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约束隔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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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约束隔离制度

1、约束隔离措施适用对象

(1)门、急诊和住院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且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时,可暂时采取约束或者隔离等保护措施。保护性措施应以保障患者自身的安全、他人安全、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等为目的。

(2)实施保护性约束前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书面告知并征得同意。不能及时告知者,应在实施约束24小时内通知家属,并记录告知内容及家属对保护性约束的态度。

2、约束隔离措施实施过程及注意事项

(1)保护性约束措施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下达医嘱并记录;紧急情况下,护士可采取紧急约束措施,并立即通知医生,医师在2小时内补录书面医嘱。

(2)保护性约束应由经过约束隔离技巧培训的护士等人员实施。约束后应专人看护,保持功能位、松紧度适宜,避免肢体受伤,每2小时应当松解约束保护带一次,并做好记录。

(3)持续保护约束时间,白天不超过4小时,夜间不超过12小时。患者被连续约束48小时,应当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患者进行检查,并对是否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作出评估。

(4)对保护性约束患者应进行床边交接,约束指征消失后应及时解除约束,做好安抚工作。护士及时清点、收回约束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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