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保监局局长接待日预约登记表(保险)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联系人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联系人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沪保监发[2009]1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联系人制度(试行)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11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更加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上海人身险市场的运行情况,促进监管部门与寿险经营主体之间的沟通和联络,提高监管效率和反应速度,我局试行监管联系人制度。
监管联系人负责与其联系公司的日常联络和风险监测,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了解公司基本情况、掌握公司最新动态、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协助进行审批、验收、高管档案维护、收集有关数据和报告、处理信访投诉等。
请各公司对联系人的工作予以支持、配合和监督;在收到本通知后,做好以下工作:一、指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合此项工作。
监管联系人制度是我局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举措,请你公司高度重视,指定一名总经理室成员为责任人,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并将该部门的负责人作为联系人,负责配合我局监管联系人开展各项工作。
二、配合监管联系人做好各项日常监管工作。
我局针对人身险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将由监管联系人协助开展,你公司应配合做好现场检查、非现场风险评估、业务风险监测、行政审批和验收、信访调查、调研等各项监管工作。
三、及时主动向监管联系人报告重大和突发事件。
监管联系人可采用巡视、约谈、调阅资料和数据等形式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必要时监管联系人可列席旁听公司重要会议。
请根据联系人的要求,提供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架构、业务发展计划、经营情况等。
应及时、主动地向联系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重大信访事件、重大风险隐患以及突发事件等,如有故意迟报或隐瞒的情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当监管联系人发生变动时,我局会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建立保险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建立保险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0.10•【字号】沪保监发[2011]98号•【施行日期】201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建立保险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沪保监发[2011]98号)各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帮助保险机构做好对被问责人员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建立保险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制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方式及时限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采用季报方式,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报送,各保险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案件问责季报,同时报送本机构被问责人员信息表。
报送时,各保险机构应采用双介质形式,即纸质文件1份、可编辑的电子文档1份。
请各保险机构在首次报送2011年3季度被问责人员信息的同时,补报本机构问责制度实施以来(即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被问责人员信息。
2010年7月1日前已报告案件的相关问责信息不需报送。
二、报送的主要内容被问责人员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被问责人员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单位、职务等)、受到的问责处理情况(问责方式、问责时间、原因等)、应受到的后续管理措施(在职级晋升、薪酬奖金方面的限制,以及限制期满的日期等)。
若在报告期内没有新的问责信息,各保险机构也应采取零报告。
三、报送的相关要求(一)请各保险机构认真做好案件问责专报管理工作,建立案件问责台账,及时登记和更新被问责人员的信息。
(二)各保险机构应按时、准确地向我局报送被问责人员信息表,不得迟报、漏报。
报送报表时,应注意与案件问责季报的数据保持一致。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陈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陈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4.21
•【字号】沪银保监复〔2021〕297号
•【施行日期】2021.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陈强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银保监复〔2021〕297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陈强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平保寿发〔2021〕123号)收悉。
经审查,陈强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4月21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沪保监发[2013]167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沪保监发[2013]167号)各保险公司:为规范和指导上海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完善开业审批流程,依据《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海保监局制定了《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为规范上海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完善开业审批流程,依据《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上海保监局所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分支机构改建验收参照执行。
二、开业验收报告材料(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三)消防证明或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五)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九)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2013年总经理接待日的日程安排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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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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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3/1/4 2013/2/1 2013/3/1 2013/4/1 2013/5/8 2013/6/3 2013/7/1 2013/8/1 2013/9/2 2013/10/8 2013/11/1 2013/12/2 2013/1/17 2013/2/21 2013/3/14 2013/4/18 2013/5/16 2013/6/14 2013/7/18 2013/8/15 2013/9/12 2013/10/17 2013/11/14 2013/12/19 2013/1/15 2013/2/16 2013/3/15 2013/4/15 2013/5/15 2013/6/17 2013/7/15 2013/8/15 201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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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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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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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营业部
2013/8/29 2013/9/5 2013/9/26 2013/10/10 2013/10/31 2013/11/7 2013/11/28 2013/12/5 2013/12/26 2013/1/18 2013/2/22 2013/3/15 2013/4/19 2013/5/17 2013/6/14 2013/7/19 2013/8/16 2013/9/13 2013/10/18 2013/11/15 2013/12/13 2013/1/30 2013/2/27 2013/3/27 2013/4/24 2013/5/29 2013/6/26 2013/7/31 2013/8/28 2013/9/25 2013/10/30 2013/11/27 2013/12/25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沪保监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85号)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对上海市非寿险市场的监管,强化非现场监管工作,及时准确反映市场情况,现将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上报的各类非现场监管内容及报送要求重申如下:一、报送内容及时间(一)上海市非寿险市场季度业务分析报告。
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31号)。
(二)内部审计报告。
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上报,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
(三)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报告。
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上报,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107号)。
(四)重大事项情况报告。
每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即时报告,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3号)、《关于上海市实施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沪保监发[2007]103号)和《关于建立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29号)。
(五)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情况报告。
投标前后都应报告,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已承保的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情况,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关于加强上海市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沪保监发[2008]6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7•【文号】保监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好社会上普遍反映保险业存在的理赔难、销售误导、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平稳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和体制(一)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已有规章制度的梳理,对不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尽快修改与完善;对违反法律和监管规定的,要立即废除或修改;对未执行落实法律和监管规定的,要尽快建立健全。
(二)保险监管机构要完善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组织体系,确立职能部门,清晰工作职责,充实精干力量。
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设立由本单位相关部门组成的保险消费者事务工作委员会,整合力量,加强协作,提高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加大信息披露,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三)保险监管机构要定期披露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客观评价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理赔服务水平。
(四)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与保险消费者权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使消费者直观了解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收益风险和除外责任、服务项目和承诺、投诉途径和办理时限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信息。
(五)保险行业协会要督促成员公司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统一公布成员公司的有关产品信息、服务标准、理赔时效,方便保险消费者查询和选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银行业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银行业迎世博金融服务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沪银监发[2009]134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日期】2009.05.14【实施日期】2009.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银行业迎世博金融服务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沪银监发[2009]134号)在沪各中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营运中心),崇明长江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为确保上海银行业在世博会期间的安全运行和优质服务,指导和督促各行以世博会为契机,进一步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和金融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银行业迎世博金融服务准备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确保迎世博金融服务各项准备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各行要充分认识迎世博金融服务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由行政领导负责的迎世博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工作推进计划,协调推进各项准备工作。
各行要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迎世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迎世博金融服务准备工作推进计划报送我局,并指定一名部门负责人作为本行迎世博金融服务准备工作的联系人。
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各行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评比考核机制、内部报告机制和舆情监测机制。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对信息系统、窗口服务、咨询投诉、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要将迎世博金融服务准备工作推进情况和阶段成果与绩效考核挂钩,对于在迎世博金融服务准备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部门、网点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并形成通畅高效的信息传导和报告路线。
要指定专人对世博相关银行业舆情进行监测,对于重大舆情和紧急情况,要及时报送上海金融系统“迎世博”领导小组、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并启动相应的应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