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9号)、《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2015﹞17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的项目或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严格监管、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苏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项目实施单位和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负责初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2.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3.组织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5.组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负责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和绩效目标;2.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和公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3.执行已经批复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跟踪监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4.制定绩效管理流程,按绩效目标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5.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价;6.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7.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8.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苏财规〔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促进外经外贸转型升级,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外经外贸专项引导资金和省级现代服务业(国际服务外包)专项引导资金等整合形成。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合理分配、着重引导、优化结构的原则。
(一)合理分配。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切块与项目申报相结合的分配办法,逐步加大因素法切块比重。
(二)着重引导。
专项资金重点引导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外经贸结构调整。
(三)优化结构。
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标准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在我省注册的各类外经贸企业转型升级,扶持具体项目包括:(一)开拓国际市场1、全省各类企业参加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对其摊位、展品运输等费用给予补助。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宁科规[2011]5号•【施行日期】2011.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2011〕5号)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宁政发[2010]92号),大力实施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计划,提高全市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宁政发〔2010〕92号),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进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产业竞争力优势,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关于贯彻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1〕28号)要求,设立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证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市科委按年度提出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1、专利申请资助及专利创造大户补助;2、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和产业化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3、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开发利用、保护示范街区、人才培养基地等平台建设和优秀专利奖等专项奖励;4、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5、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6、其他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相关费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苏科技规〔2018〕360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本厅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18〕360号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2018年11月30日附件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项目指南及申报第四章项目立项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属企业主业的通知-苏国资〔2017〕56号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属企业主业的通知正文:----------------------------------------------------------------------------------------------------------------------------------------------------省国资委关于公布省属企业主业的通知苏国资〔2017〕56号各省属企业: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突出企业主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省属企业“十三五”发展战略规划,我委对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19家省属企业的主业进行了审核确认,现予以公布。
请各省属企业切实加强战略管理,按照公布的主业,扎实推进企业内部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附件:省属企业主业表省国资委2017年4月25日附件省属企业主业表序号企业名称主业备注1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能源,金融,资产管理,新兴产业投资2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交通基础设施投资与运营,金融,现代物流,清洁能源3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机场运营管理及其配套服务,航空延伸业务4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贸易,金融,文化产业,健康产业5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及工程咨询,国际贸易,城镇开发及环境保护6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化工产品仓储物流,香港钟山公司投资及投融资服务序号企业名称主业备注7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现代农业,医药健康,房地产,金融投资8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煤、电及煤化工,现代物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能源锂电池—锂资源产业链、智能装备制造产业链、大数据产业园)培育产业投资项目须报省国资委备案9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滩涂围垦,沿海开发投资,现代农业1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及财富管理,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投资及交易11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纺织服装、浆纸板材、机电船舶、医疗健康等行业和领域的国际贸易及供应链业务,冷链物流12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盐及盐化工业,盐及相关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序号企业名称主业备注13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仓储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批发和零售业,粮油期货(限于对冲风险)14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政府性基金专项管理,战略性投资运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业务15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酒店及酒店管理,旅游16江苏钟山宾馆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及酒店服务,物业管理,汽车配套服务17江苏省惠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贸易,资产管理,废弃资源综合利用18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再担保业务、小微金融综合服务、基金管理及服务19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南水北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及其相关资源开发——结束——。
全国各省市专利补贴及奖励政策(一)

下面简单列举全国部分省市的一些专利补贴资助及奖励政策。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详情,还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上官方网站查询,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1、北京《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资助1500元,个人每件资助1000元。
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50元。
本市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择优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八年年费,每件每年不超过500元。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特别奖:10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2、天津《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发明专利:每件最高补贴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最高补贴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补贴400元中国专利金奖:每件10万元天津市专利奖:每件3万元优秀奖:每件1万元创新创业奖:每件1万元3、辽宁《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每件补助2500元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单位或个人:每件补助5000元企业发明专利维持到第7年的年费:每件补助1000元,同一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4、浙江《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内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0000元《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新评上的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金奖:50万元,优秀奖:10万元;新评上的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金奖:10万元,优秀奖:5万元5、江苏《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助奖励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专利资助资金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资金。
项目引导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资金,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项目资金。
资助奖励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管理,由省财政厅按照资助及贯标奖励标准一次性下达。
项目引导资金一般实行申报制管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07•【字号】苏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确定第三章服务推进第四章要素保障第五章风险防范第六章附则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省重大项目服务推进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转方式、调结构、稳投资、促增长的重要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高质量发展导向,投资规模较大,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
省重大项目包括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
实施项目为续建项目和计划当年新开工项目;储备项目为需持续推进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产业发展。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项目。
(二)科技创新。
促进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项目。
(三)民生保障。
促进卫生健康、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改善民生补齐短板的项目。
(四)生态环保。
促进水、大气、土壤等持续改善的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及碳减排等项目。
(五)基础设施。
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现代化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章申报确定第四条建立省重大项目清单制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有关产业政策,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按照公平公正、引领示范、突出重点、质量优先的原则编制省重大项目清单。
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能力的提升,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战略推进计划)工作的开展,提升我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省财政设立了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根据全省战略推进计划实施情况,按年度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实行集中申报,集中评审和统一立项。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各市、县可根据各地情况设立本地区专项资金。
第五条战略推进计划旨在引导和推动我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理念,将知识产权战略融入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战略中,积极主动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二章申报条件、使用范围和标准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战略推进计划面向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企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多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二)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运用知识产权战略谋求企业经营发展的主动意识;(三)企业能够为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和物质保障;(四)企业能够通过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实施对全省企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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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苏财教…2007‟l85号
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战略推进计划)工作的开展,提升我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省财政设立了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根据全省战略推进计划实施情况,按年度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实行集中申报,集中评审和统一立项。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各市、县可根据各地情况设立本地区专项资金。
第五条战略推进计划旨在引导和推动我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理念,将知识产权战略融入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战略中、积极主动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二章申报条件、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
战略推进计划面向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企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多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二)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运用知识产权战略谋求企业经营发展的主动意识;一
(三)企业能够为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企业能够通过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实施对全省企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用中战略定位、战略目标、战略任务和战略措施等方面的专家诊断与咨询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资助额度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础、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自筹经费情况确定。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填报“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任务书》(附件1)等相关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所在地的县、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各县、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由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5月30日前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于每年7月1 5日前研究确定资助项目,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正式立项,于每年7月底前共同行文立项并下达资助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知识产权局签订《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合同书))(附件2),并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期为二年,从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专项资金采用分期下达的方式,第一年下达50%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期满,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下达剩余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再下达剩余资金。
第十五条各市、县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应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实施的监管与指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完成。
第十六条合同执行期间,项目承担革位应定期对项目王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自觉接受各级知识产权局、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按要求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和有关数据。
如项目实施不力,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各级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配套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对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配套经费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罚。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文件及运行情况报告:
(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用典型案例(涉及企业商业秘密部分可隐去);
(五)项目资金决算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以《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合同,导致项目失败的,或者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追回已下达资金。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验收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原《江苏省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