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审计重点内容说明 - 上海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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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沪保监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3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派出机构监管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130号)和《非寿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产险部函〔2004〕159号)的要求,自2005年1月起,我市各公司应按季度定期向我局报送业务分析报告。

该报告制度运行4年来,在全面反映我市非寿险市场情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作用,但仍有不足需待改进。

根据今年中国保监会“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精神,结合保监会加强分类监管、加强数据真实性监管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任到人。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报告的撰写工作,要落实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建立AB角的报告责任人制度。

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二、名称规范。

各公司季度业务分析报告名称统一规范为“某年某季度某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三、内容详实。

各公司应根据《上海市产险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提纲》的有关要求提交分析报告(具体详见附件一)。

四、数据准确。

各公司应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性。

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总责,若发生上报数据不真实,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报送准时。

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报送我局,同时将相关电子文档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沪保监发[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保监发[2011]108号)各在沪人身保险公司、各在沪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市场秩序,上海保监局和上海银监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地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和各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上海保监局、上海银监局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一节合作对象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相互合作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应持审慎的态度,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上海保险代理市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上海保险代理市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上海保险代理市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沪保监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上海保险代理市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沪保监发[2012]22号)各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为维护上海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上海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推动保险代理市场专业化、规范化,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3号)要求,现将本辖区内保险代理业务合规性自查自纠工作部署如下:各保险机构及专业代理公司应按照附件要求,对本机构2012年代理业务合规性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兼业代理机构纳入保险公司自查范畴。

各保险机构及专业代理机构应于2012年5月15日之前,将自查清理工作报告和附件表格报上海保监局(报告及附件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附件电子版一律使用Excel格式)。

报告内容除附件所列明事项外,对于存在的问题应重点分析查找原因并列明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

我局将根据各机构自查自纠情况择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查。

对漏报、瞒报及自查结果与我局检查结果严重不符的公司,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联系人:丁艳雯童沁瑶电话:38656628 38656554传真:3865 6677附件:2012年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自查自纠报告表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2012年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自查自纠报告表填表说明:一、本表填写对象:保险公司由各法人机构上海省级分支机构填写;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由上海法人机构填写。

二、自查对象为辖内的保险公司上海省级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由保险公司上海省级分支机构自查;三、“机构名称”一栏,涉及保险公司上海省级分支机构的,请填写所属支公司名称;涉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无分支机构的直接填写法人机构名称;有分支机构的,分别填写所属分支机构名称;四、“自查机构数量”一栏中,涉及保险公司上海省级分支机构的,请填写所属支公司数量(只填“合计”)及对应的兼业代理机构数量;涉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法人机构在上海且无分支机构的直接填写法人公司情况、有分支机构的则分别填写分支机构情况;。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中介机构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中介机构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中介机构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5.01.05•【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中介机构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派出机构监管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130号)和中国保监会中介部《关于报送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季度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函[2004]53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上海保险中介机构报送监管报表和季度业务分析报告等材料的时间、内容和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时间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

二、报送方式报送材料采用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的必须另以书面形式报送。

各类报送材料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或责任人章。

三、报送材料包括监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季度分析报告。

四、季度分析报告内容(一)总体经营情况分析根据监管报表和财务报表分析公司总体经营情况,对重大事项予以说明。

(二)市场创新情况分析重点分析公司经营理念、经营策略和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情况,及其社会反响,并介绍公司在开展营销、促进服务、提升专业技术以及诚信水平等方面的成功或失败的典型案例。

(三)分支机构及员工情况1、分支机构设立数量和地址,同比变化情况。

2、从业人员数量及同期对比增减情况,持证率及流动管理情况,并分析原因。

3、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1、保险中介市场反映强烈、突出的问题。

2、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异常情况、诉讼情况。

3、存在的潜在风险情况。

4、其他(五)意见和建议对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改进保险中介监管手段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责任落实各保险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季度材料报送工作,落实责任人。

国家审计署针对社会保险专项审计的基本方法与要点

国家审计署针对社会保险专项审计的基本方法与要点

国家审计署针对社会保险专项审计的基本方法与要点一、审计对象与范围社会保险专项审计的对象为涉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单位、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等。

审计范围一般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征缴、支出支付、基金运营、待遇支付等方面。

二、审计目标和重点审计目标是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加强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管和管理。

审计重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投资运营和待遇支付等方面,着重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合法性、准确性、规范性和经济效益等。

三、审计内容和方法1.审计内容(1)征缴方面:审计征收机构的征收制度、征收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准确、规范和及时。

(2)支付方面:审计支付单位的支付制度、支付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准确、规范和及时。

(3)投资运营方面: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单位的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安全、稳健和收益。

(4)待遇支付方面: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的待遇支付单位的待遇支付制度、支付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准确、规范和及时。

2.审计方法(1)文件审计:通过查阅相关文件,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投资运营和待遇支付等情况。

(2)核查抽样: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投资运营和待遇支付等环节进行取样核查,确认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现场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涉及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其征缴、支付、投资运营和待遇支付等具体情况,并核实相关数据和资金流向。

(4)数据比对:对社会保险基金涉及的各项数据进行比对,检查其一致性和准确性。

(5)立案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进行立案审计,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和追责。

四、审计结果和报告审计结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投资运营和待遇支付等方面的问题,以及违规行为和造成损失的责任追究情况等。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2.05
•【字号】沪保监发[2011]122号
•【施行日期】2011.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1]122号)
各在沪保险机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及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81号)的要求,我局对成立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12月31日)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局目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1件(参见附件1)。

二、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我局对《关于换发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沪保监发[2007]12号)和《关于调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监管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沪保监发[2007]129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公布(参见附件2)。

三、本次清理共废止规范性文件72件(参见附件3),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四、全部41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均可在我局外网上进行查询。

附件:1、上海保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的《关于调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监管费收费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换发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全文(略)
3、上海保监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全部有效的41份文件(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附件1:
附件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沪保监发[2013]167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沪保监发[2013]167号)各保险公司:为规范和指导上海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完善开业审批流程,依据《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海保监局制定了《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为规范上海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完善开业审批流程,依据《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上海保监局所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分支机构改建验收参照执行。

二、开业验收报告材料(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三)消防证明或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五)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九)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审计重点及应对策略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审计重点及应对策略
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 原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简称泛鑫公
司)实际控制人陈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江
杰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
陈怡、江杰因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及无期徒刑。
2018年2月5日-6日,中国保监会召开2018年全国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 议提出持续整治市场乱象,做到严查重处。
(一)什么是保险中介渠道业务
保险公司通过以下渠道开展的业务 都是保险中介渠道业务
个人代理人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代理、经纪、公估)
第三方平台等 (互联网)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二)做好四个“专门”
专岗专人
总部要设置中介渠道管理部门和专岗, 指定分管责任人,并报银保监会(追 责到人,谁分管谁担责!)
专项制度
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 息系统管控制度等确保依法合规、 业财真实透明(合规、真实、透明)
专门系统
业务系统、财务系统要真实、准确、 完整覆盖中介业务合作全流程(覆盖 全流程)
专项审计
每年对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就中介业 务进行合规审计和责任追究
(三)开展中介业务做到九个“要”(1)
要与中介在委托合同中约 定相关责任,落实合规责 任,及时纠正中介违法违 规行为
2019年2月,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 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以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加强保险 中介业务的监管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主要通过强化对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各条线的 监管,加强对中介渠道相关主体的全流程监管,涵盖保险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 有利于进一步筑牢防范中介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推动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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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审计重点内容说明
1、审计重点
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准确;
重点审查内容:
(1)专业中介机构是否按照《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特别是明细科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如在“应收账款”下按投保人设置“垫付保费”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按保险公司设置“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按各协作方设置“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

(2)专业中介机构的核算是否符合《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要求,特别是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3)专业中介机构的收入、成本确认方法是否恰当,利润核算是否准确。

代理机构应当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保险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时确认收入;经纪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
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收入;公估机构应当在出具公估报告时确认收入。

法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
2、审计重点:
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
重点审查内容:(主要针对代理、经纪机构)
(1)专业中介机构是否在银行开设了代收保费专户,并将所有代收代付保费、理赔款等客户资金通过该专户进行核算;对于代收的现金保费,需要解付入保费专户,通过转账形式划转给保险公司。

(2)保费专户只能用作核算代收代付保费和理赔款等,不得核算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营业费用。

(3)如果中介机构存在专户使用不规范的现象,应对该现象予以简单描述,如:存在利用专户核算其他业务支出等。

法规依据: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
定》、《企业会计准则》、《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
3、审计重点:
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

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要求,职业责任保险的期限是否连续有效;
重点审查内容:
(1)保险中介机构可以选择缴存营业保证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两者中的一项。

对于缴存保证金的机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列示缴存银行、金额、存款协议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投保责任保险的机构,应当列示保险公司、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单次限额和累积限额、保险期限是否连续;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按照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缴存金额达到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营业保证金不得低于10万元,保险经纪机构的营业保证金不得低于50万元,保险公估机构的营业保证金不得低于10万元。

保证金应当存储到商业银行;
(3)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

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
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额应当满足单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1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和上年营业收入两倍中的较大者;经纪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额应当满足单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1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和上年营业收入两倍中的较大者;公估机构的职业责任保险参照代理机构管理;
(5)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应当保持连续,不得中断;
法规依据: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4、审计重点:
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重点审查内容:
(1)缴费方式: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户名:上海保监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2)缴费金额计算:按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
预缴本年度监管费,待年终决算后计算本年实际应缴纳数进行清缴,即多缴部分可抵扣下年度预缴监管费,不足部分要在下年度预缴监管费中补缴。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不足800元,保险经纪机构不足1200元的基本缴费数的,应一次性缴纳基本缴费数。

(3)缴费时间:每年3月31日前,预缴本年度监管费并清缴上年度监管费。

新批准开业的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应于开业后1个月内缴纳基本缴费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4)应在审计报告中列示:2009年度监管费预缴日期、预缴金额、2009年度应缴金额、是否进行了清缴、清缴金额是多少、清缴日期。

法规依据:
《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关于调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监管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沪保监发[2007]129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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