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内容概述
《民法典》重点修改条文解读--物权编--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第2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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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条文
二 修改背景
目 三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录四 案例解读Fra bibliotekCONTENTS
一、法律条文
一、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对于共有部分的权属性质及应如何管理使用问题,《物业管理条例》作了具 体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37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 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因而建设单位在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中,以及在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的初 期,因掌握着物业服务管理权,该企业有时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利 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建设单位擅自改变物业小区的土地用途,将共有 部分占为己有,用于出租营利。例如,将本已计入房价的屋顶、一楼空地加 价出售,在业主的共有部分(如本属于业主的停车位、楼顶)上设定专有使 用权而收取使用费。
四、案例解读
故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物业管理区域的经营性收益的70%,系在考 虑到XX物业公司经营性支出费用的基础上提出的,具有合理性。此外,由于 联通公司和移动公司与XX物业公司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并非物业管理合同, 因此,联通公司和移动公司按照约定支付给XX物业公司的各种形式的费用, 其实质上是租金,并非物业管理费用。XX物业公司不得主张该费用为物业管 理费。
三、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第四百四十八条 第四百四十九条 第四百五十条 第四百五十一条 第四百五十二条 第四百五十三条 第四百五十四条 第四百五十五条
第五分编 占有
第四百五十八条 第四百五十九条 第四百六十条 第四百六十一条 第四百六十二条
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三百四十六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九条 第三百五十条 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三百五十二条
第三百六十二条 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三百六十五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 第三百六十七条 第三百六十八条 第三百六十九条 第三百七十条 第三百七十一条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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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条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百七十四条 第三百七十五条 第三百七十六条 第三百七十七条 第三百七十八条 第三百七十九条 第三百八十条
第十六章 一 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十九章 留 置权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三百九十三条
民法典配套理解与适用系列的十一本书囫囵吞枣的听了一遍,这套书籍是人民法院出版社难得的精品书籍, 下步准备有重点性的、选择性选择一些章节进行研读,该套书籍作为资料留存。
关于占有制度读着有些吃力各种情况的竞合交错勉强看完,找本书再仔细研究研究占有制度的内在机理和法 律价值。
目录分析
第十章 一般规定
《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变动对照表之物权编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变动对照表之物权编
对照法律及司法解释
民法典
物权法
第二编物权
第一编总则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开讲-专家解读物权编

民法典开讲:专家解读物权编一、老人“以房养老”获得更好法律保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梅夏英表示,此次民法典(草案)增设的居住权,是指在房屋上设定一个较为固定的、对抗效力更强的用益物权,拥有居住权的人可以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房屋所有权依然属于房主.目前,在居住领域更为常见的方式是房屋买卖和租赁.相比之下,居住权能使居住者得到更多的保障,其权利期限可不设上限,一直居住至离世为止.同时由于居住权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让他人能清楚地知道居住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完成权利公示后,形成的居住关系更加稳定.此前,有机构推出“以房养老”模式,老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机构,并通过合同约定老人既能获得一笔售房款,还可以在房屋中居住到去世为止.若草案获得通过,选择“以房养老”方式的老人,便可以通过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居住权,让晚年获得更好的保障.居住权规则的出台,为住房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制度选择.它能够发挥房屋的保障作用,让闲置的房屋物尽其用,同时也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一个相对固定的居所,实现住有所居.二、确立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草案》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我国在产权保护方面有一次重大进步,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的立法工作在坚定不移地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和理念.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完善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所有权分编中,立法框架沿袭了物权法的结构.同时,结合近些年来人民普遍反映的难题和新冠疫情防控实践,重点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进行了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明确了居委会对业主大会的设立和选举工作的指导和协助的义务.草案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在征收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三)明确了物业和业主对于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的相关责任.第二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二百八十六条第1款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这是由新冠疫情期间发生的管理问题,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作出的规定.笔者认为,尽管这是管理型规范,但与刑法产生呼应,避免了类似事件直接入刑,增加了执法的柔性,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统一.(四)业主表决事项的门槛被降低.表决事项由原来的七项增加为现在的九项,新增了(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第五项中的使用和筹集维修资金,分裂为(五)使用资金和(六)筹集资金两项,并规定了不一样的表决比例.“使用资金”延续了物权法的双三分之二制度.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筹集资金”采取了经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制度.这样算下来就相当于占专有面积和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既可以事项相应行为.比照原来的三分之二要求有所降低.四、非典型担保是完善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抓手为优化营商环境,草案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对担保物权制度做了较大修订.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非典型担保的担保功能.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一般是指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二是简化了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草案第四百条对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项做了简化,把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简化为名称和数量等情况;第四百二十七条把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简化为名称和数量,质量和状况不作要求.三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受偿规则.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而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删除了前述条款第一项中“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规定.这个是信息技术发展给管理上带来极大便利,使得情况发生了变化,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欺诈行为可以第一时间被发现,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五、自动续期、“居住权”、“三权分置”是完善用益物权制度的亮点用益物权是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于用益物权进行了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条第1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二是增加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这是物权编比物权法增加的一章,共6条.居住权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应当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居住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要件.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看前面很像是租赁关系,但是后面的规定由于租赁有差异,比如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三是在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中落实“三权分置”的改革要求.为了解决农村问题,提出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物权编在第十一章对此做了明确对规定.。
物权对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对抗是指权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他人侵犯其物权的行为进行阻止和抵抗的行为。
在我国,物权对抗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围绕物权对抗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公民提供参考。
二、物权概述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其中,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全面支配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对他人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 物权的特征(1)物权具有绝对性。
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独立行使物权,无需他人同意。
(2)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对其物权的干涉,他人不得侵犯物权人的权利。
(3)物权具有追及力。
物权人对其物权的标的物具有追及权,无论标的物转移多少次,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到最终的占有人。
三、物权对抗的法律规定1. 物权登记对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当作为不动产权利的依据。
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意味着,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抵押等,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物权公示对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示。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有交付、占有、登记等。
未经公示的动产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物权优先权(1)抵押权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债务。
抵押权优先权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有权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价值。
(2)质权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债务。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Word最新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通过整理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相关文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观看!《民法典》第二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二篇物权,共259条)一、物权编七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主要知识点梳理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典》干货之物权编所有权

《民法典》干货之物权编所有权《民法典》针对所有权部分的调整和修改较多,总体上加强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老师加油将就《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中的所有权部分的内容,与其他现行的相关(旧)法进行比对,摘编其中的差异和重点予以说明,提供大家学习参考。
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增加了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应依法的规定;增加了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给予指导和协助的责任。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权法》:第二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调整业主决策比例,强化业主权利相比物权法,《民法典》对于选聘、解聘物业服务者等一般事项,降低了对决策业主人数的要求,仅要求“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即可,使这类事项的决策变得更容易通过;而对于特殊事项,则把决策人数从“双三分之二”上调到“双四分之三”;同时,增加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作为一项新的决策事项,将“使用和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分离,并对应不同业主决策人数要求。
这些变动既细化了住宅用地用途,又调整了不同决策事项的最低人数,强化了业主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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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内容概述
民法典物权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则与制度。
本编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获取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物权的概念、性质和法定效力等基本原则。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内容,所有权人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
第二章所有权主要规定了所有权的取得、保护和终止等问题。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依法取得、依照习惯规定取得和依法划分取得等。
保护所有权的措施包括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排除妨害、禁止侵害等。
所有权可以通过占有物、法定继承、遗赠、赠与、合同等方式终止。
第三章用益物权主要规定了用益物权的种类、设立、行使和终止等问题。
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
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不动产上设立的一种权益,可以享有使用、收益和限制他人对其不动产的权利。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财产,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给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章担保物权主要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种类、设立、行使和终止等问题。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财产,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抵押权和质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财产,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五章占有主要规定了占有的概念、形式和保护等问题。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占有可以通过占有的事实、占有的习惯和占有的合法依据等方式取得。
占有受法律保护,占有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的干扰和侵害。
第六章获取所有权主要规定了通过物的交付和物的凭证转让等方式获取所有权的具体要求。
物的交付是指卖方将物交付给买方,所有权随之转移。
物的凭证转让是指通过凭证转让的方式转移物的所有权,包括票据、股权和金融衍生品等。
第七章宅基地使用权主要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行使和终止等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依法对宅
基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批准、协商、法定继承和划拨等方式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对宅基地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
民法典物权编是对物权制度进行规范和保护的法律规定。
通过规定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获取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具体内容,为公民和法人的物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维护了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