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课件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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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概述(共 34张PPT)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共 34张PPT)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而 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观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违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 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不能是约定的,既可以是作为的义务如建设单位必须遵循 “三同时”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可以 是不作为的义务如行为人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或者剧毒废液(《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二是行为 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仅有法定的义务,环境行政违法还只 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当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履行或者 没有依法履行相关的义务时,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3.危害后果 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有三种: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和环境本身的损害。当危害后果限定 为实际危害后果,危害后果并非环境行政责任 的必要条件,也就是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 果,只要符合其他要件,行为人也必须承担相 应的环境行政责任。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处罚轻重与行政责任大小相当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 社会影响;(2)当事人的过错程度;(3)违法行 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4)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 对象;(5)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6)当事人 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执法讲座讲义

环境行政执法讲座讲义


法律的效力: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和地方 政府规章 国际法>国内法: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 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 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环境行政执法讲座

目录 第一部分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第二部分 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和适用
第三部分 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与运行 第四部分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五部分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段和形式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 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 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 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 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包括环境行政处理、环境行政处罚、环 境行政强制执行、环境行政监督检查等。 环境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为了贯彻执行环境法 律、法规所采取的手段、方法和措施。 环境行政处理包括: (1)环境行政许可 (2)环境行政征收(征收税费) ( 3 )环境行政准司法行为包括环境行政调解和环境行政 裁决。


环境行政执法特征: (1)实施执法行为的单方性;(无需与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同 意)


(2)执法主体的多部门性;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ppt 60页)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ppt 60页)
3.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纯行政型程序。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部门在环境保护领域中是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
六、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分工。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例,即是指该部门内部对属于其管辖的 某一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由哪一级环境保护局行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 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 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1.行政处罚的分类 精神罚是一种影响名誉的行政处罚方式。 财产罚是指通过向违法行为人科以财产上的义务,以惩罚其
4)指定管辖。指上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对某一行政 处罚案件,指定由下级有行政处罚权的同一系统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部门办理。
5)移送管辖。指已提起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部门,发现不 属于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
罚款的收缴: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罚款的权限和批准: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 下罚款,超过五万元,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以下罚款。
违法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实施了环境保护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 行为。
不作为是指不实施环境保护法规所要求的行为,是一种消极 的行为。

环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PPT课件

环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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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适用于对调查人员取证,记录调查人员对当 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污染受害现场等有关 现场进行检查(勘察)的过程和发现的情况 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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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要求:应由两名现场执法人员的签 名以及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逐页签名、注 明日期。
为增强其证明力 加盖公章或提供签名人的 授权委托书 提供工作证明并采用录音录像
(2)内容要求: 监测报告必须载明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 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 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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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录像、照相、录音
适用于对环境执法过程的记录。
形式要求:
①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 以提供复制件; ②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③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④照片证据,要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相机型 号,是传统相机的收集底片,是数码相机的原始存储卡须要 尽量保留完整,待案件过了诉讼期和复议期后方可删除;
②对询问过程的记录:
内容:笔录应当全面、如实记录被询问人与案件相关的陈述。如 调查询问笔录为主要证据或孤证时,应尽可能全面的记载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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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

月日时
分至 时

地点:
询问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执法证号:
询问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执法证号:
记录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执法证号:
立案号实例:A21103003 即为市监察总队在2011年3月查处的第三件涉嫌 超标排污违法行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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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销案登记表》 立案后只要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只要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介绍(PPT 62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介绍(PPT 62页)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环罚字〔2010〕7号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邹来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关 于“……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 标准(试行)》第99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 十三条的细化标准,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 币四十四万九千七百六十八元(即上一年度你从本单位取得的收 入八十九万九千五百三十七元的百分之五十)。
行政处罚—行政责任
• 其他行政行为
1
相对人利益
其他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
相对人合法权益
第二性义务
2
相对人利益
1 第一性义务
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时间维度
性质
• 增加新义务/限制剥夺既得利益 • 单方法律行为:一方意思表示 • 具体行为:特定对象/一次有效 • 要式行为:特定的形式/程序 • 依职权的行为:主动而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2010年7月3日和7月16日,你矿铜矿湿法厂先后两次发生含铜酸性溶液渗漏,造成 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187.71万元。
你矿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 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关于“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 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 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的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 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渔业污染事故 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 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 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

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基本制度 ➢执法人员身份公开制度 ➢陈述申辩制度 ➢听证制度 ➢回避制度 ➢告知当事人权利制度 ➢案件调查人员与处罚人员分开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处罚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行 政处罚的程序,就是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的 过程和步骤。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包括简易程序、一 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环境监察的权利 现场检查询问权(含采样权); 处罚权; 建议权; 执行权。
3、现场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法律义务
在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 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 所提供的信息和实物应当真实可信,不能 拒绝检查,更不能弄虚作假。否则要受到 行政处罚。
三、环境行政处罚法律规定
(一)环境监察稽查的主要对象
环境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环境监察机构的显失公正、不作为和违法 行为; 由于各种原因,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未得 到相应处罚,欠缴、拒缴排污费未能按程 序补缴的行为。
(二)稽查的内容 环境监察稽查一般有三个内容: 1.日常稽查 2.专项稽查 3.专案稽查
(三)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程序
环境现场执法属于环境行政执法的范畴,是 指环境行政机关设立的环境监察机构根据 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环境现 场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 环境法律法规,从而直接强制地影响行政 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2、现场环境执法的内容
(一)、现场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履行 环保法律法规义务的情况,并对违法行为 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环境现场执法是具有程序要求的行 为。环境监察机构在进行现场执法活动时, 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环境行政责任》课件

《环境行政责任》课件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环 境问题
企业:负责遵守环保法规,承 担环保责任
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监督环 保工作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政府机构:如环保局、自然资源局等 非政府组织:如环保协会、公益组织等 企业:如污染企业、环保企业等 个人:如环保志愿者、环保专家等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环保组织:如绿色和平、世界自 然基金会等
企业:如环保企业、绿色企业等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科研机构:如国家环保总局、国 家环境科学研究院等
社会团体:如环保志愿者协会、 环保公益组织等
其他主体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 公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政府: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和指导环境保护工作
行政行为:对环境进行管理、监督、处 罚等行政行为
行政责任:因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和义务
责任主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责任内容:包括行政违法责任、行政侵 权责任等
责任后果: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 后果,如赔偿、罚款、行政处分等
特征与属性
环境行政责任是 指政府在环境保 护方面的职责和 义务
环境行政责任包 括制定和执行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 监管企业环保行 为、处理环境污 染事件等
立案与审查
立案条件: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且符合立案标准 立案程序:收集证据,填写立案报告,提交上级审批 审查内容: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 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听证与陈述
听证会:由行政 机关组织,听取 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
陈述权:当事人 有权陈述事实、 理由和证据

行政处罚法讲义(ppt 47页)

行政处罚法讲义(ppt 47页)

4.处罚的折抵。关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 用问题,在具体适用上可视不同情况采用下 列三种方法:
(1)只由司法机关裁量刑罚处罚。对于给予 刑罚处罚就足以达到惩处和预防行政违法、犯 罪的目的,就没有必要再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 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 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 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 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行 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除非当事人放 弃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听 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 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 的,还应举行听证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调查终结,并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
(2)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即对行为人 除由司法机关予以刑罚处罚外,有关行政机关 还应予以行政处罚。因为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功能的差异决定了在适用刑罚的同时,还 必须适用行政处罚以弥补刑罚的不足。在刑罚 与行政处罚的双重适用中有两种情况:一是法 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予适用双重处罚;二是法 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应予适用双重处罚但实 际上却需要适用双重处罚。
5.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 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 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注意几点:
(1)两年内没发现违法行为,不是没发现违法行为 人。两年内没发现违法行为,两年后就不能处理了。
4.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 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一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为,依其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 事犯罪。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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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条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 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 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 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新《环保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 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


【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 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 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 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解决办法


3、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或环评审 批批准超过5 年未建设的,参照第1 种 类型处罚。 4、发生重大变化已重新报批但环保部门 未批准,或环评审批批准超过5年未建设 已重新报审核而环保部门审核尚未同意 的,参照第2种类型处罚。
解决办法


5、试生产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 时试运行的,应依据《条例》第二十六 条首先责令限期改正。 6、试生产起3 个月未申请验收的,应依 据《条例》第二十七条 首先责令限 期补办验收手续。

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

【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 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 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案例1

经某市环保局调查核实,某药厂未按照《环境影响报 告书》及环保局批复的要求,将高浓度医药母液交第 三方处置,而在厂区内进行焚烧,厂区外50米处即为 居民村庄。市环保局认定该药厂既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又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拟分别 处以3万元和2万元罚款。该药厂听证时辩称:焚烧高 浓度医药母液的行为虽然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但为同一行为,不应该“一事两 罚”。
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


“刑事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书之前发现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即应中 止行政处罚程序,将案件依法移送;只有在刑 事诉讼程序结束之后,行政机关才能视情况, 即依据案件移送后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对行 为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为人已判处刑罚,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再执行 ,但下达的行政命令仍继续执行。如果应当给 予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 罚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提 请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是指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案件都 应适用的程序。 行政处罚流程图。 目前存在问题。
第一节 立案


立案是查处案件的开始,是指有权实施行政处 罚的组织对已达到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法开 始处理的行为。 立案是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查处案件的 第一步。
十四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行政处罚
赤峰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行政处罚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 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 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程序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 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 它组织违反本法由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 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和程序实 施。
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

对于企业“法无禁止即为自由” 对于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 ” “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 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力来 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 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 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自由), 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 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 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 利(法无禁止即自由)。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赤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基准适用规则》 《赤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基准(试行)》
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



【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 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



【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 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在实践中,拟将建设项目明确为:需要 通过立项,并需取得规划许可、用地许 可、建设许可的项目更为妥当。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罚难点


三、选择条款难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不少基层环境执法者多看 重违反三同时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而往往忽 视了对建设项目所处建设阶段情况的调查取证, 导致在引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还是第二款,以及《条例》第二十四至二 十七条过程中存在不当,甚至导致行政诉讼的 败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查处建设项目违 法行为时,应当重视对所处建设阶段的调查取 证,并分别引用不同的条款区别对待。
解决办法

我们工作重点合理确认建设项目违法行 为的阶段性
解决办法

1、未做环评或有环评未报批,擅自开工 建设的,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首先责令 制度的,依据《条例》加处责令停止生 产或使用,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解决办法

2、做了环评并报批,但环保部门尚未批 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据《环评 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责令停止建设, 处5~20 万元罚款;已建成投产违反三 同时制度的,依据《条例》加处责令停 止生产或使用(罚款合并)。

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 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 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 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注意点

为精简文书,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也可 以写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再单 独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但因责令改正的起诉期限是三个月,行 政处罚的起诉期限是十五日,应分开告 知起诉期限。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罚难点

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 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 其边界噪声、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的环 境噪声、排放物的排放标准;对他人造 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决办法

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

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 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 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

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 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 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

【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 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
【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 员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 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赤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P157
环境行政处罚原则及注意要点


行为人未判处刑罚,行政处罚程序继续 进行。为避免案件处理超时问题,应将 案件移送函附在案卷,并对移送的情况 加以说明。 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发现有涉嫌 刑事犯罪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 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罚款可抵档罚金。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罚难点

二、确认建设项目难点(餐饮业管理) 按原国家计委、原国家建委、财政部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 的规定》将建设项目定义为:是指在一 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 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 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 位。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罚难点

环境保护部曾多次发文,明确将各类餐饮业均列入建 设项目范畴;但国务院法制办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意 见后印发的《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 审判庭发布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 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 的答复》中,均认为“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 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 中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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