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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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确保煤矿生产活动中的火工品安全管理,并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的内容:
1. 火工品使用管理:煤矿应设立专门的火工品管理机构,负责火工品的购买、存储、使用和销毁等工作。

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使用。

2. 火工品购买和存储:煤矿只能从合法的供应商购买经过合格认证的火工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火工品进行分类、分区、分仓储存。

存放的地点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且离易燃易爆物和高温区域必须保持一定距离。

3. 火工品使用培训和持证上岗:所有接触火工品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同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知识更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火工品检查和维护:煤矿应建立火工品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对火工品进行检查,确保其性能正常,防止过期火工品的使用。

对于损坏、失效或者过期的火工品,必须进行及时更换和销毁处理。

5. 火工品事故报告和调查:发生与火工品相关的事故或者异常情况时,煤矿应及时上报,并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仅是常见的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的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或者企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煤矿在执行火工品管理规定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以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1. 引言为规范煤矿火工品的使用,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火工品使用审批管理2.1 火工品使用审批程序煤矿火工品使用必须经过现场安全检查人员审核并集体讨论确定使用范围、量和方法,提出合理化建议后,经安全科审批合格后准予使用。

2.2 火工品使用申请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应提前5日向上级安全管理机构递交书面使用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使用部门、使用地点、使用时间、文件材料张数、使用程序、使用干部、使用人员签字等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

2.3 火工品使用审批安全科等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使用单位申请的火工品进行审批。

安全科员必须对使用单位申请的火工品进行验收,不合格的火工品不得使用。

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安全评价或需求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最终经过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火工品运输管理3.1 火工品运输编号管理运输单位应对矿山和煤矿生产单位提供的火工品运输进行登记和编号管理。

火工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矿山确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进行运输,严禁改变运输路线和时间。

对于需要跨县、市、省的火工品运输,需申请运输文件。

3.2 火工品运输车辆管理火工品运输车辆必须状况良好,经过安全检测,并按规定装载火工品。

火工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运输期间提供的有关规定保障运输安全。

4. 火工品储存管理4.1 火工品储存场所煤炭厂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火工品储存场所,保证其安全、卫生、清洁无尘、存放整齐有序、运输便利、通风、防潮、防鼠、防火等条件。

各种不同性质、用途的火工品必须要划分到相应的储存场所中。

4.2 火工品储存条件火工品的储存温度应符合规定,不得超过火工品的限定储存温度。

火工品储存区应具备相应的灭火设施、排除静电装置、排除火源装置、不锈钢装置和检测设备等。

5. 防范控制火灾爆炸的措施5.1 防范火灾爆炸的措施为防范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煤矿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切实掌握火工品的性质和安全操作规程。

同时,要开展集中培训,教育用户,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是矿山企业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对矿井火工品的管理制定的规章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严格管理、规范使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安全。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火工品的采购、存储和使用:制度规定了火工品的采购渠道,采购前需要进行资质审核,并遵循安全、质量和价格等原则。

火工品的存储要求专用仓库,分门别类储存,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对火工品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使用火工品前需要核对数量、规格、有效期等,遵循操作规程。

2. 火工品的运输:火工品的运输要求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环节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火工品的安全运输。

3. 火工品的使用管理:火工品的使用只能由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操作,严禁未经许可者私自使用。

使用前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操作无误。

4. 火工品事故的处理:制度明确火工品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报警、紧急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等,并规定了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责任追究。

5. 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要求对使用火工品的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其熟悉操作规程,并进行定期考核。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是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遵循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降低矿井火灾事故的发生率,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 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沛城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组织机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成员:由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班长.办公室设在生产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管理制度:1、矿每旬由生产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 按规定兑现罚款.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 十不准放炮”制度.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 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 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三、奖罚办法:一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1、供应科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 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 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50元.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 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口把钩工、信号工,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 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即炸药2吨,雷管4000发.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 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元.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 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生产科调度室审批,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 有安全网员或班组长代替, 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元,罚带班区长5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1没有合格证不发.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4 不是3人领料不发.5没有雷管盒不发.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8质量有问题不发.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站或炮管组,每人次给予10-50元的处罚.8、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站;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站.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是交安监站,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2元给予现金奖励.9、安监站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中央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10、安监站、炮管组、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12、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三井下放炮: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 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4、放炮前, 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 采煤工作面35米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 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四奖励办法:1、各单位放炮员完成当班的爆破任务,无三违行为,每班享受元放炮补助费.2、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内评出先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3、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100元.4、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2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矿给予记功表彰.5、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区队,不予评先.6、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模版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模版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1.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矿井中火工品的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储存火工品,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储存火工品的矿井,包括矿山、矿井厂家等。

3. 本制度要求矿井中所有涉及火工品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执行,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火工品的分类和管理1. 火工品的分类a. 可燃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等。

b. 火药类物品:包括炸药、雷管等。

c. 烟火类物品:包括焰火、礼花等。

2. 火工品的管理a. 火工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仓库进行储存,确保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b. 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c. 火工品的使用必须按照使用手册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改动。

d. 每次使用火工品都必须填写相应的使用登记表,记录使用情况和数量。

三、火工品的使用安全措施1. 火工品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使用环境符合要求。

2. 使用火工品的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3. 使用火工品时必须按照事先制定好的操作程序进行,不得任意操作。

4. 使用火工品时必须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安全距离,确保不会产生危险。

5. 使用火工品结束后,必须对使用场所进行彻底清理和检查,确保没有残留火药和其他危险物。

四、火工品的储存安全措施1. 火工品的储存仓库必须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防火墙、防火门等设施。

2. 储存火工品的仓库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环境安全可靠。

3. 储存火工品的仓库必须进行定期清理和防潮处理,防止火药受潮变质。

4. 储存火工品的仓库必须设有警示标识,明确标识火工品的种类和储存位置。

5. 火工品的储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储存量的限制和报备制度。

五、火工品事故处理1. 火工品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2. 火工品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矿井生产和安全,加强对矿井火工品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火工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存储、使用和运输,防止火灾、爆炸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2.科学合理: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生产需要,制定合理的火工品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3.全员参与:矿井所有相关人员都应参与火工品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培训和演练。

第二章火工品的分类和等级第四条火工品按照其易燃、易爆、毒害等特性分为不同等级。

第五条根据中国矿业大学矿井生产安全法规和相关标准,确定矿井内可使用的火工品种类和规格。

第三章火工品的采购与储存第六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采购管理机制,明确采购程序和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矿井应对采购的火工品进行验收和登记,确保采购的火工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矿井应建立专门的储存仓库,对火工品进行分类、标识和分类储存。

第九条火工品的储存仓库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保持通风、干燥、防火。

第十条矿井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火工品的数量和种类与登记相符。

第四章火工品的使用与运输第十一条矿井在使用火工品前,应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告知,确保操作人员了解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矿井在使用火工品时,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标准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使用记录,记录火工品的使用情况、数量和用途。

第十四条矿井在运输火工品时,应制订运输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火工品的运输工作。

第五章火工品的问题处理与应急措施第十五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问题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火工品的泄露、损坏、无法使用等问题。

第十六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六章火工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定期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管理的考核机制,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合格者进行纠正和追责。

2023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火工品的安全使用,维护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下火工品是指在矿山井下使用的具有爆炸、燃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和器具。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井下使用火工品时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技术、管理、教育等综合措施,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应做到严格组织、科学操作、规范使用、安全储存、全面清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六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责任、规范操作、制定安全措施、定期检查等措施。

第七条矿山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火工品管理机构,负责井下火工品的管理和操作。

第八条火工品管理机构负责策划和组织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制定爆破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对井下火工品的采购、储存、运输和销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矿山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井下火工品的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施工措施第十一条在进行井下火工品作业前,应编制详细的爆破方案和施工措施,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员和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在进行井下火工品作业时,应设置足够的警示标志和限制区域,确保人员和设备远离危险区域。

第十三条进入井下火工品作业区域前,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四条井下爆破作业应按照爆破方案和施工措施进行,严禁超范围施工和临时改变爆破方案。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下一步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第十六条井下火工品作业区域应设置灭火器材和紧急通道,确保防火安全和人员疏散的通畅。

第十七条井下火工品作业区域应配备相应的通风设施和防爆设备,确保爆破烟雾排除和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井下火工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章节二:井下火工品的分类与管理要求第四条井下火工品分为炸药、雷管、信管、引爆器材等四类。

第五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将井下火工品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不同类型的火工品存放区域分开,避免发生混淆使用。

第六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井下火工品管理制度,规定井下火工品的存放、携带、使用、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严禁擅自使用、私存、乱放井下火工品。

章节三:井下火工品的存放与仓储管理第七条井下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火工品仓库,仓库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禁在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存放井下火工品。

第八条火工品仓库应有专人管理,保持仓库内清洁、整齐,定期进行巡视和清点,确保存放的井下火工品数量与种类与记录一致。

第九条井下火工品仓库应设置锁具、警示标志、消防器材,并开展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动力电池、易燃易爆物品、酸碱物品等与火工品禁止放在同一仓库,以防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危险事故。

第十一条井下火工品仓库应划定明确的区域,不得轻易进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井下火工品仓库应定期进行审计,并做好进出记录,确保井下火工品的货物流转可追溯。

章节四:井下火工品的携带和使用管理第十三条进入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并持有有效的上岗证才可以携带和使用井下火工品。

第十四条在井下作业期间,携带的井下火工品应按照规定的容器和标识进行包装,并避免与其他物品混放。

第十五条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工程方案和技术要求,并由专人负责操作,禁止非授权人员擅自操作。

第十六条在使用井下火工品前,应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和试验,并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以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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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火工属重大危险品,如果管理不善,一旦流入社会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不堪设想,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管理,杜绝井下火工品流失,特做如下规定:
1火工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退手续,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必须当班退库;
2火工品在使用时必须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在场证明,对使用量和剩余量要共同确认;
3下班之前,掘进火工使用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填写《掘进火工使用记录》,使用人员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字负责,不得代签名;
4若有未爆的残炮,最先发现人员必须汇报值班长,由值班长组织处理,并认真记录;
5火工品在领取、使用和退库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私藏火工或将火工带出地面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
6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相互监督。

对提供私藏、私带火工品线索者,一经核实,予以重奖(2000元),同时矿部保证对提供线索者保密;
7值班人员对本班火工使用情况负责,保证本班火工使用记录填写规范并与火工发放站领退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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