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七章
《教育法学》第07章

族素质,根据宪法和__________,制定本法。”
A、劳动法B、教师法
C、教育法D、高等教育法
3、《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________,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
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A、德育教育B、素质教育
C、文化教育D、传统教育
4、发展_________,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这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条必由之路。
A、教育事业B、教育产业
C、教学工作D、培养人才
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
E、推进素质教育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设立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基础和前提,为保障高等教育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证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必须规范高等学校的
设立。
正确错误
2、高等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任务。
正确错误
3、设立高等学校不仅应当有能力按照预定办学规模和设置标准提供创办经费,而且应当能够为办学的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这是设立高等学校的
A、性质
B、指导思想
C、学制
D、入学年龄
E、实施义务教育的步骤
2、从教育目标看,义务教育承担着为人的成长打基础的任务。这就要求把义务教育办成素质教育,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
“素质教育”轨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为他们进一步成才打好基础。
《教育法学》第三部分导学

《教育法学》第三部分导学一、内容介绍本部分包括的教材内容是:第七章教育立法;第八章教育法实施。
二、教学目标第七章 教育立法第一节 教育立法概述一、立法的含义二、教育立法的概念第二节 教育立法的原则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三、系统性原则四、稳定性与发展性相结合原则第三节 教育立法主体一、教育立法主体的含义二、教育立法主体的类型三、教育立法体制第四节 教育立法程序一、教育立法程序的含义二、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教育立法的概念,知晓教育立法的原则和主体,掌握教育立法的程序,对教育立法过程形成整体印象。
重点:教育立法的原则和主体。
难点:教育立法的原则。
考核要求:识记:教育立法概念,教育立法程序。
领会:教育立法的主体。
应用:教育立法的原则。
第八章 教育法实施第一节 教育法实施概述一、教育法实施的含义二、教育法实施的相关概念三、教育法实施的主要形式四、教育法实施的基本要求第二节 教育法执行一、教育执法的含义二、教育执法的形式三、教育执法的原则第三节 教育法适用一、教育法适用的含义二、教育法适用的基础与要求三、教育法适用的原则第四节 教育法效力一、教育法效力的含义二、教育法的时间效力三、教育法的空间效力四、教育法对人的效力五、教育法对事的效力第五节 教育法遵守一、教育法遵守概述二、教育法遵守的保障三、教育法遵守的问题与对策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教育法实施的含义及相关概念,理解教育法的执行和适用,明确教育法的效力范围,落实教育法遵守的有关要求,自觉遵纪守法。
重点:教育法的执行与适用。
难点:教育法的效力。
考核要求:识记:教育法实施的含义、主要形式,教育执法的含义,教育适用的含义。
领会:教育法实施的基本要求,教育执法的原则,教育法适用的原则,教育法的效力。
应用:教育法遵守问题与对策。
0134《教育法学》2013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0134《教育法学》2013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教育法学是从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点上发展起来的一门边缘学科。
它以教育法律现象和教育法律问题为对象,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表现形式及其发展规律,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和遵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各种教育法律关系及其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等。
本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形式为闭卷。
题型如下: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单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二、章节重点内容第一章教育法概述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3、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教育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用于约束人们教育行为的一般行为规则。
根据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行为性质进行划分: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直接规定人们不得作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义务性规范:即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通常含有“必须”、“有义务”、“应当”之类的词语。
如“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
授权性规范:是指人们有权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4、教育法的法源教育法的法源的类型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部委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等。
5、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教育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用于约束人们教育行为的一般行为规则。
逻辑结构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6、教育法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7、教育法律关系是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第一篇: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 1995 年经人大审议通过并实施。
2.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中的各级教育关系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6.教育法律规范一般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7.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
8.教育法律关系可划分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两大类。
9.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聘用关系被列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10.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11.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12.教育民事争议是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就涉及教育事务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发生的争议。
13.人们俗称的“打官司”在法律上叫做“民事诉讼”。
14.人们俗称的“民告官”在法律上叫做“行政诉讼”。
15.国家机关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军事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
16.教育部是最高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17.教育行政行为有成立要件、合法要件和生效要件。
18.教育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步骤、顺序、期限和方式。
19.教育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0.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是教育行政处罚中被处罚者的权利之一。
21.教育行政确认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教育相对人的资质、条件、资历等进行甄别并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2.教育行政侵权赔偿的程序有:附带程序和单独程序。
23.目前我国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主要实行校长责任制。
2008-2010年全国大专自考《第七章 学习法学基础知识》试题

3.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指引作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为人们提 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的行为。 (2)评价作用。法是一种带有价值判断的行为 规范,是评判、衡量他人行为合法性的标准。 (3)预测作用。法的稳定性和普遍性可以使人们对
外部主体某种行为的进行预先分析和预测。
2008-2010年全国大专自考 《第七章 学习法学基础知识》试题 一、 单项选择题 1.属于法的构成要素的最主要部分,具体规定人 们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的是 A.法律技术 B.法律原则 C C.法律规范 D.法律概念 D 2.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法律 是指 A.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B.最高司法机关公布的解释性法律文件 C.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9.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进行划分,所形成的不同类别称为( ) A.法系 B.法律体系 C.法律渊源 D.法律部门 20.立法机关对散见于不同文件中的属于同一门类的法律 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从而使其成为具有内在有机 联系的统一体的国家立法活动,称为( ) A.法律制定 A. B.法律汇编 B. C.法律编纂 D.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21.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 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称为( ) A.法律适用 B.法律执行 C.法律遵守 D.法律制裁
3.法律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 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现 的活动。下列活动中属于法律实施的有( ) A.法律制定 B.法律适用 C.法律执行 D.法律解释 4.法律解释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根 据法律的规定和法学理论对法律所作的说明。 下列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的有(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学理解释
高校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第一章高等教育:完全的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培养各种高级专门人才的社会活动。
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的教育欧洲中世纪大学:文法医神四科;七艺。
高等教育分层专修科、本科、研究生班。
实施机构:大学、学院、专科学校。
潘懋元:我国第一本《高等教育学》政治对高等教育的制约:1)政治决定了高等教育的领导权。
运用国家政权力量颁布法令、任免领导人。
从组织上为控制高等教育提供保证,用经济力量来掌握高等教育的领导权,运用思想意识的力量来影响控制高等教育左右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
2)政治决定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教育机会的不平等。
3)政治制约着高等教育体制。
4)政治制约着高等教育的方针、目的。
国家一般通过制定教育方针,政策法令,以及规定教育目的来贯彻一定阶级的政治纲领。
高等教育的政治功能: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教育。
使学生在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同时具有相应的政治、文化、科学素养。
2)培养政治法律等专门人才3)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
任何国家政治的民主化进程必须依靠具有现代民主意识的高级专门人才来推动。
经济对高等教育的决定作用:1)经济发展是高等教育发展的物质基础。
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物质的保证。
人力物力财力2)经济体制的变革决定了高等教育体制的变革3)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高等教育发展的速度和规模4)经济结构的变化制约着高等教育的结构。
高等教育的经济功能:1)高等教育促进经济增长。
通过改善教育对象的只是素养和能力结构,来提高其从事神会生产和管理活动的能力;通过知识创新和知识应用,推动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和管理活动中的应用,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
2)高等教育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完善。
高级人才源于高等教育的培养,高等教育层次结构影响着专门人才技术水平结构的形成。
高等教育科类结构影响着专门人才岗位类型和专业结构的形成,高等教育的地区结构影响着专门人才的区域分布。
3)高等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收入。
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技术水平,改善劳动质量,从而提高受教育者取得较高收入的能力。
高等教育法概论各章复习要点

第一章绪论一、法律对教育的功能众所周知,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
现代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最主要的控制手段,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只能从属于法律而存在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力。
教育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社会活动,其必然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以保证学校的教育目标、方向的正确以及教育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宪法与教育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对国家一切其他的法律规章制度均具有指导作用,任何法律不得与其相违背.中国从解放以来一共制订了四部宪法,每一部宪法都对当时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中各部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请浏览书本第9页至第17页。
三、我国教育立法截至目前,与我们高校教师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第一节教育管理与教育法制对教育的社会管理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基本功能和活动,是由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一种组织和管理。
随着现代教育的不断发展,各国都普遍加强了对教育的管理,世界上国家都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从物资、人力、内容等方面对教育进行社会管理,以便提高教育效益,更有效地发展和普及教育.教育进入法律调节领域也就成了必然。
教育法制的涵义(见书第50页),就是以一套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包含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教育法律调控机制。
第二节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教育法的地位问题按照公私法的划分标准,教育法一般被视为公法。
若将其按法律部门划分,由于从基本和主要方面看,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统称为国家调控.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应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二、从教育法的调整对象看教育法的特殊性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下述几个方面: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
教育法学__复习资料(重要)

第一章绪论一、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简答)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1、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2、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教育法对法律的作用:教育现代化的日益发展向法律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促使法律体系的完善,受教育者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形成将有助于法律的更加深入.现代教育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这是教育日益普及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直接结果。
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社会进步。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一)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总的趋势是社会化、国家化。
随着19世纪以来教育的普及与发展,欧美各国纷纷对原有的国家体制作出相应变革,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活动中,用立法的手段保障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确立义务性质的国民教育体制,这就是近代史上的国家化趋势。
(二)国家教育权力产生的必要性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
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2、任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3、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4、监督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等.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2、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3、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4、指导教育改革工作;5、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多选)1、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和刑事案件;2、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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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学制一、学制概述(一)什么是学制1、学制的概念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利分配关系的教育基本制度。
学制,首先是一种制度,是国家规范教育行为的一种基本制度。
其次,学制是国家调整教育关系的一种基本制度。
再次,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并由国家颁布保证实施。
在我国,《教育法》第二章中对学校教育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此外,还对其他教育制度做出了规定。
其中,学校教育制度是“一国教育制度的主体” 。
在教育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2、学制构成的基本要素学制系统一般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学校的类型、学校的级别、学校的结构。
学校的类型是指哪一种形式,哪一种性质的学校。
学校的级别是指学校的层次水平,即学校在学制系统中所处的阶段以及在同类性质的学校中所处的地位。
学制的结构决定了学校的类别,反应了学校之间的交叉、衔接、比例等种种关系。
3、学制的类型学制类型是由学制的结构决定的。
学制由两种结构构成:一是纵向划分的学校系统,一是横向划分的学校阶段。
不同的学制只不过是这个系统性与阶段性的不同组合。
由纵向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就是双轨制。
由横向划分的学校阶段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就是单轨制。
介于以纵向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与横向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两极之间的学制结构叫分支型学制。
(1)双轨制:英国的学制是典型的双轨制。
(2)单轨制:美国的学制是典型的单轨制。
(3)分支型学制:前苏联的学制是典型的分支型学制。
双轨制、单轨制和分支型学制所引发的问题实质上是由教育价值的基础—平等与效率之间的矛盾构成的。
(二)我国近现代学制的发展学制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
因此,学制的产生是伴随着学校的产生而产生的。
学制的产生要有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刺激了社会对教育所培养人才的需求,从而使得学校的发展呈现出潜在的势头。
其二是国家教育权的出现。
国家必须掌握对教育的控制权与管理权,这样才有可能从宏观的角度对教育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其三,学校的发展必须有一定的规模。
我国最早的学校产生于夏朝。
到了清朝同治元年,京师同文馆的建立标志着我国近代教育的开始,于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近代学制开始产生。
1、近代学制(1)壬寅学制、癸卯学制(1902 年学制和1904 年学制)。
(2)壬子癸丑学制。
是辛亥革命的产物。
2、现代学制壬戌学制被称为现代学制。
壬戌学制是中国现代教育史上第一个学制。
原名“学校系统改革方案”颁布于1922 年。
是实施时间最长,影响最大,最为成熟的学制。
壬戌学制的特点:(1)打破了以往学习日本的传统,从我国社会经济与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向美国学习。
(2)学制的制定不再仅仅是政府行为,它的制定充分吸收教育工作者和专家的意见。
(3)学制的制定酝酿时期长,实施时间长,影响也最大。
3、现行学制在我国现行学制中,从纵向来看,划分了四个阶段: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从横向来看,到了中等教育阶段后,开始出现了类的区分。
把幼儿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纳入学制系统是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
(三)学制制定、颁布与实施的意义1、学制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定学制制定的主体是指有权制定学制的团体、组织或个人。
《教育法》第17 条规定:“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学制制定、颁布与实施的意义(1)是教育发展所必须的。
(2)是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的需要。
二、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系统学前教育属于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而义务教育则是国家学制系统中强迫教育阶段。
我国现行学制与以往国家颁布与实施的学制在教育阶段的划分上明显不同的是强调了学前教育在整个学制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类别1、学前教育类别实施学前教育的主要机构是幼儿园。
目前我国幼儿园的类型按照举办主体来划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地方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另外一种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
(1)学前教育的性质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2)学前教育的任务主要任务是根据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向幼儿进行粗浅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发展他们的思维、想象和言语表现能力,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求知欲望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3)学前教育的入学条件。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
(4)学前教育的修业年限。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2、义务教育类别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是小学和初中。
(1)义务教育的性质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免费教育、普及教育。
它分为两个阶段:初等教育阶段与初级中等教育阶段。
(2)义务教育的任务。
义务教育的任务是坚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全面发展教育。
(3)义务教育的入学条件。
《教育法》第18条第 2 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义务教育法》规定凡是年满 6 周岁或7 周岁的少年儿童,必须接受九年制的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的修业年限为9 年(二)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结构1、学前教育结构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属于两种不同阶段的结构形式。
学前教育属于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他与初等教育直接衔接。
2、义务教育结构(1)初等教育结构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以及初级中等教育相互衔接,为初中阶段的教育奠定基础。
(2)初级中等教育的结构初等中等教育向前延伸是初等教育,向后延伸是高级中等教育。
(三)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与幼儿、中小学生受教育权教育权,是指由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规定、确认和维护的基本教育的权利。
教育权的结构,是由国家教育权、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所组成的。
国家教育权是指依法对其社会成员,尤其是年青的一代进行教育的权力。
教育管理体制是国家教育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的权利。
《教育法》第五章第36 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1、学前教育阶段(1)学前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 年)规定了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二,举办幼儿园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
第三,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与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与设施。
第三,兴办幼儿园应具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第四,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举办幼儿园审批程序:第一,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二,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2)幼儿受教育权关于幼儿受教育权的问题,国家在法律方面并没有做统一的规定。
国家提倡、鼓励适龄幼儿接受幼儿园教育。
2、义务教育阶段(1)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初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主要表现分别是:初等教育机构举办的基本条件、设立与审批程序。
初等教育经费的保证。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用于义务教育的政府拨款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并使按在学校人数平均的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初等教育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法》第8 条规定:“义务教育的事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在以下三个方面表现分别是:初级中等教育机构设置。
初级中等教育经费保障初级中等教育管理体制的规定。
(2)中小学生受教育权义务教育的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就学权利的平等,教育条件平等,教育效果平等。
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法律上做出了统一严格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 5 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年龄、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岁。
”三、高级中等教育系统高级中等教育是在初级中等教育的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及教育与职业教育,在整个学制系统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一)高级中等教育的类别到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开始出现了类型结构、专业结构的区分。
我国通常把教育分为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教育。
1、高级中等教育的性质高级中等教育是中等教育的第二个阶段。
它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因而不属于基础教育。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经有了明显的职业定向,并且出现了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技术教育的交叉。
2、高级中等教育的任务任务就是培养青少年养成良好的品德和个性品质,具有分辩是非和自我教育的能力,掌握必要的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和某些基本的生产技能。
(1)普通高级中等教育。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中)所担负的任务是为高一级学生培养、输送合格的新生。
(2)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肩负着双重的任务。
一方面进行文化科学技术知识的基础教育,以做好与其他教育的协调与沟通。
另一方面也要展开一定的职业技能训练,为公民的劳动就业做准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培养合格的劳动后备力量。
3、高级中等教育的入学条件(1)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的入学条件通过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
根据报考的志愿和考生的成绩决定录取学校。
(2)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入学条件一是自愿,二是要通过国家组织的教育考试。
4、高级中等教育的修业年限高中3年。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修业年限2—5 年不等。
(三)高级中等教育结构高级中等教育由于在学制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了高级中等教育结构的复杂性。
高级中等教育作为过渡阶段的教育,它既是前一阶段教育的继续,又是下一阶段教育的基础。
因此,高级中等教育必须处理好它与初级中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和比例关系。
(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1)学校设置。
普通高中的设置,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规划。
职业学校的设置应按照《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经费的使用和保障。
普通高中的教育经费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收取适当的学杂费。
职业教育经费除了各级各类政府的财政拨款外,其来源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
(3)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对普通中学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地方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