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介绍

企业篇(三):人民币保函业务 • 案例
-2011年,中策橡胶的香港子公司海潮贸易有限
公司拟在香港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RegS型优先 债券,为降低融资成本,某政策性银行利用信 用评级较高的优势,为其提供融资担保。7月 债券发行成功。 优点:可利用境外人民币资金和成本较低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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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篇(三):跨境人民币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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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篇(二):企业有什么好处
• 进口案例
• 利益:1、按当天美元/人民币购汇价6.5573,该笔信
用证折成为451万美元。若企业以美元开证,则开证期 限为90天,若90天到期后办理3个月的进口押汇或海外 代付(利率按5%计算),企业需多支付利息5.64万美 元,总成本为456.8万美元。按11月10日远期6个月购 汇牌 价 (6.5860)计算 , 折人民币 3008万元 。 30082958=50,使用人民币较美元少支付50万人民币。
对境外企业的好处
选择币值相对稳定的人民币作结算货币,防范 汇率风险
在中国企业选择人民币结算情况下,如境外企 业作同样选择,可进一步拓展市场
使用和持有人民币,分享中国经济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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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篇(二):企业有什么好处
• 进口案例
• 境内A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与境外公司B签订进口合 同,进口标的物为对二甲苯,数量为3675吨,进口总 金额为2958万元人民币。境外公司B接受人民币信用 证,A企业向C行申请开立6个月的进口信用证。C行 审批后于2010年11月10日为企业开出信用证。通知行 为C行香港分行。境外B公司于11月16日通过C行香港 分行交单,C行在11月19日对外做出承兑,承兑到期 日为2011年5月15日。
• 出口案例
• 利 益 : 1 、 美 元 结 算 , 3 个 月 以 后 , 45 万 美 元
湖北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国税局、武汉海关关于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国税局、武汉海关关于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武汉市海关•【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湖北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国税局、武汉海关关于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紧急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国税局、各隶属海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文件精神,湖北省是中部地区的唯一试点省份。
为满足企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就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对出口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试点地区需推荐筛选出口企业名单,由省政府统一报送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批复。
二、申报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1、近三年来有出口实绩,2009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2、企业信誉度良好,国税部门对企业的评审要按国税函[2010]303号进行审定;3、符合国家产业导向。
三、试点企业申报的基本内容: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代码、出口额。
四、报送时间:2010年7月20日以前。
五、各地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企业申报工作,认真负责,抓紧上报,务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部上报。
同时严格把关,确保上报企业符合条件,切实让广大外贸企业能够享受此项重大政策利好。
六、请各地商务部门会同当地国税等部门将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省商务厅、省国税局。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统计数据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统计数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统计数据2011-12-16 22:15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现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阶段试点工作。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发布,统一规范了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活动。
根据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的统计,截至2009年年末,银行累计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409笔,金额为35.8亿元。
2010年以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业务持续大幅增长。
第一季度,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83.5亿元,为2009年下半年结算量的5倍多。
自试点开始至2010年3月末,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219.4亿元。
其中,货物贸易出口结算金额18.6亿元,货物贸易进口结算金额181.3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19.5亿元。
2010年第二季度,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量快速增长,商业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486.6亿元,比上季度增长1.65倍。
自试点开始至2010年6月末,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706.0亿元。
其中,货物贸易出口结算金额65.3亿元,货物贸易进口结算金额563.9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76.8亿元。
自2010年6月扩大试点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量大幅增长。
2010年第三季度,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264.8亿元,比上季度增长1.6倍。
自试点开始至2010年9月末,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970.8亿元。
其中,货物贸易出口结算金额177.3亿元,货物贸易进口结算金额1570.9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222.6亿元;为境外参加银行共开立493个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账户余额191.4亿元。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考试题库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考试题库、单选题1、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 _________ 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C)A、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 B.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C、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C.试点企业的结算账户2、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 ____ 的交易基础。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D)A、合法B、真实C、有效、真实D、真实、合法3、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 _____ 制定。
(B)A、商务部门B、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C、中国人民银行D、海关总署4、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 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A)A、大额支付系统B、国际收支申报系统C、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D、信息基础数据库5、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 ____ 并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共享。
(A)A、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B、大额支付系统C国际收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6、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始执行。
答:BA. 2009 年2 月B .2009 年7 月C .2009 年9 月D .2009 年10 月7、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制定的。
答:DA.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B.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C.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规定D.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融资期限不得超过()答:AA.上年末余额的1% ; 1个月B.上年末余额的8%; 3个月C.上月末余额的1%; 1个月D.上月末余额的8% ; 3个月9、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期限不得超过()答:BA •上年末余额的1% ; 1个月B •上年末余额的8%; 3个月C •上月末余额的1% ; 1个月D •上月末余额的8%; 3个月10、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的,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答:CA .35%B .30%C .25%D .20%11、境内结算银行向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内容不含:答:CA .同业往来账户的收支和余额、拆借及人民币购售业务B .当日拆借发生额、余额等C .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D .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12、自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之日起( C )个月内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内机构应当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于海波;周雷【摘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对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提高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当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并面临诸多挑战,相关管理机构须制定便利的、完善的政策法规,以便更好地开展该业务.【期刊名称】《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13)004【总页数】3页(P41-43)【关键词】人民币;跨境结算;发展对策【作者】于海波;周雷【作者单位】周口师范学院经管系周口466001;周口师范学院经管系周口466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41.2(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概念界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在进出口贸易的商业活动中,贸易双方企业商定以人民币对贸易货物标价、报关、款项进行结算。
而在此过程中,除了进出口企业将结算货币改为人民币外,其他没有明显的区别,真正的变化在于境内外商业银行之间的后台结算。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现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程在不断推进。
200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六部委正式对外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启动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2010年9月央行宣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由起初的上海和广东省内的4城市扩大到20个省市区,出口企业由起初365家扩大到67724家,同时范围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201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五部委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同年商务部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法》,对境外投资者来华人民币投资做出规定[1]。
随着政策的放开和试点范围的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规模迅速扩大。
2011年全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为2.08万亿元,与2010年相比增长3.1倍,其中跨境货物贸易结算金额为1.56万亿元,占进出口货物总额的7%。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通俗地讲,就是企业对外贸易可用人民币直接进行结算,而不用再通过兑换成美元、欧元等币种结算了。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容易锁定贸易的收益和成本;有利于避免汇率风险和减少汇兑成本;有利于企业简化结算手续,提高效率;从长远来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更有利于我国的总体利益。
政策要点解读一、江苏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要政策内容现在企业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要依据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委分别于2022年7月1日、2022年5月8日印发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
1、企业可以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2、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
原则上非重点监管名单企业都可以顺利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3、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4、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交易真实性及交易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负责。
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5、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6、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必须明确一家主报告行。
7、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对材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企业信息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入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9)10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
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第七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第八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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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货币政策二司2011-08-24 10:25:59
为满足企业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现就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增加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地区范围扩大至全国。
二、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的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三、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试点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与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和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应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并报送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审核。
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省(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