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和手段”下公然取财的行为性质
盗窃罪之秘密窃取说与平和手段说刍议

盗窃罪之秘密窃取说与平和手段说刍议作者:勾文海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11期摘要:我国刑法理论中将盗窃罪作为针对财物的事实性可控制的占有为前提的犯罪,目前立法中对于盗窃罪中犯罪嫌疑人在对财物的事实性支配占有的过程是否考察公开窃取和秘密窃取并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一直以来的盗窃罪刑法理论通说,在窃取公私财物的过程中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即成立秘密窃取,可是对于秘密窃取的界域并没有明晰的规定,本文对于盗窃罪成立的秘密性问题,进行了开放式的浅析,肯定了盗窃罪窃取财物过程中可以不以公开为必要的成立要件。
在此基础上,梳理了传统的秘密窃取说,平和手段说,探讨针对盗窃罪中社会一般观念中以占有事实为中心,补充考察占有的秘密性问题。
关键词:盗窃罪;秘密窃取;平和手段说;秘密窃取说一、秘密窃取说(一)秘密窃取说的发展历程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于盗窃罪在占有财物时的行为对于秘密窃取的认识分为两个阶段[1],第一个阶段是客观秘密窃取说,该阶段刑法学者们认为,在盗窃罪中行为人占有财物的过程中,秘密性意即在整个窃取的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没有被财物的实际控制人所发觉,从而达到了对财物的实际可支配的占有状态;第二个阶段是主观秘密窃取说,该阶段刑法学者们认为,在盗窃罪中行为人占有财物的过程中,秘密性意即在整个窃取的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的窃取行为没有被任何人所发觉,相对的主观的秘密窃取。
(二)客观秘密窃取说这种秘密窃取性有如下的特点:首先,针对对象的特定性,客观秘密窃取说中,秘密性针对的对象仅仅是财物的实际支配者,控制者,所有者;其次,秘密窃取行为的特定阶段性,秘密性并不自始至终存在于盗窃行为的全过程之中,仅仅存在于行为人对于财物实际占有过程中的实行行为阶段,因此,在行为人实行行为阶段被财物的实际占有人,实际控制人发现,如果行为人采取了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行为相威胁,暴力性会使前一阶段的实行行为的性质发生变化,成立抢夺罪亦或是抢劫罪;最后,客观秘密窃取说中的秘密窃取排除了相对人的自愿交付财物和行为人的暴力性,根据传统的刑法理论获取财物的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和基于相对人的自愿交付达到财物转移占有的目的,违背的客观秘密窃取中的秘密窃取,故不成立盗窃罪。
当面非暴力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从我国历史上看,盗窃罪包括了当面从被害人那里取得财物的情形(“公取”)。
但是,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典均采用了明确规定抢夺罪的立法模式,对于“公取”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抢夺罪”,从而使得盗窃罪的含义缩小,仅限于秘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对于当着被害人的面不以暴力、胁迫手段(即以平和手段)占有其财物的情形,因为现行刑法典中关于盗窃罪和抢夺罪的立法规定都没有涉及该问题,在犯罪定性上就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刑法理论界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罪须以秘密手段占有他人财物为行为方式,即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占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盗窃罪主要以秘密手段占有他人财物为行为方式,但是不限于此,只要以非暴力、非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就成立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一条采用了第一种观点,该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那么,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在被害人因其他原因没有能力或者条件反抗的情况下,不以暴力手段占有其财物,这样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呢?我国刑法争论中的第一种观点就认为这种情形不能成立盗窃罪;而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可以按照盗窃罪来认定。
至于能否按照抢夺罪来认定这种情形,即便是主张第一种观点的学者也并非都主张以抢夺罪来认定,原因在于抢夺罪在通常的解释中认为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这里的情形不符合抢夺罪的构成特征。
主张第二种观点的学者则坚决否认成立抢夺罪,因为行为人没有针对财物使用暴力,不能成立抢夺罪,但可以按照盗窃罪来认定。
抢夺罪中,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行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在盗窃罪中,事实上完全存在公开盗窃的情况,因此,盗窃罪有必要确定其具有平和手段的特征,而且,该平和手段指的是,行为人对财物持有人人身没有实施暴力打击或以暴力威胁。
盗窃被发现后公然夺物的行为定性——兼论“平和手段”下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分标准

为 显 然 又 不 宜 以法 无 明 文 规 定 不 为 罪 为 由宣 告 无 罪 。
被 店 主 田 某发 觉 . 某 一 边 喊 着 “ 贼 ” 边 从 二 楼 赶 田 抓 一
因 为 既 然 非 法 秘 密 窃 取 他 人 财 物 的 行 为 也 成 立 盗 窃
罪 , 轻 以 明重 , 非 法公 然 “ 走 ” 人 财 物 的行 为 就 举 则 拿 他 不可 能 为无 罪 。 以 。 在 的 问题 是 , 维 持 “ 所 现 是 只要 不 是 秘密窃 取的 , 认定 为抢夺 罪” 通说 , 是倒 过来 , 就 的 还
我
取 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抢 夺 是 指 乘 人 不 备 公 然 夺
取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 是 , 但 根据 这 两 个 传 统 定 义 的字 面 含义 ,基 本 上 不 可 能 将 盗 窃 罪 与抢 夺 罪 的本 质 特 征 区
行 为 性 质 已 由 秘 密 窃 取 转 变 为 公 然 夺 取 而 涉 嫌 抢 夺
罪 。虽 然 金 某 某 在 行 窃 被 发 现后 抱 箱 逃 离 是 其 盗 窃 行 为 的 自然 延 续 。但 该 一公 然夺 物 的行 为 同时 已符 合抢 夺罪 的构 成 要 件 , 抢夺 罪 的罪 质 较 之 盗 窃 罪 为 重 , 而 且 本案 的 涉案 金 额 达 1 0 0元 以上 , 照 浙 江 省 的 规 定 , 00 按 抢夺 罪 的法 定 刑 高 于 盗 窃 罪 ,对 金 某 某 的行 为 便 应 以 抢夺 罪 而 非 盗 窃 罪论 处 。 ” 就 意 味 着 “ 人不 备 ”反 过 秘 本 乘 .
2022年盗窃罪标准

2022年盗窃罪标准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如果⾏为⼈实施了盗窃⾏为,达到了犯罪标准的,是需要由公安机关⽴案侦查,⼈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那么,盗窃罪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的财物,⼀般是指动产⽽⾔,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地上的农作物,⼭上的树⽊、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煤⽓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的所有权⼀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公私财物的特征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⑴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配。
这种⽀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住宅的范围内⼀时找不到的⼿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住所和主⼈⾝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的住所,仍属主⼈占有。
震灾发⽣时,为了暂时避难⽽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所有。
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所有。
这⾥所说的⼿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形物也能够被⼈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煤⽓、⼿机号码等。
2018事业单位A类职测答案解析

1.【答案】B。
头脑风暴法解析:模拟决策法是指建立一个与所研究对象的结构、功能相似的微型模型,然后运行该模型,并对各种不同条件下的模拟运行结果进行评价、分析和优选,从而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的方法。
头脑风暴法是通过小型会议的组织形式,诱发集体智慧,相互启发灵感,最终产生创造性思维的预测方法。
专家意见法是借助专业人士的意见获得预测结果的方法。
对演法也称“逆头脑风暴法”,是靠相互批评激发创造性。
题干中大家畅所欲言的发表看法,倾听他人的意见,互相启发,这种方法属于头脑风暴法。
故答案选B。
2.【答案】C。
企业研发人员解析:银行柜员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不属于弹性工作制。
超市营业员、装配线上的操作工,这些人的工作都与组织内外的其它人有关联,不宜采用弹性工作制。
企业研发人员实行弹性工作制,可以使他们更灵活的工作,以激起他们的工作热情,帮助他们调整工作状态,让他们的头脑时刻保持高度的清醒。
故本题选C。
3.【答案】A。
盗窃罪解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B、D两项明显错误。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以平和手段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
本题中营业员显然没有要处分财产的意思,C项错误。
故本题选A。
4.【答案】D。
老赵中午喝醉酒,下午上班操作机器时不小心将脚压伤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故A、B两项属于工伤。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非法取财的行为定性.doc

龙源期刊网 非法取财的行为定性作者:李友强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5期[案情] 黄某欲摆脱与罗某暧昧关系,便告诉丈夫陈某说罗某总是纠缠她,要求陈某找人教训他一顿,顺便搞点钱。
陈某与蒋某商定了作案方案:由黄某去找罗某并留宿于罗的住处,再由陈某以“捉奸”的名义打罗一顿,搞一笔钱。
根据安排,黄某找罗某并留宿于罗的住处时,陈某与蒋某将房门踢开,冲进房内抓住罗某就打。
黄某趁机拿起罗放有6000多元现金的衬衫,对陈使了一个眼色后迅速离开。
当罗某正准备赔钱了解此事时,发现放钱的衬衣不见了,便抓住陈某大喊“有人抢劫啦!”陈、蒋二人迅速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
本案争议罪名敲诈勒索与抢劫罪。
[速解] 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他人所有的财物的行为。
本案两被告人开始时是一个共同的犯意,即不管用什么方法,其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就是罗某的财物以及其人身安全,也就是两被告人所商量的“打他一顿”、“再敲搞点钱”。
总之,他们的目的具有双重性,就是搞钱和打人。
从主观上看,两被告人非法获取财物的故意很明显。
从客观上看,两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当场劫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何况两被告人事先已经商量好要去“搞点钱”、“打他一顿”,也就是说实施暴力和取得财物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实际上是同时的行为,不可能割裂开来看。
两被告人有共同的犯意,其在罗某家中的所作所为只是分工不同,两被告人以及蒋某的行为也不能割裂开来,是一个整体,没有陈、蒋对罗的打击伤害,黄也不可能拿到钱。
对于受害人罗某来说,在深夜突遭毒打,其受到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
不管黄取得财物时受害人是否知道,受害人当时也没有反抗能力。
综上所述,本案黄某、陈某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不择手段赚钱
不择手段赚钱不择手段赚钱是指为了赚取金钱不顾一切手段,不论手段的正当性与道德性如何,只关注最终的利益。
这种行为往往容易带来负面影响,并对个人的价值观和社会影响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我不赞成不择手段赚钱的行为。
首先,不择手段赚钱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公平竞争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之一。
它要求每个人在同等的机会下,依靠自己的努力和智慧来争取成功。
不择手段赚钱的行为往往通过欺骗、偷窃、侵犯他人权益等手段来获利,无视了其他人的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其次,不择手段赚钱容易带来法律风险。
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获利不仅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和处罚,还会为自己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
例如,诈骗、偷窃等行为一旦被发现,不仅会面临刑事责任,还会丧失他人对自己的信任,对个人形象和职业发展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此外,不择手段赚钱会损害个人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德底线和价值观念,这些价值观念是我们行为准则的基础。
通过不择手段赚钱的行为会违背自己的道德底线,给自己带来内心的冲突和痛苦。
金钱固然重要,但它不应该成为我们价值观和道德观念的代替品。
最后,不择手段赚钱还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信力。
在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信任是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通过不择手段赚钱的行为会导致信任的破裂,触动社会的底线,使社会失去对个人和机构的信任,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综上所述,不择手段赚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容易带来法律风险和损害个人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我们应该坚持道德底线,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和努力来赚取金钱。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个人价值的最大化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论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行为的性质
引 言
然陛” 和“ 非暴力性” 的特征, 既不符合盗窃罪的“ 秘 密眭” 要件 , 也不太符合抢夺罪通常所要求的“ 对物
使用强力” , 我们也不可能根据“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盗窃罪作为 一种 古老 的侵犯 财 产型犯 罪 , 案 发 罪” 的 原则将这种行为判定为无罪, 因此, 究竟应当 率一直居高不下 , 成 为学 界 和实务 界 多年来 关 注 的 将该种行为判 定 为何 种 罪名需 要仔 细分析 , 以免 因
人财物” 。对于这种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是抢夺罪, “ 公然窃取说” 的观点进行 了驳斥 , 主张将这种行 有的学者则认为是盗窃罪, 并分别列举出了许多理 为纳人抢夺罪的范畴 , 认 为我国现有 的刑法框架 由加以论证 , 至今还没 有定论 。该种 行为兼具有 “ 公 下能够较合理地解决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
因而 , 在本 文 中 , 笔者 将首 先结 合 相关 的案 例 获取 他人财 物行 为 的性质是 介 于盗 窃罪 和抢 夺罪 分析公 然 以 非 暴 力手 段 获 取 他 人 财 物 行 为 的 特 的模 糊 “ 中 间地 带 ” , 究 竟 是 承认 “ 公 开 盗 窃”, 扩
点, 然后 分别 阐述 “ 公 然盗 窃 ” 说和“ 非 暴力 抢 夺 ”
于“ 秘 密窃取 ” , “ 公 然 窃取 ” 亦可 以成立 盗窃 罪 , 因此 , “ 公 然 以非 暴 力 手段 获 取他 人 财 物” 的行 为应 当认 定为盗 窃 罪。 “ 公 然 盗 窃” 说 坚持 成 立 盗窃 罪 不 必须 具 有 “ 秘 密性 ” , 但 抢夺 罪一 定要 具有作 用 于财物 的 “ 暴 力性”; 通说 则认 为抢夺 罪的核心在 于“ 公 然性 ”, 不 一 定非要 具备 对物 暴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利益或权益。
在社会中,不当得利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并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本文将深入探讨不当得利的现象,分析其危害,并提出防范之策。
不当得利的现象在社会中普遍存在,无论是在商业领域还是政治环境中。
在商业领域中,一些企业会通过垄断市场、操纵价格、虚假广告等手段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还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加重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在政治环境中,一些政府官员或公职人员会利用职权之便获取不正当的财富或特权。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还削弱了法治的权威,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威胁。
不当得利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不当得利会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一个竞争不公平的市场中,一些企业享有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导致其他企业无法公平竞争,甚至被迫倒闭。
这不仅损害了企业家的创业积极性,也减少了市场的多样性和竞争优势,对整个经济的发展造成了阻碍。
其次,不当得利会导致社会财富的过度集中,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
当一部分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财富时,其他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过度的财富集中不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也不利于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不正当的利益链上,只有少数人受益,而大部分人则只能被动接受不公平的待遇。
此外,不当得利还会破坏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伦理观念。
当人们认识到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利益时,会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质疑,对社会价值观产生动摇。
公信力的丧失会导致社会的信任危机,人们的行为将更加趋向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社会道德观念的瓦解将无法避免。
这将加剧社会的不稳定,并且对社会的整体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防范不当得利的现象,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策略。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法治环境。
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同时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和维护。
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平和手段侵财案件的实践认定
其 愿 意 再 多给 乙 5 0元 钱 . 只 需 乙 晚 上 将 自 家 的 狗 从 0
石 狮 旁牵走 , 合其 带人 “ 偷 ” 石狮 运走 即可 。 配 偷 将 等
山西 省 长 治 市人 民检 察 院公 诉 处 处 长 [ 4 1 0 070 ]
谋 , 造 盗 窃 假 象 , 自卖 掉 石 狮 , 将 所 得 款 占 为 己 制 擅 并
万元 存 折 . 村委 并 未提 出该 款 。 于是 , 甲以存 折 丢 失 为 由 , 自己的 身 份证 到 银 行 挂 失 了该 存 折 , 取 出 3万 持 后
元 用 于建 房 。 0 0年 9月 , 21 当村 委会 计 到 银 行提 取 3万 元 现金 时 , 告 知 甲 已取 走 。 村委 会 计找 到 甲后 。 被 甲答
山 西 省 长 治 市人 民检 察 院公 诉 处 干 警 , 西 大 学 法 学 院 2 0 山 0 9级 在 职 法律 硕 士 [4 10 070 ]
2 1 年第 1 01 2期 ( 经典案例 ) 总第 1 8期 / 3
有 , 观 上 有非 法 占有 石 狮 的主 观 故 意 , 主 因此 应定 性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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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 5 1 (0 1 0 — 1 5 0 1 7 - 6 2 2 1 )4 0 0 — 6
根据传统刑法 理论 , 盗窃是秘密窃取他人财 物的行为 ; 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 然夺 取公 私财 物 的行为。 因此盗窃行为通常是秘密与平和 的一种组合 , 而抢夺通常是公然与暴力 的组合 , 然而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第三种行为方式 :公然 以平和 的手段取财 。 即由于某些原 因财物所 有 人 或 保 管 人不 敢 反 抗 或 者 来 不 及 反 抗 , 是 行 为 人 并 没有 对 其 人 身使 用暴 力 , 为 人 当着 财 物 但 行
格 解 释甚 至 排 除秘 密 性 , 这 种 行为 解 释 为盗 窃 罪 。 而我 国刑 法 明确 规 定 了抢 夺 罪 , 以在 我 将 然 所
国有必要 区分盗窃与抢夺这两类不同的侵财行为。关于抢夺罪与盗 窃罪 , 有学者认为二者 的区
别 在 于对 象 是 否属 于他 人 紧 密 占有 的财 物 , 为 是 否构 成 对 物暴 力 【 该观 点 认 为之 所 以公 然 以 行 I 】 。 平 和手 段 取 财不 构 成 抢夺 罪 原 因在 于 即使 其 行 为 是公 然 实 施 的 ,但 是 其 是 以平 和手 段 实施 的 ,
( 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南京 2 04 ) 106
内容 摘要 : 公然以平和方式取财的行为, 涉及盗窃罪与抢夺罪的交叉地带。“ 平和窃取说” 认为只
要 手段 平 和 , 然 取 财 仍 成 立 盗 窃 罪 而 非抢 夺 罪 , 公 因为 抢 夺 罪 必 须 “ 物 使 用暴 力 ” 然 而 , 抢 夺 罪 中应 对 。 在 使 用“ 物使用强力” 替“ 对 代 对物 使 用暴 力 ” 表 述 。 夺 罪理 应 包含 “ ” “ ” 之 抢 夺 和 取 两种 行 为 方 式 ,对 物 使 用 “
① 平和窃取说是近年来 张明楷教授所倡 导的理论 , 该理论 认为盗窃不局 限于秘密窃取 , 盗窃亦可成立盗 公开
窃罪 。 因为 盗 窃罪 的本 质 特 征 在 于 其 手段 的 平 和 性 , 用 手 段 是 否 平 和 来 区 分 盗 窃 罪 与 抢夺 罪 。 即
收 稿 1 :0 0 1— 5 3期 2 1— 0 2
作 者简 介 : 世涛 ,18 一 )男 , 徽 芜 湖 人 , 士 , 京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 究 方 向 : 法 学 。 汪 (96 , 安 硕 南 研 刑
15 0
汪世涛
论 “ 和手 段 ” 公 然 取 财 的 行 为 性质 平 下
排除盗窃罪的秘 密性 , 一般将公然 以平和方式取财的行 为通过解 释的方法认定为盗窃罪 , 这可 能 与 他们 的立 法体 系有 关 , 日本刑 法 中只有 盗 窃 罪 和 强盗 罪 的规 定 , 没 有规 定 抢 夺 罪 , 中 如 并 其 强盗罪类似我国的抢劫罪。 因如此 , 正 面对公然抢夺 的行为 , 不追究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显然不合 理 , 是 将 这 种 公 然 的 以平 和 方 式 取 财 行 为认 定 为 强盗 罪 有 所 牵 强 , 以通 过 对 秘 密 性 的 不 严 但 所
所 有人 或 保 管 人 的 面拿 走 财 物 或 者虽 未 当面 却 在其 注 视 下 拿走 财 物 。 案例 : 日 , 某 张某 潜 入 王 某新 婚 房 内 , 开 房 内的 抽 屉 , 找 财 物 。王某 之母 赵某 听见 响 声 , 敲 翻 打 开 房 门 , 张 某 正 在 翻箱 倒 柜 , 某 考 虑 到 自己年 迈 , 见 赵 家舍 无 邻 , 没 有 喊人 捉 贼 , 没有 采 取 既 也
2 13卷 第8 月 01 第 2 年 4期
四 川 警 I
察
学
院
学
报
Ju n lo ih a oieColg o r a fSc u n P l le e c
Aug ,01 .2 1 V0.3 . 12 No4
论“ 平和 手段 ” 下公 然取财 的行为性质
汪 世 涛
其他措施对张某 的行为予 以制止 , 只是在一旁央求其不要拿走 自己儿子 的东西。张某对赵某 的 突然 出现 , 起初感到惊讶和恐 慌 , 当他发现赵某 年迈 体弱 , 但 对赵某 的央求毫 不理睬 , 旁若无人 的继 续 翻箱 倒 柜 , 后拿 走 现 金5 o 元 。 最 00 此种公然 以平和方式取财行为既不属于通说 的盗窃 , 因为其是公然进行 的 , 也不属于通说 的 抢夺 , 因为其并未对物使用暴力 , 而是采 取非暴力 即平和手段 。对此种位于抢夺与盗窃罪“ 中间 地 带” 的取财行为 的性质 , 理论界意见不一 , 传统理论认为构成抢夺罪 , 而主张“ 平和窃取说 ” ① 的学者则认 为应构成盗窃罪 。本文认 为公然 以平和手段取财行 为应成立抢夺罪 , 以抢夺罪 中 将 的客 观 构 成要 件 、 夺 罪 的 “ 然 性 ” 盗 窃 罪 的 “ 密性 ” 抢 公 与 秘 为视 角 进 行 论证 。
强 力 ” 成 立 抢 夺 罪 的 一 个 选择 性要 件 , 是 即平 和 手 段 亦可 成 立 抢 夺 罪 , “ 然 性 ” 抢 夺 罪 区别 于 盗 窃 罪 且 公 是 的 一 个 典 型特 征 , 因而 将公 然 以 平和 方式 取 财 行 为 认 定 为 抢 夺 罪 更 合 理 。
一
、
质 疑 : 夺 罪 客观 构 成 要 件 之 辨 析 抢
抢夺 罪 是 日常 生 活 中经 常 发 生 的一 类 侵 财 型犯 罪 ,两 抢 一 盗 ” 件 占我 国刑 事 案 件 的 很 大 “ 案
比重 。从域外角度考察 , 国 、 本等 国对盗窃罪 的秘密性认定 的不是很严格 , 德 日 甚至一定程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