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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综合门户网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综合门户网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综合门户网站2003-2005年建设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互联网【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3]2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4.29【实施日期】2003.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综合门户网站2003—2005年建设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24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综合门户网站2003—2005年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吉林省政府系统互联网综合门户网站2003—2005年建设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要求,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公共服务,“近两年重点建设并整合中央和地方的综合门户网站,促进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环境保护、‘防伪打假’、‘扫黄打非’等服务。

”互联网政府网站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实行政务公开,为公众提供网上服务的窗口。

建立政府综合门户网站,是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网上审批的必然选择。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办发[2002]17号文件精神,规范全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整合利用好现有政府网站资源,促进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国办发[2001]25号)有关规定和省政府领导要求,结合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府网站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政府互联网站建设现状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实施“政府上网工程”的推动下,截止2002年末全省政府系统已建互联网政府网站101个,其中省政府及所属部门网站49个,占应建网站的83%;市州政府网站9个,全部上网;县(市)政府网站13个,占应建网站的3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7]36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7.19【实施日期】2007.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7]3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推动全省政府网站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104号)和全国电子政务工作座谈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是新形势下政府开展舆论宣传、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手段。

加快推进政府网站建设,有利于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有利于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以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搭建与公众互动交流平台,拓宽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满足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利于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推动政府中心工作的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吉林全面振兴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电子政务建设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协同建设、加强管理,切实把政府网站办成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台。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网站体系全省各级政府都要建立政府门户网站,尚未开通的要尽快开通,已开通的要努力提升建设和管理水平。

要依托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资源,采取“集约化”发展模式,以较低成本组织建设政府部门子网站,逐步完善以省政府网站为核心的全省政府网站体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3日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畅通服务渠道,打造政务服务“一张网”,构建高效便民的新型“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吉林省“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15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网上政府”建设,实施“互联网+政务”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服务模式、统一监督管理”的要求,构建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阳光政务、效能监察、互动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省、市、县标准统一,多级联动,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业务系统集中部署,数据资源集中共享,政务信息集中公开,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

利用两年时间建成服务协同化、办事便捷化、建设集约化、资源共享化,覆盖全省的政务服务“一张网”。

2016年年底前,实现“四张清单”网上公开,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动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放,政务服务网上应用进一步完善,形成以政务云平台为支撑,政府门户网站为入口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吉政办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全省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改进和提高政府网站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机制,促进全省电子政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施绩效评估的政府网站包括;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网站。

第二条绩效评估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每年年末发布评估报告。

第三条绩效评估以《吉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为基础,每年根据网站发展情况及工作重点制定具体评估指标体系,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部门网站指标体系内容各有侧重。

年度评估指标体系由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年5月1日前下发。

第四条绩效评估方式:(一)网上调查。

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解社会公众对政府网站的满意程度。

调查内容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确定并负责信息汇总。

(二)日常监测。

利用政府网站监督、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对各政府网站的信息维护、日常运行、网上服务质量等进行动态监测,信息采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8•【字号】吉政发[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02]3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为了确保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规范运行,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和指导工作。

省政务大厅是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省政府施政方针和推进吉林省跨越式发展中应运而生的。

省政务大厅以“高效、优质、廉洁、规范”为宗旨,以“高起点建设、高效能运转、高质量服务、高水平管理”为基本理念。

所有进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和各项业务,都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把行政审批服务项目集中起来,实行“一厅式”服务,加强管理、公开办事、规范行政,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和政府行政方式改革的一项创新性工作,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大胆实践,主动工作。

努力使省政务大厅成为省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部署的重要载体,成为密切联系群众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形象窗口,成为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快速通道,成为优化发展环境和促进经济建设的有力保障,成为反腐败关口前移和行风整治的源头阵地。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务大厅审批服务项目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2〕28号),制订本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政府网站管理规定大家有了解过吗?政府网站是指在一级政府在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基础之上,建立起跨部门的、综合的业务管理应用系统,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政府网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政府网站知识介绍政府网站是指在一级政府在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基础之上,建立起跨部门的、综合的业务应用系统,使公民、企业与政府工作人员都能快速便捷地接入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政务信息与业务应用,使合适的人能够在恰当的时间获得恰当的服务。

2015年3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部署全国政府网站普查工作。

截至2015年7月27日,全国各级政府网站达85737个。

其中,无维护能力的基层网站不再单独建站,在内容迁移至上级机关网站平台后予以关停。

已有6373个政府网站关停并转。

政府网站是中国各级政府机关履行职能、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官方网站,是政府机关实现政务信息公开、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渠道。

政府网站政府网站,即是指一级政府在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基础之上,建立起跨部门的、综合的业务应用系统,使公民、企业与政府工作人员都能快速便捷地接入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政务信息与业务应用,并获得个性化的服务,使合适的人能够在恰当的时间获得恰当的服务。

但是,具体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言,由于政府职能的巨大差异,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和地方政府(特别是地级市政府)门户网站在具体功能、体系结构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就具体功能来说,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主要是向全社会甚至是世界宣传和展示中国政府形象,让人们能够对中央政府的基本情况有个切实的理解和认识;向公众提供全面、系统、权威、详实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政府文件及其准确的解读和分析等,让社会有法可依;作为中央门户,向人们提供接入所有中央政府机构和省级地方政府的平台和通道;根据特定内容,向公众提供专门的服务。

而地方政府门户网站的主要功能是直接面向本地社会公众处理与人们密切相关的那些事务,为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改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搭建虚拟平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接入省政府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实行申请登记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接入省政府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实行申请登记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接入省政府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实行申请登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9•【字号】吉政办函[2003]106号•【施行日期】200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接入省政府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实行申请登记制度的通知(吉政办函[2003]106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省政府网站互联网用户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互联网用户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7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决定对接入省政府网站的互联网用户进行重新审核,实行申请登记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范围接入省政府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包括:(一)利用环新发广场高速网络平台专线接入互联网的省政府工作部门;(二)依托省政府网站建设的省政府工作部门网站和专题网站;(三)通过省政府网站拨号服务器拨号上网维护其网站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四)由省政府网站电子邮箱系统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

二、申请登记方法(一)申请登记接入省政府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单位为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网站的省政府部门或是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源单位;有与内网物理隔离的计算机;有专人负责网络管理;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互联网用户按要求填写《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互联网用户申请表》,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资源建设的网站,同时填写《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虚拟主机服务协议书》,加盖部门公章后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

逾期不提交《申请表》(包括《协议书》)的,省政府网站视其为放弃服务,即关闭有关服务。

(三)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对互联网用户所提申请(包括《协议书》)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批准为省政府网站合法用户,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者,不予登记,并关闭对其服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模板】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模板】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19〕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9年1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应用,以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为先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数字吉林”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的规划、建设、运维、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和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是实现全省公共数据统一存储、整合、共享、开放、监管等全过程管理的综合信息化基础设施。

本办法所称“一网通办”,是指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建设吉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口,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群众和企业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只跑一次。

第四条全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集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精准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是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省公共数据体系建设和“一网通办”工作,负责全省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应用管理,组织实施“一网通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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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8〕71号)要求,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要坚持分类指导,规范建设;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更新不及时、信息不准确、资源不共享、互动不回应、服务不实用等问题;坚持利企便民,提供可用、实用、易用的政务服务;坚持开放创新,建设智慧型政府网站;坚持集约节约,打造协同联动、规范高效的政府网站集群。

第四条要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

建成以省政府门户网站为总入口,各地、各部门网站为支撑的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管理职责。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

对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网站管理机构承担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网信办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

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假冒政府网站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办站职责。

主办单位承担办站职责。

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办公厅(室),各级政府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应是各级政府部门,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规范管理等职责。

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厅(室)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政府网站内容素材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业务部门提供。

网站主办单位要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建立并完善网站内容保障制度、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等。

政府网站要对接入的业务系统进行前端整合,统一展现。

要根据业务部门的需要,灵活设置专栏专题,共同策划开展线上线下联动的专项活动,主动服务政府工作。

政府网站内容编辑要有专门人员负责。

具体负责网站内容的及时发布更新、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信息服务的整合加工、互动诉求的响应处理、展现形式的优化创新等。

重点做好信息内容的策划、采集、加工,加强值班审看,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确保网站内容准确、服务实用好用。

政府网站技术运维要有专门团队负责。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主管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网站平台的建设和技术保障,做好软硬件系统维护、功能升级、应用开发、安全保护等工作。

第三章网站开设整合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开设政府门户网站。

省级、市级政府部门可开设部门网站。

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

县级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开设政府网站,通过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已有的县级政府部门网站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上级政府门户网站;确有需要开设政府网站的单位,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本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由市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报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设网站。

第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不再单独开设网站,可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开设专题专栏做好相关工作。

已开设的专项网站,只涉及单个政府部门职责的,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该部门网站;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要将内容整合至政府门户网站或牵头部门网站,进行统一监管。

第十条政府网站开办应履行下列程序:(一)市(州)政府拟开设门户网站、省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政府网站开设与整合审批表》,附相关内容保障制度,经本市(州)政府、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各市(州)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或省政府部门以书面形式报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批准。

县(市、区)政府拟开设门户网站、市级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政府网站开设与整合审批表》,附相关内容保障制度,经本县(市、区)政府、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市级政府网站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以书面形式报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批准。

(二)开设政府网站申请获批准后,网站主办单位向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按流程注册政府网站域名;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三)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

(四)新开通政府门户网站应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部门网站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未通过内容审核、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第十一条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要以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

已有名称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整改,或在已有名称显示区域加注规范名称。

政府网站要在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网站全称。

第十二条政府网站要使用以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英文域名。

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为后缀的英文域名。

市、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使用“******”结构的域名,其中□□□为本地区机构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

如,XX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

部门网站要使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下级域名,其结构应为“○○○.□□□”,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

如,XX市教育局网站域名为。

网站栏目、频道、专题、业务系统等原则上使用同一级域名,其中政府门户网站的栏目等使用“******/…/…”和“△△△.政务/…/…”结构的域名;部门网站(包括省级、地市级政府部门,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的基层单位网站)的栏目等使用“○○○.□□□/…/…”和“△△△.政务/…/…”结构的域名。

一个政府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政府网站不宜注册多个域名,已有域名不符合要求的,要逐步注销。

市、县级人民政府注册或注销政府门户网站域名,要经本地区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上一级政府网站管理单位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向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审核表。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

对不按流程注册、注销或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域名等情况要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严格执行《指引》发布的网页设计规范。

第十四条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

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五条政府网站迁移应履行下列程序:(一)网站永久下线。

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要填报《政府网站开设与整合审批表》,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同意,逐级审核,由各市(州)政府网站管理单位或省政府部门以书面形式报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1.在拟下线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说明网站内容迁移去向。

杜绝“一关了之”“只关停不迁移”等问题。

同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提出下线申请。

2.完成迁移后,要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

同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变更网站状态,完成下线。

3.完成永久下线工作后,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网站原有内容去向。

有关公告信息至少保留30天。

(二)网站临时下线。

由于整改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临时下线申请,逐级审核,经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安全等问题被责令要求紧急关停的,主办单位要逐级向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并及时向国务院办公厅书面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临时下线拟恢复上线时,应在正式上线前7日内逐级提交上线申请,经本单位自查、上级主管单位核查和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最终检查合格后方可上线运行。

第十六条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变更备案信息,同时向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和编制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等相关单位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

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章网站功能第十七条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要提供办事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印发的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方案,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发布审核、解读回应、互动交流等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分工、责任主体、主要任务等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信息发布。

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要按照《指引》要求,做好科学分类、及时更新。

重点做好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概况、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政策文件、统计数据等发布。

对无力持续更新的栏目要进行归并或撤销。

要通过政府网站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

政府网站使用的地图,要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政府网站使用国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徽的图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二十条政策解读。

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

通过发布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

解读材料要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并做好相互关联。

第二十一条网上服务。

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要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级政府和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编制在线服务资源清单,标明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理程度。

规范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办理机构、联系方式等。

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应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并与线下保持一致。

加快政务信息资源互认共享,优化简化网上办事流程,推动服务事项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协同办理,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提高在线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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