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三峡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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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15•【文号】国峡移发计字[1996]47号•【施行日期】1996.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峡移发计字〔1996〕47号湖北省三峡工程移民开发局、四川省三峡工程移民办公室:现将《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以便修订完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三峡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行管费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管费是专项用于各级三峡工程移民管理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的经费,实行统一计划、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一律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行管费年度计划包括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移民年度计划内,属国家指令性计划。

第五条三峡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自觉维护行管费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超计划开支,不得挤占移民工程项目资金。

第六条行管费总量按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搬迁、专业设施复建和环保费五项之和的3%计列,按切块包干方案确定的数量包干使用,除物价因素外,不得突破。

第七条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在控制行管费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每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行管费计划比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以下简称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土为本、以发展大农业为主的原则,采取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农村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后期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农村移民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移民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市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合作社具体实施农村移民安置。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落实以户为单位的安置方案。

第二章淹没补偿第七条农村移民淹没补偿实物量以长江水利委员会1992年淹没调查登记确定的为准。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距宜昌航道里程49.1千米)至李渡长江大桥下沿线(距宜昌航道里程547.8千米)之间水域(以下简称“三峡库区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蚕背梁(丰都水位147.0米以下)、塘土坝和黄花城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流向航行。

第七条支流(汊)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航路。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第八条船舶应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九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当尽可能远离分隔线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渡船和短途客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渡船和短途客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

渡船和短途客船航行方向与相邻通航分道的船舶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

第十一条受限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2),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并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禁止受限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会让。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3),应当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系,谨慎驾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6•【字号】渝办[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75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我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有效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规划的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崩滑体、坍岸)工程治理项目(以下简称三期工程治理项目)。

第二章项目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三条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市)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组织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三峡地防办)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做好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做好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工作;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勘察设计、审查、申报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技术顾问单位、咨询评估单位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协调落实项目批复及投资计划;组织召开市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落实市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城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城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管理

渝府发 [2000] 8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城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重庆市三峡库区城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十二日重庆市三峡库区城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管理,根据国务院《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长江三峡工程建设涉及的城市、县城、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改建(以下简称迁复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迁复建工作。

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实行分期和年度迁复建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区县(自治县、市)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迁复建的移民项目规划、计划编制,资金拨付与结算,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国土、规划、交通、房管、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和迁复建项目的详细规划,搞好迁复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用地、建设、房产管理及环境保护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建立集中办公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移民搬迁安置服好务。

第四条迁复建必须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双包干原则,利用国家补偿资金和各项扶持政策,使迁复建与改善城镇市政设施功能相结合,与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相结合。

迁复建单位和移民个人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顾全大局,服从规划和迁复建管理,按期完成搬迁任务。

第五条迁复建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执行城镇迁建规划和专业项目复建规划,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按照移民迁建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迁复建必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污染治理,加快城镇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现迁复建与生态环境建设相协调。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1•【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9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移民档案管理,发挥移民档案在移民迁建安置、库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是指在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移民档案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移民档案管理以各级移民主管部门为主,相关单位为辅。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移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与三峡库区移民有关的单位,应把移民档案工作纳入整个移民工作计划,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布置、统一检查。

第六条移民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占为己有。

第二章形成与归档第七条移民档案包括移民管理档案、移民迁建项目档案和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

移民管理档案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移民主管部门和涉及移民工作的其他部门,在贯彻和制定移民政策法规、组织移民搬迁、实施移民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管理性文件材料。

移民迁建项目档案是指利用国家移民资金对城(集)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文化古迹、专业设施等进行迁建或复建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全套项目材料。

搬迁安置户专门档案是指利用国家移民资金对农村移民、城镇居民移民进行安置、搬迁和补偿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

三峡库区大型悬索桥施工组织设计.doc

三峡库区大型悬索桥施工组织设计.doc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以任意编辑修改!)(文件存案编号:)施工安排规划工程称号:编制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编制日期:年月日第一章工程概述1工程概述三峡库区某大型悬索桥工程是在 xx 城区跨过长江的一座特大型钢桁加劲梁悬索桥,大桥主跨580米,桥型布置为7×40m简支T梁+580悬索桥+7×40m简支T梁,大桥全长1141.46m。

主桥全宽20.5米,引桥除南岸14号墩至桥台间桥面宽由 20.5m 突变至 22.26m 外,其他桥跨桥面宽均为 20.5m。

大桥下部结构共分为 A、B 两个合同段,我项目承当 A 合同段工程,包含南岸索塔(主 8 号墩)、南岸引桥和南岸锚碇的施工使命。

1.1南岸索塔(1)根底:索塔根底选用钢筋混凝土钻孔桩根底 ,桩径为Φ260cm,每柱下设 6 根,置于岩石中等风化层及微风化层。

基桩长 14.0m,桩顶规划标高为134.2m。

(2)承台及横系梁:主塔承台规划为分离式承台,为加强根底间横向联合,索塔承台间设置一道钢筋混凝土横系梁,横系梁选用箱形断面,为单箱双室结构。

承台厚度为5m,横系梁底标高比承台底标高高出1m,横系梁顶与承台顶齐平。

(3)塔柱:索塔选用钢筋混凝土梯形门架结构,塔顶塔柱横向中心距21.2 米(与主缆中心距对应),塔柱轴线横向斜度为 17:1,设上下两道横梁,南塔柱上塔柱高72.8米,下塔柱高69.8米,索塔全高142.6米。

塔柱选用变截面薄壁箱形断面,塔柱横桥向宽 5.5 米,顺桥向为变宽度,南塔柱宽 5.5~11.685米,塔底处部分纵横向均恰当加大截面尺度,以改进塔底邻近及承台受力状况。

上塔柱壁厚 60 厘米,下塔柱壁厚 80 厘米,塔柱由实心段和空心部分组成,上塔柱设两道横隔板,下塔柱设 3 道横隔板,在长江下流侧塔底实心段顶部、塔顶实心段底部、横隔板处及柱身每隔 10 米左右安置一个直径 10 厘米的圆孔,以起到通风、进水、排水的效果。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26号《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三)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市政、卫生、农业、渔业、建设、工商、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场镇污水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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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三峡库区三峡工程建在长江上游与中游的分界部位,渝东山地与江汉平原的过渡地带。

坝区在三峡东部,西陵峡内的三斗坪、中堡岛河段。

它与下游约40千米的葛洲坝工程,将万里自然长江分为三级四段。

即大坝以下的调节、控制河段,两坝之间的人工湖段,大坝以上的人工湖段和自然河段,显著改变长江状态。

特别影响大坝以上约660千米的人工湖段、库区水域,相应的行政辖区,自然区划,必须深入研究。

近代实验认识论,分析方法论,一分为二哲学的进步,推动部分科学迅速发展,不断细化,分支学科日益增多,加剧视野局限,认识片面,信息不对称。

随着科学发展,各学科又互相交叉、渗透、融合、回归整体性、综合化,合二为一。

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成为联系、沟通各学科的纽带和桥梁。

这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万物一体,相生相克,天人之分,天人合一,和而不同等一元论、统一性、综合化十分类似,近于殊途同归。

我们更应传承文明,开拓创新。

昔日,宣传大禹治水以来四千多年的经验教训,强调疏导与围堵等工程治水的功过,轻视“随山刊木,以增五利”等生态治水的贡献。

现在,必须结合全流域实际,师法自法、统筹兼顾,综合治理,才能避免顾此失彼,发挥整体、长期效益。

1958年3月,《关于三峡水利枢纽和长江流域规划》文件指出,长江流域治理开发工作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统一规划,全面发展,适当分工,分期进行。

同时,需要正确解决以下七种关系,远景与近景,干流与支流,上中下游,大中小型、防洪、发电,灌溉与航运,水电与火电,发电与用电(即有销路)。

这七种关系必须相互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和先后次序,进行具体安排。

”回顾近50年的实践,对照当时确定的原则,颇值得总结反思,发扬光大。

按照区域地理学要求,探讨三峡库区、自然区划的水文循环,分析外来、本地、外去水系,认识长江流域、中游区段的水文循环,研究大气、地表、地下水系。

即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开创现代科学治水的新时代,保卫祖国文化安全。

第一节长江流域长江是中国最大的河流,世界著名的巨川。

它的流程、流域、水量、水能,物产之丰,航运之利,都占全国首位,也居全球前列。

它是大自然的杰作,送给中华民族的珍贵礼物,也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发展、创造先进、辉煌文化的母亲河。

我们要巩固长江的重要地位,实现“振兴中华”的伟大理想,根据“温故而知新”常识,只有深刻认识长江流域自然演变的规律,人类活动的历史,理解过去的启示,应用现代科技,化作创造新时代的动力;在充分完善水循环,切实优化水环境,合理再生水资源,有效防治水灾害等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上做出新贡献,保持世界先进水平。

一、名称长江干流有总体、分段名称、别称,并经历变化。

这些历代名称,表达明确的物质、能量对象,时间、空间范围,水量、水质、水能以及河道长、宽、深等特点,成为专属的地理标志,也反映不同时期华夏儿女对母亲河严谨、实证的认识、热爱、歌颂,留下宝贵的遗产。

即“谁谓古今殊,异代可同调”。

我们回顾长江名称演变,继往开来,“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也是凝聚炎黄子孙心思、力量的共同基础。

同时,更便于文人、墨客抒发思古之幽情,谱写创新之华章。

因为,它是地名学的主要内容,思想、文化的宝库,蕴藏历史的记忆,科学的哲理,实应好好保存,传之久远。

不可用不规范的演绎、戏说,不符合地名学要求,缺乏文化品位的大、洋、奇、俗名称替代,或沿用多地重复、名不符实、不合时宜的随意地名,以免造成不应增加的混乱、不该消失的遗憾。

(一)江西周时期,公元前1066年至前771年,先民传唱的歌谣,称长江为“江”。

约在东周春秋时代,公元前六世纪中叶成书的《诗经》,正式记载为“江”。

如《小雅•四月》中有“滔滔江汉,南国之纪”。

意思是说无边无际的长江、汉水,律理、总汇南方江河。

《周南•汉广》中有“汉之广矣,不可泳思;江之永矣,不可方思”。

意思是说广阔的汉水啊,不可游泳;长大的长江啊,不能用竹排、木筏渡过。

周南是周朝南方的巴蜀荆楚等疆域,当时歌谣咏唱长江波浪壮阔,惊涛裂岸,仍符合现在实际。

成书于公元前475年至前221年的《尚书》,是很早的书籍,古代的公文汇编。

先秦称“书”,汉初称“尚书”。

其中的《禹贡》记述夏禹平定水土后,九洲的自然状况、进贡的土特物产。

与长江有关的水运路线,扬州“沿于江海,达于淮泗”,即船舶沿着长江、东海,到达淮河、泗水;荆州“浮于江、沱、潜、汉、逾于洛,至于南河”,即船舶由长江、沱江、潜水、汉水,越过陆地,到洛水、达南河。

“江”是长江的专称。

如“岷山导江,东别为沱”。

意思是长江发源于岷山,东边是沱江。

“河”是黄河的专称。

如“导河积石,至于龙门”。

意思是黄河发源于积石山,流到龙门。

江河以外的水流,则冠以名,如“汉水”、“渭水”、“汾水”。

这是当时人们对天然水流宽度、深度、流量等的初步认识,进行的起始分类,以后沿用,并有长江,黄河等变化。

一般江大于河、河大于水、水大于溪。

另外,还有川、曲、涧、圳、沟、渠等名称,分别研究不同的水流。

战国时期,公元前335年至前296年,楚国诗人屈原写的大量诗歌,多处提到长江等河流。

如《湘君》中有“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哀郢》中有“将运舟而浮兮,上洞庭而下江”。

“安流”以后演化为“安澜”,是治理长江等河流的愿望。

(二)长江人们在许多实践中,逐步认识长江“看不到头,望不见尾”的主要特征,即因其长而别称“长江”。

在北魏孝昌三年,公元527年已见诸文献。

如郦道元著的《水经注》载“长江(巴东)三峡巫峡长,猿啼三声泪沾裳”。

唐朝诗人李白留下“孤帆远影碧空尽,惟见长江天际流”等名篇。

诗人杜甫也有“无边落木潇潇下,不尽长江滚滚来”等赞叹。

《辞海》解释“长江在古时专称曰江,或称江水。

后世以江为大川之公称,乃称长江或大江”。

(三)大江人们在活动中还发现长江大的特征,雅称“大江”。

约于三国初期,公元220年至232年成书的《水经》,是中国第一部记述全国河道水系的专著。

称“岷山在蜀郡氏道县,大江所出”。

宋代诗人苏轼在《念奴娇•赤壁怀古》中抒发“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豪情。

近人毛泽东写的《菩萨蛮•黄鹤楼》也有“烟雨莽苍苍,龟蛇锁大江”,称长江为大江。

一些企业以大江冠名,弘扬长江精神。

(四)扬子江江苏扬州,镇江以下河段,古有扬子县,扬子津,得名扬子江。

早在隋代,扬州地区已有扬子津,扬子桥等地名。

扬子津为古渡口,在今扬州市南,由此南渡京口(今镇江市)为江滨要津。

到宋代,扬子江之名已散见于诗文。

如“闲观场子江心浪,静听金山寺里钟”。

更有“扬子江心水,蒙山顶上茶”之说,赞美三峡水质之好,四川茶叶之神。

清顺治15年,公元1658年,外国人纳瓦烈(NAVARETTE)来国内旅游,见长江广阔无际,类似海洋,称为大洋之子,意译“洋之江”。

因洋、扬发音相同,转为扬子江,全球通用。

近代通称长江为扬子江,或以扬子江代表通达大洋的长江。

即扬子江是古代国名,并非现代洋名。

一些单位以扬子江冠名,建设企业文化。

上述内容和相关资料,表达人们对长江的深厚感情,研究成果,荟萃大量自然、社会、科学知识。

现在认识长江,温故而知新,定有许多启迪。

例如,称江阴为“江尾海头”,即表明长江与大海的密切关系和长江三角洲的形成发展状况。

长江三峡演化出三峡工程,大坝、坝区、库区、高峡、平湖等词语,包涵丰富的经历、往事,供人评说。

兴建三峡工程,移民建镇、出现一些新的自然、人为地物名称,仍将变化。

它涉及地名的起源、含义、命名准则,词语结构、语间转译、分布、演化规律等地名学内容。

它也表明长江干流地物的正确命名与使用,对政治、经济、社会均有重要意义。

二、长江我们从三峡库区的水文循环来研究长江。

(一)河流从不同时期、书籍的河流定义、含意看,人们逐渐深入认识河流。

地表水受重力作用,沿着低洼沟谷流动,称为河流。

地球表面较大的天然水流,如江河的总称。

河流是一种天然水流,由一定区域内的地表水(包括雨水、冰雪融水)和地下水补给,并经常或周期性沿着狭长的凹地流动。

较小的称涧、溪,较大的名江、河。

由于流水的重力作用,不断冲刷、切割地表,使狭长的凹地、沟谷延长、加深、展宽,由小溪变成中河、大江。

石灰岩等可溶性基岩分布地区的部分河流,经裂隙、溶洞潜入地下,成为地下河流。

河流是流水与地表形态相互作用的自然水域。

流动的水和容水的槽,是构成河流的两个基本要素,相互依存。

流水是塑造地表形态的动力,削峰填谷,使地表发生均夷之变;河槽汇集径流,使水体在一定范围内运动,经久不息。

显然,河流干涸,长期断流,生命终结。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有黄河、尼罗河、塔里木河、科罗拉多等较大河流,由于人类过度开发,相继发生少流、断流。

这是现代治水由防洪转为抗旱,面临的重大新课题。

河流与分散的降水、雪水、泉水等比较,具有分布广、水量大、相对集中、展露地表、取用方便、循环更新周期短等优点,是人类依赖的主要水源。

对人类的影响,远大于冰川、湖沼、海洋等水体。

大江大河中游常是文明的发祥地。

河水多是液态淡水,宝贵资源。

河流在灌溉、养殖、航运、发电,以及城乡供水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影响人类、生物、水体、环境等生存发展。

中国的先民,择河而居,在长江、黄河两岸繁衍生息,形成伟大的中华民族,创造灿烂的农桑文明。

它是全球北纬30度古老文明密集地带的东方灯塔,大乘气象,真理远在中国。

数千年来,河流在中华民族的发展过程中,作出不可磨灭的恢宏贡献。

随着时代进步,我们与河流的关系将更为密切。

河流将为人类提供更多服务,人类将对河流施加更多影响。

但是,江河流水的时空分布严重不均衡,超过地表的承受能力和人类的控制能力,也会给自然和人们带来水多、水少、水脏、水乱等灾害。

为了趋利避害,兴利除害,化害为利,主动地治理、利用、保护江河,必须承先启后,研究河流运动变化的规律,优化河流。

河水的时空分布常不均匀。

生物发育的自然节律也不需要均匀地水热条件。

普通农民也知道“不冷不热,五谷不结”。

过分强调水循环、水环境、水资源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是造成许多灾害的原因,采取不当措施的理由,容易忽略人类活动的不利影响,轻视造成灾害的真正原因,降低防治水害的实际效果。

这是现代治水的又一重大新课题。

(二)干流由许多支流汇集而成的河流,或同一水系全部支流汇注的河流,称为干流。

它源远流长,水量丰沛,河床较低,下切速度高于支流,又称主流。

一条江河由两条以上支流汇合而成,一般以“河源惟远”、“流向顺直”二原则,即流程较长,水量较大,河床较直,发育时间较长的支流为干流。

不过,由于历史局限,勘测、统计疏漏,也有相反的情况。

例如,人们后来发现,大渡河的长度、水量、流域面积都大于岷江,仍误认为它是岷江的支流,甚至误认岷江为长江上游干流,将错就错,习以为常。

当然,这是鲜见的罕例。

另外,人们也将直接流入海洋或湖泊的单一河流看作干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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