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民政福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含企业)、厅管协会: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民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31日安徽省民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厅机关派员临时到合肥市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厅机关派员因公临时出差实行报告审批制度。
厅长出差,遵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由厅办公室办理;其他厅领导出差,事先应向厅长报告同意后并告知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办理出差审批单(请从厅网站公共服务表格下载栏打印);处室主要负责人、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须向分管厅领导和厅长报告同意并告知厅办公室,由分管厅领导审批出差审批单;其他工作人员出差,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出差审批单。
出差审批单是差旅费报销的重要凭证,未附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出差审批单的差旅费,厅规划财务处不得给予报销。
第四条厅机关差旅费实行预算管理。
厅规划财务处编制年度厅机关经费预算中明确厅机关年度差旅费支出预算。
第五条厅机关各处室应在厅机关年度预算安排的差旅费额度内,严格控制差旅费使用。
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工伤保险政策安徽税务

工伤保险政策安徽税务
安徽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了工伤保险的省级统筹,这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在税务方面,这意味着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将更加统一和规范。
以下是对工伤保险政策安徽税务方面的概述:
1. 统一缴费标准:安徽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政策,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均按国家基准费率标准执行。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则需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
2. 省级统收统支: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这意味着缴费、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等方面都将实现全省统一,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3. 动态调整:当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9个月左右时,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调整基准费率或允许地市申请上调本地区基准费率等措施,以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和基金的安全可持续运行。
4. 税务部门的角色:在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过程中,税务部门将扮演重要角色。
根据相关政策,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确保缴费人依法缴费,同时也将提供便捷的缴费服务。
5. 待遇标准统一:全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待遇享受等细节,应遵循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发布的最新通知和规定。
缴费人和用人单位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依法合规参加工伤保险,确保自身权益。
如有具体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通过官方渠道获取最新信息。
【案例解析】政府补助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政府补助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及填报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版,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有专门的政府补助相关纳税调整栏目,但是该表的填报说明专门声明: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政府补助征税的情况,对于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暂不涉及。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分类 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计量 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说明:与2006版准则相比,2017版准则允许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1)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确认为递延收益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2.相关资产提前处置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有规范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发生的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支出按规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先后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
本文,笔者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须注意的事项进行提示,以供纳税人参考,防范纳税风险的发生。
一、年度利润总额按统一会计制度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而财税〔2008〕160号文第一条则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很显然,财税〔2008〕160号文除了重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之外,特别强调:年度会计利润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这也就意味站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如果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0或者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的规定,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任务的通知 (6)国度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结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方法的通知8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任务的通知 (11)浙江省中央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效果的通知 (13)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效果的通知 (15)关于企业所得税假定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7)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度税务局、中央税务局,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扬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证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同意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结合会赞同,决议在全国一致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排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排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践安排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方法。
〔一〕实践安排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详细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依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最低工资规范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越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缺乏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征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缺乏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缺乏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消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缮修配劳务取得的支出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支出之和到达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消费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批发〕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支出。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 账务处理[修订]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 账务处理[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af370375bd64783e09122bf4.png)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账务处理[修订]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账务处理现行规定公司安置残疾人员10人以上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才有资格退税,增值税退税额以安置的残疾人一年35000元/人的标准退税,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支付的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
先征税款: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后退税款: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福利企业有应纳税所得额,就应交企业所得税。
所不同的是,福利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发放给福利(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作为可扣除项目双倍扣除(一般企业只能扣一次,福利企业可以扣两次)对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在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纳税调减进行处理的。
需要提供资料:残疾证、用工合同、工资单、基本保险缴纳证明以及适合残疾人的岗位等相关的资料。
福利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不用做任何账务处理,只是在所得税汇缴时将其实发工资加一倍在所得税前扣除就行了。
记住需要税务部门审批呀~~~追问那当月如果做借:生产成本-残工工资贷:其他应收款对不对呢,回答会计核算的是真实的经营成果,企业的实际利润。
而加计扣除是税收优惠。
会计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处理账务,在申报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报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税款时,应当: 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期末,企业应当将“补贴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补贴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关于补充问题。
对于补贴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交纳企业所得税,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和收入性质来确定。
对于增值税返还款,一般应当计入应税所得额中交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7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除外,都应并入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成本费用部分

三、费用—保险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有关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经请示市政 府同意,我市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津财税政〔2009〕2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22
三、费用—保险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 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不得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 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 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 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3
一、企业有关合理支出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 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 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 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8
二、成本税金支出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 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 其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管理费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15
三、费用—工资薪金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 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 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 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 其他支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001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现通知如下: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是指: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民政福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民政福利企业,企业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函﹝2003﹞261号
【发文日期】2003-06-19
【实施时间】2003-06-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不少地方询问,一些过去由民政部门、街道举办的福利企业,由于企业改制等原因,其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对于这部分企业能否继续享受民政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精神,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原民政部门和街道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改制后凡安置“四残”人员仍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继续享受民政福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可参照民政部门和街道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