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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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1.26【实施日期】1994.01.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6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问题,检查、督促本办法的施行。

第三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做好残疾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日的联系,为残疾人服务;(二)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发挥咨询、综合、组织、协调作用;(三)开展各种业务工作,举办各类活动。

第四条残疾人的鉴定,由县级以上残联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

经鉴定的残疾人由县级残联核发《残疾人证》。

第五条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文体、就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残联机构经费实行预算单列。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残疾预防工作,以提高人口素质。

第七条各级残联可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动员海内外各界力量开展募捐活动,筹集资金。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的捐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在营业外支出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成绩显著的残疾人,予以表彰奖励,授予“自强模范”称号;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授予助残先进荣誉称号。

第二章康复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康复基础设施建设。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残疾人联络员,负责联系辖区残疾人,建立工作档案,及时反映残疾人需求,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其工资或者工作补贴等待遇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障残疾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应当有残疾人候选人。

宜春社区工作者考试题库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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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社区工作者考试题库2023一、单选题1.社会工作者小宁的服务对象是一名白血病患儿,小宁协助患儿家庭向某基金会申请医疗援助。

“六一”儿童节时,基金会邀请患儿及父母参加座谈会并全程录像。

孩子父母找到小宁表示不愿意被录像,但又担心影响后期援助。

根据社会工作伦理难题处理的基本原则,小宁恰当的做法是:A.说服基金会无条件帮助孩子B.支持孩子父母不参加座谈会C.劝说孩子父母参加座谈会并录像D.与基金会协商匿名处理信息【答案】:D2.小鲁是某部队军官,已服役十年,面临转业,他对转业后是做公务员还是自主创业不知如何抉择,咨询社会工作者小黄,小黄为小鲁提供了个案服务,其内容应包括()。

A.协助小鲁做好压力预防B.协助小鲁办理转业手续C.协助小鲁分析自我优势与潜能D.协助小鲁分析其社会支持网络【答案】:C3.居委会的职责之一是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A.自我经营B.自我学习C.自我治理D.自我管理【答案】:D4.社会工作者在培养居民骨干时,一般会从态度、知识和行为三个方面促进居民骨干的成长和进步。

下列说法中,属于促进其态度改变的是:A.教导居民骨干学会表达关怀的方法B.帮助居民骨干强化社会互助价值观1/ 19C.指导居民骨干练习主持会议的技巧D.协助居民骨干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答案】:B5.关于社会工作伦理决定的说法,正确的是:A.为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社会工作者不得向利益方透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B.为协助服务对象做出决断,社会工作者应在与其督导者商议以后做出伦理决定C.为尊重服务对象选择,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应尽最大可能做到认同和接受D.为维护服务对象权益,社会工作者在服务每个阶段都应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答案】:A6.《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坚持国家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 ( )的方针。

A.劳动自救B.生产自救C.最好不依靠政府D.亲朋好友互助【答案】:A7.“保密”原则意味着 ( )。

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办法

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7〕2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7号令)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二○○七年四月九日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7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依法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征收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使用对象为本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单位及机构。

第四条保障金的使用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保障金系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二)依法依规、专款专用的原则。

保障金必须严格依法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保障金的使用,必须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于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有利于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三)公正公开、讲求效益的原则。

保障金使用必须体现公正性,按属地的原则,凡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有平等享受保障金扶持的权利;所有扶持残疾人的政策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各地对残疾人的扶持对象、标准及办法应当统一,并不断优化保障金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保障金使用范围:(一)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与教育等补助1、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职业康复训练、特殊技能培训及种养殖业、家庭副业实用技术培训及技能鉴定的费用补助;2、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高等教育(含特殊教育)的费用补助;3、帮助残疾人参加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和现代远程教育学习费用的补助;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进行各类岗前、岗中、岗后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5、个人以师带残疾人徒弟的培训补助;6、残疾人培训、教育、就业等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添置相关设备器材的经费补助;7、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经费支出。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残联教就[2017]3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农业厅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妇女联合会【发布日期】2017.03.10【实施日期】2017.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农业厅、共青团福建省委、福建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7〕37号)各设区市残联、教育局、农业局、团委、妇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农村发展局、青工委、妇工委:现将《福建省“十三五”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农业厅共青团福建省委福建省妇女联合会2017年3月10日福建省“十三五”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加强教育脱贫,提高残疾人学习文化技能和参加生产劳动的能力,依据《福建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和中国残联等部门印发的《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十三五”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十三五”期间,通过实施各种有效扫盲措施,使本区域在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调查中在库15-50周岁、有学习能力的残疾人文盲数,每年度减少不低于5%。

二、主要措施(一)摸清底数,分析情况,确定扫盲对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在专项调查基础上,认真做好数据动态更新工作,摸清本地区15-50周岁、有学习能力残疾青壮年文盲底数,建立扫盲对象信息数据库。

对学习意愿强、有劳动生产愿望和就业需求、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闽政办〔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贯彻《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7日福建省贯彻《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新时代残疾人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发展,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闽政〔2021〕26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将残疾预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民动员、科学施策、依法推进,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联防联控。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残疾预防工作格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闽残联教就〔2015〕87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5〕87号各设区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为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48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2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明确如下:一、支持对象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下同),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高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人数在10名(不含)以上,超比例部分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超出1人以上;(二)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三)安置的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有1人以上具有本省户籍;(四)与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同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五)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六)具备适合安置残疾职工的岗位设施。

二、支持项目和标准(一)对安置残疾人在50人(含)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

(二)对安置残疾职工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不含)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年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5•【字号】•【施行日期】200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二OO二年五月十五日)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省各地在帮助残疾人脱贫解困、做好残疾人稳定工作、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及康复、教育、文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省政府于1997年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闽政19978号),对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范围更加广泛,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的残疾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从生活保障等8个方面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

一、生活保障(一)凡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残疾人和孤残儿童,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待遇,鼓励支持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到各级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险代缴窗口参加社会保险。

(三)通过加强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督促各类企业,改善残疾人劳动条件,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建立社会保险。

二、社会环境(一)残疾人事业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残疾人事业的需要和地方财力的可能,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同时,采取多种形式,从社会筹集资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为残疾人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继续加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结合我省社区建设,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对既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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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已经20xx年7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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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乡范围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残疾人就业按照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教育、工商、税务、经贸、统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政府研究、拟定和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
(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合法权益;
(四)表彰奖励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和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为残疾人平等参与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下列情形的残疾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一)一、二级视力残疾的;
(二)一、二级肢体残疾的;
(三)三、四级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

不在岗、已经退职或者超过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员,不计入安排就业数。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劳动用工、晋级晋职、岗位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应当确保残疾人职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或者建设。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高于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工作人员的录(聘)用中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报考者,招录机关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

拒绝录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采取必要措施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企业在关闭、停产时,应当妥善安排残疾人职工的工作,保证其基本生活。

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减人员时,应当尽量避免裁减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敬老院等相关社区服务机构在招聘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时,应当优先招聘有从业资格的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

第十六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为其落实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当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同等优先的原则,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给予加分或者价格扣除等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对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对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下列扶持:
(一)享受创业培训、小额信贷政策;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给予适当的启动资金补助;
(三)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给予缴费补贴;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采取建立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基地等方式,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职业学校每招收一名残疾学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学期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该学校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院)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学费、培训费补贴或者奖励:
(一)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获得毕业证书、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获得中、高级职称的;
(三)参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技能竞赛,成绩优秀的;
(四)通过自学等其他方式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六条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
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直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6日起施行。

1996年6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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