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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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口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港口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港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8.21•【字号】•【施行日期】198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港口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港的管理,维护港口秩序,促进生产与建设的发展,发挥上海港在上海市经济建设和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港区。

凡在上海港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上海港实行交通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海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海港务局是上海港口生产和建设的行政主管机关。

第四条上海港务局经济上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有权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与国内外的企业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章上海港港区第五条上海港港区是指上海港务局管辖的海港水域和海港陆域。

第六条上海港的港区范围为:(一)自牛皮礁浮标、航路灯浮与南支1号灯浮的联线,至长江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两点联线间的长江口南水道水域及其相关陆域;(二)自吴淞河溏灯桩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渠漕港止的黄浦江水域及其相关陆域;(三)绿华山(岛)南侧海域的绿华山减载设施;(四)经批准的上海港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其他水域和陆域。

第三章上海港务局的职权第七条上海港务局的职权:(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海港工作的法律、政策,并结合本港情况制订具体办法;(二)负责编制上海港总体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审批上海港港区内岸线的分配使用及其前沿水域工程的建设项目;(四)统一调度运输船舶和其他水上浮动装置在港区范围(包括公共码头和专用码头,下同)内的生产活动;(五)组织编制本局及所属单位生产财务和建设计划,督促检查港区内有关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水上运输计划;(六)负责港口货物集疏运工作的组织管理;(七)负责港区非局属单位各专用码头的行业管理;(八)管理本局及所属单位与国内外的经济合作、技术交流和重大涉外活动;(九)按国家规定,制定与港口生产建设有关的费率、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征收进出港船舶的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有关规费;(十)负责国内外船舶进出上海港的引航和指泊;(十一)负责港区的消防工作和所属单位的公安保卫、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作;(十二)负责国家或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管理事宜。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25•【字号】沪港法[2005]307号•【施行日期】200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的公告(沪港法[2005]30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管理,规范港口、航运经营行为,维护港口、航运经营秩序,保障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洋山深水港区以及进出洋山深水港区的航道、锚地等水上区域(以下统称洋山深水港区)的港政、航政管理。

本办法所称港政管理是指对洋山深水港区的水域、陆域、岸线和与之配套的待泊、联检、避风锚地以及进出洋山深水港区的规划实施管理;研究制定发展政策;建立港政管理制度;负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安全生产、工程建设质量、经营市场、环境保护等监督与管理;负责船舶引航管理、规费征收和管理、统计、信息、对外宣传。

本办法所称航政管理是指班轮管理;航运企业、船舶及各类航运辅助业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航运市场管理及运政执法检查;运输价格的监管和规费征收;航运统计和信息管理;水陆运输政策指导与行业协调;港航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政府安排的水陆运输任务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洋山深水港区港政和航政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在洋山深水港区设立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洋山深水港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洋山办),对洋山深水港区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洋山深水港区运行和建设管理遵循统一高效、依法规范,科学布局、全面规划的原则。

引航员管理与注册管理办法

引航员管理与注册管理办法

引航员管理与注册管理办法引航员管理与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引航员的管理,规范引航员的注册与考评工作,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引航员的注册1. 引航员注册的主体引航员注册的主体包括航道管理机构、委托单位以及引航员本人。

2. 引航员注册的条件引航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中国籍;(2)身体健康,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标准;(3)取得引航员职业资格证书,并自考试合格之日起一年之内缴纳注册费用;(4)在委托单位进行实际引航业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80天。

3. 引航员注册的程序引航员注册的程序如下:(1)委托单位向航道管理机构提交引航员注册申请;(2)航道管理机构对引航员进行资格审核和考核;(3)审核合格者在实际引航业务工作满180天后,向航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4)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向申请人发放引航员注册证书。

第三章引航员的考评1. 引航员考评的方式引航员的考评方式包括综合考评和业务考评。

(1)综合考评:综合考评是指对引航员的职业道德、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一。

(2)业务考评:业务考评是指对引航员在实际引航业务中运用职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表现进行评价,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二。

2. 引航员考评结果的等级与有效期引航员考评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并有相应有效期。

具体划分及有效期详见附件三。

3. 引航员考评的程序引航员考评的程序如下:(1)航道管理机构应按照一定频次对引航员进行综合考评和业务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进行等级划分;(2)引航员在考评有效期内达到升级条件,向航道管理机构申请升级,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3)航道管理机构对升级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做出决定,发放相应证书,更新相应等级。

第四章引航员管理1. 对引航员的奖励与处分航道管理机构可以对引航员进行奖励与处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

海员资历考试职务晋升新规定

海员资历考试职务晋升新规定

2012海员资历考试及职务晋升调整--马尼拉公约修正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重大调整2012年1月1日执行1、学历:无限航区一、二等管理级均要求大专层次。

2.资历:2.1 职务晋升:其中至少有6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2.2 再有效: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低职务任职确定待定。

)2.3在校实习资历视作为船上培训(实习、见习)资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稿)起草说明一、第一章总则(1-5条)1、修改适用范围将原《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普通值班船员(培训合格证明)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由部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

说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证书明确为培训合格证,不属于适任证书。

为充分履行公约,本次《规则》修订按公约对船员证书的划分,将我国船员证书主要分为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规则部分主要规定适任证书的要求,各培训合格证在《规则》中引出,详细规定在各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需要考虑的问题:制定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考试评估发证办法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原《规则》及马尼拉修正案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对普通船员的相关要求。

2、修改GMDSS适任证书的适用要求删除船长、驾驶员,将原《规则》“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改为“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2008年2月13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航员管理,提高引航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航员任职、培训、考试和评估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办法负责统一实施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引航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航员,是指取得引航员任职资格并受聘于引航机构的人员,包括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三级引航员。

第二章 引航员任职 第五条 按海港和内河两个系列,引航员任职资格分为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和三级引航员。

海港引航员的引领范围是沿海港口及附近水域,内河引航员的引领范围是内河港口和航线。

第六条 引航员按下列规定权限引领船舶: (一)海港、内河一级引航员可以在各自的引领范围内引领任何船舶; (二)海港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50米的船舶,内河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00米的船舶;但是总长等于或者大于180米的客船除外; (三)海港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80米的船舶,内河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50米的船舶;但是客船和载运散装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外。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制定各类别、等级引航员引领的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具体规定。

超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引领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应当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八条 引航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引航员适任证书后,才可以引领相应种类和长度的船舶。

人员晋升晋级管理制度范本

人员晋升晋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人员晋升晋级管理,提高员工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人员晋升晋级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潜力及综合素质。

第二章晋升晋级条件第四条人员晋升晋级条件如下: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

2. 工作表现优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3.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够胜任更高一级的岗位。

4.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5. 在公司工作年限和岗位贡献达到晋升晋级要求。

第三章晋升晋级程序第五条人员晋升晋级程序如下:1. 员工根据自身条件和岗位需求,提出晋升晋级申请。

2. 部门经理对申请员工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意见。

3. 人力资源部组织晋升晋级评审,对申请员工进行综合考核。

4. 评审结果公示,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5. 评审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晋升晋级手续。

第四章晋升晋级考核第六条人员晋升晋级考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工作业绩:考核员工在岗位上的工作成果,包括完成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等方面。

2. 专业技能:考核员工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3. 综合素质:考核员工的沟通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创新能力等。

4. 领导能力:对拟晋升为管理岗位的员工,考核其领导能力、团队管理能力等。

第五章晋升晋级待遇第七条人员晋升晋级后,享有以下待遇:1. 职级提升:晋升晋级后,员工职级相应提升,享有相应的职级待遇。

2. 薪酬调整:晋升晋级后,员工薪酬按照公司薪酬体系进行调整。

3. 绩效考核:晋升晋级后,员工纳入新的绩效考核体系,享受相应的绩效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8.04•【文号】海船员[2008]344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344号2008年8月4日)各直属海事局,各引航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引航员考试海港引航员适任考试的《港口情况与水文气象》科目、内河引航员适任考试的《航道与引航》科目由各直属海事局自行组织考试,其他考试科目由我局统一命题考试。

引航机构在2008年5月1日前招录的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包括之前已被引航机构招录的2008年应届毕业生),具有不少于30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后,可以参加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引航机构在2008年5月1日前招录的持有甲类一等二副适任证书且已经担任助理引航员职务的人员,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后,可以参加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二、申请引航员注册和引航员适任证书各直属海事局受理申请引航员注册和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得增设其他条件。

三、引航员引领船舶的权限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直属海事局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制定超出《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引领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具体规定,并报我局批准后实施。

四、引航员保持适任证书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各直属海事局应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等情况,尽快确定并公布引航员晋升等级、引领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并报我局备案。

关于颁发《海港引航工作条例》(试行)

关于颁发《海港引航工作条例》(试行)

关于颁发《海港引航工作条例》(试行)交通部关于颁发《海港引航工作条例》(试行)(80)交港监字780号沿海各港务局、港务监督:随着交通运输、外贸、旅游、港口生产等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各港引航工作已不相适应。

尤其近两年来,恶性引航事故不断发生,不但造成了人命、财产的巨大损失,而且有损于我国的政治声誉。

目前,各港引航队伍力量薄弱,技术条件落后,规章制度不健全,工作中的许多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致使引航安全得不到保证。

为了扭转上述情况,现将《海港引航工作条例》(试行)发给你们,供内部掌握。

希各港立即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引航工作搞好,并将试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海港引航工作条例(试行)1980年4月25日海港引航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确保各港引航安全,以适应交通运输、旅游、外贸和港口生产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港引航工作是航海技术在港口水域内的具体运用,涉及到船舶操纵、航海引航、航行规章、气象潮汐以及现代化的导航仪器等多门学科。

因此,对引航员的管理应参照交通部关于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责第三条各港务监督设置引航科(处或组),在港务监督长的领导下,负责本港引航工作。

引航科(处或组)负责人应从优秀引航员中选拔。

第四条港务监督长有责:一、贯彻执行海港引航工作条例和有关引航工作的章则、法令,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二、根据港口发展需要(按引航艘次、泊位数、航程),向上级提出配备引航员的计划;三、制定引航员的培养教育计划,组织领导引航员的考核、考试、转正、晋升及颁发证书等项工作;四、组织对重大引航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研究,对有关人员和单位提出处理建议;五、遇天气恶劣、富余水深很小或船舶装载大量一级危险货物等情况时,应亲自与引航科长研究安全引航的措施。

第五条引航科长(处长或组长)有责:一、在港务监督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引航工作,管理引航员和有关引航设备,并负责指派引航员执行日常引航任务;二、组织实施海港引航工作条例及有关引航工作的章则、法令;三、组织引航员的政治、业务、技术学习,并组织引航员晋级考试;四、及时组织总结引航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五、经常深入现场并参加引航实践;六、向港务监督长提出有关引航员的考核、任免、晋级、奖惩等方面的建议;七、对重点船或特种船,以及客观条件复杂的引航任务,应事先组织研究引航方案和安全措施;八、经常关心引航员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求得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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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引航员管理,提高引航员素质,保障上海港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上海港各级引航员引领船舶的种类、尺度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一级引航员可以在上海港引航区引领任何船舶;
(二)二级引航员可以在上海港引航区引领总长小于250米、吃水小于等于12米的除客船以外的船舶;
(三)三级引航员可以在上海港引航区引领总长小于180米、吃水小于等于10米的除客船、载运散装一级危险货物以外的船舶。

第五条上海港引航员晋升等级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应当
满足下列条件:
(一)持有海船甲类一等二副适任证书的船员晋升三级引航员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助理引航资历中最低跟船艘次不少于200艘次;
持有海船甲类一等船长、大副适任证书的船员晋升三级引航员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助理引航资历中最低跟船艘次不少于150艘次。

(二)三级引航员晋升二级引航员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担任三级引航员期间最低引领船舶不少于500艘次。

持有海船甲类一等船长适任证书的船员晋升二级引航员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助理引航资历中最低跟船艘
次不少于150艘次。

(三)二级引航员晋升一级引航员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担任二级引航员期间最低引领船舶应不少于450艘次。

持有海船甲类一等船长适任证书的船员晋升一级引航员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助理引航资历中最低跟船艘次不少于150艘次。

第六条原引领范围为上海港及附近水域以外的引航员申请引
领范围为上海港及附近水域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最低见习引领船舶不少于100艘次。

第七条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5年内最低引领船舶应当不少于100艘次。

第八条担任三级引航员前,应当通过船舶交通服务系统(VTS)培训,并经评估合格。

第九条引航员中断引领船舶12个月及以上,重新引领船舶之前,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见习期间最低见习引领船舶不少于15艘次。

第十条引航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引航员上一年引领船
舶艘次和安全记录情况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引航员在任职期间发生承担对等责任及以上责任的
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在发生事故前的本等级引航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评估的引航资历,引航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形,引航员在晋升等级、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或中断引领船舶12个月及以上重新引领船舶时,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应在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每扣证1个月增加5艘次:
(一)除本办法第十一条外,其他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受到暂扣引航员适任证书处罚的;
(二)引航员在任职期间发生承担对等责任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但在发生事故前无本等级引航资历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上海港引航区系指上海港港界范围及洋山深水港区水域范围从事引航作业的水域。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X月X日起施行,《关于发布<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办法>的公告》(沪海船员﹝2010﹞5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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