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域外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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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收费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收费办法(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五日卫生部发布)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规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国内、外进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行李、货物实施医学检查、卫生处理、预防接种、签发检疫证件等项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付外币者,按中国银行兑换率核算。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规则者或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害,按本条例第七条处理。

五、对出入国境的外籍人员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外国人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

六、收取卫生检疫费,应当给交费者开正式收据。

七、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本国籍的旅客、华侨、港澳同胞和边民,检疫收费可以酌情减免。

八、对本国籍人员的预防接种、外出办理预防接种证书者,其收费按本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九、卫生检疫收费为卫生检疫所的业务收入。

其中百分之八十用于业务补偿,如药品消耗、仪器设备的添置等,百分之二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蒸薰除鼠、消毒、杀虫等补助费。

外汇留成和用途按(80)卫计字第215号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的规定办理。

所得外汇做为购置进口仪器设备用。

十、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附件: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

附: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项目|标准|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预防接种|发新或换发证书2元|||接种霍乱2元|||接种天花3元|||接种黄热10元|||外出接种手续费(派出医生和护士2|差旅费由申请单位||人者)30元|支付||50人以上者加收20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医疗及药品|按《医疗收费标准》(适应于外国人)执行本|药品按批发价格的|费|国籍交通员工、旅客按国内标准收费|五倍收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通费|大车(旅行车)30元|超过10公里加里|(10公里|小车20元|程费|之内)|里程费每公里外宾2元|带空调每公里加||内宾0.45元|五角||船艇按行驶小时/匹马力收0.10元,另加|申请单位提供交通||实耗油量费计算(候船每一小时/匹马力收|工具不收费||0.10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船舶蒸熏除|每净吨0.50元,药品费及其它用品费按实||鼠|际消耗另收(按市价的两倍收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船舶鼠患检|1000吨以下(净吨)50元||查和签发除|5000吨以内收100元||鼠、免除证|5001—10000吨每吨位150元||书|10000吨以上200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船舶签发延|按第5项标准减半||期除鼠、免|||除证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船舶器械和|1000吨以下100元|部分除鼠减半|毒饵除鼠|1001—5000吨200元|||5001—10000吨300元|||10000吨以上400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除虫|||(1)除蟑|1000吨以下100元|局部减半,客轮加|螂|1001—5000吨250元|收60%||5001以上400元||(2)除其|药品按实际消耗另收(市价的两倍)||它医学昆虫|按(1)除蟑螂50%收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签发消毒、|5—10元||除虫证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消毒|||(1)垃圾|每立方米50元||消毒|||(2)压舱|每100吨50元|不足100吨按|水消毒||50元计算,药品|(3)饮水|同上|费另收客轮加收|消毒||60%,局部减|(4)船舶|每吨收0.02元(按净吨计算)|半|消毒|||(5)废水|每吨50元(按净吨计算)||消毒|||(6)粪便|每次每蹲位20元||消毒|||(7)货物|以人工/小时10元计算|药品费另收|消毒和除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尸体、棺柩|每具50元|消毒加收100元|检查和签发|||许可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船舶卫生检|3000吨以下100元|签发船舶卫生证书|查和签发证|3001—5000吨200元|另收100元|书|5001吨以上300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列车消毒、|每节50元||除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汽车消毒、|小车20元,大车40元||除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飞机消毒、|起飞重100吨以下200元|局部减半|除虫|101—200吨300元|||301吨以上400元||检验费||本国籍交通工具及|⑴临床常规|每项1元|人员、旅客参照国|检验||内有关的收费标准|⑵临床生化|每项5元|执行。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143号为进一步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年10月18日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处理是指为控制、杀灭、消除对人体有害的因子而实施的消毒、除鼠、除虫、除污等卫生措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包括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等)、行李、邮包、尸体、骸骨以及国境口岸区域等实施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过程监管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1。

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和通报等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2. 发现存在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的;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

第六条需要实施卫生处理时,检验检疫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处理的原因、对象、数(重)量、方式等。

各种检疫对象的卫生处理指征和卫生处理方式见附件1,《检疫处理通知书》的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见附件2.第七条企业或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有效资质的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

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国境卫生安全,预防传染病传入和传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对外开放的口岸,包括港口、机场、火车站、陆路口岸等。

三、职责分工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口岸卫生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口岸卫生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口岸卫生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4. 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对口岸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检验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履行相关义务。

四、监督管理内容1. 口岸卫生设施:口岸卫生设施应满足卫生要求,包括卫生检疫通道、隔离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

2. 口岸卫生监测:对口岸的空气、水源、食品、货物等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卫生安全。

3. 口岸卫生检验:对进出口货物、交通工具、旅客等进行卫生检验,防止传染病传入和传出。

4. 传染病疫情报告:口岸卫生检疫机构应依法报告传染病疫情,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5. 卫生宣传教育:加强对口岸工作人员和旅客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卫生意识。

五、监督管理措施1. 依法开展口岸卫生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口岸设施、货物、交通工具等进行整改或隔离、销毁。

3. 对口岸卫生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

4. 加强与海关、边检、交通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合力。

5. 对口岸卫生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不断完善制度。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口岸卫生监督管理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2.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口岸卫生监测、检验的,由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 WHO成员国审议通过。

于1969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由边肖提供,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从国外输入或者从国内传播,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以及国境口岸、国界江河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传染病的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本法所称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的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行李、货物、邮包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物品,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可入境或者出境。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4小时内以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邮电部门应优先传递疫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发生检疫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边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章检疫第七条入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必须在第一个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除驾驶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车辆,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出境的国境口岸实施检疫。

第九条境外船舶、航空器因故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停泊或者降落时,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理解与适用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理解与适用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李涵笑来源:《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03期摘要: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薄弱的罪刑理论和缺失的司法适用经验,影响国境卫生检疫执法工作开展。

因此,厘清此罪立法背景,明确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在罪刑理论构建上的难题和司法适用中的困境,有利于发挥刑事司法对国家边境公共卫生安全的有力保障。

在此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中,需要明确此罪的实质结果犯样态,从司法角度把握严重危险性的认定;坚持医学评估和法律规范相结合方式,判断此罪的行为主体的适格性;明确故意行为人的主观犯罪认定标准。

正确区分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有效实现本罪的刑罚目的。

关键词: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危害结果;主观罪过;适格主体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DOI:10.13411/ki.sxsx.2022.03.020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Hindering the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LI Han-xiao(Criminal Justice Colleg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China)Abstract:The weak criminal theory and the lack of judicial application experience affe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law enforcement. Therefore, on the basis of clarifying the legislative background of this crime, clarifying the difficultie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theory and the dilemma in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obstructing bord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in our country, it is conducive to giving full play to the powerful guarantee of criminal justice for national border public health security. In the judgment of conformity of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his crime,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substantive result of this crime, and grasp the determination of serious danger from the judicial point of view; the combination of medical evaluation and legal norms should be adhered to determine the eligibility of the subject of this crime; the behavior should be clear; the subjective sin is regarded as intentional purpose, and there is no case of negligence. In judicial application, it is crucial to distinguish the boundary between this crime and other crimes related to th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infectious diseases, and to effectively realize the purpose of this crime.Key words:the crime of hindering the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harm result; subjective crime; the eligibility of the subject一、問题提出由于疫情跨越地缘政治边界蔓延并暴发的具体时间段不同,同一时间段内不同地域的国家对于应当采取的卫生检疫防控措施的认知并不同①。

【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全国质量、计量、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物检疫和认证认可和标准化等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

该局是2001年4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成立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仍分别设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总局的垂直管理。

1.2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包括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运载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出入境人员等。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目录》),于2005年1月进行了重新调整,并根据外贸形势作定期调整。

《目录》包含了必须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绝大部分商品和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对于某些不在目录之内,临时出现问题的商品,在一定时间内也必须接受法定检验检疫。

对外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也在法定检验检疫之列。

1.3 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中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对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使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

然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企业或有关方面对外索赔。

对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对列入《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出入境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出入境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出入境卫生保健管理,保障入境、出境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安全,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入我国国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物品的卫生保健管理。

三、管理职责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出入境卫生保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2.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入境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物品进行卫生检疫,实施卫生监督。

4.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

5. 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等负责对本单位、本区域内出入人员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管理。

四、卫生保健措施1. 传染病监测: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物品进行传染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传染病疫情。

2. 疫苗接种: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要求,对入境人员实施相应的疫苗接种。

3. 健康申报:入境人员需如实填写健康申报卡,如有传染病症状,应及时报告。

4. 隔离观察:对有传染病症状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

5. 卫生监督:对交通运输工具、公共场所、生活设施等进行卫生监督,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

6. 卫生教育:加强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物品的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

五、监督检查1.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出入境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物品的卫生检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3. 交通运输部门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 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等对本单位、本区域内出入人员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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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域外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各国关于国境检疫方面的立法由来已久。

意大利最先立法创制,英美日等国紧随其后。

1374年,欧洲受到黑死病的疯狂侵袭,意大利首当其冲,为了有效对抗流行性传染病,意大利颁布了第一部检疫规章,在威尼斯建立了世界第一个检疫站,对入境的船只实施在港外抛锚等候40天的行政措施。

1710年,英国成立的检疫组织实施了较为完善的检疫办法,随后西欧各国纷纷效仿。

18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检疫法》,1966年,由美国法学会起草的《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了传染病控制、患有公共卫生意义疾病的外国人隔离等内容。

1880年,日本颁布了《海港虎列刺病传染预防规则》,在对外开放港口设置归地方当局管辖的检疫机构,检查来自霍乱流行地区的船舶。

2003年,日本颁布《检疫法》,为现行有效法律。

国际社会共同缔结与国境检疫相关的条约也有较早的历史。

1851年7月23日,奥地利、西班牙、法国、英国、希腊、俄国等11个国家在巴黎举行第一次国际卫生会议,产生了第一个地区性的《国际卫生公约》。

1903年、1912年和1926年的第11次、第12次及第13次国际卫生会议,重新制定了新的《国际卫生公约》,对检疫查验、卫生处理等作了明确的要求。

1933年4月12日,德国、美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22个国家在海牙召开会议,签订了第一个《国际航空卫生公约》。

该公约在1944年及1946年作过修订,1951年纳入《国际公共卫生条例》之中。

1948年第1届世界卫生大会起草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1951年第4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

确立《国际公共卫生条例》的目的是以最大限度防止疾病在国际间的传播,同时又尽可能小地干扰世界交通运输;1969年第22届世界卫生大会对《国际公共卫生条例》进行了修改、充实,并改称为《国际卫生条例》。

1973年和1981年先后对《国际卫生条例》进行修改、补充,修改后的条例,强调了流行病学监测和传染病控制,旨在加强流行病学的监测手段在国际间的运用,以尽早发现或扑灭传染源,改善港口、机场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防止媒介扩散,并且鼓励各国卫生当局重视流行病学调查,减少疾病入侵的危险。

1995年,世界卫生大会决定修改《国际卫生条例》,历经10年,于2005年5月23日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

《国际卫生条例》主要特征如下:体现了全人类共同利益性;与口岸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的兼容性;对空间和时间要求的特殊性;以及较强的专业性。

《国际卫生条例》的制定,体现了国际卫生检疫从单纯的隔离留验到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和旅行者的卫生保健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检疫内容不断延伸,国际检疫法规条款不断修改补充的过程,开辟了人类通过国际卫生立法形式开展国际合作与疾病进行斗争的新纪元。

体制机制
根据所在国情况,各国国境检疫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

多层级管理模式。

主要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在卫生与公共服务部下设国家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中心,全球移民和检疫部。

全球移民和检疫部的宗旨是通过防止传染病的输入、传播和扩散,保护国民在全球范围内的健康。

具体工作职责包括:指导、监督医疗检查和治疗,改善移民和难民的健康状况;在机场、海港和陆路边境查找与旅行相关的疾病和外来病原体并作出响应;在旅行之前、期间和之后,为国际旅行者提供重要的健康信息;应对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减缓疾病输入美国及在美国的传播。

全球移民和检疫部的工作重点是在入境口岸开展检疫和国境卫生服务,查找与旅行相关的疾病和外来病原体并作出响应,确保美国安全。

执行组织是检疫站,分布在美国国际旅客到达最多的20个入境口岸,工作范围覆盖美国所有的入境口岸。

工作人员有医生、护士、兽医、技术和数据专家等,他们有权决定病人是否可以进入美国,有权决定应采取哪些措施来防止传染病的蔓延。

单一层级管理模式。

主要以日本和韩国为代表。

日本厚生省直接管理着17个卫生检疫所,下设14个检疫支所和73个派出机构。

日本卫生检疫所主要设在大口岸的城市,支所主要设在重要口岸,派出机构则设在业务较少的口岸。

这些卫生检疫机构均属国家行政机关,800余名职工都是国家公务员,办公所需房屋、交通工具、仪器设备、口岸查验设施、人员经费等均由政府提供。

韩国在国家福利保健部设立12个检疫所,负责实施出入境船舶、飞机、旅客及货物分类检疫,以防止霍乱、鼠疫、黄热病等传染病传入传出。

航空检疫
作为人员入境的载体,航空器是疫情防控的关键点,各国均制定了严格的航空检疫程序和方法。

受理报告。

美国要求国际航班在飞机抵达前,报告旅客或机组人员中的死亡或疾病情况。

报告的具体内容为:发热超过48小时(体温超过37.8℃),发热伴有皮肤皮疹、肉眼可见的腺体肿胀、黄疸、持续性咳嗽、持续性呕吐、呼吸困难、颈项强直、意识微弱、不明原因出血、持续性腹泻等症状。

登机检疫。

在日本,凡是在来自疫区的飞机上发现有病人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疫情通报,或按厚生省指令要求以及其他因素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登机检疫。

登机检疫包括对飞机的卫生监督,对机上配载的食品、饮料、饮用水的检疫检验和货物的卫生检疫查验、卫生处理等。

健康甄别。

在日本机场,检疫部门要对来自疫区的旅客颁发两种卡片,一种是质问卡,由旅客自己填报,填好后交检疫所送到郡、道、县府;另一种是健康卡,由旅客自己保存,在到达目的地14日以内有发热、恶寒、发疹、腹泻或呕吐症状时,持此卡就医。

采样分析。

在韩国机场,对于来自疫区的飞机,由3至4名检疫官组成检疫巡逻队进行检查。

检疫人员要对厕所的废水、饮用水样品和腹泻病人的粪便进行分析。

要针对传染病进行预防接种,还要对有潜在危险的飞机部位实施除鼠、除虫工作。

如果在申报人员中发现有传染病症状,要立即进行医学检查,必要时进行血清学快速检测。

机场有应对传染病等突发事件的隔离设备,可随时调用。

限制旅游。

由于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旅客乘坐商业飞机,可能给其他人员带来感染风险,美国检疫机关建议限制他们乘坐商业飞机在美国境内旅行。

被列入不予登机名单的旅客,会被纳入公共卫生边境监视记录,如有需要,可以采取适当的公共卫生措施。

在执行限制旅行过程中,各部门的职权是:对不予登机者和公共卫生边境监视者由卫生与公共服务部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提出要求,由国土安全部负责实施具体措施。

严肃执法
国境检疫,就个人而言,对触犯法律底线的人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或惩罚措施。

就国家而言,必须遵循国际卫生检疫准则,做到宽严适当,不可过度执法。

对个人的管控。

在美国,依据公共卫生服务法案,卫生与公共服务部有权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从国外进入以及在各州之间的传播。

隔离和检疫具有“警察权力”的功能,如果怀疑或发现传染病,疾病控制中心会发布一项联邦隔离或检疫命令,联邦、州、地方和部族的卫生当局向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寻求帮助,以执行公共卫生命令。

此外,美国多数州规定,违反隔离令属于刑事犯罪。

俄罗斯联邦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下设了违反卫生防疫规则罪。

新加坡刑法在危害公共卫生罪条款下设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对涉疫案件的管辖。

国境卫生检疫是涉外事务,难免引起国际纠纷。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规定,每个国家的法院既应通过司法判决纠正卫生检疫机构的违规行为,也可以通过司法判决维持卫生检疫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

如果进入本国的外国人(包括个人、交通工具经营者)遭受卫生检疫机构的不法侵害,法院应当提供司法救济,否则要承担“拒绝司法”的责任。

当一国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冲突时,应当以《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为准。

检疫结果报告制度。

《国际卫生条例》规定,各国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向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法定传染疾病的第一个病例或发现的病毒,还要迅速补充有关疫情与采取的预防措施方面的信息。

每个缔约国应当在评估公共卫生信息后24小时内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在本国领土内发生的,并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突发情况的所有事件,以及为应对这些事件所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

对执法强度的把控。

世界卫生组织会根据《国际卫生条例》就所需的最低核心监测和应对能力向相关国家提供指导。

同时,依据临时建议权适时发出建议,临时建议权包括就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家和其他国家对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行李或人员采取的卫生防疫措施,并要求各国不得实施超出建议的措施。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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