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打印版】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比较——民诉法225条与227条的区别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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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的规定

执行异议的规定

执行异议的规定法院在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要求法院撤销或是更改的,可以申请执行异议,但是要按照规定进行。

执行异议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的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执行异议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研究

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研究

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研究异议审查是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工作,用于解决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的情况。

在许多司法制度中,异议审查是一项法定程序,由法院或上诉机关负责处理。

异议审查可以分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两个方面进行研究。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执行异议主要涉及对财产异议、行为异议和法律适用异议的审查。

财产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财产的所有权、用途或身份等方面提出异议。

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法律适用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适用法律的具体问题提出异议。

财产异议的审查是通过对当事人的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和调查,确定财产所有权、用途和身份等问题。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将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确定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行为异议的审查则主要是通过对执行行为的法律依据、程序、措施和效果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认执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适用异议的审查则是通过对执行法院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进行审查和评判,以确定执行法院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案外人异议是指第三人就法院判决或裁定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提出的异议。

案外人异议审查的核心是是否认定第三人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影响。

如果第三人的权益与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冲突,法院将进行调查和审查,确定第三人的异议是否成立。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将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确定第三人的权益和异议的合法性。

如果第三人的权益确实受到侵害,法院将考虑调整判决或裁定结果,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审查中,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和调查,确保对异议的处理决定正确、公正和合法。

此外,法院还应加强与其他机关和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顺利处理。

总之,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研究是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工作,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的情况,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干货分享】案外人可否同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干货分享】案外人可否同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干货分享】案外人可否同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异议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上述规定,案外人既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可同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异议请求进行审查。

本文对人民法院就案外人同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如何审查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八条【二百二十五条和二百二十七条竞合时的处理】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再次就同一执行行为或标的提出异议,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案外人异议审查内容】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浅议民事执行异议中利害关系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界定

浅议民事执行异议中利害关系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界定

浅议民事执行异议中利害关系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界定

◆学术前沿 {I}I占红金..'''''..'....''..'.'一 20ll?12(下) 浅议民事执行异议中利害关系人异议与 案外人异议的界定 黄琳 摘要执行异议制度是执行救济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我国在2007年修改民诉法时,在执行异议方面作了很大的变动, 最大的亮点就是引入了程序救济,体现为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此外,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程序,审查期限,也作了更 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区分利害关系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问题时常困扰着异议审查人员.本丈主要从两种异议 的提出主体和提起理由出发,对两种异议.进行分析,界定,并提出两种异议竞舍时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执行异议利害关系人案外人 作者简介:黄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254.02 一 , 我国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现状 执行异议制度是执行救济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广义的执 行异议是指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在程序上或实体上的权利因执 行机构的强制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的一种补救保护制度.从 学理上分,执行异议分为两类:一是程序上的异议,指执行当事人 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背执行程序的规定,而请求执行机 关为,不为一定行为,或变更,撤销已为的行为.二是实体上的异 议,指债务人,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或债权人的请求存在着实体上 的争议,因而请求对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以排除强制 执行.《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的执行异议制度存在许多问 题,其关键是对执行异议没有作出正确的定位,没有明确其到底 是解决实体争议还是解决程序争议.如果将其定位为解决实体 争议,就不能由执行员进行裁判,如果将其定位为解决程序争议, 其提出条件就应作根本性的改变.为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在第202,204条分别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和案外人异 议,建立起一个较完整的民事执行异议制度架构.但在实践中, 当事入异议,由于其异议主体的特定性,容易界定,而利害关系人 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则由于其主体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集,往往 难以界定. 二,利害关系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主体 (一)利害关系人 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概念.在执行程序上,利害关系人是指 执行当事人以外,因强制执行而导致其法律上的权利,利益受到 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人的产生,往往是权利 义务关系对内对外两个层次分离的结果,即利害关系人与执行案 件的一方当事人有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又使 得执行的法律效果及于利害关系人.比如,执行中拍卖标的物的 竞买人,买受人,他们并非案件当事人,但执行行为却有可能直接 侵害其权利,利益,因此,他们在权利,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作为 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二)案外人 案外人仅从概念上理解,是泛指当事人之外的所有其他人. 但结合案外人异议人启动程序考虑,执行异议的案外人应有内在 的范围界定,确切而言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对执行标的 主张实体权利的人.这是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本文是从狭义 的概念来讨论,即民事执行中的案外人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 254 的,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人.其具备两方面的特征:第一, 必须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是执行依据效力所不及 的第三人.如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的人,如 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物上承租人.第二,必须是对执行标的 主张权利的人.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所及的标的物,认为自己享有 实体上的权利,而这个实体权利因法院的执行行为受到影响.这 里的执行行为从程序角度的来说,也许并不存在正当性的问题, 即程序上是正确的,但标的权利存在争议. 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之间有何关系?理论界存在多种看法. 多数人认为二者是包容关系,但这其中亦有分岐.持案外人包容 利害关系人观点的人认为,案外人是个大概念,泛指除当事人以 外的一切人,利害关系人只是案外人中的一部分.持这一观点的 人显然是从案外人的广义概念上来界定案外人范围的.笔者认 为,二者之间是利害关系人包容案外人的包容关系.执行异议中 的案外人是有特定范围的,他仅指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 人.而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也可以说是与执行存在实体上的利 害关系,所以案外人应是利害关系人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利害关 系人还有虽与执行程序无实体上利害关系,但存在程序上利害关 系的人. 三,利害关系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事由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在法条上的表述是"认为执行 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即利害关系人异议所针对的是违法或不当 的执行行为.这种执行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 执行行为在程序上具有违法性或不当性.违法性是指违反了强 制执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不当性是指虽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的明确规定,但适用法律不当.(2)执行行为直接侵害了当事人 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利益.直接侵害,是指执行行为直接导致或 必然导致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利益受到侵害.程序利益, 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程序保障权.(3) 执行行为可能侵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益.(4)执行行 为不存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 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法条的规定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 主张所有权或者有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这 里案外外所主张的实体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所有权. 这是我们在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类,也是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 付的最有力的理由.(2)用益物权.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包

案外人执行异议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案外人执行异议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案外⼈执⾏异议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案外⼈执⾏异议相关法律规定是若是在案件执⾏的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异议的,那执⾏机构就应该从收到异议之⽇开始,15⽇之内进⾏审,若是理由不成⽴的裁定就会驳回。

关于案外⼈执⾏异议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案外⼈执⾏异议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1、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执⾏2、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四条⼆、执⾏异议申请书相关法律规定1、为了规范⼈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利害关系⼈和案外⼈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法院执⾏⼯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异议⼈提出执⾏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申请复议,应当向⼈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1)异议⼈或者复议申请⼈的⾝份证明;(2)相关证据材料;(3)送达地址和联系⽅式。

3、执⾏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或者第⼆百⼆⼗七条规定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在三⽇内⽴案,并在⽴案后三⽇内通知异议⼈和相关当事⼈。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民法院应当⼀次性告知异议⼈在三⽇内补⾜,逾期未补⾜的,不予受理。

4、异议⼈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级⼈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法院⽴案或者对执⾏异议进⾏审查。

综上所述,执⾏异议申请书保证⾦在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提交执⾏异议申请书应附上相关的证据等材料。

最新案外人执行异议与申请人执行异议对照表

最新案外人执行异议与申请人执行异议对照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对比【素材清单】《老人与海》描述了一个发生在茫茫大海上的看似平凡而又不平凡的故事。

一个精神沮丧的老渔人——桑地亚哥,在职业自豪感的支持下,他冒险远航至墨西哥湾,连续64天在海上打鱼而一无所获,第65天仍然继续去捕鱼,终于捕到了一条大马林鱼,但在返航的途中,又遇到了大群鲨鱼的围攻,老人桑地亚哥奋不顾身,与鲨鱼进行了一夜的搏斗,结果当老人返回岸上时,大马林鱼只剩下一副巨大的鱼骨架子。

小说节选正是通过桑地亚哥智斗鲨鱼、勇斗鲨鱼、百折百挠斗鲨鱼的过程,塑造了一个铁骨铮铮的硬汉形象,歌颂了桑地亚哥英勇顽强的精神,表达了人要顽强斗争夺取胜利,并勇敢地面对失败的态度。

告诉人们:人虽然可以暂时战败,但人的精神是永远也打不垮的。

【写作素材】1、桑地亚哥,一个弱小孤独的老人,面对浩瀚无限的大海和凶猛无比的巨大的鲨鱼,硬是拖着疲惫的身体与之进行不懈的抗争,他胜了,胜得坦荡!他像一面旗帜,立在海岸上,面对着浩瀚的大海与汹涌的波涛,无语,只是挺着胸膛,以撼人的气魄迎着猎猎作响的海风!“你尽可把他消灭掉,可就是打不败他。

”强而有力的音符从桑地亚哥的嘴里,不是从他的心里涌出。

老人弱小的,但是他的坚强的性格是伟大的。

老人在生活中遭遇挫折苦难时的乐观向上和永不服输的人生态度永远震撼着我们的心灵!2、《老人与海》是海明威于1951年在古巴写的一篇小说,于1952年出版。

《老人与海》是海明威最著名的作品之一。

它描写了一位老年古巴渔民,在离岸很远海流中孤身与星鲨搏斗的故事。

《老人与海》奠定了海明威在世界文学中的突出地位,对于他们1954年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风吹向空寂的海面,一个孤独的老人拖着疲惫不堪的身子漂泊在茫茫的海面上活像个大战后的勇士。

为了制服那条庞大的马林鱼,他已经费了自己近乎所有的力气。

而今,他带着自己捕获的大鱼航行回家,他希望运气的眷顾,可那些不断袭来的鲨鱼却让这个老人在疲累中一次又一次地奋力作战。

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研究

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审查处理程序研究我国民诉法修改前,执行救济措施仅包括狭义的执行救济,即案外人对实体权利的救济,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7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70—75条。

但这些规定较为粗放,且缺乏具体的审查程序规则,操作性不强。

2008 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 204条,对原有208条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并增加了第202条执行程序的救济。

该法第202条和204条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两种不同救济制度,构成了我国现今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法律依据。

民事司法救济是权利救济的主要形式,它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的。

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援用国家提供的司法程序,由法官作出判定,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补救和补偿。

民事执行过程中的权利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行救济应为理论研究而下的定义,主要是因执行错误或不当产生执行瑕疵,而损害或可能损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切纠错活动。

也涵盖了为减少和避免执行瑕疵而采取的一切预防措施,包括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

狭义的执行救济仅包括案外人异议,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此种界定,是着眼于执行的全过程而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维护。

关于民事执行救济的概念,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在程序上或实体上的权利因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所设立的一种补救保护制度。

” 也有台湾学者认为“所谓强制执行之救济,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受到侵害时,得请求救济之方法而言。

执行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时对当事人或第三人之利益,难免发生侵害情势,自应有救济之方法,以贯彻私权之保护。

” 从我国新民诉法来看,第202条属于广义的民事执行救济措施,侧重于对权利人的程序性权利进行救济;而第204条则属于狭义的民事执行救济措施,侧重于对权利人实体性权利的救济。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一般规定224—235)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一般规定224—235)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

执行异议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1)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必须是案外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的不是案外人异议。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它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利。

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的能够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

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

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案外人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

民事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浅析.doc

民事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浅析梁亚非朱磊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法院民事执行是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如果这一程序仍然不能给当事人带来公平、公正,必须有再给予其充分的救济。

案外人异议制度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关键字:民事执行人实体争议案外人异议《民事诉讼法》在第227条对案外人异议作了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第227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案外人异议,是一种实体争议,有必要设置实体上的救济途径,给予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对案外人异议问题依照通常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以保障争议双方充分进行辩论,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来看,比较通行的做法是设立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进行处理。

比如德国有规定,第三人主张在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上有阻止让与的权利时,可以向实施强制执行的地区的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1]我国采取的是先异议后诉讼的思路,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先由执行法院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案外人、当事人对该初步审查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再区分不同情况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2]在实践操作中,对于理解和适用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等制度时则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案外人异议的主体确立问题,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是不能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但在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的继承人被变更为被执行人时,该继承人只需在继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执行法院超越了遗产继承范围,对该继承人自身固有财产予以了执行,此时,为了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赋予艽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权利。

(2)由于案外人异议的审查需要一定时间,为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将案外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予以执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可以对执行标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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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比较
民诉法225条与227条的区别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法商智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这对加强民事检
察工作、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3年沙坡头区检察院在依法开展民事执
行监督工作的同时,针对近年来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遭遇的诸多非议及普遍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也进行了专项调研。

调研期间发现该区法院普遍存在执行过程中混用、乱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的现象,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作区分,导致提出执行异议人的救济途径不畅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使得一部分执行异议人上访、闹访,加重了执行难度。

笔者认为在执行实践中弄清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二者的区别,依法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对规范执行活动,保护和实现当事人、利害
关系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执行难”,树立法院形象,维护司法权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
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
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上执行异议主要分为两类,即“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这两种异议类型,在救济性质、程序、方法等方面均存在不同,这就决定了在适用时必须要严格把握。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即执行措施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所提出的异议。

案外人异议是指案外人,即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执行法院对某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法上的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不同。

民诉法第225条执行行为异议可以提出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可以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包括被
变更、追加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也可以是当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认为法院执行行为
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227条案外人异议只能由案外人提起,即当事人以外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执行法院对某一项或几项特定物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法上的权利,有权向执行法院寻求实体救济。

(二)提出异议的事由不同。

民诉法第225条执行行为异议的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认为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

执行人员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即具体的执行方法和手段,必须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因同一事由对被执行人连续两次采取
拘留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而未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扣押、冻结清单和裁定书;对登记财产的查封,未依法赴相关部门办理查封登记等,对此类执行人员应当实施而未实施,或实施不当、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改正。

二是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强制执行中,每一项执行措施的实施,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应当遵守的程序,执行人员在实施执行行为中应当遵循的程序没遵守,或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主张程序救济。

如拍卖财产公告天数不符合规定;对于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未发出限期履行通知即对第三
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等。

第227条案外人异议的事由,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其他用益物权。

例如,在法院强制执行某房屋时,案外人认为法院的强制执行,侵害了其实体法上的权利,可以以书面形式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
请求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一般情况下,案外人异议限制在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这一范围,但执行实践中,有些案外人异议并不仅限于所有权争议,还可能包括其他权利,如租赁权等用益物权。

例如,在执行程序中作为案外人的承租人,一般不能就租赁物提出异议来阻止对租赁物所有权变更的执行,但法院在执行中如未依法保
护其承租权,强制承租人在租赁期未满时将标的物交付申请人,则妨碍了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用益物权的行使,此时应允许承租人提出异议。

(三)提出的目的不同。

民诉法第225条执行行为异议的目的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从程序上将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第227条案外人异议的目的是案外人要求从实体上排除对特定
标的物的执行,维护其实体权益。

(四)对异议的审查处理不同。

第225条执行行为异议,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227条在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后,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物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五)最终处理机构不同。

民诉法第225条执行行为异议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审查处理;第227条对于案外人异议执行机构只能作初
次审查,争议的最终解决有时需要法院另行审理。

(六)对裁定不服的救济不同。

民诉法第225条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主体,不限于提出异议的人,只要认为异议裁定损害其利益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请复议。

第227条对于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应对执行异议案件做单独的司法统计。

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情况。

执行人员在接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后,将会做大
量的工作,一般会组成合议庭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异议人执行异议材料,有时还会送达听证开庭传票,
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向合议庭提供对异议人主张权利的反驳,举证及意见的相关材料,同时通知异议人,或部分案件需要召开听证会、上审判委员会研究,制作裁定内容。

同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裁定不服
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

从这一系列工作中可以看出执行异议案件的处理难度和法院投入的司法成
本并不逊于民事诉讼案件的难度和成本,但现行法律制度并未将执行异议案件作为完整的案件进行司法统计,而是只作为执行案件附带的一项工作来完成。

女口,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0年至2013年共受理执行案件4301件,
其中2013年就受理执行案件1145件,结案841件(其中执行终结612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29件)但却未对其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做过统计。

2、正确理解、适用民诉法第225、第227条,避免在执行过程中混用、乱用,使得执行救济不能真正发挥
其作用。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给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法律给予当事
人或者第三人一种补救的保护方法,即所谓的执行救济。

一般来说,执行救济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程序上的救济方法,二是实体上的救济方法。

民诉法第225条规定的即是程序救济,第227条规定的即是实体救济。

通过这种
救济程序,能及时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有正确理解、适用民诉法第225、第227条,避免在执行过程
中混用、乱用,才能使得法律条文发挥其作用,规范执行工作,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执行中的程序权利。

3、法院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并能够
区分情形正确告知。

在法院的执行实践中,当事人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往往不知何去何从,是申请复议?还
是提起异议之诉?在调研中发现,个别案件,法院不告知当事人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后所享有的救济权利,当
事人又不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异议之诉,使得本应得到有效救济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

个别案件中存在告知错误的情形,本应提起异议之诉的,却告知其向上一级人民法
精品文档院申诉,结果在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导致当事人救济途径不畅通,从而导致矛盾扩大。

无论是不告知还是告知错误都增加了执行难度,甚至导致当事人闹访、缠访。

4、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异议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由于申请执行属于立案范畴,按照立、审、执分离原则,该异议不能赋予第225条、第227条异议救济权,只能另寻其他救济途经。

以上所述是通过对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比较,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正确区分民诉法第225条、第227
条的适用条件及应注意的问题。

规范法院执行活动,保护和实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减少
“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树立法院形象,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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