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
度
一、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为劳动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生产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的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生产队长应及时与安全生产调度中心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五、在安排生产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作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一、背景介绍职业病是指由于长期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所导致的疾病,其病因与工作环境、职业活动和职业暴露有关。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来规范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除了通用的职业病防治制度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制度。
二、职业病防治制度的分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和目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该制度明确了企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并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培训。
劳动者则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接受职业病防治教育等。
2. 职业病危害评估制度该制度要求企业对工作岗位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程度和暴露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评估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采取措施进行监测和控制。
3. 职业病防护设施制度该制度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如防护用品、通风设备等,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企业还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有效性。
4. 职业病防治培训制度该制度要求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培训,包括职业病的基本知识、预防措施、应急处理等。
培训内容应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并定期进行复习和更新。
5. 职业病诊断和报告制度该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建立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提供专业的诊断和鉴定服务。
6. 职业病监测和评估制度该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对职业病的发生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职业病监测数据和评估结果,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的实施情况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的实施情况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案例:1.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在中国,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标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引言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病防治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律、法规、规章也对职业病防治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以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法律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制度1.1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制度,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的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等内容。
-法律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科学管理、依法防治等原则。
-法律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包括用人单位、职工、政府等,各方都有责任参预职业病防治。
1.2 职业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职业卫生管理条例》对职业卫生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监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内容。
-法规明确了职业卫生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包括保障职工的健康、预防职业病等。
-法规规定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职业卫生管理的有效实施。
1.3 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职业病诊断标准》是职业病诊断的依据,规定了各类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方法。
-标准规定了职业病的诊断要求和程序,确保职业病的诊断准确性和科学性。
-标准还规定了职业病的分类和诊断标准,便于医务人员对职业病进行准确诊断和治疗。
二、法规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制度2.1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方法和标准,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规定了监测结果的报告和应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措施。
2.2 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了各类职业病的防治技术标准和要求。
-规范了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和方法,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职业病防治设施的建设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目的1.1为了控制、预防和消灭我公司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
2. 术语和定义2.1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2 职业禁忌症:是从事特定职业或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3. 职责3.1 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3.2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措施。
3.3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并负责职业病患者统计、报告、档案管理工作。
3.4培训中心负责全矿员工的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工作。
3.5 各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设备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
并按规定发放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3.6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并享有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康复的权利。
4. 一般规定4.1工会、安全监察部、培训中心、各基层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训。
4.2 安全监察部认真组织,各单位积极协助,每位员工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4.3 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病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于禁忌相关的工作。
4.4 技术部定期对矿井粉尘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安全监察部。
5. 职业病管理5.1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站报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由公司指定医院组织诊断鉴定。
5.2 安全监察站接到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鉴定结论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标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引言概述:职业病是指因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而引起的、与工作有关的疾病。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制度,旨在预防、控制和治疗职业病,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一、法律层面的职业病防治制度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该法规定了职业病的概念和范围,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职责和权利。
- 规定了职业病预防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和监测等内容。
- 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治制度,保障职工的健康。
1.2 《职业病危害因素国家标准》- 该标准列出了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评价指标,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科学的评估依据。
- 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方法和标准,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控制危害因素。
- 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类和规范,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治。
1.3 《职业病防治规程》-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职业病的防治措施和方法,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职业病检测和诊断等内容。
- 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估。
- 强调了职工应当接受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法规层面的职业病防治制度2.1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责任。
- 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机构及其职责,保障了法律的执行。
- 对于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2.2 《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 该技术规范是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具体化,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操作指南。
- 规定了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技术要求和措施,有利于降低职业病发生率。
- 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确保职工的健康安全。
2.3 《职业病防治标准》- 该标准是对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三篇)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除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外,还有其他一些规章制度对职业病防治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1. 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不同行业、不同作业环境的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指导企业和从业人员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2. 职业病防治实施细则:在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各个方面,如职业病危害评价与监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与使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
3. 行业标准和职业健康标准:不同行业和作业岗位可能面临不同的职业病危害,针对具体行业的特点和职业病危害,制定了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职业健康标准,要求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标准进行职业病防治。
4.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规定:职业病防治需要依靠一系列的防护设施,如防护工具、通风设备等。
相关的规定规范了这些防护设施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有效起到职业病防护的作用。
5. 职业病防治培训和宣传规定: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知识水平,规定了相关的培训和宣传要求,要求企业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治培训,并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以上是一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执行,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二)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引起的疾病,其发展和防治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职业病防治制度。
本文将围绕职业病防治制度展开,并介绍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概述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防范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确保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监控工作的进行,并明确了各个职责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内容包括职业病的定义与分类、职业病的防控措施、职业病的责任追究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5篇)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2、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的健康监护规定。
23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工会主席是职业危害防治第一监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的职业危害防治负责。
第三条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与职业卫生”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业务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职能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五条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第六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职责(一)对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三)设置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四)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五)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保障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七)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九)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防治十三项规章制度
职业病防治防治十三项规章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以涂装作业为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本制度规定从用人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一、主要负责人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用人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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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保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
1、为加强朮公刊职丁劳动-保护川品发放管理T作保证职T在丁作(生产)屮的安个与才彳唯康根別《劳动於和国家仃关职T労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木办法。
2、劳动保护川品的发放、便川、管埋必.须贯彻伐金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3、本矿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扌舌手套洗衣粉、毛山、防尘口曜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
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
需增加其他劳保产晶的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凸
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5、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
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劳动保护用品归口劳资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
6、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川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其他岗位的在岗
职丁因丁作确需使用.劳动探护用品的由各部门上报申请物资供应部门审核经分管旷氏批推后根扌尿实际情况发给。
7、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
申请,经物资供应部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
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犷文际拟定标准报财资部审核分管犷反批來厉发放。
8 、消征性.劳保出砧每季度发放一次貝体发丿i攵标准根拥工作恬况由公司研究俏定可以累积发丿攵,
9、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
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交物资供应部采购。
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物资供应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分管矿长批准后采购。
10、采购讪『的泊耗性劳保川品出财资部验收并向库朴管送巾领人员花需册一份保管依花洛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了发放’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
11、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
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物资供应部门领导审批后发放。
12、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
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
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调度室审核、物资供应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
13、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
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
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密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是的标笊配发。
14、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
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
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15、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
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
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
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
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企管部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
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3、严幣按照《煤r安金规怡规卷对在岗接触粉工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用及T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尘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井下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
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打显润作业场所內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丁作廊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浣丿审巷扒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
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10、对于突发性噪声。
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
使噪声危需降到晟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1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
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所出现高温情况。
12、加强帜业金害学习培:川迟期组织贞T.学习积业朮吿和职业卫生常识。
13、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14、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
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
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5、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
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16、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
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
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7、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
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
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
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快疗鉴定不适于
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8、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
不得从事井下工作(1)风湿病(反复活动
性)。
(2)严重的皮肤病。
(3)经医疗鉴定。
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
他疾病。
19、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20、劳动T资部门必须加怔职业病伫息收集和构遽掌握木单位积业病危
害的基本情况。
21、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
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
查时间为(1)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也可
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
(2)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
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治部
门确定。
22、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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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加速试用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制度。
一、员工试用期规定
1、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人力资源部确认转正之日起。
2、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转正。
(一)、福利待遇
1、试用期员工工资根据所聘的岗位确定,核
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一
(本月天数-休假天数)
2、过节费按正式员工的1/2发放。
3、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二)、休假
1、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天,如果特殊情况超过 3 天需报董事长批准。
2、可持相关证明请病假,请病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3、可请丧假,请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4、不享受探亲假、婚假
二、员工入职准备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2、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
4、4张一寸照片
5、部分职位(如出纳、收银员、司机、仓管)试用期员工还须须准备房产证明、户口本、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行政手续
1、试用人员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行政部向试用期人员发放办公相关用品。
2、发放工作牌,办理考勤卡。
3、试用期人员需要食宿的、由行政部安排住宿和就餐。
4、将试用期人员带入用人部门。
四、用人部门指引
1、试用员工的直接上级是入职指引人”。
2、带领试用期员工熟悉本部门及其他部门,向其介绍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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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要紧密配合的部门及员工,同时介绍公司内公共场所的位置,包括会议室、停车场、洗手间等。
3、与试用期员工进入面谈,商讨入职后的工作安排,并向试用期员工描述其工作的部门架构,岗位名称,职务,岗位职责等。
简单介绍将来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前工作时遇到的实际问题。
4、教会试用期员工使用生产工具或办公用具。
5、公司有活动要及时告知试用期限人员。
6、与试用期人员进行正面沟通,引导其工作,及时了解试用期员工在工作及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