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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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私营协会章程

个体私营协会章程

个体私营协会章程摘要:一、前言二、协会名称及性质三、协会宗旨四、会员资格与权利义务五、组织机构与职责六、会议与表决七、经费与财务管理八、章程的修改与解释九、附则正文:个体私营协会章程一、前言为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维护个体私营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个体私营经营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二、协会名称及性质1.本协会名称为:个体私营协会。

2.个体私营协会是由个体私营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三、协会宗旨1.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2.维护个体私营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个体私营经营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提高个体私营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5.为个体私营经营者提供政策、法律、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四、会员资格与权利义务1.会员资格:凡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私营经营者,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2.会员权利: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会员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按时缴纳会费。

五、组织机构与职责1.会员大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2.理事会: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监事会: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六、会议与表决1.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时,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2.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3.各项议案表决,按照协会规定的表决方式进行。

七、经费与财务管理1.协会经费来源:会员会费、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2.协会经费的使用:开展协会工作,组织各项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支付协会日常开支。

3.协会经费的管理: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个体协会工作制度

个体协会工作制度

个体协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协会工作,保障协会的正常运行,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协会工作制度遵循民主、法治、公开、效率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管理、规范运作。

第三条协会工作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工作人员和会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

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七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专项委员会,负责协会的专业工作和地方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会长负责主持协会工作,代表协会对外签署文件。

第九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负责协会的专项工作。

第十条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协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具体执行协会的决策和安排。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协会的工作计划和预算由秘书处拟订,提交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协会的重大决策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会长签署实施。

第十五条协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专项委员会根据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第十六条协会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专项委员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六章监督和考核第十八条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对理事会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理事会成员进行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协会的理事会对秘书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任命和解聘。

第九章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九章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九章协会组织第一节个体劳动者协会一、组织机构1992年,太和县个协召开了第三届代表大会,参加大会的代表共15人。

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朱治森致开幕词,副县长莫宝蔽及阜阳行署工商局、太和县工商局的领导作重要讲话。

县工商局翟颖军股长带领大家学习了个协章程。

个协代表李书才在大会上宣读了倡议书。

大会选举产生了朱治森、侯松森等21位理事,选举工商局副局长康庆华为新一届个协会长,哈继先、王保安、郑国俊为副会长,朱晓民为秘书长,大会聘请副县长吴玉献为名誉会长。

太和县个协成立至今,为活跃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众、安排就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8年7月,县个协第二次换届时,全县个体工商户已发展到9504户,会员18945人,户数比1983年增198.5%,会员增长434.9 %。

1992年4月,县个协第三次换届时,全县个体户已达到10500户,会员20179人。

截止到1992年底,太和县共有个协分会33个,协会工作人员104人,其中县个协专职人员2人,聘用2人,基层分会100人;会员大专文化的10人,中专文化30人,高中文化271人;男会员11979人,女会员8200人;其中少数民族351人;行业小组145个,行业组长29。

人;党支部2个,党员215人,团支部20个,团员3500人。

会员中被选为八届县人大代表21人、县政协委员7人,有5个基层分会会长被县工商局聘任为工商所所长。

二、活动的开展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县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太和县个体劳动者协会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宗旨,积极为会员排优解难,依法办事,努力维护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热心为会员服务。

为解决个体户的资金困难,县个协多次同银行联系,帮助申请贷款,仅1984年就为个体工商户解决资金25万元。

县个协还在政府及工商部门支持下,积极为个体户安排经营场地,并解决防晒防雨等问题,几年来共兴建城关小百货市场、天蓬街市场、北城市场等73个市场,建筑面积达48. 1万平方米,为个体户解决了5000余个摊位。

个体私营协会章程

个体私营协会章程

个体私营协会章程摘要:一、个体私营协会的成立背景与目的二、个体私营协会的组织架构与管理模式三、个体私营协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四、个体私营协会的活动开展与服务内容五、个体私营协会的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六、个体私营协会的章程修订与生效日期正文:个体私营协会章程是为了规范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繁荣而制定的。

本章程旨在明确协会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会员权益义务等内容,为协会的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一、成立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逐渐崛起,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为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自律和互助,提高个体私营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弘扬企业家精神,国家鼓励并支持成立个体私营协会。

个体私营协会的成立旨在凝聚个体私营企业力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繁荣作出贡献。

二、组织架构与管理模式个体私营协会是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管理。

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实行会长负责制。

各地方可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个体私营协会,地方协会接受上级协会的指导,并按照上级协会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三、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个体私营协会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活动、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申诉权等权利。

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并为协会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四、活动的开展与服务内容个体私营协会围绕会员需求,组织开展培训、交流、考察、研讨等活动,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技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同时,协会还积极发挥政企沟通桥梁作用,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争取政策支持。

五、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个体私营协会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设立专门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协会定期进行审计,接受会员监督,确保财务状况真实、合法、合规。

六、章程修订与生效日期本章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个体私营协会章程

个体私营协会章程

个体私营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

第二条本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以私营企业为主体,自愿参加的全国性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私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为会员服务,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是: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开展适合会员需要的服务活动。

帮助会员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开展横向经济联系,鼓励会员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开展咨询评议、技术培训、信息交流、市场营销和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

第五条协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条协会的活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凡经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二)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三)在协会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五)退会。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遵守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三)执行协会决议;(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第十二条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会长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第四章协会经费第十四条协会经费来源为会员交纳的会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接受捐赠、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性质及作用.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性质及作用.

六、个私协会三十年积累 的宝贵经验和资源
一是具有完整的组织网络;
二是具有庞大的会员队伍;
三是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
四是具有丰富的工作内容和特定的服
务项目 。
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个私协会承担的政治任务 将是长期的、艰巨的
通过个私协会强化政府与企业之
间的联系功能,将党和政府的各 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谢 谢!
一是加强政治引导,推进个私企业党建工
作;二是围绕中心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
会稳定服务;三是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
做强做大提供服五、个私协会接受工商 部门的指导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和三
次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国家工商局和国 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中,都明 确规定由工商部门指导个私协会的工 作。
结、教育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
员跟着共产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 路
三、个私协会是联合性社 会团体,不是行业协会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规定: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全国个体
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联合性非 营利的社会团体。”
四、个私协会在促进个体 私营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 极作用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性质及作用
一、群众自治、桥梁纽带、监管 助手、中介组织 二、宣传教育、引导发展、协调 服务、规范自律
一、个私协会是在党和政 府支持下依法成立的社会 团体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劳动者自
己管理的群众组织,并接受同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
二、个私协会的政治
性突出
个私协会的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是团

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服务规范

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服务规范在当今社会,个体经济蓬勃发展,个体劳动者成为了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为了保障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个体劳动者协会制定了一系列行业服务规范。

一、服务宗旨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服务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个体劳动者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繁荣发展。

协会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个体劳动者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二、服务内容1、政策宣传与咨询协会应及时收集、整理和传达国家及地方有关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为个体劳动者提供准确、清晰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

通过举办讲座、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帮助个体劳动者了解政策动态,把握发展机遇。

2、法律援助与维权当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协会应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协助个体劳动者解决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维护其合法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

3、教育培训与提升组织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提升个体劳动者的经营管理能力、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包括市场营销、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培训课程,帮助个体劳动者适应市场变化,提高竞争力。

4、信息交流与共享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个体劳动者之间的经验分享、资源共享和合作交流。

通过举办座谈会、经验交流会、行业论坛等活动,让个体劳动者能够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5、协调沟通与服务积极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沟通协调,为个体劳动者争取更多的支持和服务。

例如,协调解决个体劳动者在融资、税收、行政审批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个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服务流程1、需求收集通过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电话咨询等方式,广泛收集个体劳动者的服务需求和意见建议。

2、服务策划根据收集到的需求和意见,制定具体的服务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服务内容、方式、时间和责任人。

3、服务实施按照服务方案和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各项服务活动,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近年来,全国各级个私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视和支持下,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精神,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个私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为个私协会发挥作用、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经费保障。

2008年9月工商部门停征“两费”后,个私协会的经费来源和会费收取面临着一些新情况,个别地方出现了提高会费标准、占用挪用会费和重收费轻服务等问题,给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的会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个私协会收取会费工作必要性的认识。

要认识到会费是个私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性质的重要体现,收取会费是协会“民主办会”、“自我管理”办会原则的具体内容。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个私协会作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是正当、合理的行为,是有法规依据和符合章程规定的,是履行职能、为会员提供服务的需要。

各级协会要从社会团体的基本属性和个私协会的职能作用等方面,充分认识收取会费的重要性,认真做好会费收取工作,不要随意停收会费。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会费收取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强制性收费。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全称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中国个协(英译名China Private-Owned Business Association,简称CPB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全国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组织会员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团结、教育、引导会员爱岗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桥梁纽带和主要渠道;是进行经营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助手;是服务会员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发展目标是: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社会认可,充满生机与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的社团组织。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调查研究,探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理论与实践。

组织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了解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咨询建议,配合政府做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二)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化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三)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评选、表彰优秀会员活动,推荐先进人物参加相关组织或获得相关荣誉;对会员开展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导会员守法诚信,提升职业道德,开展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四)协助党的组织部门开展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五)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地方经济、农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回复

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章程-回复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章程是为了促进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和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章程的定义、目标、组织结构、会员条件、权益保护和发展支持等方面一步一步进行详细的回答。

首先,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章程是指为个体私营企业家组织起来,形成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来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发展的章程文件。

该章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主要目标是为个体私营企业家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促进企业家之间的互助和合作,推动个体私营企业的良性发展。

其次,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还致力于代表个体私营企业家的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推动政府制定有利于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结构。

协会设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和秘书处等机构。

理事会是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相关事项。

常务理事会由多名会员组成,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协调。

会长是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代表人物,代表协会与外部单位进行联系与合作。

秘书处是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行政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会员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家必须是个体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其次,企业必须符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最后,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度。

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协会要积极倡导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排除经济阻碍。

协会还要倡导企业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商业道德,增强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

同时,协会还要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及时反映企业家的合法诉求,推动政府制定有利于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此外,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还应当为会员提供一系列的发展支持。

例如,协会可以组织丰富多样的培训活动,提升企业家的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协会还可以协助会员解决经营中的问题,在市场推广、品牌建设、融资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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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三次代表大会2007年12月6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全称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中国个协(英译名China Private-Owned Business Association,简称CPB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全国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组织会员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团结、教育、引导会员爱岗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桥梁纽带和主要渠道;是进行经营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助手;是服务会员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发展目标是: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社会认可,充满生机与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的社团组织。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调查研究,探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理论与实践。

组织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了解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咨询建议,配合政府做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二)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化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三)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评选、表彰优秀会员活动,推荐先进人物参加相关组织或获得相关荣誉;对会员开展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导会员守法诚信,提升职业道德,开展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四)协助党的组织部门开展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五)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地方经济、农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织招商引资、商务考察、人才技术交流、资源优势互补等活动,推动循环经济建设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六)调解会员经营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与服务;(七)为会员提供创业辅导、企业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才引进、岗位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八)兴办为会员服务的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建设会员之家,关心会员生活,组织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编辑出版刊物和书籍,提高会员素质,丰富会员生活;(九)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创业、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建设;(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建立行业组织、分支机构,优化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开展自律活动;(十一)指导团体(单位)会员开展工作,开展与团体(单位)会员的互助、合作;(十二)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社会工作;(十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单位)会员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个私协会;2.相关理论研究、专业或行业团体组织;3.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与合作的单位;4.其他拥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组织。

(二)个人会员1.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从业者;2.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人士;3. 本会团体会员的领导机构成员;4. 其他拥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

以上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经申请加入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填写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合理要求;(六)自主决定加入或退出社团组织。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个体劳动者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产生理事会;(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办事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管理或合作举办与本会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或经营活动,按协议取得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2007年12月6日召开的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三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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