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补贴税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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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探究1论文

最新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探究1论文

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探究(1)论文【论文摘要】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补贴调查中的事实专向性指控促使我国需要对该标准进行深入研究。

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源于美国反补贴调查之国会立法、行政与司法实践,而《SCM协定》之事实专向性标准的四个构成因素基本上借鉴了美国做法并在WTO专家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不断提起反补贴调查之背景下,学习、借鉴美国事实专向性标准对中国政府与出口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反补贴税法事实专向性 SCM协定从2006年以来,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已经连续提起了九起反补贴调查案件,这充分说明美国在中国进入WTO后过渡期之际积极调整对华贸易政策,采取新型贸易政策工具来应对日益扩大的中美贸易顺差。

在铜版纸反补贴终裁案中,商务部对中国的两个基金补贴项目、通过政策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借款项目及所得税与增值税补贴措施等提出了专向性指控,认为中国政府之上述财政、金融与税收措施(包括政策与制度)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为中国境内的特定的或指定地理区域内的铜版纸生产企业/产业提供专向性补贴,从而使其获得了相对于美国国内相关企业/产业更有利的市场竞争优势;同时中国政府认为商务部的裁定不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SCM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专向性要求与第2条第4款规定的对专向性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明确证明要求,由此补贴专向性标准之界分与判定标准等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根据商务部对华九起反补贴调查之实践,并结合《SCM协定》事实专向性标准之相关规定,本文重点对美国反补贴税法中的事实专向性标准进行剖析,通过具体典型案例,探究其由来、构成及与《SCM协定》之关系,这不仅对国内学界深入研究美国反补贴税法之事实专向性标准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中国政府与出口企业在今后应诉美国反补贴调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企业应对美国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的经验

企业应对美国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的经验

请可以在周年月或半年月提出。
新出口商还可选择在年度复审时申请分别税率。选择申请分别税率的,只需回答并递 交前文所述的分别税率申请表。申请通过的,将获得复审中强制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
03.企业遭遇美国双反该怎么做
6、参与日落复审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将在终裁公布后至少征收5年时间。终裁公布后的第5年会进行 日落复审,以确定如果取消反倾销或反补贴税,损害是否继续。如损害继续,则继续征收 5年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如损害不存在,则停止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征收,案件终止。
03.企业遭遇美国双反该怎么做
1、强力支持行业协会组织的抗辩活动,同时通过行业协会寻求政府的支持
倾销/补贴成立有三个条件:倾销/补贴、损害、因果关系。通常分为倾销/补贴抗辩和
损害抗辩两个部分。如果获得全行业无损害结果,即使获得再高的倾销/补贴税率,反倾销 /补贴调查也会终止。而这样的抗辩通常需要行业协会来牵头,行业内的企业出钱出力,聘
税有可能被征收5年,甚至更长的10年,15年等。因此,企业决定是否应诉需要看未来5
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美国市场对企业的重要性。
03.企业遭遇美国双反该怎么做
3、申请平均税率的注意事项
(1)首先确认应诉资格
①、倾销/补贴调查期内自己生产并直接或通过离岸贸易公司出口涉案产品到美国的
生产商;如果生产商仅先销售给中国国内贸易公司,通过国内贸易公司转售到美国,生产 商与贸易商之间是中国国内销售,由贸易公司进行出口报关,生产商没有资格应诉,也无 法获得单独税率或平均税率; ②、倾销/补贴调查期内从中国国内生产商采购涉案产品,并转售到美国的位于中国
企业应对美国 反补贴反倾销调查案的经验分享
01
美国双反税率的组成和种类

美国反补贴案与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探讨

美国反补贴案与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探讨

美国反补贴案与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探讨引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变得日益紧密。

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的中美两国,在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自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差异,中美之间的贸易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美国反补贴案与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为题,探讨两国在贸易领域中的政策差异及其影响。

美国反补贴案美国反补贴案是指美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或惩罚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商品或服务在美国市场上的发展。

这些措施主要是针对其他国家政府对本国企业提供补贴进行反击。

美国反补贴案的目的是保护本国企业利益,防止其他国家通过补贴手段在美国市场上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

美国反补贴案的措施包括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对贸易伙伴国实施限制措施和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惩罚性处罚等。

这些措施不仅影响着贸易双方的关系,也对全球贸易体系构成了一定的冲击。

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相比于美国的反补贴案,中国采取的措施则是通过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来鼓励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和经营。

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是指对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利润所得征收较低的税率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目的是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

优惠政策包括,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在经营初期征收较低的税率;对特定领域的外资企业给予税收补贴或减免;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等。

通过这些优惠政策,中国鼓励外国企业增加在中国的投资和就业,同时也促进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比较研究美国反补贴案与中国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在目标和实施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

美国的反补贴案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通过限制或惩罚进口商品来抵消其他国家提供的补贴。

而中国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则是为了吸引外资,通过给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来鼓励其在中国的投资和经营。

另外,两国的实施方式也不同。

美国的反补贴案主要是通过加征关税、实施限制措施和处罚性措施来达到目标。

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

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政府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利经济条件作用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这种奖励和补贴包括对外国制造商直接进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对出口商品进行关税减免,对出口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融通或类似的物质补助,美国通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进行补贴税的实施。

近年来,这些反补贴税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日益难以取得进展的领域,并且这也使国际对等贸易的安排复杂化,因为在对等贸易中要衡量政府补贴是非常困难的。

又称反津贴税或抵销税,对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补贴的产品在进口时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征收的税额应与其所接受的补贴数额相等。

其目的在于抵销进口产品在降低成本方面所获得的额外好处,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以保护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

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补贴和优惠,都足以构成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理由。

关贸总协定把它解释为:“为了抵销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贴补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并规定:征收的税额不得超过该商品所接受的补贴额;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同样需具有对进口国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严重阻碍新建某项工业这样一些条件,否则不得征收。

在东京回合谈判中通过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制订了对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的不同规则。

生产补贴是国家采取的用于促进社会及经济目标的措施,该协议并不限制使用;出口补贴,该协议未下定义,而是列出若干做法作为出口补贴的范例,是限制或禁止使用的,但对发展中国家有较宽松的规定。

现在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法规基本上是根据总协定的规定和这项协议修订的。

美国对华反补贴-反倾销措施的重要补充

美国对华反补贴-反倾销措施的重要补充

美国对华反补贴\反倾销措施的重要补充[摘要]本文从反补贴措施可以加强反倾销措施效果的角度,分析了双反(反补贴反倾销)措施并用的动因,美国通过创造了新的规则规避了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y,NME)并用双反措施的矛盾,并且这一做法得到他国回应和模仿,从而对我国出口造成很大的挑战。

最后提出应对反补贴的对策。

[关键词]反补贴;双反;矛盾1 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基本概念1.1 倾销与反倾销倾销一般被认为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一国范围内的倾销行为受到该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

而跨国的倾销行为要受到1994年WTO反倾销协定的制裁。

反倾销就是进口国有关机构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对国外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不利影响的一种措施。

1.2 补贴与反补贴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和倾销行为相似的是,补贴措施也会造成贸易扭曲。

进口国政府往往以反补贴措施来反制。

2 美国对华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历史回顾2.1 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历史自1980年7月2日以来美国对华薄荷醇进行首次反倾销调查以来,美国就成为了对华实施反倾销最为频繁的国家。

从1980—1989年美国对华共发起反倾销18起,年均1.8起;1990—1999年共发起54起,年均5.4起;2000—2004年发起39起,年均7.4起。

按照WTO的统计,从1995年1月1日到2010年6月30日,共有784起反倾销调查是以中国为被调查国发起的,占世界全部反倾销调查的20.9%。

而其中美国对华反倾销占了101起,约占国外对华反倾销的12.9%。

2.2 美国对华反补贴的历史在20世纪80年代对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碳钢条反补贴案中,美国商务部裁定,反补贴法不适用于NME国家,因为补贴在NME国家广泛存在因此不可计量。

而针对中国的首次反补贴立案调查是在1991年,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的电扇进行立案调查。

美国货币低估反补贴法规修订评析

美国货币低估反补贴法规修订评析

美国货币低估反补贴法规修订评析郑伟1内容摘要:在近两年的中美经贸摩擦中,汇率问题一度成为中美两国争议焦 点问题,美国也一度将中国宣布为汇率操纵国。

随着中美达成第一阶段经贸协 议,美国将中国从汇率操纵国名单中移除。

然而,中美之间的汇率问题并没有完 全解决。

经过修订,对货币低估补贴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已正式成为美国法律法 规的一部分。

鉴于美国一半以上的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中国产品的,可以预见在该 法规正式生效后的对华反补贴调查中,货币低估的反补贴调查将对中国企业产生 非常不利的影响。

中国政府和企业都需要提前布局积极应对,包括积极参与未来 可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程序,积极利用美国国内司法程序,并在必要时提起WTO 争端解决。

关键词:反补贴货币低估补贴专向性补贴利益引言2019年5月2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关于修订反补贴调查中的利益和专向性的建议案和征求意见(修订案)》的通知。

®利害关系方于2019年6月27日提交了 评论意见。

2020年2月4日,美国商务发布《修订反补贴调查中的利益和专向性》(以下称“修订案”)的正式公告,®该修订案于2020年4月6日正式生效,并将适用于自2020年4月6日始发起的所有反补贴调查。

本次修订专门针对货币低估所构成的补贴,修订了与货币低估相关的专向性的认定方法和如何计算此种补贴所**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①See Department o f Commerce, From Modification o f Regulations Regarding Bene­fit and Specificity in Countervailing Duty Proceedings, https:///docu-ments/2019/05/28/2019-11197/modification-of-regulations-regarding-benefit-and-specificity-in-cou ntervailing-duty-proceedings, visited on 16 March 2020.②See Department o f Commerce, From Modification o f Regulations Regarding Bene­fit and Specificity in Countervailing Duty Proceedings, https:///docu-ments/2020/02/04/2020-02097/modification-of-regulations-regarding-benefit-and-specificity-in-cou ntervailing-duty-proceedings, visited on 16 March 2020.获得的利益。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负责管理全球贸易规则。

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WTO最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本文将对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其实施与影响。

首先,补贴是指政府为促进国内产业竞争力或保护本国市场而提供的经济援助或优惠待遇。

WTO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举证反补贴和非可举证反补贴三大类。

禁止性补贴是指明确被禁止的补贴形式,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支持,以降低其出口成本或增加出口利润。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国内企业生产代替进口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可举证反补贴是指可以通过调查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的补贴。

WTO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定是否存在可举证反补贴。

一旦确定存在可举证反补贴,WTO允许受损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征收补贴税或限制进口。

非可举证反补贴是指不需要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WTO认为具有负面影响,并且对竞争造成了明显不利条件。

WTO允许有关方面对非可举证反补贴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以维护自身产业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说明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与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反补贴调查。

2024年,美国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调查发现,中国政府对太阳能电池板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支持措施,如贷款、税收减免和土地使用权。

美国决定征收反补贴税以平衡竞争关系。

此案例表明,通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第二个案例是欧盟对美国飞机补贴的争端。

自2004年以来,欧盟和美国一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就飞机补贴问题进行争论。

欧盟指责美国政府向波音提供了非法补贴,使其在全球航空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美国反补贴调查程序

美国反补贴调查程序

美国反补贴调查程序前言反倾销和反补贴法案是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共同执行的。

在此法案下,各个机构有其专门职责。

第一部分申诉程序一、总述利害相关方可向委员会和商务部提起反倾销或反补贴的申诉,指控由于进口品正以或可能以低于公平价值(LTRV)在美国销售,或这些进口受到一国或多国政府的补贴,使美国有关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有关产业的建立遭受实质性的阻碍。

对于某一进口商品,各利害相关方可以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申诉,申诉书可涉及多个国家。

反倾销和反补贴申诉书可以作为一份文件提出,一份申诉书也可以(并且常常是)同时针对多个国家提出。

二、申诉书的准备本章内容应结合参看委员会调查办公室和商务部共同制订的《反倾销申诉指南》和《反补贴申诉指南》(统称为《申诉指南》)中的调查问卷。

如申诉指南所述,商务部(关税法指定的“执行当局”)一般在收到一份填写好的调查问卷后就可以考虑进行反倾销或反补贴的最初调查。

但是,通常的作法是申诉人提交一份申请书,而非调查问卷。

不管怎样,委员会和商务部的官员总是乐于在申诉书正式提交前有个审阅的机会,这一审阅以迅速的方式进行,同时该申诉的内容得到严格的保密。

申诉书中的任何不妥之处都会通知申诉人。

这对申诉人是有利的。

因为这些不妥之处若不及时改正就可能推迟甚至阻碍最初调查的进行。

有了申诉书的草本,这两个机构就可以开始为正式提起申诉作准备工作。

一般来说,申诉书有概述和总结,但必须包括一些基本的资料。

申诉书通常以下列格式呈递,如申诉指南中所示:A.一般背景资料;B.关于进口品、出口商和进口商的描述;C.补贴资料和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资料;D.紧急情况资料;E.损害资料。

(一)概述概述是可有可无的,其典型形式是一个简短的陈述,说明由于倾销和(或)进口补贴,对美国的相同或类似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和(或)对该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明确指出进口的商品和出口的国家,说明由谁和代表谁提起申诉,并请求商务部和委员会提起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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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INTRODUCTION TO THE U.S. COUNTERVAILING DUTY LAW: TRADE REMEDY AGAINST SUBSIDIES美国反补贴税法的介绍:补贴的贸易补救ByFrancis J. SailerArthur J. Lafave IIIMay 2003TABLE OF CONTENTS内容目录Page页数I.INTRODUCTION (1)介绍II.WHAT IS A SUBSIDY AND HOW ARE SUBSIDIES MEASURED? 4 什么是补贴和怎样的补贴措施A.Definition of a Subsidy (4)补贴的定义1.Financial Contribution, Income or Price Support (4)财政资助,收入或价格支持2.Specificity (6)专向性B.“Green Light” Subsidies (8)“绿灯“补贴C. Net Countervailable Subsidy (9)纯可诉性补贴D. De Minimis Subsidies (9)微量补贴E. Measurement of the Benefit (10)利益衡量F. Government Benefits on Exports That Are Not Considered ExportSubsidies (11)不认为是出口补贴的政府出口利益G.Upstream Subsidies (14)上游补贴H.Allocation of the Benefit to a Particular Group of Sales (17)特别销售群体的利益分配I.Allocation of the Benefit to a Particular Period of Time (18)特定期间的利益分配J.Program-Wide Change Rule (20)计划范围变化规则K. Government Equity Investment and Long-Term Loans to Non-Equityworthy and Non-Creditworthy Firms (21)政府向不值得投股和不值得信任的公司进行股本投资和长期贷款K.Receipt of Goods or Services at Preferential Prices (23)以优惠价格接受货物或服务III. OUTLINE OF COUNTERVAILING DUTY PROCEDURES (26)反补贴税程序概述A.Investigation Stage (26)调查阶段1. Initiation of Investigation by Commerce and ITC;Standing Determination (26)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的发起;身份确定2. Preliminary Injury Investigation by the ITC (26)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期损害调查3. Preliminary Countervailing Duty (“CVD”) Investigation byCommerce (26)商务部初期反补贴税调查4. Determin ations Based on “Facts Available” (27)基于“可获事实”的决定5. “Critical Circumstances” (27)“紧急状况”6. Termination or Suspens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27)调查终止或中止7. Final CVD Investigation by Commerce (28)商务部最终反补贴税调查8. Final Injury Investigation by the ITC (28)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损害调查9. Issuance of a Countervailing Duty Order (28)反补贴税命令的颁布B. Post-Investigation Phase (29)后调查阶段1. Judicial Review by 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he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29)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司法审查2. Administrative Reviews of the Countervailing Duty Order byCommerce (29)商务部反补贴税命令的行政复审3. Revocations (29)撤消4. Sunset Reviews of Countervailing Duty Orders (29)反补贴税命令的日落复审IV. DISCUSSION OF COUNTERVAILING DUTY PROCEDURES (30)反补贴税程序的讨论A. Investigation Phase (30)调查阶段1. Initiation of an Investigation; Petitioner’s Standing (30)调查发起;申请人的身份2. ITC Preliminary Injury Det ermination (31)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期损害裁定3. Commerce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32)商务部初期调查4. Determinations Made on the Basis of “Facts Available” (33)基于“可获事实”的决定5. Preliminary CVD Determination (34)反补贴税初期裁定6. Cri tical Circumstances (35)紧急状况7. Termination of Investigation (36)调查终止8. Suspension of Investigation (36)调查中止9. Final Investigation Stage at Commerce (38)商务部最终调查阶段a. Verification (38)核查b. Briefs and hearing (39)简报和听证c. Final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 (39)最终补贴税裁定10. ITC Final Injury Investigation and Determination (39)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损害调查和裁定11. Issuance of a Countervailing Duty Orde r (40)反补贴税的命令颁布B. Post-Investigation Phase (41)后调查阶段1. Judicial Review (41)司法审查2. Annual Administrative Review (41)年度行政复审3. Duration of the Order and Sunset Reviews (42)命令和日落复审期间V. REVIEW OF THE U.S. COUNTERVAILING DUTY LAW BY THEWTO (43)WTO对美国反补贴税法的审查LIST OF EXHIBITS (47)参考书目清单III.INTRODUCTION序言The U.S. countervailing duty law is aimed at offsetting the effects of foreign government subsidies on exports to the United States where there is “material injury” or “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 to an industry producing the “like product” in the United States by reason of the subsidized imports. Government subsidies are as many and as varied as the human imagination can devise. They can be as simple as an export performance incentive or the provision of below-market export financing. And they can be as complex as government equity investments in an enterprise that is not equityworthy or selling the right to cut trees on government lands (stumpage) at a price less than the market would bear. The general rule of thumb is that a subsidy exists if the government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intervenes in the market in some manner so as to increase the revenues or decrease the costs of the manufacturer or exporter as compared to what that exporter’s revenues and costs would be had the government not taken action.美国反补贴税法旨在抵销外国政府对出口到美国的补贴的影响,如果补贴进口对美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有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

政府补贴像人们能设想的一样多和不同。

他们可以和出口实绩优惠或提供低迷市场出口财政一样简单。

他们可以像政府股投到一家不值得投股企业或出售在政府土地上以低于市场承受价伐木的权利一样复杂。

凭经验估计,与政府未采取任何行动时出口商的收入和成本相比较,如果出口国政府用一定方式干涉市场来增加或减少制造商或出口商收入或成本,补贴存在。

As such, the whole notion of a subsidy is predicated upon the assumption that the manufacturer or exporter operates in a free market environment which allocates resources according to laws of supply and demand. Because subsidies are normally measured against the costs and revenues that a market participant would otherwise experience in a free market,it is difficult or impossible to measure subsidies in a non-market economy. For this reason, the United States takes the position that a countervailing duty cannot be imposed against imports from a non-market economy. And, since China is considered to be a non-market economy by the U.S. Government, there are no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imports from China into the United States.整个补贴的概念是在假定制造商或出口商在根据供需规则分配资源的自由市场环境中运作而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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