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200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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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10/01/14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9/11/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2009/08/1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71号令)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开发商需在两年内实施开发,否则土地将被无偿收回。“8·31”土地大限由此得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2002年8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2002年8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2002年8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监察厅,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本应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的,一些领导仍然行政干预土地供应方式,没有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落实,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实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以下简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加强廉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源头防治土地供应环节产生腐败的有效措施由于土地资产数额巨大,并且具有价值增值性和供给稀缺性等特点,土地供应环节成为腐败分子非法牟取暴利的重点领域。

分析土地批租领域发生的腐败现象,实质就是在土地资源配置上。

特别是在经营性土地的配置上,个别腐败分子违背市场规律,利用行政职权,搞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攫取巨额的地价差额。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抑制权力进入市场,减少了人为因素对土地配置的干预和影响,从制度和源头上保证了土地批租领域的廉政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今年,中央纪委部署从源头防治腐败任务时明确提出,要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制度;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今年,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实行经营性土地出让招标拍卖制度。

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意义。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财农村[2008]367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农村[2008]367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现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2007年第511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园地,包括茶园、果园、桑园、竹园、药材种植园。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7•【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皖国土资〔2012〕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2〕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01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加强管理,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水平和质量有了显著提升。

但是2010年以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案件数量明显增加,由于管理不细致、不到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征地补偿安置、违法案件查处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本可以避免的问题,影响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形象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为加强管理,严格依法行政,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一)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制作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主动公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作的各类政府信息(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起草以政府名义制作的各类信息),确保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同级政府网站和单位网站上公开。

由上级政府批准征地、农转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矿产资源开发等有关信息,除涉密的外,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批准文件后,也要在2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上主动公开。

(二)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申请公开信息统一登记、转办制度。

所有的公开信息申请由各单位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统一登记,并批转负责制作或者保管该信息的机构办理。

有关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书面答复,不得转交或者委托下级、其他部门答复,也不得借口已经主动公开不予答复。

答复具体要求如下:1、已经在网站上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的,告知获取该信息的方法、途径,或者直接告知有关信息;2、属于公开的范围,尚未将有关内容在网站公开的,直接告知有关信息;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同时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清宪2022年1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持续营造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法治环境,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4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

(二)删除第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拒绝核验的,购买人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责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予以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提升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城市名单中,全部属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一组是()。

(2012、2009年真题)A.西安、延安、泰安、淮安、集安B.桂林、吉林、榆林、海林、虎林C.乐山、中山、佛山、巍山、鞍山D.聊城、邹城、韩城、晋城、增城【答案】 A2、认识城市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的双重属性基本特征的目的是()A.规划管理人员要提高对规划管理的认识,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管理工作,遵循事务的客观规律,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管理经验,探索管理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B.规划管理人员要正确把握所从事的工作在规划管理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着眼于发挥规划管理系统的效能,管理才能取得实效C.规划管理人员应当正确认识规划管理在城市管理大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运用系统科学的方法进行综合协调,并在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中,探索管理的运行规律,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能D.规划管理人员要增强政策观念和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辩证关系,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立足当前,放眼长远,远近结合,慎重决策【答案】 A3、下列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叙述中,不正确是()。

(2014年真题)A.属于依职权行政行为B.属于外部行政行为C.属于具体行政行为D.属于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行政行为【答案】 A4、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规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这就要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要遵循()。

A.法制化原則B.程序化原则C.协调的原則D.科学合理性原则【答案】 D5、城市规划编制的特点不包括()A.综合性B.政策性C.超前性D.绿化性【答案】 D6、下列属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是()。

(2017年真题)A.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B.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C.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文件核实D.规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答案】 A7、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敷设,应设置在()下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8]58号淮南、淮北、宿州、阜阳、亳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着力解决沉陷区群众居住和生活困难,促进矿区和谐稳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两淮矿区是全国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是我省能源、原材料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由于多年来大规模的煤炭开采,形成了较大面积的采煤沉陷区,不仅给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了困难,而且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2002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皖政办〔2002〕44号)实施以来,全省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搬迁成本的上升和新井建设步伐的加快,原有政策规定已不能适应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实际需要,一些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

各有关市、省直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努力实现矿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

二、做好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总体要求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各有关市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劳动合同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积极主动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

新村选址既要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又要认真开展地质勘探和科学论证,确保选在无煤稳定区域,并尽量使群众能在耕作场所就近居住。

新村建设要注意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与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努力建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整洁的新村镇。

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全文

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全文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全文)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下面是条例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条为了加强现代文明城市建设,规范城市建设监察工作,保障建设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监察,是指县(市)以上地方政府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县(市)以上地方政府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监察工作,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市)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和监督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

第六条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称建设监察组织)履行建设监察职责,并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行政执法的行为应当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有权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建设监察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建设监察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县(市)以上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建设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具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所需的经费;(四)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建设监察职责包括依法行使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房地产、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咨询等方面执法情况及违法行为的监察。

第九条建设监察组织依法行使下列建设监察职权:(一)检查权;(二)调查取证权;(三)制止违法行为权;(四)现场处理权;(五)行政处罚建议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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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2002修改)
【法规类别】土地管理机构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4.04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1)
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土地违法行为的监察管理。

第四条县(市)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监察、公安、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对市辖区、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对乡、镇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六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内容。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执行报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地的义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对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协助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土地违法行为的监察管理。

第四条县(市)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监察、公安、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对市辖区、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对乡、镇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六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土地管理法
律、法规的实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内容。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执行报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地的义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对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协助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监察职权
第八条土地监察职责:
(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建设用地的审批、征用和使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和集体土地使用情况;
(六)监督检查土地权属登记和发证情况;
(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
(八)监督检查土地开发利用和复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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