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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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制度范本

基金管理制度范本

基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行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管理活动的全部业务,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管理业务的合规、有效管理。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和健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及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基金管理机构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合法设立,具备足够的管理资格和业务能力,拥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第三章基金管理业务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基金募集、投资、运作、清算、信息披露等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基金合同的内容。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全面分析市场情况和基金投资标的,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组合管理制度,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合理配置投资组合,使基金资产获得最大化的收益。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有效管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

第四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和培训制度,提供投资咨询和投资指导服务,帮助投资者提高投资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对于非专业投资者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配偶及利害关系人投资管理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配偶及利害关系人投资管理制度模版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配偶及利害关系人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基金从业人员”)、配偶及利害关系人的投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部门、业务环节、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基金从业人员。

本制度所指基金从业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基金业务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基金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

(二)基金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一)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务投决会”)成员。

(二)公司分管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基金管理总部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

(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中的投资包括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股票投资及股权投资。

第六条本公司工作人员禁止进行股票投资;本制度中基金从业人员的相关投资,凡涉及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特指其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等非股票类投资。

第七条基金从业人员、配偶及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投资实行报备制度,风险控制总部负责基金从业人员、配偶及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的管理,保管报备的材料。

基金从业人员应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及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及交易账户信息。

证券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八条基金从业人员、配偶及利害关系人应在指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XXXX基金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XXXX基金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为建立和健全广东 xx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正确引导投资者理性参预私募基金投资,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办理自行募集私募基金业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财务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进行风险测评,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与偏好水平,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并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分类管理、持续服务、投资者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监控等工作。

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伤害客户利益。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悲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再也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完整版)投资管理制度

(完整版)投资管理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本制度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邓炜律师团队协助起草,如您对完善本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发送邮件至*******************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基金投资风险,建立严谨、科学、高效、有序的基金投资运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第三条在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交易原则。

公平对待不同投资者,公平对待投资者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之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交易等形式进行利益输送。

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定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和实施措施。

(二)合法合规原则。

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三)防火墙原则。

基金资产和公司自有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和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不同的基金要独立运作,分别管理;(四)制约原则。

基金投资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五)严格授权原则。

授权制度是投资管理业务控制的核心,必须贯穿于投资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六)研究为先原则。

任何基金投资决策的做出必须建立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之上。

除此之外,基金投资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投资架构与流程第四条基金投资管理流程运行主要涉及以下组织和岗位:(一)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是基金业务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团队、研究团队负责人及相关投资经理等组成。

博爱基金管理制度

博爱基金管理制度

博爱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博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各类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本管理制度,并依法报备。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工作制度、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基本权益。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开展自身经营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基金管理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基金投资管理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说明书,严格执行基金定额、运作、投资标准和投资限制。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尊重基金合同和基金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和对象,不得违反约定从事禁止投资、超越投资范围和对象的活动。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基金说明书和投资管理规定,合理安排基金组合、合理分散风险。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决策流程,确保投资决策的公正、合法。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的投资情况。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投资者协议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真实地公开基金持有、投资、交易等信息。

第三章基金估值管理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合理有效地开展基金估值管理。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估值制度,制定合理估值政策,消除业绩操纵行为。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估值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估值结果的审核及校对机制。

私人股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私人股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私人股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投资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私人股权基金公司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遵循透明、公正和合规的原则,提供良好的投资管理服务,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投资管理制度适用于私人股权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投资决策
1. 投资决策应基于充分的调研和分析,并遵循风险分散和风险收益平衡原则。

2. 投资决策应独立作出,不得受到外部利益干扰或非法利益输送。

四、投资流程
1. 投资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投资流程,包括投资拟议、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合同执行、投后管理等环节。

2. 投资流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循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五、尽职调查
1. 尽职调查应覆盖投资标的的各个方面,包括市场环境、管理
团队、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

2. 尽职调查应采用专业的方法和手段,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
整性。

六、合同执行
1. 投资管理部门应与投资标的方签订明确的投资合同,明确双
方权责和约定。

2. 投资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七、投后管理
1. 投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投后管理制度,跟踪投资标的的
经营情况和风险变化,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2. 投后管理应注重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人提供必要的信息。

以上为私人股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如有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投资基金公司章程(3篇)

投资基金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为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三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企业重组策划等。

第五条公司的宗旨是:遵循市场规律,坚持诚信经营,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稳健的投资管理服务,实现公司、股东和客户的共同利益。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六条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

第七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

私募基金公司部门及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模版

私募基金公司部门及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模版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部门及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序进行,明确各职能部门定位、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活动,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理层、各职能部门、岗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经理层、各职能部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明确界定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和工作接口的管理方法,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章经理层管理职能第四条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

(一)公司由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股东负责;(二)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股东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股东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8、提出对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意见,决定对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管理人员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9、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10、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11、审查具体的投资项目;12、签发日常的业务、财务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13、依据股东的授权对外签订合同;14、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副总经理。

(一)根据总经理授权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确定副总经理职责分工;(二)副总经理职能:1、协助总经理完成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2、协助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3、协助总经理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规章、制度,拟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和员工聘用、奖惩及辞退方案;4、组织、策划对外宣传、业务培训、市场营销工作;5、协助拟订、落实相关业务规划和操作流程;6、指导完善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7、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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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9-8-2 第二章投资管理原则……………………………………………9-8-2 第三章投资禁止制度……………………………………………9-8-3 第四章投资管理流程……………………………………………9-8-3第五章附则……………………………………………………9-8-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和安全地运行,明确基金投资管理的工作程序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基金投资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涉及基金投资各环节之间的业务关系、各个环节的权责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的全过程。

第二章投资管理原则第四条基金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基金投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基金契约》的规定;(二)基金投资的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三)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四)投资决策和决策的执行严格分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五)投资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投资禁止和授权制度;(六)严格按照防火墙原则执行空间分离制度;(七)公司资产和基金资产严格分开管理的原则;(八)不同的基金要独立运作,分别管理;(九)基金投资风险评估和业绩考核的独立性原则。

第三章投资禁止制度第五条基金投资管理中禁止以下行为:(一)投资基金契约中投资目标与投资范围规定以外的品种;(二)违反基金契约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三)基金投资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禁止行为的规定;(四)同一基金对同一投资品种在相同或相近时间内进行相同或相近数量相反方向的交易;(五)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对同一投资品种在相同时间,在相同或相近价格上进行相同或相近数量的反向交易;(六)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七)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八)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交易;(九)以任何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十)应该互相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立操作全过程,严禁应由两人或多人担任的工作由一人担任;(十一)任何人员同时掌握前台和后台的系统口令;(十二)任何人员未经授权或批准穿越部室之间的防火墙;第四章投资管理流程第一节投资基准第六条研究发展部的金融工程小组负责运用数量化研究工具,根据不同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的规定,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投资基准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基准将成为基金经理决策的参考标准。

第二节投资基础第七条研究报告是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第八条研究报告分为内部报告和外部报告,内部报告来源于公司研究发展部,外部报告来源于经公司认可的外部研究机构。

第九条作为投资基础的内部报告不得低于报告总量的60%;第十条研究发展部承担基金投资的研究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对宏观经济、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分析研究,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投资品种备选库,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第十一条研究发展部必须对各基金经理提供公平、对称的信息。

第十二条研究发展部下设的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发展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评价体系及其他辅助分析统计工具,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日常跟踪分析,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三条研究发展部对研究报告的质量负责。

研究报告依据的数据要全面、真实可靠,使用的研究方法要科学、合理。

根据公司的考核办法,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考核研究报告的质量。

第十四条研究发展部、投资管理部、基金交易部、市场拓展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投资研究会议,研究、交流投资信息,探讨、解决投资业务的有关问题。

投资研究会议由研究发展部经理负责召集。

第十五条定期会议分为月例会制度和周例会制度。

月例会主要讨论下月研究计划、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等问题。

周例会主要讨论近期研究成果、市场热点和近期工作反馈情况等。

不定期会议视需要召开,主要讨论投资品种、市场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第十六条投资管理部每月(或定期)向研究发展部提交下一阶段的研究请求。

第三节投资决策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必须以符合规范的书面研究报告为依据。

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第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契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投资战略和投资方向,制定重大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契约》和公司有关规定,审定以下各项业务:(一)审定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提案,包括基金资产在债券、股票、现金等金融产品之间的配置比例,资产在重点市场、行业、产业、板块之间的分配比例及融资规模;(二)审定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方案,并做出决策;(三)负责基金投资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二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一)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的形式审定基金的投资决策。

定期会议每月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召集;(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决议时,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三)投资决议须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做出,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投资决议须经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低于三票通过方可实施,决议报监察稽核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表决,必须采取下列原则:(一)投资必须有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投资依据,经过基金经理的尽职调查,并做出结论性判断;(二)投资决策(包括数量和时机),必须经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且不低于四票同意才可通过;(三)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基金经理必须将实施情况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

在实施过程中,如对投资方案进行重大修改,基金经理必须及时做出书面说明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待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后才能实施;(四)特殊情况下,执行委员可根据权限授权基金经理进行操作(具体权限规定参见基金经理的权限范围)。

特殊情况是指市场发生突变时,条件不允许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表决。

但事后执行委员应及时通报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同意并由两只以上基金共同持有的投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统一协调,具体协调工作由执行委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必须做成书面形式,并经到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签署。

会议决议通报所有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是召集并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因事在外,可授权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第二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一)执行委员负责监督基金经理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基金经理的日常投资运作;(二)执行委员负责根据各基金经理提供的各基金投资组合数据分析,控制各基金组合经营风险;(三)执行委员负责组织基金经理制定并提交资产配置提案。

第二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执行委员应对其上述职责范围内的投资决定和决策程序,以及任何暗示或影响交易员进行不规范交易活动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理根据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

每个基金经理可配一至两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八条基金经理负责基金资产的日常运作,主要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和基金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计划、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业绩目标。

第二十九条基金经理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依据宏观政治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和市场分析,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的资产配置提案,包括:1、资产在债券、股票、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2、资产在重点市场、行业、产业或板块之间的分配比例;3、基金的融资规模。

(二)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资产配置计划书,根据宏观经济、证券市场、行业和投资品种研究分析报告,制定基金投资组合方案。

投资组合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各项:1、投资品种;2、选择依据;3、投资策略;4、资金使用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持股量等。

(三)对整体投资组合及资金运用进行日常评估,并应该根据市场变化、实际交易情况及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研究,及时调整投资方案。

(四)按月、季、年总结基金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

有关报告应作为投资档案存档,并报投资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备案。

第三十条基金经理必须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计划,在资产配置计划范围内,基金经理有一定的自主投资权限,在权限金额内的投资可自主决策,超过权限金额的投资需按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投资权限为:(一)基金经理当天在单个股票上自主投资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当天卖出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5%,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二)基金经理在单个股票上自主投资累计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三)基金经理当天自主投资买入股票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3%,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卖出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6%,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四)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国债持仓比例下,基金经理自主投资买入或卖出的单个国债品种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5%,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五)特殊情况下,基金经理可以紧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磋商,经执行委员同意后超过权限执行投资,但单个股票的当天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3%,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卖出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7%,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1000万元;当天累计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当天累计卖出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且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

并且当天必须将操作情况及其结果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并说明理由;(六)以上投资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方案的日常管理时:(一)基金经理不可以直接进行交易操作,交易指令应按标准格式向基金交易部下达,委托基金交易部集中交易,实现证券品种的日常买卖;(二)基金经理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电脑方式和电话录音方式下达委托交易指令,并采用书面方式和电子化方式记录,以供存档备案;(三)基金经理可以将个别投资品种授权基金交易部进行日常管理,授权范围必须清楚明确;(四)基金经理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提请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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