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的森林、林木、林地,主要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一、采伐公益林必须遵守的原则采伐公益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1、严格保护公益林林地;2、严格保护公益林森林生态功能;3、保持公益林结构的合理性;4、促进公益林森林更新;5、保持公益林相应的蓄积量和生长量。
二、采伐公益林的申请和审批1、公益林采伐实行申报制度,公益林经营者或所有者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送申报材料,省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省林业厅审批。
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公益林采伐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公益林采伐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益林采伐申请表;(2)国有林权证或公益林界定书;(3)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书;(4)上年度采伐更新检查验收合格证;(5)上年度公益林补偿金兑付情况说明书。
三、公益林的采伐管理1、公益林的采伐必须制定采伐作业设计,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公益林的采伐应进行事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公益林采伐应进行事中监督,确保按照采伐作业设计进行。
4、公益林采伐后应当及时更新造林,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树木采伐买卖合同一、合同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木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为了满足这种需求,许多林木所有者会选择出售他们的树木。
然而,树木的采伐和买卖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和商业问题,因此,签署一份正式的树木采伐买卖合同是必不可少的。
二、合同目标本合同旨在明确买卖双方在树木采伐和销售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合同条款1、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诚实守信地进行交易,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林业行政裁量基准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林业行政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19.09.02
•【字号】林法〔2019〕75号
•【施行日期】2019.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林业行政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动态调整和机构改革,经研究,对原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林法〔2017〕84号)作如下修改:
新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发布的基准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2.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3. 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安徽省林业局
2019年9月2日附件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附件2: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附件3:
《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安徽省森林抚育技术导则

安徽省森林抚育技术导则1 总则1.1 目的为全面落实《安徽省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全面加强森林经营,提高林地生产力和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科学开展森林抚育工作,规范技术措施、提高森林抚育效果,根据国家森林抚育规程及安徽省森林经营实际要求,制定《安徽省森林抚育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森林抚育从幼林郁闭成林到林分成熟前根据培育目标所采取的各种营林措施的总称,包括抚育采伐、补植、修枝、浇水、施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以及视情况进行的割灌、割藤、除草等辅助作业活动。
1.3 适用范围本《导则》规定了森林抚育的对象、条件、措施、方法、技术指标等基本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竹林、林苗两用林的森林抚育。
1.4 引用文件GB/T 15776-2016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81-2015 森林抚育规程LY/T 1646-2005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724-2008 短轮伐期和速生丰产用材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2118-2013 大径级用材林培育导则LY/T 1774-2008 香榧栽培技术规程DB34/1267-2010 造林技术规程DB34/T1268-2010 油茶营造林技术规程DB34/T 350—2003 山核桃造林技术规范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林资[2006]84 号)薄壳山核桃营造林技术规程(试行)安徽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1.5 森林抚育方式与确定原则1.5.1 抚育方式(1)透光伐透光伐主要解决幼龄林阶段目的树种林木上方或侧上方严重遮阴问题。
所谓严重遮阴与树种的喜光性有关。
只有当上方或侧上方遮阴妨碍目的树种高生长时才认为是严重遮阴。
通常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a) 郁闭后目的树种受压制的林分;b) 上层林木已影响到下层目的树种林木正常生长发育的复层林,需伐除上层的干扰木。
(2)疏伐疏伐主要解决同龄林密度过大问题。
合理密度与树种年龄、立地质量、树种组成有关。
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7.17•【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0.07.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0年7月17日)第一条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保护区:(一)典型的暖温带落叶阔叶林,亚热带落叶、常绿阔叶林和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二)植物或动物物种集中分布或栖息繁殖地域;(三)珍贵稀有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物植物物种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
第四条建立保护区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证保护对象系统、完整;(二)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范围;(三)避开山林权属争议区和森林采伐区,实在无法避开的,应事先妥善调处解决;(四)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以及群众生产生活。
第五条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或县(市)级。
国家级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林业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省级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市人民政府(行署)提出设立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林业部备案。
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市(行署)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市级或县(市)级保护区,由地、市或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市级保护区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市)级保护区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2016〕32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2016〕32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皖政秘〔2016〕65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精神,现将“十三五”期间全省各地和各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随文下达(见附件),并就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采伐限额管理文件精神。
国函〔2016〕32号文件是指导“十三五”期间全国森林采伐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系统学习、深入领会“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结合皖政秘〔2016〕65号文件和林资发〔2016〕24号文件精神,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进一步贯彻中央和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
要将采伐管理作为森林资源经营和保护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采伐管理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确保森林保有量和质量的不断提高,为加快创新型生态强省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本次下达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2016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20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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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2014]97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省林业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厅2014年12月31日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严格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林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安徽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管国有林场向林场所在地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占用征用林地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受理、审查工作。
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2006年8月18日,林资〔2006〕84号文件印发;2014年1月22日,根据林办函〔2014〕17号文件修订)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规范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经营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公益林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公益林(以下统称为重点公益林),其森林和林木的采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类型分为抚育采伐、更新性质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但重点公益林中毛竹林的采伐可以适度采取择伐方式。
前款规定的其他采伐,包括对因火灾、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过火木、病(枯)死木进行清理以及对因工程建设依法占用或征用林地上的林木进行采伐。
划定为一级保护的重点公益林,只准进行其他采伐。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占用或征用林地需要采伐重点公益林的,必须按照省林业厅《关于严格重点公益林规划调整的通知》(林分函[2006]4号)的规定,先履行调整重点公益林规划的报批程序,并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提出采伐申请;但各项工程建设不得临时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
—1—第五条申请采伐重点公益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二)《安徽省重点公益林现场界定书》;(三)经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权限,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受理,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采伐许可证“森林经营分类”栏中注明“重点公益林”。
第七条采伐重点公益林,必须由林权人事先委托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所在地基层林业工作站做出采伐作业设计。
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林管理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林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林法〔2017〕92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林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公益林区划界定(一)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确保重点、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和谐统一的原则;坚持维护林权的法定性和稳定性,保证依法确立的承包经营关系连续性,尊重和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区划界定公益林要统筹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利益。
在区划界定过程中,对非国有林,地方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区划界定书,确保公益林四至界线清楚、林权归属明晰、资源数据准确。
(三)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执行;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省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附后),作为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的依据。
(四)明确划分公益林保护等级,依据《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国家级公益林按其所在林地的保护等级,相应划定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
省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参照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执行。
(五)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市、县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并参照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和标准,制定市、县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建立相应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二、落实公益林管理职责(六)各地要将公益林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建立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落实保护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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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规范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经营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公益林
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公益林(以下统称为重点公益林),其森林和林木的采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类型分为抚育采伐、更新性质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但重点公益林中毛竹林的采伐可以适度采取择伐方式。
前款规定的其他采伐,包括对因火灾、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过火木、病(枯)死木进行清理以及对因工程建设依法占用或征用林地上的林木进行采伐。
划定为一级保护的重点公益林,只准进行其他采伐。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占用或征用林地需要采伐重
点公益林的,必须按照省林业厅《关于严格重点公益林规划调整的通知》(林分函 [2006 ] 4号)的规定,先履行调整重点公益林规划的报批程序,并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提出采伐申请;但各项工程建设不得临时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
第五条申请采伐重点公益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上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二)《安徽省重点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三)经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的采伐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权限,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受理,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采伐许可证“森林经营分类”栏中注明“重点公益林”。
第七条采伐重点公益林,必须由林权人事先委托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所在地基层林业工作站做出采伐作业设计。
第八条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包括编制的《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和填写的《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表》(格式见附件1)。
编制《重点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应当载明拟采伐的具体地理位置、小班号、重点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编号、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姓名(含身份证明)或名称、林权证号、所属一级林种和二级林种、保护等级、树种和树种组成、林分起源、林龄、郁闭度(或立竹度)以及每亩株数和蓄积量,并对采伐的面积(株数)和蓄积、采伐方式、采伐强度、伐后每亩的郁闭度(或立竹度)和保留的林木株数等作出设计,提出伐后经营管护的具体技术措施。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按下
列权限审核:
(一)重点公益林中毛竹林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由有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二)重点公益林抚育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由有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机关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三)重点公益林更新性质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的作业设计文件经县(市、区)初审、市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后,报省林业厅审核;
(四)重点公益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核发的,其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由省林业厅负责审核。
县(市、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经审核同意的重点公益林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应当发给《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核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以此作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重点公益林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应当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一)涉及低效林改造的,由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机构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拟采伐的重点公益林是否属于低效林进行现场核实;
(二)涉及更新性质采伐的,由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机构和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拟采伐的重点公益林的林龄等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三)涉及其他采伐的,按需要进行采伐的原因,应分别先由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机构在采伐前作现场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再由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机构和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一条重点公益林抚育采伐前的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8,抚育采伐的强度不得超过15%,伐后的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
重点公益林更新性质采伐前,应高于同树种用材林成熟龄1个龄级。
重点公益林的毛竹林采伐,应当确保其生态功能的稳定发挥。
第十二条重点公益林采伐由所在地基层林业工作站和其协议
管护人负责现场监督,由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或基层林业工作站负责伐后验收,并向负责审核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或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机构和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提
交伐后验收报告。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分类经营工作机构和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根据伐后验收报告,及时更新重点公益林资源档案数据,并将伐后验收报告连同审核同意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报省林业厅森林
分类经营办公室。
第十三条重点公益林的采伐迹地,必须于采伐的翌年春季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安徽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采伐管理暂行规定》(林资 [ 2002 ]117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