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监局发文:规范保险机构参与车险招投标活动.doc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沪保监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3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派出机构监管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130号)和《非寿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产险部函〔2004〕159号)的要求,自2005年1月起,我市各公司应按季度定期向我局报送业务分析报告。
该报告制度运行4年来,在全面反映我市非寿险市场情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作用,但仍有不足需待改进。
根据今年中国保监会“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精神,结合保监会加强分类监管、加强数据真实性监管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任到人。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报告的撰写工作,要落实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建立AB角的报告责任人制度。
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二、名称规范。
各公司季度业务分析报告名称统一规范为“某年某季度某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三、内容详实。
各公司应根据《上海市产险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提纲》的有关要求提交分析报告(具体详见附件一)。
四、数据准确。
各公司应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性。
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总责,若发生上报数据不真实,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报送准时。
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报送我局,同时将相关电子文档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沪保监发[2008]115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保监发[2008]115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为进一步规范车辆保险市场秩序,严格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现决定在上海市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现将《关于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附件:《关于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试行)》二○○八年九月十六日附件:《关于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进一步规范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二是,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确保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安全,做好上海地区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
三是,推动保险公司降低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一)“见费出单”的定义。
“见费出单”指保险公司在全额收取车险保费和代收车船税后向客户出具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的过程。
在车辆投保过程中,“见费出单”必须在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时管理下完成。
(二)“见费出单”的适用范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d771f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3c.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多年来,保险营销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站在新的起点、进入新的阶段的新形势下,现行保险营销在管理方式、队伍素质等方面与保险业发展的新要求很不适应。
全行业务必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探索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的有效途径,不断加强和改进营销员管理、维护营销队伍稳定、提升营销队伍素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转换经营理念,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方式(一)适应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立足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转变经营思想,树立科学的保险营销理念,以人为本,逐渐走出人员大进大出的粗放保险营销模式。
各公司要严格保险营销人员的准入标准,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选聘机制中重数量、忽视素质的做法;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和计酬制度,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绩效考核机制中计酬层级过多、间接佣金比重过大的价值导向;要下大力气加强保险营销人员的品行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教育培训机制中重展业技巧训练、忽视专业能力建设的倾向;要加强对基层机构保险营销管理工作的规范、引导和监督,改变在日常管理中对基层机构重业务考核、忽视管理监督的做法。
二、全面落实公司管控责任,规范保险营销招聘行为(二)加强对保险营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控。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6•【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3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有关要求,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切实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服务要求(一)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是指对客户健康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干预,控制疾病发生、发展,保持健康状态的行为,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
(二)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目的,是通过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丰富健康保险业务内涵,强化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促进健康服务资源的合理使用,优化健康服务资源的配置与整合。
(三)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应当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符合科学、安全、有效的要求,不得开展涉及以下情形的服务:1.自行开展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的服务;2.安全性不确切或明确存在安全性问题;3.涉及伦理风险或存在伦理问题;4.未经医学证实的技术和方法或已被证实无效的技术和方法;5.无法客观评价或结果不可靠的检测方法;6.与客户健康需求明显不相关联的服务;7.其他不适合开展的服务。
(四)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以下要求:1.根据公司自身服务能力、客户需求和健康保险业务特性,科学合理设定健康管理服务内容、确定服务价格;2.主动告知客户健康管理服务的内容、流程、标准、期限以及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获得客户的知情同意。
车辆保险入围招标文件

一、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现对以下车辆保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相应资质的保险机构参与投标。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1. 项目名称:XX单位车辆保险入围招标2. 项目内容:为XX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提供车辆保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3. 项目预算:人民币XX万元(具体金额以投标报价为准)4. 项目周期:自中标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5. 服务区域:全国范围内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具有有效的保险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4. 具有承担本项目所需的业务能力和技术力量,具备良好的服务质量。
5. 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保险业务经验,近三年内无重大保险理赔纠纷。
6. 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保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近三年财务报表;(6)近三年相关保险业务经验证明材料;(7)相关荣誉证书及证明材料。
四、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保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近三年财务报表;(8)近三年相关保险业务经验证明材料;(9)相关荣誉证书及证明材料;(10)投标报价表;(11)服务方案及措施;(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方式等。
3. 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地点,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五、评标标准及方法1. 评标标准:(1)投标报价(30%);(2)投标人资质及业绩(30%);(3)服务方案及措施(30%);(4)其他因素(10%)。
完整版)车辆保险招标文件

完整版)车辆保险招标文件车辆保险招标文件采购项目编号:XXXX年X月采购人:(缺失采购人信息)采购代理机构:(缺失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项目名称:(缺失采购项目名称信息)招标文件目录:第一篇:投标邀请书尊敬的投标人:本次招标活动是为了寻找一家有资质、有经验的保险公司,为我们的车辆提供保险服务。
我们希望能够找到一家价格合理、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我们邀请您参加此次招标活动,希望您能够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请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并按照要求提交文件。
我们期待着与您的合作。
第二篇: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本次采购项目的内容是为我们的车辆购买保险服务。
我们需要一家有资质、有经验的保险公司,能够为我们的车辆提供全面、优质的保险服务。
具体要求如下:1.保险公司必须具有合法的保险业务经营资质。
2.保险公司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3.保险公司必须具有丰富的保险服务经验。
4.保险公司的报价必须合理。
5.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必须优秀。
请投标人根据上述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第三篇: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一、评标方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的资质、经验、报价、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中标人。
二、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分:1.资质:30分2.经验:30分3.报价:20分4.服务质量:20分总分为100分,得分最高者中标。
三、无效投标条款1.未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存在重大瑕疵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四、废标条款1.如无人投标或投标文件全部无效,本次招标将被废标。
2.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要求,本次招标将被废标。
第四篇:投标人须知一、投标费用本次招标不收取任何投标费用。
二、投标人1.投标人必须具有合法的保险业务经营资质。
2.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上海保监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保监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6.29
•【字号】沪保监发[2014]103号
•【施行日期】2014.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保监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4〕103号)
各保险机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8号)要求,我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局目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9件(参见附件1),具体文本均可在我局官网上进行查询。
二、本次清理共废止规范性文件25件(参见附件2),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上海保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上海保监局本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保监局
2014年6月29日附件1
上海保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5af72c2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9b.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
(保监发[2000]213号2000年11月6日)
各保险公司:
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地(市)级分支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范围统一由原规定的市区范围内扩大到所在城市所辖区、县。
二、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经营区域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向保监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以取得支持。
四、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强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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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监局发文:规范保险机构参与车险招
投标活动-
财险公司违规竞争将被叫停新业务
近期,上海市场上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政府或企业组织的机动车辆保险招投标活动中,采取变更保险条款费率、赠送附加险等违规手段开展竞争,这种行为违反了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也扰乱了上海保险市场的秩序。
《第一财经日报》于昨日从上海保监局了解到,该监管局在近日已就规范上海市保险机构参与机动车保险招投标活动的相关问题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家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明确表示,今后如发现保险机构在参与车险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保险法》、《行政处罚法》责令该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监管部门在上述通知中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车险招投标时,应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擅自变更条款和费率,如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保监会批准或备案后执行。
在招投标时,应严格按照条款规定使用风险调节系数,不得
通过违规使用风险调节系数的方式变相降低价格。
同时也不得在正式招投标协议之外,以赠送其他险种、扩大保险责任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
各财产保险公司还在上述通知中被要求应按《保险法》及保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真实、准确地核算与记录保费收入和费用支出,同时也被严禁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或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
并且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招投标活动业务管理办法,明确招投标所涉业务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机构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业务管理。
中国财经报
上海保监局重拳出击下发《通知》规范投
连险销售-
继保监会发文规范投连险市场后,记者昨日获悉,上海保监局迅速作出反应,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连保险产
品销售管理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客户选择、渠道管理、信息披露、售后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防范投连保险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上海寿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对此,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各级监管部门频频“出拳”规范投连险市场“可以理解”,投连险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监管部门担心“资本市场持续走好所引起的投连热销背后可能隐藏误导风险”。
据了解,上海保监局此次下发的《通知》涉及四方面内容:包括要求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客户,对客户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筛选,避免将好的产品推销给不合适的客户;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渠道管理,对营销员和代理机构销售人员提出了销售资格和后续培训要求,提升服务质量;要求保险公司规范信息披露,重申了要对费用扣除、犹豫期、计价方法等重要信息进行告知,以便客户全面准确了解产品特点;要求保险公司做好售后服务,提出了100%犹豫期电话回访要求,给予客户账户转换和了解账户价格变动的便利条件,以减少退保并提升持续率。
与此同时,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提醒,投连险投保人及潜在客户,在购买投连产品时应了解投连保险的特性,看是否符合个人保险需求;全面客观掌握产品信息,警惕销售误导;同时积
极配合回访工作,维护自身权利。
该人士指出,投连保险是一个长期产品,投保人应当从长期投资的角度来正确对待投连保险的收益情况,根据资本市场的短期走势进行追加投保或退保都是不科学、不符合产品特性的行为,如果投保人认为风险过高,可运用账户转换功能,将资金暂时放到低风险的固定收益账户。
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