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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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8.31•【文号】工商个字[1999]221号•【施行日期】1999.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职责1、党的十五大和《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完善、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实质,紧紧围绕“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工作。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的精神,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3、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发展和监督管理的辩证关系,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坚决克服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管理、重登记轻管理和重收费轻管理的倾向,逐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管理上来。

通过加强登记管理与监督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建章立制,为政府宏观决策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服务1、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及时地掌握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发展趋势等情况。

对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清理“假集体”,农村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新兴行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要下力气调查研究,不断规范、改进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出台了个体工商户,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6.25•【文号】•【施行日期】1983.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财务制度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1983年6月25日)(一)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应当向他们收取管理费。

收取管理费的标准,应根据个体工商业户从事行业的利润率高低或收益额大小确定。

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点五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益额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收取。

具体收费率由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局)在上述幅度内制定。

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业户,可以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二)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收取管理费的手续要简便易行。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托市县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

(三)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包括:1.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2.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对原“摊联会”等单位结存的原属个体工商业者组织的集体财物,原则上应当交给个体劳动者协会使用;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缺少开办费的,可先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算外资金中借支,以后从收取的管理费中归还。

(五)市、县级以上的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经费来源,可以从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成解决。

提成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厅(局)规定;全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时,向地方提成比例另定。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性质及作用.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性质及作用.

六、个私协会三十年积累 的宝贵经验和资源
一是具有完整的组织网络;
二是具有庞大的会员队伍;
三是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
四是具有丰富的工作内容和特定的服
务项目 。
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个私协会承担的政治任务 将是长期的、艰巨的
通过个私协会强化政府与企业之
间的联系功能,将党和政府的各 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谢 谢!
一是加强政治引导,推进个私企业党建工
作;二是围绕中心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
会稳定服务;三是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
做强做大提供服五、个私协会接受工商 部门的指导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和三
次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国家工商局和国 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中,都明 确规定由工商部门指导个私协会的工 作。
结、教育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
员跟着共产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 路
三、个私协会是联合性社 会团体,不是行业协会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规定: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全国个体
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联合性非 营利的社会团体。”
四、个私协会在促进个体 私营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 极作用
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性质及作用
一、群众自治、桥梁纽带、监管 助手、中介组织 二、宣传教育、引导发展、协调 服务、规范自律
一、个私协会是在党和政 府支持下依法成立的社会 团体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劳动者自
己管理的群众组织,并接受同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
二、个私协会的政治
性突出
个私协会的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是团

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服务规范

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服务规范

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服务规范在当今社会,个体经济蓬勃发展,个体劳动者成为了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为了保障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个体劳动者协会制定了一系列行业服务规范。

一、服务宗旨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服务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个体劳动者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繁荣发展。

协会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个体劳动者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二、服务内容1、政策宣传与咨询协会应及时收集、整理和传达国家及地方有关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为个体劳动者提供准确、清晰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

通过举办讲座、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帮助个体劳动者了解政策动态,把握发展机遇。

2、法律援助与维权当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协会应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协助个体劳动者解决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维护其合法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

3、教育培训与提升组织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提升个体劳动者的经营管理能力、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包括市场营销、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培训课程,帮助个体劳动者适应市场变化,提高竞争力。

4、信息交流与共享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个体劳动者之间的经验分享、资源共享和合作交流。

通过举办座谈会、经验交流会、行业论坛等活动,让个体劳动者能够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5、协调沟通与服务积极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沟通协调,为个体劳动者争取更多的支持和服务。

例如,协调解决个体劳动者在融资、税收、行政审批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个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服务流程1、需求收集通过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电话咨询等方式,广泛收集个体劳动者的服务需求和意见建议。

2、服务策划根据收集到的需求和意见,制定具体的服务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服务内容、方式、时间和责任人。

3、服务实施按照服务方案和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各项服务活动,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

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

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建设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开展市场监督执法的重要任务。

1、国外竞争执法机关的特点。

第一,大都是独立的行政执法机关,不隶属于任何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

例如,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等,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依法建立了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并由法律规定了这些机构执行反垄断法的专门职权及工作程序。

第二,大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为一体,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增加社会福利成为各国加强竞争执法的共同目标。

第三,具有较高的执法权威。

如韩国、日本、美国等国的竞争执法机关具有强有力的行政权、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有权对国家执法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竞争的法律草案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涉及竞争的行政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建立有中央和地方两级执法队伍。

如日本、韩国、俄罗斯等的竞争执法机构具有在全国按经济区域设立的垂直领导的地方机构。

2、国务院对商务部和工商机关的职能定位。

按照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职能之一是负责“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重在研究拟定政策。

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职能包括“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在依法组织监督。

两部门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中是相辅相成的,不重叠也不对立。

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服务规范

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服务规范

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服务规范个体劳动者协会作为广大个体劳动者的组织,肩负着维护个体劳动者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规范行业服务等重要使命。

为了更好地发挥协会的作用,提升个体劳动者的服务水平,特制定以下行业服务规范。

一、服务宗旨个体劳动者协会应以服务个体劳动者为中心,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个体劳动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质量的服务。

协会应致力于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二、服务内容1、政策宣传与咨询协会应及时收集、整理和传达国家及地方有关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为个体劳动者提供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了解政策动态,依法经营,充分享受政策优惠。

2、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包括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升个体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经营能力。

3、信息服务建立信息平台,为个体劳动者提供市场信息、行业动态、商机推荐等服务,帮助他们及时掌握市场变化,做出科学决策。

4、维权服务维护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援助和协调解决渠道,保障其合法经营不受侵犯。

5、交流合作组织个体劳动者开展经验交流、合作洽谈等活动,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三、服务流程1、需求收集通过多种渠道,如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网络平台等,收集个体劳动者的服务需求和意见建议。

2、服务策划根据收集到的需求,制定相应的服务计划和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方式、时间和责任人。

3、服务实施按照服务计划和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服务活动,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4、服务反馈在服务活动结束后,及时收集个体劳动者的反馈意见,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5、服务改进根据反馈意见和评估结果,对服务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服务标准1、及时性对于个体劳动者的咨询和诉求,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和处理,不得拖延。

2、准确性提供的政策法规解读、信息服务等应准确无误,避免误导。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近年来,全国各级个私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视和支持下,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精神,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个私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为个私协会发挥作用、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经费保障。

2008年9月工商部门停征“两费”后,个私协会的经费来源和会费收取面临着一些新情况,个别地方出现了提高会费标准、占用挪用会费和重收费轻服务等问题,给工商部门和个私协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私协会的会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个私协会收取会费工作必要性的认识。

要认识到会费是个私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性质的重要体现,收取会费是协会“民主办会”、“自我管理”办会原则的具体内容。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个私协会作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是正当、合理的行为,是有法规依据和符合章程规定的,是履行职能、为会员提供服务的需要。

各级协会要从社会团体的基本属性和个私协会的职能作用等方面,充分认识收取会费的重要性,认真做好会费收取工作,不要随意停收会费。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会费收取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强制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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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是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由全体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组成,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己的组织,代表着广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利益,是党和政府联系个体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发办[2008]88号)“(十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第二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全国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五条“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96年国家工商局64号令)第三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成立的私营企业协会是由私营企业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

私营企业协会可以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登记。

”各级私营企业协会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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