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内的增值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综合保税区具有五大主要功能: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虚拟口岸。
保税加工功能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可从事国外进口原材料保税加工后出口(或销往国内),或从国内采购原材料入区退税后加工出口。
保税加工功能为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产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生产企业提供了政策凹地。
保税物流功能综合保税区可为区内外进出口企业在采购原材料、产品销售的过程中,为其提供货物保税状态下的仓储、配送、增值加工、国际中转、进口复出口等物流服务,利用最低的物流成本,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货物贸易功能综合保税区内允许注册贸易公司,区内各类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从事全球或地区性采购、分销、配送业务。
对入区的货物,可进行进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的增值加工,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捡、分装、加刷唛码等。
服务贸易功能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相关的研发设计、产品测试、售后维修、设备租赁等服务贸易业务,可设立国际航运中心、采购分拨中心、营运结算中心及期货交割中心。
口岸功能(虚拟口岸)利用青岛机场和青岛前湾港的国际交通枢纽资源,引进卡车航班、卡车轮船等业务模式,将口岸功能延伸后移到潍坊综合保税区,等同于在潍坊综合保税区设立了“无跑道国际机场(虚拟机场)”和“无水国际码头(虚拟码头)”。
所有进出口货物,在综合保税区即可办理完原先需到青岛口岸办理的申报、查验、放行等手续,不需再到青岛办理。
保税加工政策◆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退税: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增值税的保税区税务处理方法和减税建议

增值税的保税区税务处理方法和减税建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保税区作为一种特殊经济区域,成为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重要载体。
然而,保税区作为一种特殊经济区域,其税务处理方法和减税政策也有一些特殊之处。
本文将从增值税的角度探讨保税区的税务处理方法,并提出一些减税建议。
保税区中经营企业在境内和境外都存在一定的税收责任和义务。
其中,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种。
在保税区中,增值税的征收与一般纳税人在境内的税收征收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和处理方法。
首先,保税区内的进口商品在境外购买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而在境内销售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
为了规范这一过程,保税区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健全进口商品查验流程,加强对进口商品的申报和核查。
通过加强对进口货物的查验和核实,可以确保进口商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建立完善的进口商品分类体系,明确各类商品的税率和征收标准。
通过建立细致的商品分类体系,可以更准确地确定不同商品的税率和征收标准,确保税收的公平性。
其次,对于保税区内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如果用于再加工生产出口商品,可以按照出口免税模式进行税收处理。
这一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为了进一步促进保税区的发展,我们也可以提出一些建议,以实现更好的减税效果。
首先,建议加大对保税区企业的支持力度。
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降低用电水气价格等手段,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其次,建议增加保税区企业的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研发创新型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程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最后,建议加强保税区企业的税收监管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强对保税区企业的税收监管,可以有效遏制企业的偷漏税行为,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保税区作为一种特殊经济区域,其税务处理方法和减税政策也有一些特殊性。
在增值税的征收中,应注意进口商品的查验和核查,建立完善的商品分类体系,对于再加工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可以按照出口免税模式进行税收处理。
保税区货物报价计算规则

保税区货物报价计算规则【原创版】目录1.保税区的概念与分类2.保税区货物报价的计算规则3.保税区货物报价的税务情况4.保税区之间的货物运输5.总结正文一、保税区的概念与分类保税区,又称为保税仓库区,是指在国家境内设立的、实行封闭管理的、对进口货物进行保税监管的特殊区域。
保税区可以根据功能不同分为出口加工区、进口仓储区、国际贸易区等。
二、保税区货物报价的计算规则1.保税区货物报价的组成保税区货物报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货物本身的价格- 国内段运费- 保税区仓储费用- 保税区报关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2.计算公式保税区货物报价 = 货物价格 + 国内段运费 + 保税区仓储费用 +保税区报关费用 + 其他相关费用三、保税区货物报价的税务情况保税区货物报价的税务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进口关税进口关税是保税区货物报价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货物的 HS 编码和征税政策,关税税率会有所不同。
2.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对进口货物在保税区内进行加工、装配、维修等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进行征收的税款。
3.其他税费保税区货物报价中还可能包括其他税费,如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四、保税区之间的货物运输保税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是指在保税区内进行货物运输的过程。
根据货物的来源和目的地不同,运输距离、运输方式和运输费用也会有所不同。
五、总结保税区货物报价的计算规则主要包括货物本身的价格、国内段运费、保税区仓储费用、保税区报关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在税务方面,需要考虑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等因素。
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操作攻略

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操作攻略来源:中国海关杂志作者:周林张新杰王刚吴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国企业增值税纳税人按照企业选择意愿、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两类。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其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分别如下:●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对生产型企业等实行“免抵退”:免征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外贸企业实行“免退”办法●对外贸型企业等实行“免退”:免征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综合保税区的制度设计●初衷是原料及成品“两头在外”“大进大出”,财税部门在税收制度上对区内企业定位是等同于境外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进口设备及基建物资免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出口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货物出区征税、区内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制。
随着全球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消费升级要求,该模式逐渐不能满足同时对接国内外两个采购及销售市场的企业诉求,区内企业因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无法进入国内增值税链条,割裂了同国内市场联系,此情况自2016年5月我国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愈显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01、区内企业不能直接参与国内贸易区内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货物在国内销售时需要通过区外贸易公司,以三方贸易方式完成内销,或者在区外另设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以方便开展国内贸易,运营成本较高。
02、国内采购成本较高区内企业从国内采购原料及物流、维修、保养、检测、劳务等生产性服务,及承接委托加工等业务产生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增加了额外成本。
03、区外合作企业承担额外成本国内货物进出区需报关,区外合作企业须具备进出口经营权或委托贸易公司报关,增加交易环节及成本。
04、非保税货物进区手续严格国内非保税货物通常需要报关转换为保税货物才能入区,进入综保区成本较高。
宁波保税区优惠政策

窗体顶端宁波保税区优惠政策经贸管理■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在保税区投资建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内资经营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商品展示及其它与保税区发展相关的业务。
■区内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的及有关规定不能经营的以外,其它不受限制。
■鼓励大中型企业跨行业从事多种经营,成为集加工、贸易和商业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海关管理■全区实行保税制度,按照"境内关外"模式管理。
■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窗体底端金融及外汇管理?■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区内企业外汇收入可以存入其外汇帐户,经外汇局批准也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对区内企业的收付汇实行不核销政策,即货物进出“一线”而引起的外汇支出与收入,区内企业无需向外汇局办理收付汇的核销手续,外汇凭相关单证从银行支付;货物进出“二线”而引起的外汇收付由区外企业向外汇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区内企业可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不实行限额管理。
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实行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税区企业实行有条件购汇,允许区内中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购汇;允许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用在境内销售所得的人民币购汇;允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股息、红利购汇汇出境外。
■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境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海外留学人员投资高科技项目,可享受项目专项财政补助,研发生产贷款贴息和研发生产用房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税收??■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海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免许可证;货物从保税区运往国内非保税区、视同进口,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保税区规定

保税区规定保税区是指一个特定区域内实行对进出口货物、技术和经营者进行税收和行政便利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
为了保护和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保税区设立了一系列的规定来管理进出口活动和企业经营行为。
首先,保税区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制度。
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也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进出口管理规定。
企业需要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行政审批文件。
同时,保税区还设立了专门的海关监管机构,负责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查验和监控。
所有进出保税区的货物都需要经过海关的核实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符合国家的贸易政策。
此外,保税区还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和外包装要求,以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保税区对经营者的管理也有一系列规定。
企业在保税区内经营,需要办理相关的工商注册手续,并遵守国家的贸易法规和商业行为规范。
保税区提供了便利的商业环境,但也要求企业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保税区还设立了监管机构,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于违法经营行为,保税区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此外,保税区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
保税区对于进口的原材料和设备享有免税优惠,这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促进了外贸的发展。
同时,对于在保税区内加工的产品,只需缴纳一定的进口税和增值税,税率相对较低。
这些税收政策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竞争优势。
最后,保税区规定了对外贸易活动的监管和信息报告要求。
企业在保税区内进行进出口业务,必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相关的进出口数据和贸易合同、发票等文件。
这有助于海关掌握进出口情况,加强对贸易活动的监管。
保税区还鼓励企业通过电子化手段进行贸易申报和报关操作,提高贸易效率和便利性。
综上所述,保税区的规定涉及进出口货物管理、企业经营行为、税收政策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贸易环境和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保税区从事贸易活动。
同时,保税区也强调合法合规,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严肃打击,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关于保税港区有关政策的介绍

关于保税港区有关政策的介绍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有关政策⼀、保税港的基本概念保税港区是中国深化对外开放的产物,是⽬前港⼝与陆地区域相融合的保税物流层次⾼、政策优惠、功能齐全、通关便捷的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港”是经国务院批准设⽴,在港⼝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岸、加⼯、物流等功能的特殊经济区。
享受保税区、出⼝加⼯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区的政策。
主要税收政策可概括为:境外货物⼊港区保税;国内货物⼊港区视同出⼝,实⾏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兼具保税区、出⼝加⼯区、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
与保税区相⽐,保税港区“区港⼀体”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与出⼝加⼯区相⽐,保税港区具有的物流分拨等功能,使其与境外、区外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与保税物流园区相⽐,保税港区允许开展出⼝加⼯业务,使其更具临港加⼯优势。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国务院于2008年9⽉7⽇以《关于同意设⽴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83号)批准设⽴青岛前湾保税港区,规划控制⾯积为9.72平⽅公⾥,包括4.8平⽅公⾥码头作业区和4.92平⽅公⾥物流、加⼯区,划分为码头作业区、物流仓储加⼯区、港⼝配套服务区等功能区。
规划⽰意图如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封关验收后实⾏封闭管理,不再保留青岛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洋⼭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
国务院批复洋⼭保税港区的主要政策:1、同意充分发挥洋⼭保税港区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贸易和出⼝加⼯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
2、洋⼭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加⼯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国内销售按货物进⼝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港区视同出⼝,实⾏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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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内的增值税政策工作中遇到了关于保税区内的增值税疑问,发现视野论坛中相关的资料几乎是没有的。
因此在网上找到了篇此方面的文章,转给大家,供有疑问的同事们学习一下!仔细阅读后你发现可以解释好多问题。
以下是部分内容:我们讲,要了解保税区的增值税政策,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保税制度、什么是保税区。
保税制度,是由国家在港口或机场附近设立保税区、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外国商品运进这些保税区域不算进口,不交纳进口税;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实行境内关外管理的特定区域,保税区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出口他国(地)完全自由,进入国内市场要按进口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内地货物进入保税区按正常出口管理,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仓储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了解了保税制度和保税区的基本概念之后,我们来一同分析近年来各项政策变化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把握和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影响。
一、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征税政策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影响。
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规定,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应该说,正是这一规定彻底改变了保税区的面目和命运。
在此之前,保税区实行的是严格意义上的境内关外管理,内地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该规定中“不予退(免)税”应如何理解呢?我们可以从财税字[1997]14号第四条规定得到答案:“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另外,大国税发[1999]19号文也明确对92号文件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对销往保税区内的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一句话,就是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应当征税。
那么,我们能不能仅仅由于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这一规定,就彻底否定了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和保税区作为“境内关外”的相关税收政策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第六条在规定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征税政策的同时明确了,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
这就意味着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这一规定仅仅是将出口退税由入区退税后移至离境环节而已。
鉴于这样一种认识,海关对保税区的其他监管税务机关仍然是认可的,比方说税务机关对海关按照保税货物管理的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仍然不予征收增值税,也即对转口贸易和保税销售不征收增值税;比方说,国税发[2000]165号第二条规定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是国家继续认可保税区除了进区退税之外的“境内关外”身份的具体政策表述之一,例如区外企业将货物以一般贸易的方式报入保税区后,保税区企业再将该货物委托区外企业加工时,海关对区外企业是按照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
我们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规定是迄今为止国家对保税区流转税政策的唯一一个原则性改变。
也就是说,此后所有文件中对保税区税收政策所明确的相关变化都由此而来。
我们也建议将其作为把握变化中的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一个基点。
比如说,财税字( 1998)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是明确出口退税后移至离境环节对退税凭证的要求。
比如说,国税发[2003]139号第六条规定的“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是出口退税后移至离境环节对免税证明开具的一个补充明确。
二、与保税区设立初衷相近的出口加工区设立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国税发[2000]155号文件下发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办法》,中心内容是指出口加工区同当年的保税区一样也是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区外企业运往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
我们的考虑是,出口加工区的出现实质上是在1995年7月1日保税区失去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身份后,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加工型企业设立的一个身份类似于当年保税区的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
在出口加工区内,税务机关不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旦货物发生内销,由海关对报关进口的区外企业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出口加工区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税务机关对区外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征收增值税。
同时,出口加工区的地方各税政策等同于区外、所得税政策比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
应该说,不是财税字[1995]92号文否定了保税区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身份,就不会有现在出口加工区的产生。
当然,站在这个角度上讲,保税区若不失去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身份,也就没有1996年大连国税局保税区分局的成立,也就谈不上税务机关对保税区增值税的征管。
一句话,出口加工区是将原来意义上的保税区概念内的出口加工型企业规范出来重新形成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
由于出口加工区的出现,保税区所谓“境内关外”的光芒更加暗淡了。
三、出口退税率调整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影响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4个百分点。
另外,国税发[2004]52号文件强调,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不退税部分的税负(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理所当然应由企业负担。
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但是,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不予退还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中不包括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这一点,国税发[2004]52号文件的规定中未给予考虑(据悉,税务总局近期有重新考虑31号文件中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不予征税的可能)。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来分析一下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将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产生哪些具体影响:首先,保税区商贸企业将报进保税区的出口货物备案离境业务(以下简称商贸性二次报关业务),出口退税是依据购进价格计算的,仅仅是将退税环节后移至离境环节而已,出口退税率下调导致退税额降低或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与区外企业受到的影响相同。
其次,保税区商贸企业将国外货物备案进境后复备案出境业务,是地地道道的转口贸易业务,即使备案出境的是不予退税的货物也不应征税。
第三,保税区商贸企业将备案进境的国外货物在海关保税监管下转让给保税区内的另一个商贸企业或者生产企业,即保税区内的保税销售行为,依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不受退税率下调的影响,仍然不征收增值税。
第四,区外进料加工企业将进料加工产品报关销售给保税区商贸企业,保税区商贸企业再将该货物备案离境或者销售给区外另一进料加工企业或者将该货物转入区外企业进行来料加工。
在第一个环节,区外进料加工企业将进料加工产品报关销售给保税区商贸企业应该比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报关核销在国内销售给外贸公司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248号)免征增值税。
第二个环节,如果保税区商贸企业再将该货物备案离境,应视为保税销售免征增值税;如果再销售给区外另一进料加工企业,由于海关在区外仍以进料加工手册的形式继续对该货物进行保税监管,所以应视为保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如果将该货物转入区外企业进行来料加工,由于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外商,同时海关继续对该货物以来料加工手册的形式进行保税监管,所以仍应视为保税区企业的保税销售行为而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货物是国家规定的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则上述环节都要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因为,根据国税发[2004]52号文,即使进料加工企业出口的不予退税货物也要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上述贸易行为的实质不过是将直接出口改变为通过保税区的商贸企业出口而已,如果按照保税销售不征税,势必产生很大的征管漏洞,影响到改革出口退税机制预期目标的实现,也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当然,就如前文提及的如果税务总局近期重新考虑1994年31号文件中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不予征税的规定,上述业务仍可视为保税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保税区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委托代理出口,等同于区外生产企业的自产产品委托代理出口业务,退税率下调导致退税额降低或出口视同内销征税。
第六,保税区生产企业将区外报关购入的原料加工后备案离境的,等同于区外的生产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业务,退税率下调导致退税额降低或出口征税。
第七,保税区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备案离境业务的,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管理,等同于区外的生产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退税率下调导致退税额降低或出口征税。
第八,保税区生产企业将以进口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在海关监管下销售给保税区的商贸公司的业务,应视为保税区内的保税销售业务免征增值税。
如果销售的是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应比照第四条进行征免税考虑。
第九,按照生产性退税企业管理的保税区工贸企业兼营的商贸性二次报关业务,如果符合视同自产货物规定参与当期免抵退税计算的,退税率下调产生的影响与自产产品相同。
这部分兼营的商贸性二次报关业务,如果出口的是国家准予退税的货物可按免税管理;如果出口的是国家不予退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
需要注意的是,保税区工贸企业如果兼营的是商贸性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应按照财税字[1995]92号文第二条规定按内销征税。
四、上海外高桥等四个保税区进出口权试点政策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影响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在2003年4月29日汇发了《关于在上海外高桥等四个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贸秩[2003]22号),明确了在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市和厦门象屿等四个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试点工作,进出口权的申办标准和程序与区外所在地区相同。
目前,大连保税区物流园也在积极地运作之中。
这真是一个大的政策改变,势必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变化。
首先,保税区企业通关双轨制,既可以自营进出口贸易,也可以从事备案进出境业务。
其次,解决了保税区出口退税审核无电子信息的问题。
金关工程组成之一是共享海关、国税、外汇管理局数据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目前国税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时要求对审海关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外管局的核销单电子信息方可办理退税。
保税区无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原因在于无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无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原因在于无进出口经营权,说到底病根在于有无进出口经营权问题。
第三,保税区企业拥有进出口权后,可以实现与区外企业贸易地位的平等,解决保税区在进出口贸易中的瓶颈问题,保证了保税区作为经济先导区的政策优势。
第四,所谓有因必有果,正是有了1995年92号文“入区征税”的因,从客观需求上也必然产生解决保税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果。
这不是对保税区境内关外界定的背离,而是中国加入世贸后,适应形势必须做出的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