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电力生产安全中违章处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实施办法

电力生产安全中违章处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实施办法

Q/SMGD电力生产安全中违章处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实施办法思茅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电力生产安全中违章处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实施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思茅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中违章处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思茅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中违章处分、试网、离岗、内部待岗的工作。

2 引用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以行政正职安全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各级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机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人员责任事故及造成较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使各级人员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尽职尽责,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巩固和提高,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监督实行。

3 主要内容与要求3.1 公司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对安全目标严格管理及考核。

对实现安全目标过程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违反规程制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也要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发生事故,而又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予以惩罚。

3.2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违章处分管理办法,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4 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各生产部门和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4.1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对在改善安全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4.2 公司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视贡献程度给予表彰奖励。

待岗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待岗管理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工作,但保留劳动关系和一定待遇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待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五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待岗:(一)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产业结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原因,暂时不需要该员工从事原工作;(二)员工本人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暂时休养;(三)企业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待岗;(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待岗的情形。

第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待岗:(一)正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二)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四)其他不符合待岗条件的员工。

第三章待岗程序第七条员工申请待岗,应当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待岗原因。

第八条单位收到员工待岗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经审核同意待岗的,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待岗期限、待遇、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条待岗协议签订后,单位应当将待岗员工名单、待岗期限、待遇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待岗待遇第十一条待岗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待岗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原工资的80%支付;(二)待岗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三)待岗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有特殊困难,可以向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第五章待岗解除第十三条待岗期限届满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待岗协议终止:(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员工上岗;(二)员工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继续休养;(三)员工提出解除待岗协议;(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待岗协议的情形。

关于待岗、脱岗人员的管理办法

关于待岗、脱岗人员的管理办法

关于待岗、脱岗人员的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待岗、脱岗人员的管理,本着“服务就业、指导上岗、跟踪管理”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待岗人员的管理办法1、本规定中的待岗人员系指具备正常上岗条件,但所属单位无施工任务或任务规模较小而无法上岗的人员,不包括因个人原因无法上岗、工作违纪和旷工待清理人员。

2、对待岗人员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归属基层单位,人事调动分配权归属公司人事劳资科。

3、各基层单位应认真对所属待岗人员的自然条件、家庭状况、技能水平、劳动意愿、适合岗位进行登记造册。

本项工作负责人为基层单位经理,登记表由劳资员上报公司人事劳资科,后期根据人员随时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补报。

4、公司人事劳资科作为员工上岗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员工上岗就业情况进行管理调配,同时做好对待岗人员的转岗培训工作,逐步替换临时工岗位。

5、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沟通、引导和帮扶。

对长期待岗和家庭困难的人员优先安排上岗或上报公司人事劳资科协助安排。

6、待岗人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统一管理分配,自觉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自己的岗位竞争力,积极从公司内外部寻找就业机会。

7、待岗人员外出务工执行审批程序。

工人外出务工,应向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外出务工审批单,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劳资员做好登记,并向公司人事劳资科备案。

中层干部外出务工,应向公司人事劳资科提出申请和报批,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待岗人员外出务工审批期限一般为6个月,延期需要重新审批。

8、外出务工人员负责自身安全,与单位保持多渠道且畅通的通讯联络,每月25日向主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9、外出务工人员因公司需要返岗时,公司应提前15日通知,并与该人员做好协商,如出现公司需求与用人单位冲突时,该人员必须无条件满足公司的要求。

如不能按时返回公司,公司将有权进行停发工资、降职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10、对未经公司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人员,公司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按长期旷工办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追究所属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待岗、内退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待岗、内退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关于本所聘用制人员待岗、内退人员的管理办法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有关规定,此次我所在推行聘用制工作中安善未聘人员。

坚持以内部消化的原则,统筹考虑,采取多种形式。

现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待岗1、待岗人员包括:指在双向选择(或实行聘用制)过程中,未聘、辞聘、拒聘,并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落实工作部门的人员。

2、待岗审批程序2.1本所未聘人员名单由人事科提交主管所长,经主管所长同意后填写“待岗人员通知书”,报人事科并通知本人到人事科报到。

2.2“待岗人员通知书”下达或经所长办公会同意待岗决定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到人事科报到,一周内由行政保卫科将办公桌椅、办公用品收回。

2.3按照“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妥善安置、便于管理”的原则,所内待岗人员由人事科负责管理,统一组织学习、培训和待岗安排。

由人事科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随时向各部门应聘岗位推荐,由各部门据情聘任。

引导待岗人员转变观念,转变作风,积极争取重新聘任,鼓励待岗人员自谋出路。

3、待岗人员待遇3.1自待岗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中“津贴”、“未纳入奖金”、“目标管理奖”、“岗位津贴”四部分:自第四个月起停发上述四项工资以外,领取其余部分的80%为待岗工资;自第七个月起只发基本生活费,其标准按天津市同期最低生活费水平而定。

3.2待岗人员每天到人事科报到,按实际出勤天数领取误餐费。

待岗期间参加阶段性工作(十一天以上)领取当月“津贴”。

3.3所内各部门需增岗时,应公开岗位条件,优先聘用所内待岗人员。

3.4待岗人员参加阶段性工作、试工期间连续计算待聘时间。

3.5待岗期间停发奖金。

3.6一年内享受所内职工劳保福利待遇。

3.7不参加晋级调资和技术职务资格评定。

3.8待岗人员技术职务自然停聘,重新上岗后再重新聘用,技术职务停聘期不计入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年限。

3.9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要根据用人部门实行试工期,试工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3.10对在有部门招聘情况下本人不应聘或不服从所里其它安排的待岗人员,限期调离或辞职,半年内不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待岗管理办法

待岗管理办法

待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优化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加强员工队伍管理,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待岗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三、待岗的定义待岗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调整、岗位撤销、个人工作能力不胜任等原因,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等待重新安排工作的一种状态。

四、待岗的情形1、企业因生产经营调整、业务转型等原因,导致部分岗位撤销或合并,相关岗位员工无法安排到合适岗位的。

2、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但情节较轻,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4、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安排员工待岗的。

五、待岗的审批程序1、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待岗申请,填写《待岗申请表》,说明待岗原因、待岗时间等相关信息。

2、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待岗原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经企业领导审批同意后,通知员工办理待岗手续。

六、待岗期间的待遇1、待岗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企业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待岗员工不再享受原岗位的津贴、补贴和福利。

3、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待岗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七、待岗期间的管理1、待岗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人力资源部门报到,办理待岗手续。

2、待岗员工应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

3、待岗员工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企业及时与其联系。

4、待岗员工不得在外兼职或从事与待岗无关的活动。

八、重新上岗安排1、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优先安排待岗员工重新上岗。

2、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通知待岗员工参加岗位竞聘或面试。

3、待岗员工重新上岗后,按照新岗位的工资待遇和工作要求执行。

九、待岗期满的处理1、待岗期满后,企业仍无法安排员工重新上岗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经济补偿。

2、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推进和完善集团公司“三项制度”改革,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配置,规范员工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本办法所称待岗,是指员工因本办法所列原因住手正常工作,但仍与集团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二章待岗员工的确定程序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待岗处理:(一) 因公司机构调整、合并或者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结束或者转场,暂在家待命人员;(二) 在集团公司总部、权属各单位岗位竞争中落岗的人员;(三) 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四) 违纪员工。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进行待岗处理:(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或者集团公司规定需进行其他形式处理的。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由所在单位研究后确定为待岗员工,将《待岗决定通知书》送达本人,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员工接到《待岗决定通知书》后,在五日内交接原岗位的工作,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逾期不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待岗员工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主要事项有: 1、培训、考勤等日常管理; 2、待遇的落实; 3、通告岗位需求信息; 4 协助处理待岗员工的其他事宜。

员工自接到《待岗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待岗期,第四条第一款待岗人员待岗期最长普通不超过 1 年;第四条二、三、四款待岗人员待岗期最短为 1 个月,最长普通不超过 6 个月。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原因待岗的员工,待岗期间所在单位应为其提供培训、上岗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培训或者调岗的按旷工处理。

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四种情形之外,因个人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员工,所在单位应提供工作岗位,书面通知其上班,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按旷工处理。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91743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91743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全体员工。

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待岗期限: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

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职正式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行之一,实行待岗管理(一)因受岗位定员限制未能竞聘上岗的;(二)劳动态度、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三)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四)不服从领导安排,且无正当理由;(五)年末考核不合格;(六)公司认为应以待岗处理。

第四条待岗程序1、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待岗的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

2、人力资源部对待岗意见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总裁办公会研究确定。

3、待岗人员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培训仍不能上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待岗员工待遇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津贴。

待岗员工从次月起改发生活费,不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待岗员工管理1、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提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3、对在待岗期间拒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员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待岗员工须在待岗期满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待岗期间总结,申请重新上岗,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工作安排意见报总裁批准后准予上班。

第八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培养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体制是本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公司员工待岗下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深
化员工动态管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规范企业内部待岗、下岗(以下简称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促进企业内部员工合理流动,
结合公司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待岗
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因机构调
整、任务变化、考试考核等原因短期内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三条下岗员工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但长期未能竞
争上岗,或者因违规违纪等原因受到处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电力公司直属各单位(含控股公
司)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长期职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二章待岗、下岗员工的范围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待岗范围:
(一)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种上岗考试不合格的员工;
(二)在企业年度绩效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员工;
(三)在企业人力资源优化组合、竞聘上岗中,未被组合或聘用的员工;
(四)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
职业(工种),未持有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员工;
(五)因企业机构调整或任务变化未能上岗的员工;
(六)严重违章或一年内重复发生一般违章的员工;
(七)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待岗员工。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列入下岗范围:
(一)待岗期满,仍未重新上岗的员工;
(二)因违反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受到处罚且下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
(三)因违章造成人员责任事故或在一年内重复发生严重违章的员工:
(四)违法、违规、违纪受处分而下岗的员工;
(五)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下岗员工。

第三章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及工资待遇
第七条待岗、下岗员工均实行脱产培训。

培训期间,待岗员
工人事关系不变,由原所在部门管理。

下岗员工由各企业人力资源、教育培训部门进行管理。

第八条待岗、下岗员工应服从企业管理,积极参加企业举办
的待岗、下岗培训,服从企业的工作分配。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企业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的,按旷工处理。

不服从企业安排上岗的待岗、下岗员工,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九条待岗员工待岗期限最长
不超过6 个月。

对应各种情况的待岗,如已规定待岗期限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明确的,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相应期限。

第十条待岗员工待岗期间执行待岗生活费,待岗生活费标准
原则上定为:本人现技能工资、岗位工资之和。

待岗期每增加一个月,岗位工资减少一级,但不低于一岗岗位工资。

岗员工下岗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期满经考核仍
不能上岗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

条下岗员工下岗期间执行下岗生活费,下岗生活费标
准为:本人现技能工资、一岗岗位工资之和。

下岗第一年执行生活费的100%,第二年执行生活费的85%,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
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十三条待岗员工转岗或下岗员工重新上岗均执行试岗期,
试岗期
最长不超过3 个月,执行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之和,不享受奖金。

待岗员工恢复原岗位不实行试岗期。

第十四条待岗、下岗员工各类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按现
行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施工、修造企业的待岗、下岗员工待遇可根据企业
自身情况自行制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四章待岗、下岗员工的培训
第十六条待岗、下岗培训由各企业组织实施。

待岗培训应按
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企业需要,结合个人专长进行岗位适应性或转岗培训。

第十七条下岗培训应注重于提高下岗员工综合素质,主要从
安全意识、规程规范、标准化作业水平、实际操作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法规教育等方面开展强化培训。

第十八条待岗、下岗培训期限、计划和内容等由各企业根据
具体情况制定,根据本企业岗位需求,结合待岗、下岗员工意愿,努力做到有效、实用。

第十九条待岗、下岗培训条件不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委托西北电力职工培训中心或西安电力工业学校
以及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费用原则上由企业负
担。

第五章待岗、下岗员工重新上岗
第二十条待岗员工,在上岗条件具备时,需经考试考核合格,
)因各种上岗考试不合格进入待岗的员工,待岗期内,经考
试考核合格后,恢复原岗位。

)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和电力行业特有
职业(工种)、未取得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待岗员工,在待岗期内
取得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恢复原岗
位。

第二条各企业应根据企业需要及待岗、下岗员工个人专
长,积极为他们提供竞争上岗机会。

条待岗、下岗员工在待岗、下岗期间,如遇有企业
内部招聘活动,且符合岗位招聘条件,可参加相应的竞聘(受处

岗员工在处分期内的除外),同等条件下,各企业应优先考虑待
岗、下岗员工。

三条下岗员工下岗培训期满,由企业组织进行考试考
核,合格后,在企业定员允许的情况下,员工可提出上岗申请,企
业根据岗位需求、下岗培训考核成绩和综合表现择优上岗。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应鼓励待岗、下岗员工积极参加各种形式
的自学、转岗培训,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待岗、下岗员工的具体情
况以及企业内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推荐待岗、
促进待岗、下岗员工上岗。

第六章附则
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电力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F岗员工,
五条直属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