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小绞车管理规定
小绞车管理规定(煤矿)

小绞车管理规定(煤矿)一、新安装小绞车必须由技术科专业人员进行选型设计,科长审批,矿总工程师批准,小电绞的安装、回收原则由机电科负责。
安装设计中,要明确标注绞车硐室尺寸、绞车型号、控制设备型号、绞车安装地点、安装尺寸、照明和信号的安装位置、钢丝绳型号、长度、最大载荷量、绳头的连接方式,以及下山安全设施(车档、安全门、地滚的安装尺寸和具体要求等)。
二、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和斜巷角度大于15°的小绞车应安装在混凝土基础上,临时使用且牵引斜巷的角度不大于15°,载荷小于绞车额定值负载的四分之三时,可以采用压两戗柱固定,压戗柱的固定情况,必须经常检查。
三、所有小绞车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安装质量标准要求,安装竣工后应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小绞车牵引斜长超过15m 时,都必须安装声光信号,信号线应采用橡套电缆,并且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绞车电源开关必须采用远控按钮操作。
五、绞车管理要专人包机,谁使用谁管理,保持完好,绞车离合、制动系统、护绳板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
否则,不准使用。
提升车辆的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必须符合要求,挂车要用保险钩头或马蹬,倾角大于12°时要用保险绳。
六、小绞车在使用中必须实行班检查和日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班检查由司机负责,日检查由维护员负责。
七、对绞车要实行定期维修,禁止在井下倒换使用或超周期使用。
上井大修后的小绞车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
八、小绞车司机要固定专人,经过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不准无证开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严禁超载提运,严禁不送电放车。
九、小绞车提升的钢丝绳和保险绳必须严格执行日检查制度,由使用单位的维护员负责,特殊情况(出现异常变化,维护员掌握不准时)汇报调度室,指定机电专职检绳员现场签定。
在绞车使用现场建有钢丝绳检验记录本,每天将验绳的情况详细记录在上面。
十、所有使用绞车的地点,必须建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绞车技术特征牌板。
小绞车管理制度范本

小绞车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小绞车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小绞车使用的岗位、人员。
二、职责与权限1. 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小绞车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
2. 相关部门负责购买、验收及维修小绞车,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3. 使用单位负责指派专业人员操作小绞车,并保证其操作技能合格。
4. 操作人员负责严格遵循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三、小绞车的操作规程1. 操作人员在使用小绞车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如有疲劳、饮酒等情况禁止操作。
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小绞车的使用说明书,了解其工作原理和安全操作要求。
3.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头盔、防护手套等。
4. 操作人员必须在小绞车操作区域内设置警示标识,确保他人不进入操作区域。
5.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进行操作,禁止擅自改变小绞车的工作状态。
6. 操作人员在操作小绞车过程中,禁止长时间连续操作,必须适时休息,防止疲劳导致错误操作。
四、小绞车的维护与保养1. 维修部门必须制定小绞车的定期检测与维护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维修与保养工作。
2. 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熟练的维修技能,定期对小绞车进行检测,确保其工作正常。
3. 维修人员在维修小绞车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4. 操作人员要定期清洗小绞车设备,清除临时存在的杂物,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5. 维修部门必须及时处理小绞车的故障问题,确保其能够正常工作。
五、事故与应急处置1. 发生小绞车操作事故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上级报告。
2. 发生事故后,操作人员应对现场进行封锁与标识,确保其他人员不进入事故区域。
3. 上级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发生事故后,相关人员要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并提供所需的协助和材料。
六、培训与考核1. 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小绞车操作培训,并进行定期的安全知识培训。
煤矿井下小绞车管理规范

鹤煤公司井下小绞车安全准运证管理规范一、本管理规范适用于井下1.6m以下绞车的各类斜坡轨道运输。
二、各矿机运科负责组织矿安检科和使用区队对小绞车的安全性能、安装质量及位置、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轨道及道岔质量、和电气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机运科发放《安全准运证》。
不经过检查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小绞车,不得运行。
三、《安全准运证》由鹤煤公司测试中心统一监制,其有效期为6个月。
公司机电部、测试中心负责对各矿《井下小绞车安全准运证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达不到《检查验收标准》的小绞车,停止运行,并吊销其《安全准运证》。
四、矿机运科、安检科负责对各类小绞车的日常运行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安全运行标准的,必须摘牌整顿停止运行,待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准挂牌恢复运行。
半年时间内,矿井累计2次被公司检查出不符合运行标准而停运的绞车,将取消矿机运科发放《安全准运证》的资格,由测试中心对该矿绞车组织验收发证。
五、各矿必须根据本管理规范制定符合本矿实际情况的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六、斜巷运输系统其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牵引车数必须经过使用单位有资质的技术人员设计计算。
设计计算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应存档备查。
矿井和各单位必须及时建立格式统一的斜巷管理台账,登记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包机人;使用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
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
斜巷管理台账由各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建立,由矿机运科负责汇总整理。
台账的内容要完全整结,数据准备,与现场实际相符。
七、小绞车使用前必须按以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的,严禁发放《安全准运证》、严禁运行。
八、检查验收标准(一)绞车检查标准1、小绞车发放审批由矿设备组具体负责,使用单位要检查领用绞车的完好情况和设备编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任一项不合格均不得使用。
煤矿小绞车使用管理规定

煤矿小绞车使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小绞车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小绞车提升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小绞车定义小绞车是指各种内齿轮调度绞车及滚筒直径小于1.2m的运搬绞车。
二、小绞车的管理1.小绞车提升运输设备完好和设施规范管理由机电管理部负责,小绞车提升运输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小绞车嗣室、车场、轨道、斜巷、阻车器和挡车栏装置等技术方案设计由机电管理部负责。
2.机电管理部是小绞车提升运输管理职能部门,机电管理部机械主管分管小绞车提升运输工作。
3.机电管理部对小绞车的使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帐、卡、物、牌板管理四对口。
4.小绞车必须做到挂牌管理,牌板上注明小绞车型号、用途、使用地点、坡度、长度、钢丝绳规格、牵引车数、包机人等内容。
三、小绞车的安装1.小绞车安装必须经过工程技术部和机电管理部设计,内容包括:小绞车的固定方式、安装位置、碉室尺寸、车场形式、牵引方式、钢丝绳规格、一次牵引矿车数、阻车器和挡车栏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数量。
经机电副处长组织相关业务职能部门集体会审后实施。
2.小绞车安装由使用单位负责。
3.小绞车安装后由机电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机电管理部发给小绞车准运证方准使用,使用单位必须将小绞车准运证挂在现场,否则严禁使用小绞车。
4.安装在轨道旁的小绞车,其机体最突出部位距运行矿车的最小安装距离不小于500mm,安装要稳定牢固,操作方便。
5.小绞车应按下列规定安装(1)小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要平稳牢固,方便操作。
(2)搬运综采、综掘设备的小绞车,其安装方式按综采、综掘设备安装作业规程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3)使用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小绞车,应用150#混凝土基础固定,基础规格大于小绞车底座几何尺寸60Omm以上,垂直尺寸不小于800mm,地脚螺栓必须采用标准做法,长度不小于1200mmO(4)小绞车使用期限在6个月以内,必须用18#槽钢制作坚固的底盘,底盘上必须有带防滑护圈的战压柱窝,用标准件螺栓把小绞车底座固定到自加工的底盘上,然后用能压柱和地锚固定。
煤矿绞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绞车安全运行,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绞车及其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
第三条煤矿绞车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矿、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绞车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到人、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煤矿成立绞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矿绞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绞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绞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制定和修订煤矿绞车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协调、监督全矿绞车安全管理工作;(四)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五)组织绞车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六)处理绞车安全事故,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七条煤矿绞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检查组、教育培训组、事故处理组等工作小组。
第八条安全检查组职责:(一)负责对绞车及其配套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二)对绞车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对绞车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九条教育培训组职责:(一)组织绞车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二)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三)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培训水平。
第十条事故处理组职责:(一)负责处理绞车安全事故;(二)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三)对事故责任进行追究。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绞车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二)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绞车操作资格证书;(三)熟悉绞车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四)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等影响操作的疾病。
第十二条绞车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绞车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二)定期检查绞车及其配套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三)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四)不得酒后操作绞车;(五)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煤矿井下绞车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绞车运输安全管理规定1、新安装的绞车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运行后,提人的每年进行一次测试,提物的每3年进行一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2、主要运输斜巷提升的绞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完善各种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安全可靠,并配齐绞车后备保护装置。
提升人员的绞车必须实现二级制动;3、斜巷提升人员的绞车、人车、连接装置,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测定和试验,具有以下报告: (一)绞车制动力矩测试报告。
(二)连接器检验及三环链检验报告.(三)斜井人车试验报告。
4、建立斜巷运输设备的各种图、牌板、技术履历簿、维修和技术记录档案,明确专人负责.5、斜巷提升人员绞车每班必须配备两名合格的司机,持证上岗,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倾斜巷道运输工作,必须遵守“三固定、四保险"。
6、斜巷提升人员的绞车应有足够的备品配件,如提升钢丝绳、油马达、主泵、副泵、大型减速机、电机等,要有可靠备用关键易损件,如轴承、联轴器、制动电磁阀、溢流阀、安全阀、电控插件等。
7、斜巷运输绞车房内必须悬挂以下制度及图表:(一)绞车司机、把勾工、信号工岗位责任制。
(二)绞车司机、把勾工、信号工操作规程.(三)绞车司机、把勾工、信号工交接班制度.(四)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五)干部上岗制度.(六)绞车司机巡回检查制度。
(七)设备包机制度。
(八)绞车维修制度。
(九)安全保护试验制度.(十)钢丝绳验绳制度.(十一)人车运行制度。
(十二)绞车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技术特征表.(十三)斜巷运输系统图、挡车器图表。
(十四)周期检修制度。
(十五)防火制度8、斜巷运输绞车房内必须有以下记录:(一)绞车运行记录。
(二)司机交接班记录。
(三)钢丝绳检查记录。
(四)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五)人车专项安全检查、检修及手动落闸试验记录。
(六)设备检修记录。
(七)干部上岗记录.(八)要害场所登记记录。
9、主要斜巷运送人员的轨道,必须达到优良品,确保斜井人车安全运行.10、斜巷运送人员的斜井人车必须使用人车信号机,通话要清晰,信号要准确,系统要可靠,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发出停车信号,确保人员运送安全。
煤矿的井下小绞车选型设计及挡车设施使用要求规范

煤矿井下小绞车选型设计与挡车设施使用规X目前我矿井下小绞车使用较普遍,但大多数小绞车在安装过程中没有按规定进展设备选型与安装,造成了绞车的使用不规X,不能使绞车做到安全地运行。
规X化的管理,为了防止绞车运行事故的发生,规X绞车使用管理,特对绞车与挡车设施的使用做如下规定:一、绞车根底施工规定1、综掘队在施工的巷道形成后,生产科要根据巷道今后的使用情况,绘制出巷道剖面图,根据剖面图设计出绞车安装位置,绞车硐室与车场。
2、机电科根据巷道剖面图与提升设备的最大重量进展绞车与钢丝绳选型,拿出绞车选型设计说明书。
3、机电科根据绞车选型设计对井巷中的绞车防护装置、挡车设施进展选型设计,确定绞车防护装置的安装位置与数量。
4、综掘施工队伍根据设计进展绞车硐室的施工与绞车挡车设施的安装,整个工程完工后,调度室要组织相关科室进展验收,不施工上述工程者,该掘进队进尺不能验收,或按工程造价扣除工程费用,另请其他队伍施工。
二、绞车管理规定1、建立七项管理制度⑴安装审批制:新安装设备必须由安装单位编写安装审批单,并经机电矿长批准方可施工。
其内容应包括:安装绞车的型号、地点、安装日期、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并有平面布置图和巷道坡度图,并严格按审批单中的技术要求进展施工安装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安装的设备必须是具有机电部门所发入井合格证的完好设备。
⑵安装验收制:•安装完毕后,由机电科组织机电、运输和安装单位进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并填写验收单。
⑶使用挂“安全牌制〞,安全牌的内容包括绞车编号、绞车型号、使用单位、维修负责人和“不允许提升〞字样,挂在绞车房内。
⑷操作挂“操作牌制〞,司机持写有本人某某的“操作牌〞挂在“安全牌〞中“不允许提升〞字样的“不〞字上面,方可操作绞车。
⑸使用非本单位的设备时,执行“申请制〞,即使用非本单位的内齿轮绞车等设备时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持手续证明使用该绞车。
⑹提升钢丝绳与保险绳实行“日检制〞,有检查记录并上报有关部门。
绞车规定煤矿安全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绞车事故发生,确保矿井正常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绞车基本要求1. 绞车类型:矿井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绞车。
2. 绞车容量:绞车容量应满足矿井生产需要,并根据矿井井型、井深、井筒直径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
3. 绞车安装:绞车应安装在符合规定要求的井筒内,确保绞车运行稳定。
4. 绞车维护:绞车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绞车性能良好。
5. 绞车操作人员:绞车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熟悉绞车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三、绞车运行管理1. 运行前检查:绞车运行前,操作人员应对绞车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绞车运行安全。
2. 启动程序:绞车启动前,操作人员应确认绞车各部件完好,按下启动按钮,启动绞车。
3. 运行监控: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密切观察绞车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运行,查明原因后进行处理。
4. 停车程序:绞车停车时,操作人员应确认井口无人员作业,按下停车按钮,确保绞车平稳停车。
5. 绞车制动:绞车运行过程中,如需制动,操作人员应按制动按钮,确保绞车平稳制动。
6. 绞车检修:绞车运行一段时间后,应进行检修,确保绞车性能良好。
四、绞车安全操作规程1. 操作人员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熟悉绞车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2. 操作人员应掌握绞车各部件的性能和功能,确保操作准确。
3. 操作人员应遵守绞车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4. 操作人员应密切观察绞车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运行,报告上级。
5. 操作人员应保持井口秩序,确保井口安全。
五、绞车事故处理1. 事故报告:发生绞车事故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运行,报告上级,并保护现场。
2. 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应由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3.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事故总结:事故处理后,应进行事故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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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斜巷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斜巷运输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安全隐患,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相关条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矿斜巷运输系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建立各级“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范围。
第五条明确一名矿级领导负责全矿井运输管理工作,对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成立运输职能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专业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对本矿井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主管,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运输职能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一)负责制定绞车司机、把勾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会同培训部门做好窄轨运输各要害工种的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
(二)负责对运输系统各要害工种的持证上岗、遵章作业等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系统的全面检查及考核工作。
(四)参与斜巷运输安全设施的选型、设计、审查,负责其安装验收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五)负责矿井窄轨运输年、季、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斜巷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
“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质量好、轨道道岔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硐室、有声光兼备报警装置;
“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十条把勾工必须做到“六不挂”即:
1、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
2、联系不清不挂;
3、“四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无措施不挂;
4、物料装车不合格不挂;
5、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
6、斜巷内有行人不挂。
第十一条绞车司机必须做到“六不开”即:
1、绞车不完好不开;
2、钢丝绳不合格不开;
3、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
4、超挂车不开;
5、信号不清不开;
6、“四超”车辆无措施不开。
第十二条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并打停车信号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在斜巷内作业,必须编制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第十五条各斜巷运输系统必须建立齐全的技术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运输斜巷的中部及甩道的轨道曲率半径,必须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
第十七条斜巷运输,需要使用对拉绞车,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严禁在斜巷内摘挂钩。
摘挂钩地点水平段巷道长度不得小于一次串车长度的1.5 倍。
第十八条窄轨和胶带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混合运输巷道,输送机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胶带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
第十九条斜巷内流水不得冲刷道床。
第四章绞车
第二十条绞车安装要符合设计要求,位置要便于操作,滚筒钢丝绳要排列整齐,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
第二十一条绞车出绳方向与牵引方向不一致时,必须使用导向轮。
导向轮直径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40 倍,导向不得超过两次。
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绞车安装基础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说明书要求)。
使用时间3个月及25kw 以下的调度绞车,可以采用“四压两戗”固定方式。
使用四压两戗”固定时,戗柱角应为65°〜75° ,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且牢固可靠; 调度绞车必须设有底盘或底梁。
第二十三条绞车附近30m 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
第五章信号装置
第二十四条斜巷多水平或双勾提升时,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皆须有信号显示。
第二十五条斜巷运输系统的信号要声、光兼备,安装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架),线路吊挂整齐。
第六章钢丝绳、链条及连接装置
第二十六条钢丝绳、链条选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七条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
钢丝绳头应采用插接,插接长度不小于3.5 个捻距。
第二十八条斜巷采用串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长度为略大于一次提升串车的长度(不超过一辆车长度)。
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连,另一端挂在提升串车尾部车辆连接器上并连接牢固。
第二十九条斜巷运输使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绳时,必须用2 倍于其最大静载荷的拉力进行试验。
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 倍于最大静载荷的拉力试验,试验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章斜巷安全设施
第三十条斜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
凡新设计的运输斜巷,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
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
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第三十一条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检修和试验,要做到动作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
第三十二条斜巷串车提升,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勾地点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连锁挡车栏。
连锁挡车栏必须和绞车联锁,两栏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
第三十三条斜巷下车场起坡点和各甩道起坡点必须安设一道常闭远控的挡车栏,把勾工必须在躲避硐室内远控操作,挡车栏正常处于关闭状态,车辆通过时方可打开,车辆通过后自动关闭。
第三十四条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要安设两道常闭挡车栏,第一道距离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第二道距离第一道不超过所提一列车长度加3m,两道挡车栏随掘进或扒装机前移。
第三十五条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5m 安设第一道常闭挡车栏,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 安设第二道常闭挡车栏,此挡车栏随掘进前移。
第三十六条巷道高低起伏,钢丝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压轮,数量以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道或下车场侧帮要装立轮,甩道道芯要装耙绳轮和托绳轮,数量以不磨绳为原则。
第八章轨道质量
第四十四条轨道、道岔铺设必须达到《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合格品标准及以上。
行驶斜巷人行车的轨道、道岔必须达到优良品标准,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不得出现杂拌道和非标准道岔,不同型号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采用异型夹板。
第九章管理制度及人员配备
第三十七条要有计算机绘制的矿井运输系统图,图中要标明各斜巷及其设备、设施的技术参数。
第三十八条运输斜巷,要建立竣工验收制度和运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九条必须建立严格的斜巷轨道运输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斜巷设备设施等处于完好状态,具体负责人和设备设施包保牌要悬挂在现场。
第四十条斜巷各车场均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等。
第四十一条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工种人员并持证上岗,绞车司机与把勾工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规定与上级新的有关规
程、规定有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