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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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医院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暂行):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作出如下规定1.凡在我院医疗、预防、保健以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病死婴幼儿遗体的接收、转运、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与疾病防治等活动, 适用本办法。

2.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按规定妥善处理。

3.病死婴幼儿监护人委托医院处理遗体的, 医院给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经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院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后, 由医院按规定程序给予处理。

4.遗弃在医院内的病死婴幼儿遗体, 医院应当报告公安部门, 公告7日后查找不到病死婴幼儿监护人的, 由所在医院出具《死亡证明》, 并按规定程序处理死婴遗体。

5、因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死亡的婴幼儿遗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6、第六条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由医院相关科室负责登记, 登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病死婴幼儿姓名、性别、出生及死亡日期;(二)病死婴幼儿死亡原因、来源;(三)病死婴幼儿监护人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四)病死婴幼儿监护人与医院签订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委托书》;(五)病死婴幼儿遗体交接时间;(六)病死婴幼儿遗体最终去向;(七)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经办人签名。

7、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进行火化处理。

少数民族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提倡火化。

8、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结束后, 应当对运送工具进行终末清洗消毒。

9、医院相关科室未按规定报告和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的,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胎儿遗体处置管理制度范文

胎儿遗体处置管理制度范文

胎儿遗体处置管理制度范文胎儿遗体处置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胎儿遗体的处置,保护孕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胎儿遗体的各种处置行为,包括传统葬礼、火化、捐献等。

第三条胎儿遗体指妊娠期间自然流产、死胎、人工流产、中期人工引产等原因导致的胎儿尸体。

第四条胎儿遗体的处置应当遵循思想尊重、医学安全、法律合规、社会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胎儿遗体处置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构。

第二章处置原则第六条胎儿遗体的处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充分尊重孕妇的意愿。

第七条在保证医学安全的前提下,胎儿遗体的处置方式应当最大程度地追求尊严和人性化。

第八条孕妇在遭受胎儿遗体相关悲伤时,应当得到相应的心理咨询和支持。

第九条胎儿遗体的处置应当尽可能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条胎儿遗体的处置不得违反道德伦理、社会公德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处置程序第十一条孕妇对胎儿遗体的处置方式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专业咨询和相关检查,判断胎儿遗体的死亡原因和是否适合进行相关处置。

第十三条孕妇应当在提交申请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孕妇提供处置相关的法律、医学、心理等信息。

第十五条孕妇可以选择将胎儿遗体火化、埋葬或者捐赠给科研单位。

第十六条孕妇在选择火化或埋葬时,应当选择符合法律规定和教堂要求的公墓或骨灰安置场所。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埋葬,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孕妇可以选择将胎儿遗体捐赠给科研单位,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捐赠双方应当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胎儿遗体捐赠的监管,确保捐赠的合法性和利益平等。

第四章监管责任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胎儿遗体处置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政府应当投入足够的经费和人力,用于胎儿遗体处置监管、心理辅导和慈善救助。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加强对胎儿遗体处置的监管和管理。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流程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流程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我院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1、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
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按《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车费200元,火化费500元)。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
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
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
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12
精心整理。

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工作制度

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工作制度

巨野县人民医院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制度1,将胎儿、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胎儿、婴儿遗体,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胎儿、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详细的尸体登记,交接,存放手续。

胎儿、婴儿遗体已移至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太平间领取胎儿、婴儿遗体。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妥善管理。

家庭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需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严格按《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及时通知火葬场进行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担任。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医务部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医务部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者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妥善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领取的胎儿、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因临床、科研教学和法医鉴定,需办理相关手续。

医务部2016年12月12日。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1)、尊重生命尊严,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尊重宗教习俗,提供人文关怀服务。

(2)、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据《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交由家属妥善处理。

严禁将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在医院因引产、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有手术医师向产妇及家属展示后,及时将胎儿遗体转运至太平间,告知产妇及家属须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处理胎儿遗体,也可以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4)、婴儿死亡后由所在科室出具《死亡通知书》,及时将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告知死者家属须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处置婴儿遗体,也可以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5)、胎儿遗体及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告知死者家属须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婴儿遗体,也可以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6)、胎儿遗体及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详细的尸体的登记,交接,存放手续。

(7)、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及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医院按《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8)、胎儿遗体及婴儿遗体已移放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薄》等到太平间领取胎儿、婴儿遗体。

(9)、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详细登记患者尸体的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资料,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10)、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县公安局,有现(市、区)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11)、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盈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12)、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婴儿遗体捐献管理制度

婴儿遗体捐献管理制度

婴儿遗体捐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研究、教育与医疗事业的发展,遵循人道主义原则,充分发挥婴儿遗体对医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价值,建立健全的婴儿遗体捐献管理制度,逐渐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医学院、相关科研机构及有关单位,对婴儿遗体的接收、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规定。

第三条婴儿遗体捐献应遵循自愿、无偿、尊重、保密等原则,保证遗体使用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并建立完善的遗体管理文件,并定期进行复审和更新。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修订由各单位的管理者负责,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遗体捐献申请及准入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婴儿遗体捐献,必须经审核审批程序,得到管理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实施婴儿遗体捐献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遗体无传染病史、遗传病史、致命性破坏性先天疾病史等不符合捐献要求的情况。

(二)捐献者年龄在1个月到1岁之间。

(三)捐献者家属或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捐献协议。

(四)捐献者家属或监护人应对捐献事宜充分了解,并接受相关知识教育。

第八条捐献者家庭应具备私人权利行使能力,能够担保捐赠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并遵循相关规定。

第九条捐献者家庭应在捐献协议中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得到相关单位的认可后方可进行捐献。

第三章遗体处理及利用第十条所有捐献的婴儿遗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处理,确保遗体的安全、无害、无害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一条遗体易处理部位应分开、分类处理,避免交叉感染或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遗体需遵循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进行处理,确保符合医疗废物处理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捐献的婴儿遗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理、保存,并应妥善保管,确保遗体不受损。

第十四条捐献的婴儿遗体需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评估,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四章医学研究与教学利用第十五条捐献的婴儿遗体应根据相关手术需要,为医学研究、教学提供有效的材料。

婴儿胎儿遗体及胎盘处置管理制度

婴儿胎儿遗体及胎盘处置管理制度
1、分娩后胎盘的处理
(1)严禁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归产妇所有。

(3)孕产妇住院必须签署有胎盘处置协议。

协议必须有患者本人或亲属的签字,并保存于病历中。

(4)产妇放弃的胎盘,由科室代为处理。

(5)产妇放弃的胎盘或伴有传染性疾病产妇的胎盘,应告知产妇,并应按医疗废物统一处理。

处理记录要具体到数量和重量,并认真执行双签字。

医疗废物回收记录与病区交接记录数量相符。

(6)正常产妇胎盘如自行取走处理,必须有交接记录且有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7)医疗废物暂存地必须有低温储存设备,以储存胎盘等病理性废物。

2、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婴儿遗体应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处理。

(2)严禁从事胎儿、婴儿遗体的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需办理相关手续。

3、管理要求
(1)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胎盘和胎儿、患儿遗体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确规范处置。

(2)感染管理科应定期对胎盘和胎儿、患儿遗体管理进行督导考核。

胎儿尸解管理制度

胎儿尸解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的建立1. 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医院或法医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胎儿尸解的操作流程、技术要求、安全措施等内容。

确保每一次尸解都能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避免出现差错。

2. 建立档案记录体系:对每一例进行尸解的胎儿都要建立档案记录,包括个人信息、尸检数据、检验结果等。

并且要维护好这些档案记录,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3. 设立质控和审核机制:对进行胎儿尸解的医学工作者要进行定期的质控和审核,确保其操作技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对于出现问题或错误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人员培训1. 专业培训:医院或法医机构应当为从事胎儿尸解工作的医学工作者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包括尸解技术、解剖学知识、法医学基础等方面的培训。

确保其具备进行尸解工作所需的基本技能和知识。

2. 定期考核:对参与胎儿尸解工作的医学工作者要定期进行技能考核,确保其技术水平和操作规范符合要求。

对考核合格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再培训和辅导。

三、设备配备1. 资金支持:医院或法医机构要给予胎儿尸解工作足够的资金支持,购置相关设备如解剖工具、显微镜、冰箱等。

确保胎儿尸解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2. 技术保障: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相关设备,确保设备的运行状况良好。

对设备出现故障的情况要及时修理或更换,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保密与诚信1. 保密措施:医院或法医机构要建立保密措施,对进行胎儿尸解的工作者进行保密教育,严禁泄露尸解信息。

尊重患者和家属的隐私权,确保尸解工作的信息安全。

2. 诚信原则:从事胎儿尸解的医学工作者要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尸解工作,不得违规操作或篡改数据。

保持职业操守,做到公正、客观、透明。

总之,胎儿尸解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胎儿尸解工作、提高尸解技术水平、保护患者隐私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院或法医机构要加强对胎儿尸解的管理,确保尸解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医学工作者要不断提高专业技能,遵守诚信原则,为胎儿尸解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基础。

新生儿科监护室婴儿遗体处理管理制度

新生儿科监护室婴儿遗体处理管理制度
(一)婴儿死亡后,医护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正确处理婴儿遗体。

(二)护理人员按遗体料理规范的要求对婴儿遗体进行处置。

(三)医生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告知婴儿遗体监护人,并与其签署《病死婴幼儿遗体委托处理知情同意书》。

(四)医护人员告知监护人婴儿遗体的正确处理方法,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送至殡仪馆火化处理婴儿遗体。

严禁与监护人私自达成任何处理协议,收取监护人遗体处置费用。

(五)监护人同意移送至医院遗体管理处暂保管的,医护人员应登记清楚婴儿遗体及其监护人的有关信息,通知医院遗体存放处管理人员,将婴儿遗体转送至遗体存放处冷冻存放。

(六)医护人员应与监护人或遗体存放处管理人员做好严格交接,并有记录和签名。

(七)按照规定,对环境用物进行消毒,做好卫生处置工作。

(八)医护人员应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执行操作规程。

1。

单位死婴死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单位对死婴、死胎的处理,保障母婴健康,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尊重生命:对死婴、死胎的处理,要尊重生命,体现人文关怀。

2.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

3. 安全卫生:确保死婴、死胎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卫生,防止传染病传播。

4. 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管理制度1. 处理程序(1)发现死婴、死胎后,立即向医务科报告。

(2)医务科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产妇或家属,并告知处理办法。

(3)产妇或家属同意处理后,由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

(4)殡仪馆工作人员到达后,进行遗体交接,确保遗体安全。

2. 处理方式(1)产妇或家属要求自行处理,需在医疗文书上签字确认。

(2)产妇或家属委托医疗机构处理,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置。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3. 处理要求(1)严禁将死婴、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理。

(2)对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的死胎、死婴,不得自行处置,需在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1.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违规操作导致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医务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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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工作
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巨野县人民医院
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制度
1,将胎儿、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胎儿、婴儿遗体,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胎儿、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详细的尸体登记,交接,存放手续。

胎儿、婴儿遗体已移至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太平间领取胎儿、婴儿遗体。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妥善管理。

家庭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需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严格按《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及时通知火葬场进行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担任。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医务部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医务部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者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妥善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领取的胎儿、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因临床、科研教学和法医鉴定,需办理相关手续。

医务部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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