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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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1993年6月28日)
劳办发〔1993〕68号
辽宁省劳动局:
你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企业规章中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相抵触是否有效的请示》(辽劳裁字〔1993〕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省的意见。

企业制定规章,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

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

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但是考虑到一些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视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

擅自离职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后果吗?

擅自离职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后果吗?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页眉可删)擅自离职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后果吗?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俗话说“良禽择木而栖”,在我们的同事圈中,常常会听到有同事不辞而别,这种自动离职的例子屡见不鲜。

我们一定会感到疑惑,那就是擅自离职是什么意思?自动离职后有什么后果吗?接下来为大家详细的解答擅自离职的意思和后果。

擅自离职又称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辞而别,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离职手续,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

一、基本含义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

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员工自动离职是怎么规定的

员工自动离职是怎么规定的

员工自动离职是怎么规定的法律分析: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脊薯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HG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哪带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樱缓者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员工自动离职劳动法规定如下:(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缺激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企业职工一方伏漏袜与企搜拍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3)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员工自动离职怎么处理员工自动离职,从主观上,其已经没有继续为原用人单位服务的意愿,客观上采用不辞而别的方式不再为用人单位服务,那么员工自动离职,企业该如何处理?员工不辞而别不回公司上班,很多企业将员工该行为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但这样做往往存在法律风险,实务中很多案例显示法院并一定不支持所谓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

一、劳动合同能否自动解除皮笑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1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确规定。

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种,即员工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企业单方面解除,法闹握燃律中并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自动解除。

“视为自动解除”恐怕是企业一厢情愿而已。

二、“自动离职”真的是无需操作的“全自动”?不少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辞而别属“自动离职”,认为企业可以不管TA了。

员工自动离职的处理方法

员工自动离职的处理方法

员工自动离职的处理方法一、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的区分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例如,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首先,自动离职区别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时均应告知用人单位。

而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若不符合上述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自动离职区别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自动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处于不确定状态,用人单位难以以辞职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最后,自动离职也区别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一种双方行为,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对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而劳动者自动离职与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均不属双方合意解除。

因此,自动离职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果。

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这一事实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法旷工几天算自动离职

劳动法旷工几天算自动离职

劳动法旷工几天算自动离职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无故旷工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对其口头或书面警告,如果旷工多日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视为自离。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劳动法旷工几天算自动离职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劳动法旷工几天算自动离职关于旷工几天算自离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每个公司不一样的规定,一般是三天。

二、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的区分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例如,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首先,自动离职区别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时均应告知用人单位。

而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若不符合上述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自动离职区别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自动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处于不确定状态,用人单位难以以辞职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最后,自动离职也区别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一种双方行为,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对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93.10.11
•【字号】京劳企发字[1993]385号
•【施行日期】1993.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
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劳企发字(1993)385号1993年10月11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凡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属劳动合同制职工(含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均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未签合同的职工最低赔偿500元经济损失,给企业造成损失超过500元的,企业可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决定经济赔偿金额。

2.未经企业同意,职工擅自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可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索赔要求。

3.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企业胜诉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到法院起诉又拒不执行仲裁裁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第三十
一条规定,企业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豫劳裁[1996]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女性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年龄问题。

凡是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字[1983]153号)的规定精神办理。

二、关于补发职工工资的时间问题。

同意你厅的意见,即: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

三、关于企业执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问题。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是关于企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是对劳动者的处分。

因此,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应依照法律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执行。

四、关于信访部门受理处理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仲裁委员会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受理。

五、关于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否受理的问题。

《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

《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
(劳办字〔1992〕45号)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自动离职人员能否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请示》(川劳仲〔1992〕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中第二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中第十一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

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

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因此,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社函〔1998〕5号)
福建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请示》(闽劳仲办函〔1998〕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1982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准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中15天是否扣除休息日(即是否扣除双休日)的问题,我们认为,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

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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