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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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产科禁止两非管理制度

医院产科禁止两非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医院产科的管理,保障母婴健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产科所有医护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涉及产科工作的相关科室。

三、禁止内容
1.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下简称“两非”)。

2.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

四、管理措施
1.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止“两非”的法律法规,加强产科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2. 建立健全产科诊疗流程,规范诊疗行为,确保诊疗过程合法、合规。

3. 加强门诊和住院患者的管理,严格执行《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规范》,严禁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4. 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提高患者对“两非”危害的认识,引导患者自觉抵制“两非”行为。

5. 加强对产科工作人员的考核,将禁止“两非”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个人严肃处理。

6. 加强与公安、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打击“两非”违法行为。

五、责任追究
1. 对违反本制度,开展“两非”行为的医护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两非”行为发生的科室,将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参与“两非”行为的医务人员,取消其执业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产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院产科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坚决杜绝“两非”行为,为母婴健康保驾护航。

两非两禁止制度

两非两禁止制度

B超室“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或者染色体检测等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采取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药房“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药品保管制度,应当为妊娠十四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使用量及有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等内容.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公布.妇产科“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未经卫生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获准开展的业务项目范围内施行.施术机构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并将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每半年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填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接生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新生儿总数和性别比情况.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于出证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新生儿死亡后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核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全体超声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条例》、《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卫生局、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补充规定》等文件,加强对超声人员的教育,提高超声人员的法制意识,并认真作好记录。

二、功能科成立科室管理小组;对科室超声人员资格及超声仪器进行登记备案;每位超声人员签署相关责任书。

三、设立专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文件夹;候诊大厅前、后服务台及各诊室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标志;候诊大厅设置举报信箱、投诉电话。

四、对孕14周以上孕妇情况进行电脑专项登记。

五、对胎儿畸形的超声报告单,有2名超声人员签名。

六、反复强调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严重后果,不断加强科室监督,并进行不定时抽查。

14周以上终止妊娠审批制度
一、各相关科室必须掌握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指征。

二、对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由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施行,有关情况要在三天内通过热线电话通报当地计生办。

三、对妊娠14周以非医学需要(包括未婚先孕)终止妊娠的,必须查验其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才能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四、医院职能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计划生育制度执行情况并做好登记。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母婴健康,维护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

第三条保健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坚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四条保健院应当加强母婴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认识和支持。

第二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第五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胎儿性别鉴定工作。

第六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专业的胎儿性别鉴定人员;(三)具有先进的胎儿性别鉴定设备和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监测体系。

第七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开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二)必要性原则:仅限于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得用于非医学目的;(三)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不得泄露胎儿性别信息。

第八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经过孕妇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九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应当使用国家批准的检测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及时向孕妇反馈鉴定结果,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保健院应当对胎儿性别鉴定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以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禁止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第十二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十三条保健院开展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专业的人工终止妊娠人员;(三)具有先进的人工终止妊娠设备和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监测体系。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判定和选择
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为落实《中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严禁非医学需要判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订本制度:
一、认真《严禁非医学需要判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严禁非医学需要判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醒目标志。

二、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判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不得开展胎儿性别判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三、严禁开展胎儿性别判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品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

设置B超检验诊疗室,B超操作诊疗人员必需符合执业资格要求。

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不准开展B超诊疗和监测。

建立完善长久B超使用、诊疗登记制度。

五、B超检验人员要认真实施《超声产前诊疗技术规范》,产前诊疗超声汇报,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严禁非医疗目标进行胎儿性别判定。

六、终止妊娠药品(不包含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
行终止妊娠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药品,必需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七、依据《相关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判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要求》,非法为她人进行胎儿性别判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国母婴保健法》、《中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措施》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予处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胎儿性别平等权益,维护人口性别比例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在胎儿出生前,非因医学原因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在胎儿出生前,因非医学原因,故意终止妊娠,以达到选择性别的目的。

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三)组织查处违反本制度的重大案件;(四)定期公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三)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案件;(四)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遗传室应积极开展遗传病的遗传咨询、产前诊断技术,预防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残缺儿的出生。

建立孕妇遗传病产前诊断登记制度。

严禁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张贴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牌,设立并公布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举报电话和举报箱。

拟诊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孕妇,医学上确实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后,填写申请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加盖同意鉴定公章,方可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同时持以下原始证件及准生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1)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有伴性遗传性疾病证明(盖单位公章);(2)被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3)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介绍信;(4)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生证。

鉴定工作完成后,出具《胎儿性别鉴定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一份提供给被鉴定人,一份供鉴定机构存档,另一份寄送批准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严禁利用遗传实验方法及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违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目的:依法加强管理
范围:超声室全体医务人员
1.设立专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文件夹;候诊厅各诊室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标志牌,并设置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

2.对11 周以上孕妇实施超声检查,要进行电脑超声诊断登记,检查诊断为胎儿畸形者,必须有两个以上超声医生签名,并保存图像资料才能发出报告,同时做好详细胎儿畸形登记,以便查询。

3.书写报告时应认真核对检查者姓名、性别、年龄和大概病史;出具胎儿检查报告时,除胎儿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外,不得含有胎儿性别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胎儿性别内容。

4.加强仪器设备管理,远程出医院会诊需要携带设备时,必须有主任同意并备案,防止利用仪器外出机会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凡私自透露胎儿性别者依法进行处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工人终止妊娠工作制度(标准版)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工人终止妊娠工作制度
1.相关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及制度学习;妇、产科门诊及超声科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标志。

2.对孕妇的定期孕期保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视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利用超声诊断仪对孕妇进行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医务人员同时在场,并填写《孕妇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登记表》,对使用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检查人等均应准确记载。

5.因医学需要申请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鉴定对象须出示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书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书;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医务科指定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需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妇女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乡级以上(含乡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

7.终止妊娠的药品处方权属妇产科医师专有。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五条或第六条制度的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并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8.新生儿在院内死亡的,由儿科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
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我院严格禁止胎儿性别鉴定,B超室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提供胎儿性别鉴定服务。

2.我院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手术者身份证,以及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如发现有怀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孕妇接受终止妊娠手术,要求其出示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手术通知书》。

3.妇产科负责定期将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斗门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

4•妇产科和B超室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5.业务院长分管此项工作,妇产科主任和B超室负责人负责日常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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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
娠。

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三、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

设立B超检查诊断室,B超操作诊断人员必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

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不准开展B超诊断和监测。

建立完善长期的B超使用、诊断登记制度。

五、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六、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
用。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七、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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