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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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是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由全体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组成,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己的组织,代表着广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利益,是党和政府联系个体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发办[2008]88号)“(十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第二条“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全国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五条“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96年国家工商局64号令)第三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成立的私营企业协会是由私营企业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协会可以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登记。”各级私营企业协会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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