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小时以外行为禁令
纪检如何强化“八小时”外干部监督管理

纪检如何强化“八小时”外干部监督管理在新时代下,纪检监察工作对于维护党风廉政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在干部管理方面,纪检机关应当强化对“八小时”外干部的监督管理,确保他们遵守纪律规定、恪尽职守、勤政为民,为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首先,纪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巡查督导制度,加强对“八小时”外干部的日常监督。
巡查人员可以定期进行突击抽查,检查干部是否在工作时间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是否延长工作时间以谋取个人利益。
同时,纪检机关还可以通过调取通话和通讯记录等方式,了解干部的工作状态和履职情况。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防止干部利用工作之名谋取私利,保证干部履行职责、尽忠尽责。
其次,纪检机关还应当加强对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干部在“八小时”外的活动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权力寻租和权力滥用问题。
纪检机关可以通过调查和比对相关信息,发现和纠正干部权力滥用的问题,确保干部在工作中正当合理地使用职权。
此外,纪检机关还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培训。
通过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和讨论会议,加强对干部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教育,提高干部的管理水平和自我约束能力。
同时,选派纪检干部赴“八小时”外单位工作,与干部深入交流,了解他们的工作实际和问题,给予指导和帮助。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不断提升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廉洁意识,筑牢纪律底线。
最后,纪检机关还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动监督。
通过建立举报电话、举报网站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对“八小时”外干部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同时,纪检机关还要加大对干部作风的宣传力度,让干部感受到来自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压力,形成“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
总之,强化“八小时”外干部的监督管理,对于提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执行纪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纪检机关应当运用多种手段,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检查、教育培训和联动监督,确保干部始终保持良好的作风和形象,为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随着社会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在强化“八小时”外干部监督管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措施,从而更好地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保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廉洁性。
河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八小时之外”行为规范

河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八小时之外”行为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字号】河北省司法厅令[2007]第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河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八小时之外”行为规范(河北省司法厅令[2007]第3号)一、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得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和团体;不得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不得杜撰、散布、传播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与声誉的言论、小道消息等;不得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行为和活动。
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不得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不得从事、参与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未经批准,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非办公地点会见罪犯、劳教学员亲属;未经批准,不得为罪犯、劳教学员捎带、寄送信件、物品;严禁为罪犯、劳教学员捎带、寄送违禁品。
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不得将罪犯、劳教学员带出监区(管区),为自己或他人干私活、出劳务等。
五、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将不应带离办公地点的文件、资料等带回家,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和无关人员谈论涉及工作秘密的事情。
六、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不得利用婚丧嫁娶,调动工作、乔迁新居等名义,大摆宴席,收敛钱财。
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不得参加影响公务活动的宴请、聚会等,不得接受影响公务活动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等。
八、严禁着警服、驾乘公务车辆出入饭店、宾馆、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和公共场所。
九、严禁将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警用车辆以及警察证件等借给或租赁他人使用。
十、严禁参与或者支持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它影响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形象的活动。
十一、严禁在办公场所饮酒,严禁酒后驾车和聚众酗酒滋事。
十二、非经批准,严禁在办公场所组织打扑克、下象棋、跳舞等娱乐活动。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篇一:八小时之外行为规范四川省三台县地方税务局八小时外行为规范(八要、八不要)一要尊重科学,勤奋学习,遵纪守法,不要参与任何邪教反动组织和各种迷信活动。
二要举止文明,维护公德,言语规范,不要在非公务活动中着装或做有损行风的事。
三要坚持正义,乐施善助,见义智为,不要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为其充当保护伞。
四要讲究卫生,保护环境,爱护公物,利益和单位形象的事情。
五要谦恭礼让,团结邻里,维护稳定,不要与社会上品行不正或黑恶势力人员交往。
六要诚信待人,互助友爱,慎重交友,不要违规经商或为其亲友提供非法便利条件。
七要谦虚谨慎,为人正派,严以律己,不要接受纳税人宴请和酒后驾车、酗酒滋事。
八要艰苦朴素,家庭和睦,勤劳持家,不要利用婚丧嫁娶及各种喜庆事宜敛取钱物。
不要做任何有损国家四川省三台县地方税务局廉洁从税行为规范(十条禁令)一、严禁工作失职、渎职、不作为,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准违规执法侵害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严禁徇私舞弊,不准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或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谋利。
三、严禁接受纳税人宴请,不准擅自应邀参加纳税人安排的各种庆典、旅游、钓鱼、歌舞等娱乐消费活动。
四、严禁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准向纳税人借钱、借交通工具、住房,以及侵占其他财物。
检察院 印发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检察院印发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中国检察院日前正式印发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该制度旨在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在八小时外的时间依法履职,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
背景: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成为必然选择。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成为迫切需要。
早在2019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办、最高检三部门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严查纪律违法问题。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出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确保检察机关的廉洁从业和依法履职提供了有力保障。
主要内容: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对办案人员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的规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首先,制度明确了办案人员的工作时间应在每天8小时以内,并规定了具体的排班和休假制度,确保办案人员的合法休息权益。
其次,制度明确了办案人员在八小时外的工作内容,要求其主要集中在法律、司法活动和办案业务方面,禁止从事与职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此外,制度还明确了对办案人员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对办案人员工作情况的定期报告和考核评价,以及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等。
实施效果: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检察机关的廉洁从业和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制度将有效防止办案人员利用八小时外的时间从事与职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减少了腐败和贪污的可能性。
其次,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办案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制度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助于发现和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然而,实施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建议书之基层央行员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

建议书之基层央行员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建议书之基层央行员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引言基层央行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一员,在金融体系中承担着重要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我们注意到在基层央行的员工中,八小时以外的工作现象频繁出现,严重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本建议书旨在提出关于基层央行员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问题分析1. 工作压力过大基层央行员工长时间工作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工作压力过大。
监督和管理职责的特殊性使得员工不得不在工作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
长时间的高强度工作导致员工身心疲惫,容易出现工作效率下降和身体健康问题。
2. 工作任务不合理分配另一个导致基层央行员工长时间工作的原因是工作任务的不合理分配。
由于岗位职责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员工经常需要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而缺乏科学的任务分配机制导致一些员工需承担过多的工作量,难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
3. 监督管理不完善基层央行在员工八小时以外工作问题的监督管理上存在不完善之处。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难以阻止员工拖延工作、加班加点的行为。
对于员工的工作情况了解不够全面,导致对于长时间工作的出现往往是事后追查,缺乏及时的干预和管理。
建议和改进措施1. 精简工作流程建议在基层央行进行工作流程的优化和精简。
通过深入研究每个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消除工作中的重复和低效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
2. 提供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为基层央行员工提供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通过培训,员工能够更好地应对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减少加班现象的发生。
3.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
设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负荷,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建立一个有效的投诉机制,允许员工对不合理的工作要求进行申诉,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民警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民警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民警八小时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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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民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管理,构筑单位、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民警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行为,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根据公安机关对民警职业纪律、职业道德等有关要求,结合科室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的基本原则:(一)、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
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应侧重于正面教育和正面引导。
(二)、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八小时内严格管理与八小时外适时监督相结合;坚持自我警醒、自我约束与群众监督、他人提醒相结合,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家庭成员的约束。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
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干涉正常的人际交往和正常的业余生活。
二、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规定:(一)提倡民警在八小时以外有计划地进行业余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便民、利民、为民活动,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
(二)民警遇有下列情况必须向组织报告:1、凡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钱物无法退回或推辞不掉的,应及时报告,并将钱物上交;。
2、建立婚姻关系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
— 1/2 —— 1/2 —3、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直系亲属涉嫌犯罪或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4、本人建房、买房或购买汽车等重大经济活动的;。
5、被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6、其他需向组织报告的事项。
(三)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纪律要求:1、民警八小时外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规定,不得酗酒、着警服在公共场所娱乐消费;。
2、不得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活动;。
3、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
4、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开特权车;。
5、不得发生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措施规范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

****三措施规范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一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机制。
建立涉检舆情排摸机制,定期召开涉检舆情分析会;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加强干警自我监督和管控,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畅通信息收集渠道,设立以纪检组监察科负责的群众信访举报信箱和热线,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汇集群众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反映。
二是建立纪检组长约谈制度。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高检院、省市院实施办法的突出问题和思想问题,开展约谈教育;修订完善干警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和离岗学习等规定,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
三是建立问题处置预案。
对干警“八小时以外”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分别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迅速调查事实真相,公正处置,并在第一时间迅速作出权威答复。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石林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不断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以制度管理为保障,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交圈、生活圈、家庭圈、以及重点事项、特殊时期的监督,建立起以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3.私驾公车、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5.利用职务影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乔迁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6.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7.参与黄、赌、毒活动,涉足与身份不相符的服务场所;8.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9.不顾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老人,存在家庭暴力;10.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11.不遵守社区、住宅小区管理规定,制造邻里矛盾;1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13.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的举止行为;14. 纵容、放任配偶、子女在本人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职务发生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15.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违反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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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小时以外行为禁令》
一、严禁接受案(事)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二、严禁到私人会所、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吃喝玩乐等奢靡、不健康活动;
三、严禁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
四、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
五、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及支付非公务活动费用;
六、严禁公车私用、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
七、严禁参与赌博、色情性质的活动;
八、严禁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