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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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

条件》-山

目录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客票

第四条票价与税费

第五条定座

第六条乘机登记与登机

第七条拒绝与限制载运

第八条行李

第九条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第十条退票

第十一条航空器上的行为

第十二条附加服务安排

第十三条行政手续

第十四条连续承运人

第十五条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异议的提出时限

第十七条其它规定

第十八条生效与修改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2008年6月1日生效)

第一条定义

当您阅读本条件时,请注意下列用语的含义:

"我们"、"我们的"是指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

"您"、"您的"和"您本人"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旅客"的定义)

"约定的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中列明作为您的旅行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航空公司代码"是指专为识别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个字符或者三个字母的代码。

"授权代理人"是指由我们指定的并代表我们销售我们的航空运输服务(产品)的客运销售代理人。

"行李"是指您在旅行中所携带的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您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行李票"是指客票上与运输您的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行李识别标签"是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的凭据。"承运人"是指除我们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连续客票上列明其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空承运人。

"托运行李"是指已经填开行李票并委托我们照管的行李。"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是指由航空公司规定的您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和领取登机牌的时间。

"连续客票"是指填开给您的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

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票联"是指纸质乘机联或电子联,它赋予票联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有权搭乘该票联上载明的航班的权利。

"损害"是指(1)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其它任何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2)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事件造成托运行李

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3)因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非托运行李的损失。"日"是指日历日,包括每周的七日。但给旅客发通知时,通知发出之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和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电子联"是指在我们的计算机数据库中存储的电子乘机联或其它有价凭证。

"电子客票"是指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签发的行程单/收据、电子联以及有可能适用的登机凭证。

"乘机联"是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指电子乘机联,表示您有权搭乘该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国际运输"是指除公约另有规定外,根据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行程单/收据"是指我们为使用电子客票旅行的旅客填开的凭证,该凭证上载明了旅客的姓名和航班信息等。

"附载的合同条款的声明"是指您的客票或者行程单/收据上载有的或者与其一并交给您的本条件的概述和声明。

"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定义"您"、"您的"和"您本

人")

"旅客联"或者"旅客收据"是指我们或者我们的代理人填开的客票中标明"旅客联"或者"旅客收据"的部分,并始终由您持有。

"特别提款权"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中途分程"是指在您的旅行中事先约定在某一地点的停留,该地点位于您旅行的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之间。

"运价"是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或相关的运输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客票"是指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或者电子客票,包括合同条款、声明和票联。"非托运行李"是指您的托运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

第二条适用范围

2.1一般规定

除本条件2.2、2.4和2.5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仅适用于在客票上"承运人"栏内列明我们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或者航段。

2.2包机运输

如果是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协议或者包机客票条款中引用本条件的情形。

2.3代码共享

在某些航班上,我们与其它承运人实施了"代码共享",这

意味着即使您定妥了我们的航班并持有载明我们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的客票,但是搭乘的可能是另一承运人运营的航空器。遇此种情形,在您定座时,我们会将经营该航空器的承运人告知您。

2.4法律的优先适用

本条件适用于我们提供的国际运输,如本条件与我们的运价规则或者适用的法律相抵触,则该运价规则或者法律优先适用。

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是,本条件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2.5本条件优先适用于我们的其它规定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如果我们的任何其它规定和本条件相抵触,则本条件优先适用。

第三条客票

3.1一般规定

3.1.1我们只向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提供运输,而且可以要求您出示相应有效的身份证件。

3.1.2客票不得转让。

3.1.3某些以折扣价销售的客票,可以退还部分票款或不得退票。您应选择最适合您需要的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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