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不动产登记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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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进行登记,以确认不动产权益的归属和交易的合法性,保障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制度安排。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出现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

在古代,土地属于权贵阶层所有,没有普及的土地登记制度。

而随着社会迅速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日益复杂的不动产交易需求,使得不动产登记制度越来越重要。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认不动产权益的归属和交易的合法性。

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明确土地和房屋的产权归属,确保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登记制度能够提供权利的清晰性和可追溯性,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担保,并有效减少不动产争议和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国家需要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律,明确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效力。

同时,还需要制定不动产权证明的规定,确保登记的权益得到合法有效的证明。

其次,国家需要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专业的登记服务,确保登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此外,还需要建立科技化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交易服务,提高登记的效率和便利性。

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首先,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清晰、透明且有序的不动产权益交易体系,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提供这样的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

其次,不动产登记制度是金融机构的重要依据。

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业务时,需要依靠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质押和抵押,以获取对不动产权益的担保,保障资金的安全性。

再次,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为政府提供有力的土地资源管理工具,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林地使用权登记、草原使用权登记等。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程序的要求,保证登记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分级管理,上下联动。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性的统一管理,省级、地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登记管理。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依托,实现公开、透明、高效和便民的服务。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保护不动产权益,注重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库,提供便捷的查询和服务。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应当注重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培训体系的建设,提高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惩处机制,严厉打击不动产登记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享受不动产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接受不动产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及时处理申请和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程序的要求,审核申请材料,确保登记实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制定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明确工作责任和流程,确保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登记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履行公告、征收等程序。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符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汇编

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汇编

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汇编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财产权利的登记管理制度。

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2007年开始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并于2017年不动产登记法正式施行。

为了更好地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和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加强监管和规范操作。

下面将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汇编。

一、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法是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法律,于2017年3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规明确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法定目的、登记义务人、登记权利和登记义务等基本内容,同时规定了登记部门的组织和职责。

该法对于保护不动产权益、促进不动产交易和担保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方面的基础法律,其中包含了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的登记管理程序和标准。

同时,土地管理法对不动产登记的程序、费用等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办法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法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于201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与受理、登记事项与登记簿册、登记结果及其证明等内容。

该办法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保证了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不动产登记的组织管理、登记原则和登记程序等作出规范。

该条例强调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了登记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推进和完善具有指导性作用。

五、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于2015年8月1日开始实施,主要针对房地产的登记管理提供了指导。

该办法规定了房地产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确保了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性。

该办法还强调了登记信息的保密和完整性,并对违反登记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以上是我国不动产登记方面的主要政策法规。

2022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试题及答案(最新)1、[试题]下列不属于不动产物权的是( )。

A.所有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D.生存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范围。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参见教材P130。

2、[试题]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 )承担。

A.转让方B.销售代理人C.受让方D.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的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参见教材P104。

3、[试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有( )。

A.继承取得不动产B.购买新建商品住房C.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取得不动产D.抵押不动产。

E,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答案】ACE【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不动产登记程序。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参见教材P160。

4、[试题]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 ( )。

A.预告登记B.更正登记C.异议登记D.房屋抵押权登记【答案】D【解析】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参考:《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第7章不动产登记制度与政策。

5、[试题]将税种分为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是依据( )不同来划分的。

A.课税主体B.课税对象C.税基D.税率【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税收制度及构成要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确保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确定性和稳定性,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秩序。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的收集、整理、保存、提供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公开性,并定期更新、归档登记信息。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不动产相关数据,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告制度,定期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严禁泄露、篡改、买卖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登记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接受不动产权利人或者代理人的登记申请,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审核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在办理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应当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登记查询服务,确保其随时享有自己的不动产权利的查阅权。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登记信息的备案和归档,确保登记信息的长期保存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和分类体系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包括不动产的基本情况、权利人的基本信息、不动产权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保护登记信息的安全。

不动产工作规章制度

不动产工作规章制度

不动产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工作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不动产市场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不动产工作是指涉及不动产登记、产权交易、评估测绘和监管等领域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不动产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所有从事不动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不动产市场秩序。

第五条不动产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不动产权益,加强管理与监督,促进不动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第六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登记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不动产的名称、性质、权利人、权利种类、面积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主体包括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相关权利人。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登记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核查和更新。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提供便民服务。

第三章不动产交易第十三条不动产交易是指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抵押、租赁等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等权、等量的原则,合法合规进行。

第十五条不动产交易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

第十六条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应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避免发生意外伤害和物质损失。

第十七条不动产交易应当依法交纳相关税费,避免逃税和漏税行为。

第十八条不动产交易中应当对不动产权属进行充分调查,保证交易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不动产交易中如发生涉诉纷争,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不动产评估第二十条不动产评估是指对不动产进行价值评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4讲模拟试卷一(解析)4

第4讲模拟试卷一(解析)4

38.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评估。

( )【答案】×【解析】《房屋征收条例》规定:“①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②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考点来源】《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第3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与政策。

39.居住区的规模包括人口及用地两个方面,以用地数作为规模的标志。

( )【答案】×【解析】居住区的规模包括人口及用地两个方面,以人口数作为规模的标志。

【考点来源】《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第1章规划知识。

40.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

( )【答案】√【解析】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

【考点来源】《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第12章法律知识。

四、综合分析题(共3大题,15小题,每小题2分,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符合题意,请在答题卡上涂黑其相应的编号。

全部选对的,得2分;错选或多选的,不得分;少选且选择正确的,每个选项得0.5分)(一)2014年1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依法取得某市某区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投资7000万元人民币开发商品住宅。

甲公司委托乙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乙机构) 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

被拆迁人李某就其房屋的性质与甲公司未能协商一致。

该项目于2015年4月1日动工,由丙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承包施工。

该区私营企业职工王某以抵押贷款方式,于2015年10月以8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预购了一套60平方米的住宅。

该项目将于2016年3月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王某于2016年5月将该套住宅转让给他人,售房收入54万元。

1.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 )与甲公司签订。

A.该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B.该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C.该区人民政府D.该市人民政府【答案】A【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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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不动产登记制度与政策第一节不动产登记概述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范围(一)不动产登记概念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登记范围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是: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二、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规定(一)不动产登记载体不动产登记的载体有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1.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法律规定应予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2.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给权利人或登记申请人作为其享有权利或已办理登记的凭证,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如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不动产物权生效时间1.法定生效,即根据法律规定物权生效。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生效时间为,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生效,如房屋买卖、房地产抵押。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基于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只要事实行为发生,不经登记,物权变动也发生效力:(1)因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权利人”,如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的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

权利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利害关系人”,包括交易的当事人,也包括与登记权利人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人。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类型和程序一、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一)按照登记的效力分类1.本登记。

本登记是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等法律事实进行的登记,具有终局、确定的效力,本登记包括:(1)首次登记,指不动产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包括土地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

由于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可以不办理登记,土地的初始登记仅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转移时进行的登记。

转移登记仅适用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抵押权等其他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形,不适用于土地所有权。

(3)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归属的主体不变,而只是物权的内容、客体等发生变化时所为的登记。

如不动产的面积发生变化、权利人名称发生变化时,应申请变更登记。

(4)注销登记,是指因法定或约定之原因使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归于消灭或因自然的、人为的原因使不动产本身灭失时进行的一种登记。

如抵押权已实现,应申请抵押权注销等。

(5)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同时对真正权利进行登记。

异议登记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计入登记簿中,其法律效力是使登记簿所记载权利失去推定的效力。

《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6)查封登记查封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配合人民法院对指定不动产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注记,以限制权利人处分被查封的不动产的行为。

被查封、预查封的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2.预登记。

是指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登记,其不具有终局、确定的效力,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如预告商品房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按照登记的物权分类1.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所有权及相关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如发生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以房屋出资入股,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所有权是对物独占的支配权,其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不动产他项权利登记——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他项权利及相关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不动产他项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不动产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不动产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不动产担保物权为抵押权。

抵押权又分为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①一般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名称(姓名)、被担保债权数额和登记时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②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予以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物权法》还将在建工程抵押纳入抵押权登记的范畴。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一)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6)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7)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三、不动产登记程序(一)申请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

不动产登记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

即申请不动产登记原则上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特殊情形下,也可以单方申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二)受理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三)登簿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

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四、不动产登记收费不动产登记收费包括不动产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

2016年12月6日,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

(一)不动产登记费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1)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3)不动产变更登记;(4)住宅及其建设用地抵押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5)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地役权;(6)抵押权。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上述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1.下列情形减半收费,且不收取第一本工本费:(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2.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的是:(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收取登记费);(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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