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合集下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口支持青海省涉藏州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口支持青海省涉藏州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口支持青海省涉藏州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青发改支援〔2022〕145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西部开发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口支持青海省涉藏州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口援青工作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青海省涉藏州县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口支援西藏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450号)要求,结合我省涉藏州县援青工作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支援合作办)修订了《对口支援青海省涉藏州县项目管理办法》,经省支援帮扶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3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分类和储备第三章规划计划管理第四章固定资产项目管理第五章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对口支援青海省涉藏州县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青海省涉藏州县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口支援西藏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450号)等系列文件以及《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7号)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对口援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援青资金是指支援方按照中央核定的对口援青资金量标准和由援受双方协商后落实的援助性资金。

援青资金可与中央、地方及其它来源资金整合使用,但不得用于平衡地区预算。

第三条援青项目是指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援青资金在我省涉藏地区实施的各类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下达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21〕27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赋予科研单位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解决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前沿学科、培养科技人才、优化科研环境条件、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等。

主要目标是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1.03
•【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
•【施行日期】2021.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我厅对2020年6月底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20年12月29日第1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59件已有新规替代或不合时宜的文件予以废止;对104件因调整对象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适用期满的文件宣布失效。

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废止文件目录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3日附件1
附件2。

青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青财教字〔2019〕2363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字〔2019〕236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征兵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及我省相关制度规定,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制定了《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动员局2019年12月31日附件青海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15年教育资助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农牧区基层学校任教毕业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学前教育资助补助资金等。

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细则

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细则

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3)1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经青海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集群促进发展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集群培育认定工作。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本辖区内集群的培育、申报受理、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章培育要求第五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

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

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

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青财社字[2006]28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社字〔2006〕289号)各州、地、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

各州(地、市)、县财政也要根据本地区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目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它支出。

三、省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含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补助和《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

其中:《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列省本级支出。

省财政对各地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指标分批下达。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青政办[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7]7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1、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略)2、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青海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扩大青海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来资金(省外、国外、境外资金),充分调动省内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原则、对象第一条奖励原则:(一)以引进优秀招商引资项目为依据,对项目引进单位(人员)按年度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优秀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省外、国外、境外引进的在省内建设、注册、纳税、经营的招商项目及无偿援助和捐赠的项目。

(三)优秀招商引资项目每年度奖励一次,每个招商项目只能申请一次省级政府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四)引资人不受职业、身份、国籍限制。

第二条奖励对象系指全省优秀招商项目确认的引资人。

引资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

引资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简称多方)。

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资人,原则上将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省的第一位自然人(单位)就是第一引资人。

第三章奖励项目范围和条件第三条奖励项目范围。

凡属下列范畴的招商项目可以申报全省优秀招商项目,申请政府奖励资金:(一)省招商局认定的省级重点招商项目;(二)投资青海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盐湖化工、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水电、煤及煤化工、硅材料及太阳能、冶金、中藏药、高原特色生物资源和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的工业类招商项目;(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类招商项目;(四)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服务业类项目;(五)引进资金在省内兼并、联合、购买本省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资产并购类招商项目;(六)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及其产业化等农牧业类招商项目;(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土地资源开发和整理类招商项目;(八)引进投资青海旅游资源开发的旅游业类招商项目;(九)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十)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类招商项目;(十一)争取的省外(国外、境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十二)有利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招商项目。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青财工字〔2020〕705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10—2020—0007青财工字〔2020〕705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增强招商引资实效,持续推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2017〕7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5月29日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增强招商引资实效,持续推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2017〕70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对成功引进并落地建设的重大和关键项目(含技术创创新项目),举办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和编制、项目评审及信息化建设等基础性工作进行奖补的扶持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奖补扶持遵循公开透明、重点突出、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政府招商引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省财政厅为资金主管部门,负责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招商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招商活动和基础工作计划的拟定、项目评审及项目的实施等管理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引导
和鼓励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稳定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
资金),是指用于扶持省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下设“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

强化政策集成,扶持资金的安排应
与现行各类创业就业政策相结合,以推动高校毕业生、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和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为重点,鼓励科技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积极投身创业,支持改善创业环境
和政府创业服务条件,以创业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二)规范透明。

严格按规定使用范围、标准和相关
程序安排使用扶持资金,扶持政策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注重绩效。

建立健全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
考评制度,跟踪绩效目标管理,强化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力求取得实效。

第二章扶持资金筹集
第五条扶持资金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提
取、省级预算安排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建立合理稳定的经费增长机制。

原则上,每
年安排的扶持资金总量不低于上年水平。

在留足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应对失业风险的基础上,每年先按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10%提取,用于补充扶持资金,并列入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通过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后,当年扶持资金总量达不到上年水平的,由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予以补充。

第三章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
性奖励、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建创业型城镇奖补等方面。

具体扶持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首次创业补贴。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
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其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补贴。

已享受《青海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的创业大学生,不再享受该项补贴。

(二)创业一次性奖励。

对城乡劳动者创办经营实体
或网络商户,且经营1年以上实现成功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中:高校毕业生奖励1万元;对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其他登记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奖励5000元;对城乡其他创业人员奖励2000元。

(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创办企业或从事
个体经营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每新开发一个就业岗位给予1000元补贴,每个经营主体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奖补。

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
及高校创业园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

其中: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住企业户数计算,每入住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新建高校创业园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住企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

(五)创建创业型城镇奖补。

对各级政府创建创新创
业型城市达标的给予一定奖励。

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支持打造劳务品牌。

打造省级优秀劳务品牌,
对省级优秀劳务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其发展和推广。

(七)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对放贷效应突出、成
效明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以补充扩大其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

其补助标准综合考虑各地通过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新增贷款规模、担保放贷倍数、扶持创业项目数、新增就业人数及贷款坏账损失率等因素确定。

(八)支持举办各类促创活动。

支持举办省、市(州)、
县级创业大赛、创业成果展、组织优秀创业典型巡回演讲等促进创业活动。

(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项目。

按照省委、
省政府批准的扶持项目及补助资金额度安排资金。

第八条凡通过就业专项资金、三江源生态补偿资金扶
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纳入省级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扶持范围。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扶持资金安排使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

凡符合政策扶持方向及有关申报条
件的城乡创业者,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享受扶持资金的书面申请资料。

(二)公开公示。

县级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资料先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项目审核。

凡符合扶持条件、并向社会公开后
无异议的,由县级人社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整理后,提出本地区扶持资金安排计划,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人社厅
审定。

原则上,各地申请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三项补助资金,应一年一报。

(三)资金审批。

省财政厅会同人社厅对各地上报的
扶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年度扶持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除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三项补助资金外,其他扶持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四)资金拨付。

对各地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
奖励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三项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由省财政厅先预拨70%的补助资金,待绩效考核后兑现剩余资金;对其他扶持项目补助资金,经省政府审批后及时下达。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条建立健全由财政、人社、扶持对象等组成的
扶持资金绩效考核机制,合理设定考核指标,突出创业项目经济效益、带动就业人数、扶持项目数量等指标,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安排下一年
度扶持资金。

对考评结果优秀的地区,省财政在安排当年扶
持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考评结果差的地区,省财政将扣减扶持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强扶持资金监督
检查,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人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省财政厅应加大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力度,对挤占、挪用扶持资金的地区除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外,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县级人社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扶持资金申报
时间、申报次数,应随报随审,简化申报手续,努力缩短审核和资金兑现时间。

凡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兑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审
计等部门的监督,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扶持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严禁挤占、挪用扶持资金。

定期向社会公开扶持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5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