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改革强制性清洁生产咨询机构管理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闽政办[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环保局制定的《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是降低污染负荷、改善环境质量的现实要求。
目前主要污染物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削减指标已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各级各部门就必须提高对减排工作的认识,下最大决心、用最大气力,充分挖掘潜力,下大力气做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工作。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污染物减排工作。
各级各部门务必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加快建设减排具体项目和设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技术改造,深化治理工艺,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加强现有污染源监管,大力实施重点流域整治,多管齐下,确保减排工作取得实效。
排污企业要增强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减排提高生产经营水平,通过减排增强综合竞争力,通过减排体现社会责任。
三、建立健全减排责任制。
省里成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门工作机构,挂靠省环保局。
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
各设区市要于2007年4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的总量分解任务,签订县(市、区)和重点排污单位总量削减责任书,把总量削减责任分解落实到区域和企业,明确削减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十二日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省环保局二○○七年四月)为确保按期分阶段完成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根据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福建省“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福建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及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总量削减责任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闽政〔2015〕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闽政〔2015〕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落实源头减量化要求。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年产生1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年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且符合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鼓励开发应用有利于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生产工艺及废水、废气治理技术,在制革行业推广含铬污泥回流制铬粉技术;在电镀行业推广镍回收、重金属污染物分流分治技术;在电子元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无铅焊料和废蚀刻液在线回收技术。
严格项目环境准入。
所有新建的化工、皮革、合成革、电镀等行业企业必须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
对辖区内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要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的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符合环保规范要求。
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二、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切实摸清底数。
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推行登记信息法人承诺制。
利用全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登记平台,严格核定各产生危险废物企业的产废种类和基数,2016年底前,摸清全省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健全各级危险废物重点污染源名单库,做到“一厂一档”,并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闽政办〔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9日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聚焦“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建设目标,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加强省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科学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之以恒推进生态省建设,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示范区。
二、主要内容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事务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将市县辖区内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省级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典型示范、生态文明试验区创新和革命老区予以支持;将跨设区市的生态环境事务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省与市县的支出责任。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情况动态评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情况动态评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闽环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情况动态评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发〔2020〕2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现将《福建省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情况动态评估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情况动态评估的实施方案为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以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情况评估结果应用为手段,充分发挥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亲清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企业主动落实环境治理责任、实现绿色领跑,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评估目的按照全面、严谨、高效的评估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公平、公开、公正的评估机制。
依托亲清服务平台,对全省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分析,客观反映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水平,并充分发挥评估结果应用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实施分级监管,激发企业绿色领跑内生动力,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的评估目标,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情况动态评估体系。
二、评估对象评估对象主要包括存在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目前暂定为亲清服务平台在册企业。
三、评估等级和标准根据企业环境治理责任落实情况,将评估等级从高到低评定为:优、良、中、差,其中评估等级为优的可视为绿色领跑企业。
评估采用评分制,总得分高于90分的等级为优;80-90分的等级为良;60-79分的等级为中;低于60分的等级为差。
评估指标主要包括企业责任指标、环境管理指标、环境违法指标和绿色领跑指标(详见附件),其中企业责任指标、环境管理指标和环境违法指标参照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指标规定设置。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0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20〕17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0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企业名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0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20〕17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20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94家)和变更企业名单(65家),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限期完成审核本通知公布的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清洁生产相关信息;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因停产、搬迁、重组、合并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企业恢复生产且具备条件时,应及时启动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督促指导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并督促有关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展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切实加大指导、督促、检查力度,推动企业“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强化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要求,切实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三、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审核、审核结果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企业予以处罚。
附件:1.2020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变更企业名单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17日——结束——。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闽发改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2〕2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资源生态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298号)要求,落实“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重点任务,进一步增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能力,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全省统筹、部门联动、地市发力、社会参与”的治理思路,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管理为重点,以塑料制品绿色化设计和替代性应用为支撑,以塑料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为抓手,以重点区域塑料垃圾专项清理整治为手段,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主动作为,系统推进塑料制品生产、使用、回收、处置全链条治理体系建设,实现塑料制品源头减量、规范回收和科学利用。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塑料污染治理机制运行有效,多元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形成贯穿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利用、末端处置全链条的治理长效机制,推动白色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源头减量力度显著加强,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商品零售、餐饮外卖、展会活动、宾馆酒店等重点领域不合理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大幅减少,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明显提升,电商快件基本实现不再二次包装,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规模达30万个。
国家环保局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环控[1997]0232号
![国家环保局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环控[1997]02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9c90a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ac.png)
国家环保局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家环保局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环控[1997]0232号)清洁生产是实现经济和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正式提出以来,我国政府积极响应。
1992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的《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明确提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起点要高,尽量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
199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提出了工业污染防治必须从单纯的末端治理向对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行清洁生产。
1994年国务院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把推行清洁生产作为优先实施的重点领域。
1996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到本世纪末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八五”末期水平的总量控制目标,会后颁发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了要推行清洁生产。
这些都为我国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目前的试点阶段逐步过渡到全面实施的阶段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九五”期间推行清洁生产的总体目标是: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宗旨,切实转变工业经济增长和污染防治方式,把推行清洁生产作为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与企业技术改造、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结合起来,制定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政策,力争到200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为此,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洁生产可以概括为:采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通过清洁的生产过程,制造出清洁的产品。
清洁生产把综合预防的环境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从而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是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闽环保固体〔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0〕19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游绪(厅固体处)联系电话:0591-******** 136********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1日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整治,根据生态环境部《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环办固体函〔2020〕270号)和省安办《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闽安委〔2020〕6号),结合我厅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三年整治,全省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有效治理,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全过程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危废利用处置能力结构进一步优化、短板得到补齐;医废处置设施实现扩能提质,应对重大疫情的应急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企业产生的属性不明固体废物鉴别鉴定率100%;重大涉危废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
二、整治范围(一)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含自建焚烧等设施的危废产生单位)和医废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危废处置单位)。
(二)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国民经济代码C251,下同)、煤炭加工(C25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化学纤维制造业(C28)、常用有色金属冶炼(C32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336)、电子器件制造(C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皮革鞣制加工(C191)、合成革制造(C2925)、铅酸蓄电池制造(C394)、有色金属矿山采选(B09)、环境治理行业(N77)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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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改革强制性清洁生产咨询机构管
理制度的通知
篇一: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闽经贸资源?20XX?826号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发局、经委)、环保局:
为进一步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制定了《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环保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
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二类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愿企业”)均可自愿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各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节能减排、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整治、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等工作,积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
(一)一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本地区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初选名单,并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超总量等情况,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名单及其简况进行核实后,上报省环保局核定后确定。
(二)二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第二批)》,结合当地环保工作需要,提出初选名单,并附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清单及使用量、主要产品名称及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及总量、排放方式及去向等情况,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名单及其简况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环保局会同省经贸委核定后确定。
第九条自愿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向县级以上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企业名称、规模、
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清单及使用量、主要产品名称及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及总量、排放方式及去向、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及总量限额、排污费缴纳情况等。
设区市、县(市、区)经贸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第六条审核后提出初选名单,由设区市经贸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经贸委或省环保局核定后确定。
第十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每年联合公布一批实施强制性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书面通知企业和设区市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网站上同时公布。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二条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具有3名以上经国家或省级环保、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企业能源或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正常开展业务的办公设备;
(二)拥有至少2名以上高级职称、3名以上中级职称且经国家或省
级环保、经贸部门联合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专职人员需具有5年以上企业能源或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有省环保局认可的环保资质和省经贸委认可的节能资质;(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第十四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每二年选聘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
申请选聘咨询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篇二: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改革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