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提醒:丢失账簿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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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干货之如果企业账簿“丢失”如何处罚如何纳税

会计干货之如果企业账簿“丢失”如何处罚如何纳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如果企业账簿“丢失”如何处罚?如何纳
税?
案例:
A企业,由于财务核算不规范,税收缴纳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面对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时,企业为了逃避纳税,谎称企业账簿由于财务人员变动频繁,不慎丢失,那么,如果企业账簿丢失,将会受到如何处罚?税收又将如何缴纳?
回答:
一、如果企业账簿丢失将会受到如何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因此,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如果企业账簿丢失税收如何缴纳?
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正确理解《税收征管法》六十三、六十四条

正确理解《税收征管法》六十三、六十四条

税务稽查工作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是我们引用比较多地,当查补地税款占应纳税额地以上,且查补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地,引用六十三条就意味着要移送司法机关,引用六十四条就不会移送.不同地理解,产生不同地后果.对保护纳税人地合法权益,规避税务人员执法风险,打击偷税惩治涉税犯罪起决定性地作用.笔者通过查阅收集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两条地解释,将其整理后,提供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地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地,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地,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地罚款;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地罚款;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条款地理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把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偷税地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地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地,是偷税.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偷税地性质负有纳税义务地单位和个人,利用上述偷税手段,侵占国家税收收入,这在主观上有故意性,在客观上有欺骗、隐瞒地事实,是严重地违法行为.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偷税地构成要素(一)行为主体是纳税人,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地单位和个人.偷税地违法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偷税地,对单位进行处罚,并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偷税处罚,涉嫌犯罪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企业虽终止,但偷税地责任人还存在地,或者涉嫌偷税地企业地法定代表人死亡,但企业仍然存续地,只要涉嫌偷税地企业达到移交标准地,税务机关都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行为主体实施了偷税行为.偷税行为人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手段进行偷税:第一,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其中伪造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地式样制作虚假地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地行为,俗称“造假账”、两本账;变造是指行为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拼接等方式,制作假账、假凭证,以假乱真地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地行为;擅自销毁是指在法定地保存期间内,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地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地行为;第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地数额以冲抵或者减少实际收入地数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等行为;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账外经营、取行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等行为;第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地纳税申报.其中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地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地行为;“进行虚假地纳税申报”是指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地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上述所列地几种手段,纳税人可能单独使用,也可能同时使用几种偷税手段,只要具备上述手段之一,就可能构成偷税.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造成了少缴未缴税款地结果.纳税人采用各种手段,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偷税既是行为违法,也是结果违法,根据纳税人地行为,可以判定是否能构成偷税,根据结果,可以判定纳税人偷税地事实.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地,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地罚款.” 对此条款地理解,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把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地处罚规定计税依据,是指对征税对象进行征税时据以计算税收地依据.计税依据是将征税对象数量化,并计算出税额地基础.计税依据按计算单位地性质分为两种:一是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地价值,即货币单位计算;二是从量计征,即按征税对象地自然单位计算.本款地计税依据是一个广义地概念,凡是对正确计算出税额产生影响地基础数据和资料都包括在内.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编造虚假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通过修改、涂抹、挖补、拼接、粘贴等手段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虚假地财务报告或者虚报亏损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地目地是为了少交或不交税.比如,编造人员名单,多列成本、少列收入等.还有增值税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些纳税人通过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不入账地办法不缴或少缴税.还有些纳税人采取虚报亏损方式以达到以后年度弥补亏损地目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可能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种行为,应该认这为偷税,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地规定处理.一种是编造虚假地计税依据.其结果并未产生实际地不缴或少缴税款地事实,但却影响了申报地真实性,可能造成以后纳税期地不缴或少缴税款,如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后,增加了亏损额,或者增加了进项税额,但还没有抵扣,没有造成实际地不缴或少缴,对这种行为,根据此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地时间内改正编造地虚假计税依据,同时处万元以下地罚款.此款与第六十三条规定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定性地关键是看其是否有不缴或少缴税款地结果.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对纳税人按照税法地规定应当进行纳税申报而不进行纳税申报地处罚规定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地行为如何处罚,人们地认识存在分歧.有地人认为,不进行纳税申报比进行虚假地申报更恶劣,是无视国家税法地行为,应当严惩,按偷税论处;有地同志则认为,不进行纳税申报并不都是故意而为,有些是因为纳税人不了解税法,或因特殊原因没有申报,特别是有些纳税人只是某个纳税期因特殊原因而没有申报,对这些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能全部视为偷税.考虑到我国公民纳税意识和税法宣传地现状,为充分保护纳税人地合法权益,规定对这种情况不认定为偷税,但要进行行政处罚.此款规定地纳税人不进行申报,是指纳税人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纳税义务,超过规定地期限未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地情形.实际上明确了:、本条所指地不申报是指超过了应纳税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地行为,没办理过税务登记,也从没进行过纳税申报地纳税人也属此列;、不申报产生了不缴、少缴税款结果.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都不能按此条处理.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按理讲,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办理过纳税申报,就应当知道进行纳税申报,应当视为通知申报.对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其申报仍不申报地,可以明确界定为故意行为,应按偷税处理.因此要认真分析申报纳税地不同情形,采取不同地措施.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地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影响了正常地税收管理秩序.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地规定,追究纳税人地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地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地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地罚款;情节严重地,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上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地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管理规定,导致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六十八条地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相应地措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地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地,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地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申报不实与虚假申报地含义是一致地.针对纳税人地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进行虚假地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地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条地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进行虚假地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地这种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地规定,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类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应依据此条规定,追究纳税人地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地,由税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地规定行使核税权.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地规定,偷税追究纳税人地法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缴应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按“情节严重”追究纳税人地法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地管理规定,也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地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地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地应纳税款,并依据第六十四条地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地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地罚款.”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帐目丢失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帐目丢失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涉及到大量的帐目管理。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帐目丢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探讨帐目丢失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引起广大经营者和个人对帐目管理的重视。

一、帐目丢失的定义及原因1. 定义帐目丢失,是指在企业经营、个人财务管理过程中,由于人为或非人为因素,导致财务帐目部分或全部灭失,无法查证的情况。

2. 原因(1)人为原因:如帐目管理人员疏忽、故意毁坏、篡改帐目等。

(2)非人为原因:如自然灾害、火灾、盗窃等。

二、帐目丢失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1. 违反会计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如实记录、核算经济业务,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若因帐目丢失,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帐目丢失,单位负责人将面临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违反税法规定帐目丢失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申报材料,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务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和国家财政秩序。

为了维护税收秩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税务法规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旨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促进大家遵守税法。

一、偷税漏税罪偷税漏税罪是指纳税人有意通过伪造、隐匿、篡改、销毁账簿、票据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国家对此类违法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处罚措施:1.罚款:根据偷税漏税数额的大小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国家对偷税漏税罪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罚款额度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如偷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罚款金额通常在欠税数额的3倍左右。

2.追缴欠税:无论偷税漏税数额多少,国家都会要求纳税人追缴相应的欠税金额,同时要求纳税人缴纳逾期纳税款的滞纳金。

3.刑事责任追究: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中,国家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最严重的偷税漏税罪行可追究刑事责任,涉案人员可能会受到刑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纳税人无实际交易,而虚构或故意伪造购买、销售等虚假交易票据的行为。

国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1.罚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般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通常是虚开发票金额的2倍以上。

2.追缴增值税税款:国家要求纳税人追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同时要求缴纳逾期纳税款的滞纳金。

3.刑事责任追究:对于严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国家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涉案人员可能会受到刑罚。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国家对欠税的追缴行为。

国家对逃避追缴欠税罪采取了以下处罚措施:1.罚款:逃避追缴欠税罪一般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通常是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的2倍以上。

2.追缴欠税和逾期纳税款:国家要求纳税人追缴相应的欠税金额,并要求纳税人缴纳逾期纳税款的滞纳金。

逃税谎称账簿丢失 税务人员依法处罚

逃税谎称账簿丢失 税务人员依法处罚

逃税谎称账簿丢失税务人员依法处罚关键词:德州税账簿丢失税务人员处罚“本来以为没有账簿,税务机关就不会查出以前少缴的税款,没想到最后还是被查出来了,以后我们再也不会这么做了,一定依法纳税。

”禹城市某企业负责人牛先生说。

德州新闻网讯(通讯员李克伟刘连坤)“本来以为没有账簿,税务机关就不会查出以前少缴的税款,没想到最后还是被查出来了,以后我们再也不会这么做了,一定依法纳税。

”禹城市某企业负责人牛先生说。

原来,前一段时间禹城市国税局检查人员在对牛先生的企业例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税负率明显比同行业低,可能存在逃税行为。

于是,禹城市国税局成立了检查组,决定对该企业2007年—2011年的纳税情况实施检查。

当检查人员直接来到该公司,要求企业提供近年来的账簿时,该公司负责人称会计出差了,暂时无法提供。

第二天,检查人员再次到该公司时,企业将2010年和2011年两个年度的账簿、凭证准备齐全。

但当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2007年—2009年的账簿时,牛先生却支支吾吾,先称找不到了,后又说3年账簿被盗丢失,但却无法提供账簿丢失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相关记录。

税务人员觉得其中肯定有问题,就告诉他们,200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如果企业账簿不健全,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该行业平均利润率核定征收,而且征收标准从高。

这样一来,即使企业称账本丢失,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从高征税。

并且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凭证的行为,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最多可处1万元罚款。

企业人员一看不拿出账簿有可能被征收更高的税款,只好交出了账簿。

税务人员根据该企业的账簿记录情况,发现该企业果然少缴税款五万余元。

该企业在事实面前只好乖乖缴纳了税款和罚款。

关于纳税人不依法提供账簿

关于纳税人不依法提供账簿

关于纳税人不依法提供账簿、凭证接受税务检查问题的分析与思考随着依法治税的深入推进,反偷骗税的工作机制日趋完善,反偷骗税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税收法治环境明显改善。

但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和发票协查时经常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某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逃避检查,以办公室装修装潢或搬迁、会计人员更换、库房保管不当,甚至不知所以然的种种借口,声称有关账簿、凭证找不到,以此软拒绝税务检查。

而当税务机关要求其出具帐簿、凭证无法查找的书面证明时,却又坚持不肯出具,表示愿意继续查找,大有软拖到底的势头。

面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往往显得束手无策、无可奈何,即便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部门在调查取证和刑事认定时也存在很大难度,致使给某些纳税人偷骗税以可乘之机。

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

一、关于纳税人不依法提供账簿、凭证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法律分析依法保管有关账簿、凭证,并接受税务检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会计法》也有相关条款,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纳税人如以账簿、凭证找不到为理由,不提供给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应依法受到相应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对2023年税务稽查的19个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对2023年税务稽查的19个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01.偷税漏税具体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02.税务机关调取企业账簿进行检查的,应当什么时候归还?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八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03.被执行人不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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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税务检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纳税人不提供会计账簿和凭证的情形。

纳税人往往采取故意隐藏甚至擅自销毁会计账簿和凭证的方式,阻碍税务检查,从而逃避相应的税收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不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会计账簿和凭证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对于一些创业者来说,可能还没有意识到账簿的重要性,不重视与会计人员的关系。

有些老板因与会计产生纠纷拖欠会计工资,而有些会计人员认为账薄是自己的劳动成果,老板不给工资就不交出账薄,为此相持不下。

双方的做法
都不妥,老板不应拖欠工资;而会计账簿属于公司财产,会计不应以此为筹码,双方应通过好友协商或者诉诸法律解决。

如果税务稽查人员去企业查账,仅就企业不能提供会计账簿一项就要处以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有可能核定其相应纳税额。

因此,老板应妥善处理与会计人员关系,保存好原始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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