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知识产权工作实务

商标法律法规及应用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 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 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罚款。
案例
2021年10月,崇阳县局依法对崇阳某装饰公司经营的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30 份标注有“东方雨虹 家装必备 中国驰名商标”等内容雨虹防水宣传单,涉嫌违反 《商标法》有关规定,利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商标法律法规及应用
●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 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 请,应当予以驳回。
●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 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 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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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6.19•【分类】问答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答: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律性和复杂性,《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大量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基层,一线执法人员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指引。
制定《标准》不仅基层一线有需求,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通过制定《标准》,有利于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问:《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答: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既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也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的具体举措。
2018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中办、国办《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进一步提出“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问:《标准》制定的过程如何?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将《标准》制定列入2019年、2020年局党组重点工作。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目录1. 知识产权法概述 (2)1.1 知识产权的定义 (3)1.2 知识产权的种类 (3)1.3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4)2. 著作权法 (6)2.1 著作权的定义 (7)2.2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8)2.3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10)2.4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 (11)3. 专利法 (11)3.1 专利的定义 (12)3.2 专利的类型和申请程序 (13)3.3 专利的审查和授权 (14)3.4 专利的保护和维护 (15)4. 商标法 (17)4.1 商标的定义和分类 (18)4.2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19)4.3 商标的侵权和纠纷处理 (20)5. 其他知识产权法规 (21)5.1 反不正当竞争法 (22)5.2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4)5.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5)6.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26)6.1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27)6.2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29)6.3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30)1. 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法是一门保护创新者权益、鼓励技术创新的法律科目。
它主要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旨在为创作者和发明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排他性权利,以换取他们将创新成果公之于众,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使得创作者能够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为了鼓励技术的公开与交流,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制度。
专利权人拥有对其发明的独家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等权利。
但专利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的,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申请程序、权利期限等作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合理运行。
商标权也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探析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探析田宜鑫摘要: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涉外活动日趋便捷与频繁,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便属于其中一种典型情形,在我国学界与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
以相关司法判例,如“PRETUL”案、“东风”案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实践中发生的涉外定牌加工经典案件,梳理我国涉外定牌加工司法实践困境和“商标使用”“混淆可能性”和“合理注意义务”三大争议焦点。
在没有统一裁判标准的前提下,“合理注意义务+实质性损害”的裁判标准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征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要求。
关键词: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使用;混淆可能性;合理注意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24-0077-03一、引言在我国,涉外定牌加工为出口创汇、解决就业问题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同时也引发许多商标侵权纠纷,尤其是相关商标在我国已被其他主体注册,当涉外定牌加工在与注册商标类别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贴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1],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已成为理论与实务界热议的话题,类似案件的认定结果也不尽相同,不仅给相关执法机关带来困扰,同时对从事涉外定牌加工贸易的国内外各方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迫切需要厘清涉外定牌加工之法律关系,建立涉外定牌加工中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统一的认定标准。
二、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典型司法判例2015年11月,浦江亚环锁有限公司与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简称“PRETUL”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其指导观点为涉外定牌加工不视为商标侵权①。
但是在其后判决的上海柴油机公司与江苏常佳金锋动力机械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简称“东风”案),江苏省高院的判决给出了新的判定思路,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该案作出的终审判决也遵循了江苏省高院的裁判思路。
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认为涉案“东风”商标为驰名商标,常佳公司明知该事实仍接受境外委托,并在境内生产与其相同商标的产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实质性损害了上柴公司利益,侵犯了上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浅议商标侵权及损害赔偿

浅议商标侵权及损害赔偿摘要:针对市场上时常出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为了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赔偿。
商标的侵权造成的后果除了直接损害商标权人销售利益外,对商标商誉、商标与消费者之间联系的损害也是同时存在的,甚至损害程度更大。
关键词:商标;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一、案情回顾及评析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1]被告:丹阳扬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原告诉称,原告于1996年12月在中国获得注册“spalding”商标,原告产品在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spalding”牌篮球在中国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被告成立于2001年2月,未经原告许可,被告生产大量假冒原告“spalding”商标的篮球内胎,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和律师代理费等合理支出5万元等。
被告辩称,其受张建军委托为其生产篮球内胎,并非故意侵权,被告的行为已经受到工商行政处罚,且生产侵权产品未形成销售,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律师代理费过高,不应予以支持。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spalding”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注册人为撒哈拉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球拍、球类,篮球等。
2003年7月原告受让取得商标专用权。
“spalding”牌篮球进入中国市场后,“spalding”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成立于2001年2月21日,于2005年6月初至7月底,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的篮球中胎。
2005年7月21日镇江市工商局接原告举报对被告生产车间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告仓库堆放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模具15套,镇江工商局扣留上述全部产品和模具。
法院认为, 原告是“spalding”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不受侵犯,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生产假冒“spalding”商标的篮球内胎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发布时间:2022-12-01T05:16:23.970Z 来源:《中国教师》2022年15期第8月作者:王丽媛[导读] 本文主要针对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展开研究王丽媛黑龙江大学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展开研究,先阐述了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表现形式,如描述性词语的合理使用、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通用名称商标的合理使用,然后又提出了几点建议,主要包括将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体系化、统一商标叙述性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实现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
关键词: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认定标准引言:商标正当使用的概念源自于美国的一种Fairly Use Defense制度,当前实践中一共衍生出了两种类型,即描述性正当使用和指示性正当使用两种。
叙述性合同使用是商标合理使用的类型。
由于商标法规定较为原则,在产品中,如果运用的文字和文字图形的组合与他人的类似,在任何情况下属使用而不构成商标侵权,是当前司法难题。
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一、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表现形式(一)描述性词语的合理使用叙述性商标直接叙述商品显著性较为薄弱,为此,叙述商标所有人不能禁止让他人通过叙述性词汇含义来进一步揭示商品的相关信息。
描述性商标在词汇的含义上一般会有品名、类别、产地、原料、功能、日期等特性。
以洗发水的“飘柔”商标为例,这一词语如果作为商标来使用,那么所指向的不仅有商标权人,还有及其商品,而作为公共词汇使用时那么这具有一定含义[1]。
站在商家的角度上来看,如果运用“飘柔”词语来叙述自己产品使用带来效果时属于是对社会公共词语的应用,商标权人应禁止。
(二)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当前,对商标法已经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了不管是行政区划的地名,还是知名外国地名不能用来作为商标,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不完全禁止地名作为商标使用。
如仍存在地名注册的商标。
地名自身其实就是公共词汇,而且地名商标在显著性这方面,正因为该词汇公共性存在不足。
我国商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及其改革

我国商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及其改革摘要:我国商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商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对于提升商标保护水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我国商标执法中普遍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入手,探究我国商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及其改革战略。
关键词:商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改革1 引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标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商标法律法规,着力提高商标行政执法效率,加强商标工作顶层设计,推动商标保护体系建设。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商标行政执法是商标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公众监督商标行为的重要途径,其在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对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促进消费、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行使商标权保护职能,开展商标宣传教育并承担投诉举报、线索核查、执法监督具有重要机制。
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商标行政执法与打击侵权假冒行动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公众对商标保护工作越来越关注的要求。
2 商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2.1 职能交叉,执法难度加大商标行政执法人员与执法活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既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
商标执法和其他行政执法活动都需要在工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从目前情况看,职能交叉是导致执法实践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就商标法而言,行政执法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交叉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商标执法与非商标执法人员从事同一业务不同,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适用标准不一致甚至产生矛盾的现象。
第二,行政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侵权行为与其他案件或社会影响较大或情节较严重的商标案件时互相指责、相互推诿。
第三,行政执法与其他执法工作中没有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管理体系和机制,致使“执法不愿管、管不彻底”的现象普遍存在。
精选2020年《知识产权法》完整考题库1000题(含标准答案)

2020最新知识产权法考试题库1000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北京大方公司申请取得了一个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公司有权(ABC)A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B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其外观设计产品C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D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独占使用许可),另一种是(普遍使用许可)。
3.商标权的内容?答:商标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专用权。
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出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4)许可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换得收益的权利。
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它包括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
一.简答题5.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6.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期限,也就是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7.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是各国国内的法律规范;二是各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区域性条约和双边协定。
我国的渊源:宪法.单行法.民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
8.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享权利,这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9.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AB)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A任何单位B任何个人C专利权人D利害关系人10.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用性的标准是(BCD)A复制性B可实施性C再现性D有益性11.发明的种类有(ABD)A产品发明B方法发明C组合发明D改进发明12.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的(ABD),不丧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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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
(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
(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第七条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第八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第九条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