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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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解释2】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解释3】(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 益”为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而担 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不以物的占有为前提,质押权、留 置权虽移转占有,但这种占有的目的在于权利保持和 公示,而非在于标的物的使用;(2)用益物权除地 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3)用 益物权是他物权、有期限物权,所有权则没有期限的 问题。
注会经济法
Hale Waihona Puke 郑州经贸 【案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 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设高层建 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100万元。双方于 2009年4月1日签订了地役权合同,于4月10日办理了 地役权登记手续。乙的土地属于供役地,甲的土地属 于需役地。在本题中:(1)地役权自4月1日生效; (2)如果甲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则地役 权一并转让,丙可以向乙主张地役权;(3)如果乙 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丁,由于地役权进行了登 记,则甲可以向丁主张地役权;如果地役权未经登记, 且丁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甲不能向丁主张地 役权。
• 【例题· 多选题】甲、乙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 块建设用地,并各盖了10层办公楼,乙临街,甲在其 后,甲的后院有一个小出口。但甲为了车队出入更方 便,遂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西侧宽5米、长 150米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专留给甲的车队通行,期限 20年,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100万元。双方签 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两年后,甲将办公楼卖 给了丙、丁各4、6层,乙将办公楼卖给了戊、寅两家 单位各4、6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 正确的是( )。 • A、丙可以向戊主张通行的权利 B、丙可以向寅 主张通行的权利 • C、丁可以向戊主张通行的权利 D、丁可以向寅 主张通行的权利 • 【答案】ABCD • 【解析】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 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
用益物权包括哪些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时设立。
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5、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是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
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
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用益物权的内容

用益物权的内容房绍坤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
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
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
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
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
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
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
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
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
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
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
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
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
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
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
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
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
一些用益物权的知识

一、用益物权概说(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为目的(使用价值)的物权,为用益物权。
323(物117):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注意:实证法上并无针对动产的用益物权类型,条文中的“动产”二字实为赘文。
可以处分用益物权本身,但是不能处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二)用益物权的类型《物权法》上详细规定的法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地役权;《民法典》为解决当前社会中特定群体的居住困境和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新增两项用益物权:居住权、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下亦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以及捕捞权等,传统上一般将这类权利归入“准物权”;海域使用权亦属用益物权,由特别法详细规定。
(三)用益物权的功能用益物权可使得需要使用某物之人能够以较低对价实现目的,亦可使得所有权人在不消灭所有权的前提下获得一定对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1款: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31(《物权法》12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才能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承包方式《承包法》规定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承包形式,但只有通过“家庭承包”才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的是“土地经营权”。
规范基础:《承包法》第16条:(1款)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款)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48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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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与取得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
(1)出让
(2)出租
以出租方式设立基地使用权与基地使用权出让 的区别是:①基地使用权出租的原因关系是租赁; 而基地使用权出让的原因关系实质上是基地使用权 买卖。②基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所有人向基地使用 权人定期收取地租;基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所有人 向基地使用权人一次性收取出让金,出让金实质是 基地使用权出让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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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地使用权
一、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 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即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
(二)特征
①基地使用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为占有、 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是他物权。
②基地使用权是限制物权。 ③基地使用权是以利用土地的使用价值为目
第三章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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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设立
(一)我国现行用益物权的类型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水资源法等法律,现行用益 物权的类型包括: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 草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 使用权及水资源使用权等,还包括渔业权、 采矿权等准用益物权。
④农地使用权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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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地使用权的期限及限制
(一)期限
《物权法》(草案)第二百三十 六条规定: 农地使用权的期限为五 十年。既存的农地使用权,其期限短 于五十年的,延长为五十年。
第三节、用益物权

(三)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依据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义务: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2.地役权的期限
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地役权的消灭
第146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
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147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附着在上面 的建筑物所有权的流转规则
房随地走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五)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 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不同 4.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
5.相邻关系无偿,无期限
• 【例题· 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相邻。甲 公司为通行方便,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甲 公司借用乙公司的部分道路,甲公司每年 向乙公司支付一定费用。下列说法正确的 有( )。 A.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设立了通 行地役权 B.甲公司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C.乙公司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D.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不相邻,则不 能设立地役权
第三节、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基本理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地役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 (1)注重物的使用和收益,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建设用地使用权 (2)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 (3)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4)地役权
对用益物权的理解

对用益物权的理解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物权,其主要特点是权利人只享有物权的使用、收益或处分权,而不享有物权的占有权。
用益物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其权利人可以在不占有物权的情况下享有物权的利益。
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有两种,即地役权和担保物权。
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包括地役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为担保,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用益物权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协议和法律。
协议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约定用益物权的内容和范围。
法律是指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等。
用益物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享有物权的使用、收益或处分权,可以对物权进行合法的使用、收益或处分。
其次,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在不占有物权的情况下享有物权的利益,这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可以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再次,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人对物权的使用、收益或处分,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让或者让与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总之,用益物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其主要特点是权利人只享有物权的使用、收益或处分权,而不享有物权的占有权。
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有地役权和担保物权,其产生方式主要有协议和法律。
用益物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权利人可以享有物权的使用、收益或处分权,可以在不占有物权的情况下享有物权的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人对物权的使用、收益或处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让或者让与自己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用益物权(3篇)

第1篇一、引言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用益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对于促进物的合理利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设立与消灭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1. 定义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2)权利具有独立性,不受他物权的影响;(3)权利具有期限性,一般有明确的期限。
2.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章对用益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等。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1.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家庭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活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造住宅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4.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土地设定限制,使其为特定目的而使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地役权包括通行地役权、排水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
5.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用于开发利用海域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海域养殖权、海域捕捞权等。
四、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消灭1. 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物权的标的物合法;(2)权利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用益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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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
《民法典》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包含着诸多权利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经营权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自主权,也称经营决策权。
它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决定干什么,干多少,怎样干的权利。
给予承包方经营自主权,就可使他们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关心生产、销售情况,收益与经营效果挂钩。
但应当注意的是,承包方虽然可以决定干什么、怎么干,但是承包经营自主权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不能利用经营自主权进行非法经营,否则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收益权。
它是指通过自主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
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或者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承包人拥有。
(3)收益的处分权。
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对自己经营的收
益自行予以处理,可以留给自己或者送给别人,也可以当作商品将其出售。
(4)流转权。
它是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5)优先承包权。
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或者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6)继承权。
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约定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占有和使用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为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最主要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
例如,限定房屋的高度、限制房屋
的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时不得超出该项范围。
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使用土地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实现其权利,自然以占有土地为前提;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准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
2、权利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
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既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则其必须与建筑物共命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是,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当事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做了限制,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2)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此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
另外,当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3)出租。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仍须向土地所有人履行义务。
但是,通过土地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才可以转让、抵押、出租: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②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④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在其他情况下,通过划拨土地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3、附属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其地基范围内进行非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如修筑围墙、种植花木、养殖等。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以及其他附着物,其所有权应当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立法例上有认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取回权。
但取回难免会使物受到毁损,而且即使取回后恢复土地的原状,也往往对土地不利,从社会
的利益上看是有害的。
因此,立法例上又往往确认土地所有人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以购买权补救之,即土地所有人以时价购买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时,地上权人不得拒绝。
这种购买权是否行使,由土地所有人决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勉强;而且该项购买权一旦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不得再行使其取回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另一方面,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宅基地使用权
(1)占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便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
对于宅基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处理,不得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2)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
宅
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
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4)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
因房屋和宅基地连为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
(四)、地役权
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的分类:(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
后者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
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
(四)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
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
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
(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
5、支撑地役权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
6、放牧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
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
8、排污地役权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用益物权还有担保物权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应该区分开来对待,用益物权还有担保物权的区别包括存续期间的不同,标的物的不同,课题价值形态的变化产生的影响不同,设立的目的也不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