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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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犯罪和破坏活动,确保公私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受侵犯,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结合项目部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在项目部是指炸药、雷管、发爆器、放炮母线、警戒器具等(以下简称“火工品”)。

第三条从事火工品管理使用人员,在项目部是指接触爆炸物品的放炮员、库管员、安全员、火工品押运工、装药工。

第四条对火工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必须依照本规定执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项目部对火工品管理的最高机构是项目部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部安全副经理任组长,保卫组长及各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办公室设在保卫组,依照本规定认真抓好项目部火工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部门分工职责第六条保卫组是项目部火工品管理工作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业务职能部门的指示和规定,在项目部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全项目部火工品管理体制、库房储存、现场使用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办理审验库房储存许可证、现场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证等证件业务;建立完善火工品管理档案;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发生在项目部内的炸药、雷管被盗、丢失案件,查处一般性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的问题。

第七条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项目部火工品管理的检查工作,主要对现场应用操作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放炮员、库管员、安全员培训计划,报公司主管培训部门,与上级主管发证机关联系,组织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办理有效的上岗证件业务。

第八条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申报火工品使用购买计划,严格加强库房储存管理;保管员负责火工品的发放、清退,报废炸药、雷管的收缴和销毁处理;配合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对火工品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

1、装卸、运输制度(1)、装卸运输火药要有专人负责,装运人员要经过安全学习和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准工作。

(2)、装卸火药要轻搬、轻放,严防冲撞和剧烈振动。

(3)、禁止交结班人员在上、下井时运送火药。

(4)、炸药雷管要分装、分运,禁止混装。

2、储存、保管制度(1)、火药库必须有双人人保管,分品种、规格存放整齐,时常检查严防变质、自燃、自爆和被盗。

(2)、库存禁止存放其它物品,火药储量不许超过药库设计储存量。

(3)、入库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库房内(当班待发放的除外),存药不得超量。

(4)、药库必须有双人保管员、双锁、双门24小时值班不许脱岗、空岗,要现场交结班,并有记录,发放和库存记录、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5)、要有足够的灭火器,砂箱等灭火设施,不许带矿灯进库,照明防爆、电话畅通。

(6)、检查人员入库须持检查证,要害证或者公安科介绍信,入库登记然后由保管员陪同检查,否则保管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3、井下药库防火、警卫制度(1)、库内必须备齐泡沫式干粉灭火器,消防砂箱、砂袋等,消防设施、工具,并时常保持良好。

(2)、有关部门检查要检查防火设施和工具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3)、库内必须采用防爆照明措施,照明线必须使用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贮存火药的壁槽内不许装灯。

(4)、任何人不得带矿灯或者手电筒进库,煤油汽油等易燃物品,更不得进入库内。

(5)、库内不许积压大量空箱,对积累的空箱定期清理上井。

(6)、库管人员要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情,要即将采取措施进行灭火,同时要用电话汇报调度室以便及时组织抢救,减少火害范围。

4、销毁、处理制度(1)、火药销毁处理制度,原则上规定半年进行一次,若半年内库存雷管超500 发或者失效的火药超过100kg 以上时,库管人员要向有关领导提出销毁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2)、火药消毁不许单人进行,经小组研究后由通防科、公安科、安检科站处理,销毁时严格按安全措施进行。

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目录1、火工品管理办法22、火工产品安全管理制度73、岗位安全责任制度84、火工品采购申请制度95、火工品检查制度106、火工品管理例会制度127、火工品使用审批制度138、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149、火工品的购买、储存及运送管理制度1610、放炮工工作制度1811、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2312、爆破材料销毁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3113、雷管捡除、保管、上交制度3214、奖罚制度33第一章火工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火工品的管理,规范火工品管理程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望有关单位及各煤矿(矿井)认真遵守执行。

第一节组织机构为促进火工品管理工作的进行,从组织上保证火工品的管理,经领导同意决定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组。

组织机构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矿长成员:各副矿长、各副总、各科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

办公室由安全副总(兼)。

办公室电话:8043第二节组织机构职责一、矿长是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主持者,对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是煤矿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贯彻有关火工品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煤矿火工品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完善;责成煤矿经理层做好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解决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问题。

二、煤矿总工负责煤矿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审查批准各煤矿(矿井)按规定报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技术性文件;是煤矿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组织制定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火工品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指导参及火工品重大事故的抢险处理工作。

三、安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火工品管理相关工作。

四、煤矿安全副总在总工的领导下,对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协助总工审查火工品管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参及火工品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矿井生产和安全,加强对矿井火工品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火工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存储、使用和运输,防止火灾、爆炸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2.科学合理: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生产需要,制定合理的火工品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3.全员参与:矿井所有相关人员都应参与火工品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培训和演练。

第二章火工品的分类和等级第四条火工品按照其易燃、易爆、毒害等特性分为不同等级。

第五条根据中国矿业大学矿井生产安全法规和相关标准,确定矿井内可使用的火工品种类和规格。

第三章火工品的采购与储存第六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采购管理机制,明确采购程序和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矿井应对采购的火工品进行验收和登记,确保采购的火工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矿井应建立专门的储存仓库,对火工品进行分类、标识和分类储存。

第九条火工品的储存仓库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保持通风、干燥、防火。

第十条矿井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火工品的数量和种类与登记相符。

第四章火工品的使用与运输第十一条矿井在使用火工品前,应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告知,确保操作人员了解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矿井在使用火工品时,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标准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使用记录,记录火工品的使用情况、数量和用途。

第十四条矿井在运输火工品时,应制订运输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火工品的运输工作。

第五章火工品的问题处理与应急措施第十五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问题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火工品的泄露、损坏、无法使用等问题。

第十六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六章火工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定期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管理的考核机制,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合格者进行纠正和追责。

2023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火工品的安全使用,维护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下火工品是指在矿山井下使用的具有爆炸、燃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和器具。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井下使用火工品时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技术、管理、教育等综合措施,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应做到严格组织、科学操作、规范使用、安全储存、全面清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六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责任、规范操作、制定安全措施、定期检查等措施。

第七条矿山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火工品管理机构,负责井下火工品的管理和操作。

第八条火工品管理机构负责策划和组织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制定爆破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对井下火工品的采购、储存、运输和销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矿山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井下火工品的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施工措施第十一条在进行井下火工品作业前,应编制详细的爆破方案和施工措施,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员和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在进行井下火工品作业时,应设置足够的警示标志和限制区域,确保人员和设备远离危险区域。

第十三条进入井下火工品作业区域前,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四条井下爆破作业应按照爆破方案和施工措施进行,严禁超范围施工和临时改变爆破方案。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下一步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第十六条井下火工品作业区域应设置灭火器材和紧急通道,确保防火安全和人员疏散的通畅。

第十七条井下火工品作业区域应配备相应的通风设施和防爆设备,确保爆破烟雾排除和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2024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使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制定本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井下火工品进行工程施工、勘探、矿业开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火工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和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井下火工品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四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井下火工品的管理,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储存、运输和使用。

第五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配备合适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安全。

第二章井下火工品的登记和许可第七条所有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使用前向当地安全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和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对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退回和说明。

第九条井下火工品的许可证应具备相应的编号、有效期和用途等信息,同时在使用单位和个人的指定场所予以公示。

第十条井下火工品的许可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失效的应及时注销。

第十一条井下火工品的登记和许可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安全和监督可控。

第三章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和运输第十二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配备专门的仓库和储存设施,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储存。

第十三条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标识进行,同时应统一进行记录和盘点。

第十四条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和运输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密封、防潮、防火等工作措施应得到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井下火工品的运输应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并由专人负责监督和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井下火工品的运输过程中应保证运输工具的稳定和安全,并确保不会因运输过程中振动、碰撞等原因造成井下火工品的破损或泄露。

第十七条井下火工品的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范各类意外事件和突发情况的发生,并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应对和处理。

煤矿火工品规章制度

煤矿火工品规章制度

煤矿火工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煤矿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包括炸药、雷管等各类火工品。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保证每一批火工品的来源可查、数量可控、使用可控。

第四条煤矿应当对从事火工品管理和使用的人员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对火工品管理和使用的意识。

第五条煤矿应当加强火工品的储存管理工作,确保火工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火工品使用记录,记录每一次火工品的使用情况,包括数量、用途、时间等。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火工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发生火工品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八条煤矿应当定期对火工品进行检测和鉴定,保证火工品的品质符合要求。

第二章火工品的分类和管理第九条煤矿应当根据需要对火工品进行分类管理,按照规定的存放条件进行储存。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火工品的领用制度,对领用火工品的人员进行审批和登记,并明确领用用途。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对火工品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不得私自使用火工品,确保火工品的使用符合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对火工品的库存情况进行定期盘点,确保火工品的数量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对火工品的运输进行安全管理,确保火工品的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第三章火工品的使用和监测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对火工品使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保证火工品的使用符合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对火工品的存储条件和使用期限进行定期监测,确保火工品的使用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火工品使用记录,对火工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数量、用途、时间等。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火工品的检测和鉴定工作,确保火工品的品质符合要求,使用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建立火工品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对火工品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对从事火工品使用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火工品使用的安全意识。

火工品管理规定

火工品管理规定

火工品管理规定根据《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制定群力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一、库房管理制度1、库房管理设专职保管员和看库员。

保管员、看库员必需是政治可靠,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的人员担任。

2、坚持昼夜值班制度,值班时必须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并认真核对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3、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

因公进入库区的要认真填写《因公出入库区人员登记簿》。

4、要经常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漏洞,要及时清除,同时向领导报告。

5、严禁在库内生火、抽烟、住宿、会客和搞其他活动;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带入库区;严禁在库区放牧、打猎、参观游览;严禁非专职人员接触爆炸物品。

6、所购爆炸物品没有公安局的批准手续,不准入库发放。

7、数量不清、产品变质的不准入库发放。

8、手续证件有涂改,不是专职放炮员领用不准发放,放炮员必须凭IC卡领取,非本人IC卡不得发放。

9、雷管必须按编号登记发放。

10、炸药箱、雷管箱、箱不上锁不准发放。

11、库房管理设专职保管员和看库员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不得缺岗,特殊情况必须有内部人员替岗。

二、井口火工品检查制度1、井口检身工为爆炸物品的井口专职检身员。

2、井口检身工要对每班井口出入人员,逐人检身检查,防止私自带火工品出井。

3、任何人员都必须无条件接受井口检身,对不执行规定,私带、私藏爆炸物品的人员要严肃处理,直至报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火工品使用清退制度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清退的规定。

2、在生产现场使用时,带班班长、瓦检员、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程要求从事爆破。

3、现场带班班长、瓦检员要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认真与爆破员填写《实施爆破记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并签字记录。

4、爆破员下班后,要严格执行清退制度。

剩余的雷管、炸药以及不能使用的雷管、炸药(包括收集拒爆、残爆后及其他爆破故障散落)必须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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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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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属重大危险品,如果管理不善,一旦
流入社会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不堪设想,
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管理,杜绝井下火工品流
失,特做如下规定:
1火工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退手续,
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必须当班退库;
2火工品在使用时必须要有两人或两人以
上人员在场证明,对使用量和剩余量要共同确
认;
3下班之前,掘进火工使用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填写《掘进火工使用记录》,使用人员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字负责,不得代签名;
4若有未爆的残炮,最先发现人员必须汇报值班长,由值班长组织处理,并认真记录;
5火工品在领取、使用和退库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私藏火工或将火工带出地面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
6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相互监督。

对提供私藏、私带火工品线索者,一经核实,予以重奖(2000元),同时矿部保证对提供线索者保密;
7值班人员对本班火工使用情况负责,保
证本班火工使用记录填写规范并与火工发放站领退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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