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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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5篇)

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5篇)

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第一条:为及时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港口行政与水路交通运输进行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港政、运政监察员在巡查时须____人以上,且每月巡查不少于六次。

巡查中对发现的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巡查责任人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依法制止并向所里汇报。

第三条。

港政、运政监察员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所里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办案情况及处理结果要做好记录,并向领导汇报。

第四条。

建立巡查台帐制度和督察台帐制度,做到每次巡查时间、范围、人员和情况等内容有记录。

第五条。

巡回检查中,应积极宣传《港口法》、《湖南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法规,提高公民法律知识。

第六条:巡查主要内容:1、在管理范围内的进、出港船舶违反法规的行为;2、各码头、企业违反法规的行为;3、擅自取水、设置渡口、码头的违反法规的行为;4、.其他违反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港政、运政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注意仪表,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第八条。

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二)第一条为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

第三条局水政法规处负责对局属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第四条使用统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作的《ⅩⅩ市实施行政许可统计报表》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制作的《行政处罚统计报表》。

第五条每半年作好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统计,内容包括:(一)实施主体;(二)实施数量;(三)实施程序;(四)重大许可备案;(五)监督检查。

第六条每半年作好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的统计,内容包括:(一)实施行政处罚种类、数量、金额;(二)适用处罚程序情况;(三)处罚执行情况;(四)重大处罚决定备案情况;(五)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六)处罚监督情况。

第七条每年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第八条每年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培训人数、时间和内容。

水行政执法制度

水行政执法制度

水行政执法制度篇一:水行政执法七项制度**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和办理,严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严格依法办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经整理后形成的卷宗。

第三条查处水事案件应在结案后30日内形成案卷,实行“一案一卷”。

第四条案卷文书应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条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客观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第六条案卷内容包括:(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立案审批表、督查(办)通知书;(五)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水事案件调查报告;(六)调查通知书、协助调查函、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图)、鉴定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采取扣押(暂扣)措施审批表、扣押(暂扣)通知书、扣押(暂扣)物品清单、解除扣押(暂扣)通知书、解除扣押(暂扣)物品清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等;(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八)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延期(中止、终结)听证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回避申请书、听证回避决定书、听证意见书;(九)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十)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十一)执行的票据等材料;(十二)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十三)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十四)水事案件结案报告;(十五)备考表。

第七条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供水巡查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供水巡查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供水巡查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巡查管理,维护供水设施的正常运作,促进供水服务的稳定和可靠提供,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对供水设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管理,包括供水管网、水源地、水厂、水库等设施。

第三条巡查管理工作的目的是发现并及时排除供水设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提高供水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巡查工作由供水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巡查工作,确保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巡查工作应根据不同地区、季节和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巡查频次和巡查路线,做到全面、及时、精准。

第二章巡查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巡查人员应按照供水管理部门的要求,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熟悉巡查规章制度和巡查流程。

第七条巡查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巡查工作,确保巡查质量。

第八条巡查人员应遵守巡查工作的纪律,不得违反规章制度,不得私自泄露巡查信息,不得滥用职权。

第九条巡查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巡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巡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巡查,严格按照巡查要求填写巡查记录,如实记录巡查情况。

第三章巡查内容和方法第十一条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供水设施的完好情况,是否有渗漏、损坏等现象;(二)供水管网的水质情况,是否有异味、浑浊等现象;(三)水源地、水厂、水库等设施的运行情况,是否有泄漏、损坏等风险;(四)供水设施周围环境的情况,是否有杂物、垃圾等积存情况。

第十二条巡查方法主要包括巡视、抽查、检测等方式,巡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巡查方法。

第十三条巡查时应保持警惕,注意安全防范,严禁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巡查,发现危险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巡查人员应做好巡查记录,按照规定填写巡查表格,如实记录巡查情况,确保巡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巡查事项的处理第十五条巡查人员在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模版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模版

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模版巡查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政执法巡查工作,加强对水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确保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政执法巡查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涉及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和检查。

第三条巡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和个人:1. 涉水单位:包括水库、水闸、排水泵站等;2.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3. 水资源管理机构;4. 水环境监测机构;5. 涉水企事业单位:包括水厂、污水处理厂等;6. 涉水行业从业人员;7. 涉水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人。

第四条巡查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证巡查工作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第五条巡查工作应当与其他水政执法工作相衔接,形成有机的工作体系,相互支持、相互协调。

第六条巡查工作应当确保巡查人员的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章巡查内容第七条巡查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包括下列方面:1. 对水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2. 对涉水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3. 对涉水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4. 对涉水单位和个人的应急预案和应急能力进行检查;5. 对涉水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6. 对涉水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证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7. 对涉水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查处情况进行检查;8. 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进行处理。

第八条巡查工作应当注重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巡查程序第九条巡查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1. 编制巡查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巡查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巡查前准备:根据巡查计划,组织巡查人员,准备巡查所需的材料和工具。

3. 进行巡查:巡查人员按照计划,到达巡查地点,依法进行巡查工作。

4. 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水务工作巡查制度范本

水务工作巡查制度范本

水务工作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水务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水资源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水务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巡查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务工作巡查,是指对水务设施的运行状况、安全隐患、水质卫生、节水管理等方面进行的日常检查和监管。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本市水务工作巡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水务局负责所辖范围内水务工作巡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务工作巡查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巡查内容第五条水务工作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水务设施的运行状况,包括水源地、供水厂、泵站、输水管网、配水管网、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黑臭水体治理设施等;(二)水务设施的安全隐患,包括设施老化、损坏、泄漏、溢流、污染等;(三)水质卫生情况,包括水源水质、出厂水水质、管网水水质等;(四)节水管理工作,包括用水单位节水管理、居民节水意识等;(五)其他与水务设施运行相关的事项。

三、巡查制度第六条水务工作巡查分为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

(一)日常巡查,是指对水务设施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二)专项巡查,是指针对特定问题或者特定时期进行的检查,如防汛期、枯水期等。

第七条市、区水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范围、巡查频率、巡查内容等。

第八条水务工作巡查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巡查人员应携带必要的检测仪器、工具和记录表格,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第十条巡查人员应做好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设施状况、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巡查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

四、巡查结果处理第十一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巡查人员应根据问题性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警示、隔离、报告、整改等。

第十二条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区水务局,并由市、区水务局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水务巡查管理制度

水务巡查管理制度

水务巡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水务设施的巡查管理,提高水务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保障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任务和目标1.巡查目标:对供水系统中的水源、输水管道、水泵、阀门、水池、水塔等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2.巡查任务:日常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及时组织维修、处理,确保水务设施的完好。

3.目标:巡查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提高供水系统的服务能力和设施的安全性。

三、巡查制度1.巡查周期:供水设施分布广泛,巡查周期分为日常巡查和定期巡查。

日常巡查由相关部门负责,定期巡查由专业人员负责。

2.巡查内容:巡查内容包括水源、输水管道、水泵、阀门、水池、水塔等设施的完好情况、运行状态、安全隐患、环境卫生等情况。

3.巡查人员:巡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4.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巡查记录表,对每一次巡查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相关部门。

四、巡查流程1.日常巡查:定时定点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DateTime>,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2.定期巡查:由专业人员对供水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组织处理。

五、应急处理1.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供水设施出现问题时,需立即进行应急处理,并上报相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应迅速组织维修。

2.在发生供水设施故障时,应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做好抢修工作,保障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巡查管理与绩效考核1.对巡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巡查能力。

2.对巡查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奖惩管理,督促巡查工作的落实。

七、相关制度1.与巡查管理制度相关的其他制度,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需与巡查管理制度相互配合,确保水务设施的安全运行。

八、附则1.巡查管理制度由水务管理部门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自来水全力巡查制度范本

自来水全力巡查制度范本

自来水全力巡查制度范本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为确保城市自来水供应的安全、稳定和优质,提高供水设施的管理水平,预防和及时处理供水安全隐患,制定本巡查制度。

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全面覆盖、及时响应、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条巡查范围和内容巡查范围包括自来水水源地、输水管道、配水管道、泵站、计量设施、阀门等供水设施。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1. 设施的完好性、运行状态和安全隐患;2. 设施周围的环境状况,如有无违法建设和违规施工;3. 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如有无锈蚀、漏水、损坏等问题;4. 巡查路线、时间和任务分配;5. 巡查记录的填写和归档。

第三条巡查频次和时间巡查频次根据设施的重要性和运行状况确定,一般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巡查。

特殊情况下,如遇恶劣天气、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应增加巡查频次。

巡查时间根据设施运行情况和巡查任务确定,确保在高峰用水时段和关键部位有足够的巡查力量。

第四条巡查队伍和培训巡查队伍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组成。

公司应定期对巡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巡查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巡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熟悉供水设施的结构、运行原理和维护保养方法;2.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3. 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4. 掌握基本的巡查记录填写方法。

第五条巡查流程和记录巡查流程分为巡查准备、现场巡查、巡查记录和巡查反馈四个阶段。

1. 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提前了解巡查任务和设施运行状况,准备相应的巡查工具和器材;2. 现场巡查:巡查人员应按照巡查路线和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记录和拍照;3. 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详细记录巡查时间、地点、设施名称、巡查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措施等;4. 巡查反馈:巡查人员应及时将巡查情况向相关部门汇报,并对重大问题和隐患进行跟踪处理。

第六条巡查结果处理1. 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巡查人员现场进行处理或向相关部门报告处理;2. 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3.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定期进行汇总和分析,改进巡查制度和措施;4. 对未按要求进行巡查或巡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是指市级水务部门为加强对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利设施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确保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而建立的一种巡查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巡查的范围、巡查的内容、巡查的方式和要求等内容,旨在通过定期巡查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水行政执法效能。

一、巡查的范围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利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水资源保护方面:巡查涉及水资源管理、水权管理、水域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执法工作,包括水资源利用和管理情况、水资源保护区域管理情况、滥用水资源行为等。

2. 水环境治理方面:巡查涉及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水体净化等方面的执法工作,包括水体污染源排放情况、水体治理效果、水体水质变化等。

3. 水利设施管理方面:巡查涉及水利设施建设、水力发电、水闸管理等方面的执法工作,包括水利设施建设合规情况、水利设施维护管理情况、水利工程运行状况等。

二、巡查的内容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执法情况:查核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进行情况,包括执法活动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存在执法行为不当等情况。

2. 执法效果:核实水行政执法的效果,包括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以评估执法工作的成效。

3. 问题发现:发现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执法盲区、执法漏洞、执法难点等,为进一步改进执法工作提供参考。

4. 安全管理:查看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配备和安全操作情况,以确保巡查工作的安全进行。

三、巡查的方式和要求巡查的方式主要包括定期巡查和临时巡查两种方式。

1. 定期巡查:市级水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巡查的频率和时间,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巡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总结。

2. 临时巡查:市级水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临时巡查,对突发事件或重点区域进行巡查,以及对上级部门的巡查。

在巡查工作中,应注重以下要求:1. 多部门联动:巡查工作是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应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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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全覆盖、立体式进行水政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有效防止水事案件的发生,把水事违法行为处理在初始阶段,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区(市)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所辖区内的执法巡查工作。

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市水利和渔业局管辖的胜利渠、岩马水库、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以及向城区供水的西王庄、十里泉、渴口、峄城、羊庄等主要水源地的巡查工作,并对各区(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巡查主要内容: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在堤防建房、取石、取土、植垦等;
(二)在行洪河道内设置拦河阻碍物,擅自在河湖库渠管理范围内植垦以及堆放、弃置、倾倒垃圾等影响防洪抢险的行为;
(三)河湖库渠非法采砂、取土(石)、采矿等;
(四)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三同时”制度,
擅自开工建设、采矿、弃土、弃渣等;
(五)破坏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行为;
(六)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违反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建设项目,非法凿井取用地下水、擅自更换计量设施等违反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行为;
(七)涉水建设工程项目;
(八)拒交、拖欠、拖延水行政事业性规费的行为;(九)其他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市)要建立健全执法巡查责任制度,将巡查任务落实到人。

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载明时间、巡查人员、地点、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并报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重点巡查的方式。

各区(市)对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重点水源地、重点管理部位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执法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其他水利设施每月至少巡查一遍;市水政监察支队每月组织一次重点巡查,重点解决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的非法凿井、非法采砂无证取水、影响防洪、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等。

第六条执法巡查一般应3人以上。

巡查人员对水事活动实施检查,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第七条执法巡查应当做到文明用语,文明执法。

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巡查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品,严禁酒后巡查执法。

第八条对巡查中发现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处理,把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登记,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巡查执法人员可按照《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归档备案。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可先行制止,及时向领导汇报,立案查处。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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