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典型事故案例
在建工程坍塌事故案例

一、事故经过:
模板支撑系统支架由南京×××劳务公司 组织进场的×××工程队进行搭设(×××是南 京××厂职工,以个人名义挂靠在南京 ××××劳务基地,6月份进入施工工地从事脚 手架的搭设,事故发生时×××工程队共17名 民工,其中5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地上25 米至29米最上边一段由木工工长×××负责指 挥木工搭设。10月15日完成搭设,支架总面积约 624平方米,高度38米。搭设支架的全过程中, 没有办理自检、互检、交接检、专职检的手续, 搭设完毕后未按规定进行整体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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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6、施工现场支架钢管和扣件在采购、 租赁过程中质量管理把关不严,部分钢管 和扣件不符合质量标准。 7、建筑管理部门对该建筑工程执法监 督和检查指导不力;建设管理部门对监理 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综合以上原因,调查组认为这起事故 是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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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 意见 l、南京××××上海分公司项目部副 经理××××具体负责大演播厅舞台工程, 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决定按常规 搭设顶部模板支架,在知道支架三维尺寸 与施工方案不符时,不与工程技术人员商 量,擅自决定继续按原尺寸施工,盲目自 信,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建议司 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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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经过:
10月17日开始进行支撑系统模板安装,10 月24日完成。23日木工工长×××向项目部 副经理×××反映水平杆加固没有到位, ××××即安排架子工加固支架,25日浇筑 混凝土时仍有6名架子工在加固支架。 10月25日6时55分开始浇筑混凝土,项目 部资料质量员×××8时多才补填混凝土浇捣 令,并送×××监理公司总监×××签字, ×××日期签为24日。浇筑现场由项目部混 凝土工长×××负责指挥。
房屋漏水纠纷案例_房屋漏水赔偿案例

房屋漏水纠纷案例_房屋漏水赔偿案例在民用建筑中,房屋漏水作为一种质量通病广泛存在,在引起房屋漏水的众多因素中,人为因素由于其本身的难以控制和不可替代性,成为引起房屋漏水的主导因素,以下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房屋漏水纠纷案例,欢迎阅读!房屋漏水纠纷案例篇1事实回放:李某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一手房,入住三年后,发现自己的厨房天花板出现严重的渗水现象。
李某找到物业联系到楼上业主王某。
李某认为是王某早前进行装修改动了厕所和厨房的隔墙导致上下层防水层损坏而致漏水,而王某则认为自己的装修并没有破坏楼体结构,认为房屋漏水是开发商所建房屋的质量存在问题。
双方僵持不下,最终闹上法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律师说法: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认为,业主发现自己的房屋出现了漏水的问题,要第一时间要联系楼上业主或物业,对漏水原因进行排查,确定房屋漏水的责任人。
房屋在保修期内的,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房屋漏水,开发商都应该负责维修。
如果在保修期外,因管道损坏或房屋裂缝造成房屋漏水的,要联系物业进行维修,费用可以从房屋维修基金中支付。
因防水层损坏而漏水的,若是自然损坏,漏水所涉及的业主进行维修并分摊费用;若是人为损坏,则由损坏防水层的责任人负责维修。
鉴于近年来房屋漏水的情况严重,有众多法学界人士提出房屋漏水诉讼能否要求法院先予执行。
因为诉讼时间漫长,房屋一直处于漏水的状况,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
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及分析

除以上建筑工程施工5大伤害外,建筑工 地及工人宿舍火灾事故亦需要大家注意。
事故原因:经专家组分析判断,事故的直接原 因是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不合理,产生倾覆破坏, 导致坍塌;由于脚手架连墙件不足,模板的坍 塌引发了竹脚手架的破坏。浇筑混凝土的操作 工人没有佩戴安全带。导致发生坠落事故,酿 成这一惨剧!
事故处理:合肥市建委将施工方南昌市第一建 筑工程公司清除出合肥建筑市场,项目经理涉 嫌挂靠被吊销其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安徽省住建厅电函江西 省住建厅建议暂扣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安 全生产许可证。
事故原因系因 动臂式塔吊断 裂导致坠落, 管理不到位, 未能及时检测 到问题。
典型事故3:工人操作失误致塔吊断裂倒塌 路上行人1死 8伤
2009年12月1日下午4时50 分左右,西安铁塔寺街省 建五公司施工工地塔吊因 工人操作失误发生断裂倒 塌,造成1死8伤,其中6 人伤情较重。
事故原因:工人们 在给塔吊加高时操 作发生失误、支撑 失衡造成断裂的, 工人培训力度不足。
案例2、池州10.6施工升降机坠落
2011年10月6日下午4:30左右,池州市站前区农房.英伦城邦27#楼建筑工地发 生一起因施工升降机支架断裂倒塌,导致4人死亡的事故。该工程建设单位为 上海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池州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上海立广建筑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池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升降机 租赁单位为池州市众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装单位为山东百脉建筑机 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检测单位为江苏省常州市东晨建筑机械检验有限公 司。
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在布满钢筋和支架的施工 现场展开救援
案例5、蒙城沟槽土方坍塌事故
2009年10月15日下午5时左右,在蒙城县城区 政通路,路排工程开挖污水管道工程时发生土 方坍塌,3人被掩埋,经抢救无效3人死亡 。 事故原始是因为施工现场未按照开挖支护方 案进行沟槽开挖和支护,沟槽开挖深度达4m, 无任何放坡和支护措施。而且开挖沟槽边违规 堆土,造成了这起死亡3人的惨剧。
建设工程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其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中进行主体结构施工。
该项目由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公司施工人员操作失误,导致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严重的建筑工程事故,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
二、案件经过1.事故发生2018年3月15日,建筑公司在进行某住宅楼主体结构施工时,由于施工人员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操作,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严重事故。
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介入,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
经调查,事故原因如下:(1)施工人员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操作,违规施工;(2)建筑公司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到位;(3)开发商未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监管,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3.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开发商、建筑公司及相关部门积极应对,采取以下措施:(1)赔偿死者家属及受伤人员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2)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三、案件审理1.案件受理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及受伤人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建筑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案件审理过程(1)证据收集法院依法收集事故调查报告、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施工图纸等相关证据,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
(2)庭审过程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辩论。
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
3.案件判决(1)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开发商、建筑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赔偿数额法院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受伤人员情况等因素,判决开发商、建筑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及受伤人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XX万元。
四、案件启示1.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建筑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上海一幢层楼倒塌工程事故案例分析

上海一幢层楼倒塌工程事故案例分析近年来,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工程也呈现爆发式增长。
然而,随着工程建设数量的增加,建筑质量问题也时有发生。
其中,上海一幢层楼倒塌工程事故就是其中一例。
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未来的工程建设提供参考。
案例背景:该建筑工程位于上海市区,是一栋由多层住宅和商业综合体组成的大型楼盘。
该项目由一家知名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并聘请了国内著名建筑设计机构进行设计,以确保工程质量。
然而,在工程建设中出现了失误,导致了严重的倒塌事故。
事故原因:1.人为失误:经初步调查,事故的发生与施工方和监理方的失职有关。
施工方未能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没有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并对工程发生的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监理方未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并提出改善措施,导致问题逐渐累积并最终引发了倒塌事故。
2.材料质量问题:有证据表明,部分使用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并不符合相关标准。
其中一些材料质量低劣,强度不足,无法承受正常的荷载。
这也成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事故影响:1.人员伤亡:该倒塌事故导致多人死亡和受伤。
遗憾的是,有些受害者是居住在附近的居民,他们无辜地卷入了事故中。
2.经济损失:工程倒塌不仅给施工方和开发商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周边居民造成了财产损失。
许多居民家中的贵重物品因倒塌而损毁,他们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进行修复和恢复。
3.社会信任危机:该工程事故暴露了一些施工和监理方面的问题,影响了相关行业的信任度。
人们开始对一些工程项目的质量产生质疑,担心类似的事故会再次发生。
4.法律责任:由于事故的严重性,施工方和监理方面临着巨大的法律责任。
他们可能面临赔偿受害者的巨额经济赔偿,以及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
经验教训:1.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筑项目的监管力度,确保施工和监理单位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
对建筑材料的质量也应进行严格把关,杜绝低劣材料的使用。
2.建立健全的质量体系:施工方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
工程项目管理事故案例

某住宅小区项目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
项目于2018年6月正式开工,预计2019年12月竣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项目管理不善,导致一起严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经过2019年3月,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
事故发生在小区9号楼的28层,一名正在进行外墙保温作业的工人,在作业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事故原因如下:1. 施工单位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高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网,工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
2. 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事故发生前,该工人未接受过相关安全培训。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巡查和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操作。
4. 项目监理单位未能有效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
三、事故处理及整改措施1.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2. 施工单位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处罚,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整改。
3. 施工单位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完善。
4. 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
5. 项目监理单位加强了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1. 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是预防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
2.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是降低事故发生概率的关键。
3. 项目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严格监管。
4.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管,确保建筑行业安全生产。
总之,这起安全事故给建筑行业敲响了警钟。
我们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事故调查报告07安全班摘要:房地产行业的高利润驱使一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无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存在,违章指挥,违规施工,甚至相互串通,对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置,造成诸多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2009年6月27日发生在上海闵行区的13层在建楼房整体倒塌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事故案例。
本文通过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简要分析了事故主题的主要责任,提出了对类似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楼房倒塌事故原因责任认定防范措施一、事故背景1、事故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梅陇镇26号地块商品住宅项目(2)总投资: 18830 万元(3)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80200平方米)(4)施工许可证号: 0501MH0087D01(5)许可日期: 2006年10月10日(6)合同开工日期: 2006年7月28日(7)合同竣工日期: 2010年3月10日(8)建筑类型:高层住宅楼(9)结构类型:桩基础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2、建设单位概况:(1)名称: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3)资质有效期:2000年10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已过期)(4)企业性质:民营企业3、施工单位概况:(1)名称: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2)证照情况: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3)企业性质:民营企业4、监理单位概况:(1)名称: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证照情况: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3)企业性质:民营企业二、事故概况1、事故发生时间:2009年6月27日清晨5时30分2、事故发生地点: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西侧、淀浦河南岸“莲花河畔景苑”小区7号楼3、早晨5点半左右,安徽籍小肖和其他3名门窗安装工人前往7号楼内取门窗安装设备,岂料,有人发现大楼开始向南倾倒,工人们拼命往外逃,不到半分钟,整栋楼倒了下来,由于小肖沿着楼倒塌方向逃走,不幸被压入倒塌的楼下。
建筑给排水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开始开发一座住宅小区,项目名称为“某某花园”。
该小区于2012年竣工验收,共有住户1000户。
2013年7月,小区某栋楼一住户家中卫生间突然发生严重漏水事故,导致该住户家中及楼下住户家中受损严重。
事故发生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处理,导致漏水问题持续恶化,最终引发了业主的集体投诉。
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调查,此次建筑给排水事故的主要原因是:1. 设计缺陷:该小区的给排水设计存在严重缺陷,未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导致管道承受压力过大,最终发生破裂。
2. 施工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能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现象,导致管道质量不合格。
3. 管道老化:由于小区建设时间较早,部分管道已达到使用寿命,存在老化、腐蚀等问题。
4. 维护保养不到位:物业公司未能对小区的给排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导致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三、法律分析1. 开发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责。
建筑工程竣工后,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在此次给排水事故中存在设计缺陷和施工质量问题,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负责。
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现象,导致管道质量不合格,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对小区的给排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导致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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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典型事故案例第一节火灾事故案例【案例1】:央视新址火灾1. 事故时间:2009 年2 月9 日21 时许2. 事故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楼3. 人员伤亡情况:1 人死亡,8 人受伤4. 事故经济损失:直接损失1.6383 亿元5. 事故类型:特别重大火灾事故6. 事故经过2 月9 日20 时27 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工地发生火灾,造成7 人受伤,其中有6 名是消防人员,1 名央视工作人员。
发生火灾的大楼是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电视文化中三心,高159 米,被称为北配楼,邻近地标性建筑的央视新大楼。
央视新台址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中央商务区(CBD )核心地带,由荷兰大都会(OMA)建筑事务所设计,于2005 年5 月正式动工。
整个工程预算达到50 亿元人民币。
7. 事故原因建设单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大型礼花焰火燃放活动;有关施工单位大量使用不合格保温板,配合建设单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监理单位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违规采购、使用不合格保温板的问题监理不力;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工程中使用不合格保温板问题监管不力。
8. 事故处理71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
其中,中央电视台副总工程师、央视新址办主任徐威,央视新址办副主任王世荣,央视国金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高宏等44名事故责任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给予时任国家广电总局党组成员、中央电视台台长、分党组书记、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业主委员会主任赵化勇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中央电视台副台长、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业主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李晓明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依法对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罚款300万元。
1) 一审结果宣判2010年5月10日,在北京市二中院进行一审宣判,首批21名被告均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3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其中,建设单位央视新址办原主任徐威获刑最重,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具体参与人判决:徐威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7年刘发国湖南省浏阳市三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股东6年6个月李小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政务系统科技公司副总经理6年沙鹏北京大新恒太传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5年6个月曾旭湖南省浏阳市三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礼花线技术员5年王世荣央视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兼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4年6个月高宏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4年6个月田可耕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副经理4年6个月高耀寿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央视电视文化中心工程总承包部副经理4年6个月胡德斌央视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工程处副处长兼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4年耿晓卫央视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技术处副处长兼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艺技术部副经理4年邓炯慧央视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综合业务处副处长兼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副经理3年6个月李俊义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安全部副经理3年6个月刘军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央视电视文化中心工程总承包部安保部负责人3年6个月陈代义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总承包项目部装饰部副经理3年缓刑5年戴剑霄北京央视国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保主管3年缓刑3年刘桂兰河北省永清县供销社鞭炮日杂经营处法定代表人3年缓刑3陈子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央视电视文化中心工程总承包部安保部干部免予刑事处罚2)第二批被公诉方审判2010年11月18日,央视大火案第二批被追责的人员中,中山盛兴公司因销售以次充好的挤塑板,被判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金110万元,公司人员唐珠创、谷显树、李书志也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处处 2 年6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9. 事故对建设单位的教训与警示1)建设单位在组织销售、庆典等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2)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合规的建筑材料,并加强材料旁站送检管理流程,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材料管理,监理单位加强对材料的监督;(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单位在开发公共建筑时,应认识到公共建筑的幕墙、精装修工程等使用部分材料消防等级低,而工程施工及竣工阶段,建筑物内消防自救系统未启用,若发生火灾施救难度大、造成损失大,应关注此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
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强此阶段消防安全管理【案例2】大连万达’8.28 ”重大火灾事故1. 事故时间:2010年8月28日14时50分许2. 事故地点:沈阳市铁西区万达商业广场售楼处3. 伤亡情况:11死亡、7人受伤4. 事故经济损失:直接导致大连万达未能上市,经济损失巨大5. 事故类别:重大火灾事故6. 事故经过2010年8月28月14时54分,辽宁省沈阳市万达商业广场售楼处发生火灾,浓烟从销售中心的窗口冒出。
根据后来调查,起火点是销售中心一楼大厅的沙盘位置。
由于销售大厅内放置大量宣传用展板和条幅等易燃物品,而沙盘材质为有毒、易燃材料,火势迅速向二楼蔓延,并在短时间内封锁销售大厅出口。
沈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接警后,于2010年8月28日15时04分,赶至现场,对售楼处40余人进行施救。
由于售楼处是一个玻璃幕墙封闭的 3 层建筑,一楼只有一个出口,救援工作非常艰难。
消防战士架起云梯,从二楼爆裂的玻璃窗上进行救人。
被救人员被迅速送往附近的盛京医院滑翔院区,伤者多为烧伤和呼吸道受损。
7. 事故原因属国务院安办督办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原因在调查中。
8. 事故处理待事故原因调查,进行事故处理。
9. 事故对建设单位的教训与警示1)售楼处等销售中心虽为临时性使用的建筑物,但在使用过程中,涉及内外部人员较多,应属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建设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手续;2)建设单位在进行销售中心施工时,应选用符合规定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应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保证销售中心的建筑消防及消防系统均符合要求;3)销售中心应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单位重点加强消防管理及群体事件管理,应组建义务消防队及配备必要的消防应急物资,应与负责销售的部门研究合理设置及存放销售展示、宣传等资料;4)物业管理单位加强对销售中心营销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培训教育,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其具备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灭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培训能力等基本安全技能。
【案例3】吉林省吉林市商业大厦“ 11.5 ”重大火灾事故1. 事故时间:2010 年11 月5 日9 时17 分许2. 事故地点: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12 号吉林市商业大厦3. 伤亡情况:19 人死亡4. 事故经济损失:损失五千万余元。
5. 事故类别:重大火灾事故6. 事故经过2010 年11 月5 日9 时8 分左右,吉林商业大厦一层二区3 号摊位业户发现摊位右后侧棚顶冒烟起火,部分业户和相继赶到的大厦安全人员马上进行扑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但火势未得到控制。
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市区11 个消防中队和吉化消防支队共71 台消防车、376 名消防指战员迅速赶赴火灾现场实施救人灭火。
吉林市政府立即启动了《吉林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迅速调集公安、交警、医疗、供水、供电、市政等相关的社会联动力量到场协助救援。
根据火灾现场需要,省公安消防总队指挥中心又调派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9 台消防车、45 名指战员进行跨区域增援。
经过奋力扑救,大火于当日17 时30 分得到控制,21时30分被彻底扑灭,先后成功营救出91 人,大厦过火面积15830 平方米。
吉林商业大厦火灾已造成19 人死亡。
7. 事故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吉林商业大厦一层二区“斯舒朗”精品店仓库起火点范围内的电气线路短路所致。
造成火势成灾的原因是火灾发生后,消防控制室人员未按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处理火灾事故;电工关闭全部电源(含消防电源),导致消防设施未能起动发挥作用;一层二区起火部位上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进水阀门关闭,导致高位水箱未发挥扑救初期火灾作用;起火部位处于扶梯附近,发生火灾后产生烟囱效应,致使火灾蔓延迅速;大厦西侧、北侧部分外窗被砖砌死,东侧和北侧局部外窗有铝塑板广告牌封堵,导致火灾扑救困难。
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吉林商业大厦对防火工作不重视。
安全防火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和防火相关规定不落实,用电管理混乱。
二是吉林市城市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作为吉林商业大厦的实际管理者,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吉林商业大厦管理不到位。
三是船营区消防大队对吉林商业大厦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排除火灾隐患不及时。
四是吉林市及船营区商务局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
五是吉林市政府和船营区政府分管商贸的领导落实商贸行业“管行业必需管安全”的原则不到位。
六是吉林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对吉林商业大厦电工安全教育培训组织不规范,考核管理不严格,致使部分电工未按规定要求全程参加培训即获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
七是吉林市市民颜庆飞在没有合法消防检测机构资质的情况下,伪造印章,对吉林商业大厦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掩盖了吉林商业大厦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
8. 事故处理1) 对吉林商业大厦的总经理、分管大厦的安全领导人、消防安全负责人、电工等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 对政府监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产权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党纪处分;3) 对吉林商厦物业管理及产权单位给予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处罚。
注:具体见附件1。
9. 事故对物业持有及物业管理单位的教训与警示1) 物业持有单位应梳理好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招商部门、商业租户之间的管理关系,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地带,应支持物业管理单位对租户的管理,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建立对商业租户的安全管理制度、流程等;2) 物业管理单位应将租户区域的消防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应建立租户装修施工报批、审批等手续,并要求其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手续;3) 物业管理单位应着重加强对商业物业区域内消防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电气线路、安全出口、安全警示标志及疏散逃生通道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