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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航国内行李规定

山航国内行李规定

山航国内行李规定山航国内行李规定如下:一、托运行李规定1.经济舱旅客可托运一件不超过20公斤的行李;公务舱和头等舱旅客可托运两件不超过20公斤的行李。

2.每件行李的尺寸不得超过100厘米×40厘米×60厘米,超出尺寸的行李将被视为超重行李。

3.超重行李的收费标准如下:其中第一件超重行李收费为100元,第二件超重行李收费为200元,第三件及以上的超重行李收费为每件300元。

4.对于超出尺寸的行李,每件行李需收取200元的费用。

5.对于特殊行李,如运动器械、乐器等,需要提前向山航预订,并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相应的费用。

二、随身携带行李规定1.每位旅客可随身携带一件行李,尺寸不得超过55厘米×40厘米×20厘米。

2.随身携带行李中不得携带任何违禁品,如刀具、枪支、易燃物品等。

3.运输货币和有价证券的旅客需在出发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山航提出申请,并由山航审批后方可携带。

三、婴儿行李规定1.不占座位的婴儿可免费携带不超过10公斤的行李。

2.占座位的婴儿按照儿童票标准购票,可以按照儿童行李规定携带行李。

四、行李丢失或损坏的责任1.旅客可向航空公司索赔,索赔金额的上限为每公斤100元。

2.如行李丢失或损坏是由于航空公司的过失造成的,航空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

3.如果行李中包含贵重物品,如珠宝、现金、电子设备等,建议旅客购买航空公司提供的行李保险。

以上是山航国内行李规定的基本内容,旅客在购买机票前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免给自己的旅行带来不便。

同时,为了保护个人财物安全,建议旅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并及时向航空公司申报。

山航将为旅客提供尽可能的服务和保障,以确保旅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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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目录第一条定义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客票第四条票价与税费第五条定座第六条乘机登记与登机第七条拒绝与限制载运第八条行李第九条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第十条退票第十一条航空器上的行为第十二条附加服务安排第十三条行政手续第十四条连续承运人第十五条损害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异议的提出时限第十七条其它规定第十八条生效与修改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2008年6月1日生效)第一条定义当您阅读本条件时,请注意下列用语的含义:"我们"、"我们的"是指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

"您"、"您的"和"您本人"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

(另请参阅"旅客"的定义)"约定的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中列明作为您的旅行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航空公司代码"是指专为识别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个字符或者三个字母的代码。

"授权代理人"是指由我们指定的并代表我们销售我们的航空运输服务(产品)的客运销售代理人。

"行李"是指您在旅行中所携带的个人财物。

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您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行李票"是指客票上与运输您的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行李识别标签"是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的凭据。

"承运人"是指除我们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连续客票上列明其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空承运人。

"托运行李"是指已经填开行李票并委托我们照管的行李。

"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是指由航空公司规定的您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和领取登机牌的时间。

山东航空行李托运标准

山东航空行李托运标准

山东航空行李托运标准山东航空作为中国领先的航空公司之一,一直致力于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航空服务。

为了保障乘客的航行体验,山东航空对行李托运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行李的安全运输和乘客的权益。

以下是山东航空行李托运标准的详细内容。

首先,针对普通乘客的行李托运标准,山东航空规定,普通乘客可免费托运一件重量不超过23公斤的行李,超出部分需按照超重行李的标准收取费用。

对于超出尺寸的行李,也将按照超大行李的标准进行收费。

因此,乘客在托运行李时,需注意行李的重量和尺寸,以免产生额外费用。

其次,对于特殊行李的托运标准,山东航空对特殊行李,如运动器材、乐器、婴儿车等也有详细的规定。

这些特殊行李可能会影响其他行李的安全运输,因此需要特殊处理。

乘客在携带特殊行李时,需要提前向山东航空咨询并办理相应手续,以确保行李能够顺利运输。

此外,对于禁运物品的规定,根据民航局的相关规定,山东航空对禁运物品也有严格的规定。

乘客在托运行李时,需注意禁运物品的范围,如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将被列为禁运物品,严禁携带。

此外,部分特殊物品,如液体、膏状物品也有限制规定,乘客在携带这些物品时需要注意相关规定,以免耽误行程。

最后,对于行李丢失或损坏的赔偿规定,山东航空对行李丢失或损坏的情况也有详细的赔偿规定。

一旦发生行李丢失或损坏的情况,乘客需要及时向山东航空进行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山东航空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乘客的损失进行赔偿,以确保乘客的权益。

综上所述,山东航空对行李托运标准有着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乘客的权益和行李的安全运输。

乘客在托运行李时,需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行李托运手续,以确保行程顺利进行。

希望乘客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航空秩序,享受愉快的航行体验。

山航国内航班行李规定

山航国内航班行李规定

山航国内航班行李规定中国山航是一家国内知名的航空公司,为了方便乘客的出行,山航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李规定。

下面就和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山航国内航班的行李规定。

首先是山航对于普通乘客行李的规定。

对于头等舱和公务舱的乘客,每人可托运两件行李,每件行李重量不得超过32公斤。

经济舱的乘客,每人可托运一件行李,行李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

其次是山航对于婴儿行李的规定。

每位婴儿可免费托运10公斤重量的行李。

行李可以包括婴儿食品、尿布和婴儿车等必需品。

另外,山航还对于手提行李有一定的规定。

无论是头等舱、公务舱还是经济舱的乘客,每人都可以携带一件手提行李。

手提行李的尺寸不得超过20x40x55厘米,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

对于特殊物品的携带,山航也有相关规定。

乘客可以携带部分特殊物品,如手提电脑、相机、购物袋等。

乘客携带的特殊物品不得超出限制的尺寸和重量。

对于其他特殊物品的携带,例如器官、骨灰等,需要提前与山航联系,获得特殊的安排。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飞机的载重有限,山航对于行李的超重、超尺寸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如果乘客的行李超过了规定的重量或尺寸,将需要支付相应的超额行李费用。

总的来说,山航的国内航班行李规定是比较严格的。

针对不同舱位的乘客,山航都有相应的行李限制。

乘客应在出行前了解相关的行李规定,并合理安排自己的行李携带。

遵守规定,有助于保证航班的正常运营,同时也方便了自己和其他乘客的出行。

总的来说,山航国内航班的行李规定为头等舱和公务舱乘客可托运两件行李,每件重量不超过32公斤;经济舱乘客可托运一件行李,重量不超过20公斤。

每位婴儿可免费托运10公斤重量的行李。

所有乘客可携带一件手提行李,尺寸不超过20x40x55厘米,重量不超过5公斤。

对于特殊物品的携带,需要遵循山航的相应规定。

此外,超重和超尺寸的行李将需要支付额外费用。

乘客应提前了解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行李携带,以便顺利出行。

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模板】

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模板】

XXXX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结合中国民航运行惯例,为明确旅客与XXXX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航”)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制定《XXXX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

特别提示:因航空运输行业特殊性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条件由XX航空预先拟定并报民航XX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向全社会公布。

请旅客事先仔细阅读本条件所有内容,尤其是加粗字体部分,如对其中部分条款存在疑问,或认为需要修改部分条款,可在购票前以书面形式向XX航提出。

任何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向XX 航提出购票申请,或虽未向XX航提出购票申请但实际乘坐XX航航班的旅客,均表示其愿意接受和遵守本条件的全部内容。

《XXXX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已向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民航XX安全监督管理局报备,并于2020年5月29日起施行。

特此声明XXXX航空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5月29日目录第一章定义 (4)第二章适用范围 (8)第三章客票 (9)第四章票价和税费 (12)第五章定座 (13)第六章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14)第七章购票 (16)第八章班期时刻、航班取消与变更 (16)第九章客票变更 (17)第十章客票签转 (18)第十一章退票 (19)第十二章团体旅客 (20)第十三章超售 (21)第十四章代码共享航班 (22)第十五章乘机 (22)第十六章行李运输 (23)第十七章旅客服务 (32)第十八章飞机上的行为 (33)第十九章行政手续 (34)第二十章连续承运人 (34)第二十一章损失责任与赔偿限额 (34)第二十二章生效与修改 (36)第一章定义第一条《XXXX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总条件”)是旅客与XX航之间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文本,是双方设立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目录第一条定义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客票第四条票价与税费第五条定座与购票第六条航班超售第七条乘机第八条行李运输第九条班期时刻、延误及取消第十条拒绝和限制运输第十一条退票第十二条客票变更第十三条旅客服务第十四条第三方服务第十五条航空器上的行为第十六条行政手续第十七条连续承运人第十八条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异议和诉讼第二十条生效和修改2第一条定义本条件中下列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明确规定者外,含义如下:1.1“公约”,是条约的名称之一。

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缔结的某些政治性的或关于某个专门问题的条约。

在本条件中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关于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的条约。

包括但不限于:1.1.1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5月28日订于蒙特利尔),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1.2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10月12日订于华沙),简称“华沙公约”;1.1.3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55年9月28日订于海牙),简称“海牙议定书”;1.1.4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订于日本东京),简称“东京公约”。

31.2“国际航空运输”简称“国际运输”,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途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3“地区航线运输”,指在中国的领土内特殊地点之间的运输。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东航”,指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英文代码:MU。

1.5“承运人”,指填开客票的航空运输企业和承运或者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运输企业。

1.6“出票承运人”,指在乘机联或有价票联电子客票交易中显示出票证代号的航空公司。

出票承运人应为电子客票交易的控制与授权实体。

1.7“销售承运人”,指其代号被作为销售承运人记录在电子乘机联或有价票联上的航空公司,当有双边协议时,例如代号共享协议,销售承运人不一定是实际承运人。

山航行李托运规定

山航行李托运规定

山航行李托运规定山航是国内知名的航空公司之一,其行李托运规定严格,以下是山航行李托运规定的详细内容:在山航乘坐飞机旅行时,旅客需遵守相关的行李托运规定,以确保航班的安全和准时出发。

首先,关于旅客的手提行李。

每个旅客在登机时可以携带一件手提行李,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尺寸不得超过115厘米(长+宽+高)。

手提行李中不得携带任何禁止带上飞机的危险物品,如刀具、易燃物品等。

若旅客超过手提行李的规定重量或尺寸,则需要将其托运至行李舱。

其次,关于旅客的托运行李。

每位乘客都有免费的托运行李额度。

根据不同舱位的乘客,行李额度也有所不同。

经济舱旅客可以免费托运一件行李,重量不得超过23公斤。

公务舱旅客可以免费托运两件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过32公斤。

此外,行李的尺寸也有限制要求。

行李箱的尺寸不得超过158厘米(长+宽+高),超过此限制的行李需要额外收取超尺寸费用。

此外,对于特殊行李,如婴儿车、轮椅等,旅客需要提前与山航进行联系,并按照山航的相关规定进行托运。

特殊行李也会计入到行李额度中。

对于超重的行李,山航将收取超重行李费用。

超重行李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70元人民币。

旅客可以选择支付超重费用,将超出的行李重量正常托运;或者选择将超重的行李拆分成两个行李,其中一个行李正常托运,另一个行李可以选择邮寄或者丢弃。

山航不承担旅客超重行李的邮寄费用。

超重行李费用需要旅客在登机前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行李舱空间有限,当行李托运数量较多时,山航可能需要将部分旅客的行李从商务舱改为经济舱托运。

这是为了保证航班能够准时起飞,并确保行李安全送达。

总之,山航对于旅客的行李托运规定比较严格,但这也是为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航班的准时出发。

旅客在乘坐山航飞机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行李托运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额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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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编制:《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编写组(2011 年 02 月 01 日)手册版本号:第 04版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总经理:批准日期:2011 年 04 月 19 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0.0 总则0.0.1 主要内容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是为确保国际航班的旅客、行李在航站的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的有效运行,是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主要由如下内容组成:0.0.1.1 定义0.0.1.2 适用范围0.0.1.3 客票0.0.1.4 票价和费用0.0.1.5 定座0.0.1.6 购票0.0.1.7 乘机0.0.1.8 行李运输0.0.1.9 班期时刻和航班取消及变更0.0.1.10 客票变更0.0.1.11 退票0.0.1.12 飞机上的行为0.0.1.13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0.0.1.14 附加服务安排0.0.1.15 行政手续0.0.1.16 旅客服务0.0.1.17 损失责任0.0.1.18 生效和修改0.0.2 制定的依据0.0.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条件。

0.0.3 实施0.0.3.1 作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旅客、行李运输的客票销售、地面服务等各环节工作人员及地面服务代理人,在航站运行时依据的宗旨和准则。

各个与国际旅客、行李运输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包括分、子公司、营业部、办事处及地面服务代理人必须贯彻执行。

0.0.3.2 总条件的颁发实施,将对国际旅客、行李运输中的客票销售、值机服务、行李运输等各个方面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起到完善作用,从而实现安全第一、飞行正常、优质服务。

1.0 定义1.1 在《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1.1.1 “南航”是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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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山目录第一条定义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客票第四条票价与税费第五条定座第六条乘机登记与登机第七条拒绝与限制载运第八条行李第九条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第十条退票第十一条航空器上的行为第十二条附加服务安排第十三条行政手续第十四条连续承运人第十五条损害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异议的提出时限第十七条其它规定第十八条生效与修改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2008年6月1日生效)第一条定义当您阅读本条件时,请注意下列用语的含义:"我们"、"我们的"是指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

"您"、"您的"和"您本人"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

(另请参阅"旅客"的定义)"约定的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中列明作为您的旅行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航空公司代码"是指专为识别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个字符或者三个字母的代码。

"授权代理人"是指由我们指定的并代表我们销售我们的航空运输服务(产品)的客运销售代理人。

"行李"是指您在旅行中所携带的个人财物。

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您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行李票"是指客票上与运输您的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行李识别标签"是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的凭据。

"承运人"是指除我们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连续客票上列明其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空承运人。

"托运行李"是指已经填开行李票并委托我们照管的行李。

"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是指由航空公司规定的您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和领取登机牌的时间。

"连续客票"是指填开给您的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票联"是指纸质乘机联或电子联,它赋予票联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有权搭乘该票联上载明的航班的权利。

"损害"是指(1)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其它任何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2)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事件造成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3)因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非托运行李的损失。

"日"是指日历日,包括每周的七日。

但给旅客发通知时,通知发出之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和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电子联"是指在我们的计算机数据库中存储的电子乘机联或其它有价凭证。

"电子客票"是指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签发的行程单/收据、电子联以及有可能适用的登机凭证。

"乘机联"是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指电子乘机联,表示您有权搭乘该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国际运输"是指除公约另有规定外,根据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行程单/收据"是指我们为使用电子客票旅行的旅客填开的凭证,该凭证上载明了旅客的姓名和航班信息等。

"附载的合同条款的声明"是指您的客票或者行程单/收据上载有的或者与其一并交给您的本条件的概述和声明。

"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

(另请参阅定义"您"、"您的"和"您本人")"旅客联"或者"旅客收据"是指我们或者我们的代理人填开的客票中标明"旅客联"或者"旅客收据"的部分,并始终由您持有。

"特别提款权"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

"中途分程"是指在您的旅行中事先约定在某一地点的停留,该地点位于您旅行的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之间。

"运价"是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或相关的运输条件。

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客票"是指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或者电子客票,包括合同条款、声明和票联。

"非托运行李"是指您的托运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

第二条适用范围2.1一般规定除本条件2.2、2.4和2.5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仅适用于在客票上"承运人"栏内列明我们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或者航段。

2.2包机运输如果是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协议或者包机客票条款中引用本条件的情形。

2.3代码共享在某些航班上,我们与其它承运人实施了"代码共享",这意味着即使您定妥了我们的航班并持有载明我们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的客票,但是搭乘的可能是另一承运人运营的航空器。

遇此种情形,在您定座时,我们会将经营该航空器的承运人告知您。

2.4法律的优先适用本条件适用于我们提供的国际运输,如本条件与我们的运价规则或者适用的法律相抵触,则该运价规则或者法律优先适用。

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

但是,本条件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2.5本条件优先适用于我们的其它规定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如果我们的任何其它规定和本条件相抵触,则本条件优先适用。

第三条客票3.1一般规定3.1.1我们只向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提供运输,而且可以要求您出示相应有效的身份证件。

3.1.2客票不得转让。

3.1.3某些以折扣价销售的客票,可以退还部分票款或不得退票。

您应选择最适合您需要的票价。

3.1.4如果您持有未曾使用的上述3.1.3款规定情形的客票,因不可抗力造成您无法旅行,您应尽早通知我们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我们在扣除合理的费用后,对于不得退款的金额,将给您提供一个凭证,用于您以后旅行时搭乘我们的航班。

3.1.5客票始终是出票承运人的财产。

3.1.6除电子客票外,您应当出示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否则无权乘机。

如果出示的客票是残损的或者不是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变更的,您亦无权乘机。

对于电子客票,您应有一个以您的姓名签发的有效电子客票,同时您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否则无权乘机。

3.1.7(a)如果您的客票全部遗失、部分遗失或者残损,或者您出示的客票未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根据您的申请,经我们查证后,我们可为您补开新客票以替代遗失或残损的客票。

但是,您须提供您所搭乘航班的有效客票确已填开的证据,并且与我们签订协议,保证偿还我们因给您补开新票而蒙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该费用和损失不超过原客票价格。

这对于因客票冒用而给我们或者其它承运人带来的风险而言是必要和合理的。

但是,如果损失是由于我们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我们不会要求您偿还。

填开客票的承运人可以为提供此类服务而收取合理的费用。

但是,客票的遗失或者残损是因出票承运人或者其销售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3.1.7(b)如果您不能提供所乘航班已填开有效客票的证据,或者您不签订上述协议,出票承运人可以要求您为补开的客票支付全额票款。

经原出票承运人证实,遗失或者残损的客票在填开之日起或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未被使用的,可办理退款。

3.1.8客票是有价票证,您应当采取妥善措施保管,谨防丢失或被盗。

3.2客票的有效期3.2.1除客票上、本条件或者适用的运价(运价可以限定客票的有效期,此种限定将在客票上载明)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有效期为:3.2.1(a)客票自填开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开始旅行,自首次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或3.2.1(b)客票全部未使用的,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3.2.2如果您定座时,由于我们不能提供任何座位,使您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将延长客票的有效期限。

您也可按本条件第10条的规定退票。

3.2.3如果您在旅途中因患病而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继续旅行时,我们将延长您的客票有效期直到您适宜旅行之日,或者延长至该日之后我们能够在您中断旅行的地点按照您所付票价的等级提供座位的最早航班。

患病应当提供医生的诊断证明。

当客票上有数个乘机联,或者电子客票的电子联上包括一个或者数个中途分程地点时,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医生诊断证明上的您适宜旅行之日起三个月。

遇此种情况,我们将同样延长陪同您的近亲属人员的客票有效期。

3.2.4如果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以通过取消最短停留期限,或者延长有效期的方式予以更改。

如果在旅途中旅客的近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近亲属陪同人员的客票有效期也可予以更改。

但是,此种更改,应当在收到死亡证明后办理,且客票有效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死亡证明上列明的死亡之日起45日。

3.3票联的顺序和使用3.3.1您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

您所支付的票价,是以我们的运价规则和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为依据的。

票价是我们与您之间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

客票上所有的票联必须按照客票填开时规定的顺序使用,否则,该客票不但不能被接受,而且将会失效。

3.3.2如果您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事先与我们联系。

运输一经改变,票价将重新计算。

您可自行选择接受新票价还是维持您客票上原来的运输。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您需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您应当尽早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将您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而不需重新计算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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