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07•【字号】云政发[1996]45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6〕45号1996年3月7日)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制定的《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级标准(见下表)---------------------------------------|项|||||住宿费标准||等目|||||----------||级||||其他|省外|省内||职标|火车|轮船|飞机|交通|-----|----||||||工具|||地州|市||准|||||一般|特殊|市及|( ||务|||||地区|地区|开放|县|||||||||地区|) ||--------------|--|--|--|--|--|--|--|-||省政府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软席|一等|一等|按实||||||人员|车|舱位|舱位|报销|100 |140 |80|70||--------------|--|--|--|--|--|--|--|-||省级正副厅(局)长及其相当职||||||||||务的人员。
2020年云南省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汇总

1、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云财税政字[95]第18号)2、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2号)3、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5]160号)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云地税发[1995]203号)5、关于转让有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1995]204号)6、关于启用“普通标准住宅认定专用章”和“土地增值税业务专用章”的通知(云建房[1996]190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1997]76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63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81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地税发[2005]92号)1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7]180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昆地税发[2007]89号)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2008]76号)14、关于土地增值税执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玉地税发[2008]114号)15、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昆地税发[2008]1号)16、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17、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德宏地方税务局第1号公告)18、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19、昭通市地方税务局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规定(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标 签】调整起征点,调整娱乐业税率【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财税﹝2011﹞130号【发文日期】2011-11-21【实施时间】2011-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由现行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现行月销售额3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二、提高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由现行月营业额3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 将我省除台球和保龄球(已经执行5%)之外的娱乐项目的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按5%征收。
各级税收征收机关应抓紧组织落实上述三项税收调整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同时,加强税源和征收管理,加大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动态管理力度,切实执行好减税政策,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云地税二字[2004]91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4]91号)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近接部分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和计算方法不好把握的问题,需要省局给予统一和明确。
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计算问题明确如下:一、需要明确的有关政策问题(一)关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的捐赠,是否可以抵减核定税额问题。
我们意见: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可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为在核定其税额时,已考虑了各方因素,因此,其捐赠额不能再抵减核定税额。
(二)本单位职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论承包、承租人是否为本单位职工,一律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个体运输户货物运输发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票纳税人,先按代开运输发票的票面金额代扣3.3%的个人所得税,待年终清算时,代扣的税款大于核定税款的,以代扣税款为应纳税额,不再征收核定税额,有条件的地方,在年度终了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代扣的税款金额小于核定的税款金额,则应补征其差额部分的税款。
(四)职工个人在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取得的住房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们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00]169号)精神,对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

云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云人[2008]3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8.08.29【实施日期】2008.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8〕31号)各州(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财务处: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1 / 2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
三、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一个年度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四)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2 / 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58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4.27•【文号】[1994]财税字第022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4年4月27日(1994)财税字第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一)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猛、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
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矿),也属“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铁、猛、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矿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一)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
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
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煤炭”的征收范围。
四、原油、人选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税。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颁布时间:2004-2-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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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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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 签】调整房地产市场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
【文 号】云地税一字﹝1999﹞52号
【发文日期】1999-09-29
【实施时间】1999-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范围问题。
普通住宅是相对高档住宅而言,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
高档住宅则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房。
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可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项目类别进行确定;另一种是按单位面积造价进行认定,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借以上的为高档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
二、关于“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问题。
空置商品住房的建成日期,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批准证明为准(具体的审核认定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凡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不论是单位或个人购买,也不论购买的是普通住宅还是高档商品住房,在2000年底前均给予免征营业税、契税照顾。
三、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应严格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执行,即:1999年8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1999年8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原政策的规定执行。
对1999年8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且已按调整前政策缴纳税收的,应按调整后政策退还多征税款。
四、销售空置商品住房免税,须按税收管理体制逐户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