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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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进一步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是指在执行阶段,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指定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规定所称的申领人是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

本规定所称的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接受调查人的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证据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对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调查收集,包括:(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调查令收集相关的证据:(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与执行案件无关的;(四)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

第四条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信函电报等书证,不得包含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第五条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代为申请调查令或者持令调查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领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及其理由等;(二)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三)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明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各地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各地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1.涉及 国家秘 密的; 2.涉及 商业秘 密的; 3.与本 案无关 的; 4.其他
1.申请
执行
人;
2.代理
/
律师(代 理律师
代为申
领的,
须有申
请执行
申领人 1.申领
和持令 调查令
人的身 申请
份情况 书,申
/
代理律 、申请 请书中

调查收 应当载
执行员
集的证 明;
据、目 2.申请
的及其 调查特
理由等 定证据
由有关 单位或 个人保 存,与 案件事 实直接 相关证 据
档案材 料、权 利凭证 、电子 书证、 信函电 报等与 被执行 人财产 状况和
1.涉及 国家机 密的; 2.涉及 商业秘 密的; 3.与执 行案件 无关 的1.;涉及 国家机 密的; 2.涉及 个人隐 私的; 3.不宜 由诉讼 代理律 师1.凭涉调及 国家秘 密、个 人隐私 、商业 秘密 的; 2.与待 证事实 不1.具涉有及 国家秘 密的; 2.涉及 个人隐 私的; 3.涉及 商业秘 密的; 41..申涉请及 国家秘 密、商 业秘密 和个人 隐私 的; 2.与执 行案件 无关
《关于在执行程序 中使用调查令的若 干规定(试行)》
2018年8月14日
以获取 相关证 据、履 行相应
执行
的举证
责任
因客观
25
《关于民事诉讼立 案审查阶段适用调 查令的意见》
2014年1月2日
原因无 法取得 诉讼所 需要的
立案
证据
浙江省高院
因通过 起诉
26
《关于在民事诉讼 和执行程序中试行 律师调查令的若干 意见》
合推动法院执行工 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2009年2月27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2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第564次会议通过)为提高民事审判案件质量,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就当前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1、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纠纷。

此类纠纷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2、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纠纷的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未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或者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造成劳动者不能合法就业,劳动者要求赔偿工资损失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受理。

赔偿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3、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参照适用劳动部和重庆市发布的关于劳动关系和处理劳动争议的若干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但如果行政规章之间以及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就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的,应选择参照适用对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有利的规定进行处理。

4、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涉及劳动者违约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审查违约金是否合法、合理。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据此请求确认违约金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认真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但是,也有个别法院和少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对律师的权利和作用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侵犯律师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共同维护公平和正义。

为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律师法,认真落实肖扬院长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

律师法和诉讼法都是重要的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或缺的地位。

律师法和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明确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应当继续深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特别是在举办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续职培训时,要将律师法和诉讼法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

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正确运用法律的规定,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深刻领会肖扬院长重要批示精神,大力提高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职能作用的认识。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含样本]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含样本]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粤高法[2020]34号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

再审审查阶段不适用律师调查令。

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管辖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第三条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为由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保管并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但不包括证人证言、物证。

第四条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五)律师调查令使用承诺书。

第五条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案号或收件编号;(二)申请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申请人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四)接受调查单位、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五)调查取证的目的及理由;(六)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财产线索;(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书需详细列明调查事项,由代理律师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高院新规:关于执行程序中律师持令调查的15条重要规定(附官方格式文本)

高院新规:关于执行程序中律师持令调查的15条重要规定(附官方格式文本)

⾼院新规:关于执⾏程序中律师持令调查的15条重要规定(附官⽅格式⽂本)河南省⾼级⼈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中实⾏律师调查令的若⼲规定豫⾼法〔2019〕 124号为确保⼈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执⾏程序中准确全⾯调查被执⾏⼈的实际履⾏能⼒和财产状况,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及时实现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财产调查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为的若⼲意见》和河南省⾼级⼈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执业⾏为的实施意见》等有关⽂件,制定本规定。

第⼀条⼈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及其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申请⼈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也可以书⾯申请⼈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执⾏案件⽴案后,⼈民法院应当通过⽹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的财产及其他相关证据或信息。

⽆法通过⽹络执⾏查控系统调查,申请执⾏⼈或其代理⼈可以书⾯申请⼈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对符合调查令申请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准许。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向案件当事⼈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要求协助调查相关事项。

第⼆条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执⾏程序中的调查令应当在执⾏案件结案前提出。

⼈民法院对申请应当依法审查、⼀事⼀令、专⼈使⽤。

因暂⽆财产线索被⼈民法院终结本次执⾏程序后,申请执⾏⼈为恢复执⾏程序的,随时可以申请执⾏调查令,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上应当签发调查令。

第三条调查令可⽤于调查⼈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被执⾏⼈的实际履⾏能⼒、与利害关系⼈之间的财产流转情况、被执⾏⼈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1、被执⾏⼈为⾃然⼈⾝份的基本⾝份信息,包括户籍登记、⾝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境证件信息、本⼈相⽚、婚姻登记、配偶或其同住亲属、社会保障情况、征信记录、被执⾏⼈的⼿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付宝、⽹络虚拟账号信息等;2、被执⾏⼈为法⼈或者⾮法⼈组织的基本⾝份信息,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性质、公司规章制度、经营范围、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出资情况等;3、⼯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税收违法⾏为信息、纳税情况明细、⾮企业法⼈登记情况等;4、⾃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等;5、在银⾏、证券、保险、信托等⾦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请求权、保单现⾦价值、住房公积⾦、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6、在⽀付宝、财付通、余额宝、微信等互联⽹⾦融机构的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7、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船舶、航空器、股权、注册商标专⽤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财产情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及其变动;8、被执⾏⼈的债权情况,作为债权⼈的其他案件审理、执⾏情况;9、被执⾏⼈出⼝退税、各类补贴等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10、执⾏财产真实性及可能虚假报告的财产情况;11、⼈民法院认为其他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待调查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的信息。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南高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概念内涵]本规程所称的律师调查令,是指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经案件代理律师书面申请,由受理案件法院批准签发,由指定的代理律师向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限于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保存的,且在申请之前已经形成的有实物载体的证据。

第四条[排除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律师调查令:(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二)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三)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四)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的情形。

第五条[申请时限]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以由代理律师在起诉、审判、执行阶段提出。

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一般由代理律师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时提出。

审判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一般由代理律师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一般由代理律师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六条[申请要求]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五)随行人员的身份信息材料。

北京法院新规:诉讼中可申请调查令、实习律师可立案

北京法院新规:诉讼中可申请调查令、实习律师可立案

北京法院新规:诉讼中可申请调查令、实习律师可⽴案2015年8⽉6⽇,北京第四中级⼈民法院(四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其近期拟定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规定(试⾏)》,表⽰将从⽴案、诉讼、执⾏各个环节维护好律师的执业权利,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这是个好消息。

其中,关于可以在民事诉讼和执⾏过程中向律师签发调查令的规定,更是被⼴⼤律师点赞。

藉此,将相关问题简单梳理如下:1、调查令是指当事⼈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法取得⾃⼰需要的证据,经申请由法院批准后签发给当事⼈的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件。

2、最⾼院关于调查令的规定。

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规定“三、各级⼈民法院应当依照律师法和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之有效的措施,创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

……(七)根据⼗届全国⼈⼤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全国⼈⼤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要求,⼈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探索和试⾏证据调查令做法,并认真研究相关问题,总结经验。

”3、各地法院关于调查令的规定。

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均进⾏过相关尝试并发布过关于调查令的规定,如江苏⾼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试⾏)》、上海⾼院《关于⽴案审查阶段适⽤调查令的操作规则(试⾏)》,规定律师在诉讼中可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进⾏调查取证,部分地区实⾏效果还不错,颇受当地律师好评。

部分法院的规定,限于执⾏阶段,如河南⾼院《关于在执⾏程序中使⽤调查令的若⼲规定(试⾏)》。

4、北京也有关于调查令的专门规定。

如2004年《北京市⾼级⼈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意见(试⾏)》(京⾼法发(2004)258号),以及2006年北京市⾼级⼈民法院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过《关于规范房产执⾏和协助执⾏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法发[2006] 319号),对执⾏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出具、使⽤和协助,以及⽂书格式等均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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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渝高法[2016]13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31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
(渝高法〔2016〕139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在试行律师调查令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特别是要注意收集来自律师和调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市高法院,以便评估试行效果,不断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5月31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
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1.适用律师调查令的情形。

当事人需要向案外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经诉讼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律师调查令,由诉讼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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