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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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详则

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详则

附件: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操作规范(试行)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一、组织与管理 (5)二、参合患者门诊管理 (6)三、参合患者住院管理 (7)四、医务人员培训管理 (11)五、考核管理 (12)六、信息管理 (13)七、参合患者就诊流程 (14)八、参合患者住院报销流程 (15)九、新农合相关表格推荐式样 (16)一、组织与管理(一)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参与新农合制度建设,为参合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实行“院领导负责制”,明确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新农合相关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应设置新农合管理职能科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到有专门的“办公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施”。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医院大门处悬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在院内显著位置设置新农合宣传栏,公布参合患者就诊流程、报销流程、报销比例及各种收费项目和价格;在结算处张贴相关标识,设立新农合专用结算窗口。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实行首问负责制,窗口及相关服务管理科室首问负责人对参合患者询问的事宜都必须主动、热情地接待和答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和搪塞。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加强与患者的交流沟通,自觉接受监督,廉洁行医,抵制不正之风侵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在院内公布医院新农合咨询和投诉电话并设置投诉箱,热心为参合患者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妥善处理投诉。

(七)定点医疗机构在经营管理上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禁止外包科室。

(八)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与新农合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职责,具体如下:1、新农合工作制度2、新农合工作职责3、新农合财务管理规定4、新农合业务培训制度5、新农合绩效考核办法(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新农合有关政策及规定,管理和监督院内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对就诊的参合患者身份进行核实,门诊、住院费用审核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政策咨询、政策宣传及院内相关人员的培训等协调服务工作;做好新农合患者医疗费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参合患者就诊及费用等信息并报送补偿结算资料,向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及账目清单,为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完善和发展新农合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等。

新农合门诊统筹制度(全文)

新农合门诊统筹制度(全文)

新农合门诊统筹制度(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五政发〔2006〕3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行“县级监督指导、乡镇统筹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乡镇合管办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管理。

县合管办对乡镇门诊统筹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乡镇合管办设立专职管理员。

专职管理员从乡镇卫生院职工中择优考核聘用,报县合管办备案。

第五条乡镇合管办主要职责㈠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宣传和实施本乡镇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㈡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报批。

㈢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对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参合人员的就医行为实施监督、控制和管理。

㈣负责合作医疗门诊补偿资金的审核和申请划拨工作。

㈤《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基金分配第六条门诊统筹补偿基金实行全县统一管理,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14元分乡镇核算。

第七条乡镇合管办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

第八条门诊补偿基金分为门诊医疗补偿金和风险金,其中:门诊医疗补偿金占95%,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风险金占5%,用于门诊医疗费补偿出现透支后的补充。

当风险金累计达到当年度门诊补偿基金10%时,不再提取。

第九条动用门诊风险金时,必须报县合管办批准。

第四章医疗补偿第十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按本办法规定获得门诊医疗费补偿。

但经审批已享受门诊慢性大病补偿的患者不再纳入门诊医疗统筹补偿范围。

㈠补偿范围:对参合农民因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治疗费、医技检查费、材料费、药品费(合作医疗目录内药品)等医药费用的补偿。

《七台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

《七台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

《七台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七台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范农村合作医疗行为,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医疗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医疗费用,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发生的门诊药费(含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的肾透析及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药费用)(来自:xiexiebang)和住院医药费用。

第五条本规定由本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民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市级政府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新农合管委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

市新农合管委会主要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及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监督等工作;区新农合管委会负责本区乡镇、村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动员和集资工作,保证参合率和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区合管办负责农民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大病统筹基金的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收缴及拨付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合管办编制的落实;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困难群体参合资金的资助工作;农委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宣传、动员工作;审计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及支出的专项审计工作;药监部门负责规范药品购销和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保证农民用药安全;广电、报社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和工作报道。

乡镇卫生院医保管理制度范本

乡镇卫生院医保管理制度范本

乡镇卫生院医保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医保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医保在健康保障和医疗服务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镇卫生院医保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医保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提高医保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医保管理工作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数据采集和监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医保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参保人员对医保政策的了解和认同。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医保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医保事业发展。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医保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医保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应当组织开展医保管理规范性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制定整改方案,提高医保管理水平。

第二章医保参保和缴费管理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应当依法组织参保人员进行医保登记,确保参保人员享有医保待遇。

第十条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用,保持缴费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定期开展参保人员身份核查工作,防止医保欺诈和虚假参保行为。

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医保相关业务,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加强医保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医保考核制度,对医保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参保人员对医保政策的了解和遵守。

第十七条医保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医保相关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乡镇卫生院开展医保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保待遇管理第十八条乡镇卫生院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医保待遇方案,保障参保人员享有相应的医保待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_规章制度_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_规章制度_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019 年10月,中国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19年,中国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确立新农合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

1 基本简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

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

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

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2 报销范围2.1 门诊补偿:(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2 住院补偿(1)报销范围: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全套

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全套

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全套一、引言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是为了解决居民医疗费用过高、医疗保障不足等问题而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制度旨在通过合作医疗的方式,为湖北省广大居民提供可持续、高效的医疗保障,促进健康中国建设。

本文将介绍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的全套内容,包括筹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报销等方面。

二、筹资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政府投入、居民个人缴费和社会筹资三个渠道。

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和医保基金等方式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合作医疗的运行。

居民个人根据自身情况缴纳一定比例的合作医疗费用,以确保医疗保障的可持续性。

同时,通过吸引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捐赠,筹集更多的资金用于合作医疗项目。

三、定点医疗机构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和管理制度。

通过评审机构的严格审核,确定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作为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这些医疗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医疗设备和专业技术力量,能够提供符合合作医疗要求的诊疗服务。

同时,湖北省采取了优先发展基层医疗机构的政策,鼓励居民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医保支付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的医保支付方式主要采用门诊费用按比例报销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支付相结合的方式。

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经过报销流程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获得门诊费用的报销。

对于大额医疗费用,居民可在达到一定的自付额后,由合作医疗基金进行统筹支付。

五、费用报销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的费用报销程序相对简化,以提高效率和方便居民。

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只需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凭证和相关证件,即可进行费用报销。

为了方便居民办理报销手续,湖北省还推行了线上报销的方式,居民可以通过指定的网站或移动端APP进行费用报销。

六、制度监督湖北省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设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顺利运行。

监督机构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基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2023年医保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医保管理制度范本(2000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依法合规管理医疗保险事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可持续。

第二章医疗保险的参保与缴费第四条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民参保制度,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由省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确定。

第六条在农村地区,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鼓励农民参与保险合作组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七条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国家可以提供医疗保险费资助政策,保障特殊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三章医疗保险的待遇规定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医疗服务范围包括: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医疗、药品、医用耗材、中医药服务等。

第九条医疗保险待遇以实际用药和服务为基础,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由省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医疗服务价格、医保基金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参保人在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时,可以凭医保电子凭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电子凭证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与监管第十一条省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管理本省范围内的医疗保险政策和制度,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统筹和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对没有达到医疗服务质量标准的医疗机构进行整改或撤销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对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管,确保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合规性与公正性。

第五章医疗保险的风险管理与监测第十四条省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险风险管理制度,及时监测和应对医疗保险风险。

第十五条省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六章医疗保险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管理的效率和便利程度。

村卫生室新农合管理制度

村卫生室新农合管理制度村卫生室新农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黑卫农发〔2015〕220号、〔2015〕497号、〔2015〕4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及门诊慢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治疗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费用,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家庭成员中因患疾病发生的门诊药费及门诊慢病和住院医药费用。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充分发挥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基金管理、参合农民报销补偿等具体业务工作。

3、各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统筹安排本乡镇具体业务工作。

4、各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具体负责宣传动员、基金收缴、参合人员登记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合作医疗参与对象第六条合作医疗参与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及农场、林场、粮库下岗非在职人员。

第七条参加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不能参加合作医疗,否则不予以补偿。

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本村村委会负责为其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花名册,于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不主动缴费或超过缴费期限的,视为自愿放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待遇。

第八条县、乡(镇)合管办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合作医疗证》,由农户保管并建立合作医疗档案,对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各级政府配套资金逐项进行登记。

精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新型

精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新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地区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农村居民在医疗方面的基本权益。

为了更好地改进和完善这一制度,有必要对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统计调查。

下面是一份精编的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新型,内容全面详实且达到1200字以上:一、调查目的1.了解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口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职业等基本信息,以便为政府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政策提供依据。

2.监测农村地区合作医疗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确保合作医疗基金的良性运行。

3.评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民的实际保障效果,探索合作医疗制度的改进空间。

二、调查对象1.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调查对象为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等。

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一定比例的参保人员进行调查。

三、调查内容1.参保人口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家庭人口数量、所在地区等。

2.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情况:包括近一年内是否看过病、就诊频次、门诊费用、住院费用、购药费用等。

3.参保人员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满意度: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参保人员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满意程度,包括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报销比例、报销流程等方面。

4.合作医疗基金的收入情况:包括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其他收入等方面。

5.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情况:包括医疗费用报销、管理费用、宣传费用等方面。

6.其他相关调查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更加细致的调研,包括参保率、报销比例、政策执行情况等。

四、调查方法1.问卷调查:采用结构化的问卷,通过面对面的访谈方式进行调查。

2.记录查询:通过合作医疗机构、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记录进行查询。

3.抽样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一定比例的参保人员进行调查,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代表性。

五、调查结果的应用1.政策制定参考:通过分析调查结果,政府可以了解到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满意度,为制定更加科学的政策提供参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2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制度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1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一、就医转诊制度1、参合患者可自主选择县内乡、县级定点医院就诊。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药费垫付制度。

2、县内不能诊治的疾病,由县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方可前往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治疗。

3、急诊抢救患者,直接到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救治的,县合管中心根据上级医院病志资料记载的病情严重程度予以审定,不需要县级转诊证明。

4、肺结核病、精神病经县结核所转诊,方可到市及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二、药品、诊疗目录管理制度1、参合农民就诊时,要使用《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时,要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的同意,并在新农合住院自费药品同意单上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

2、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必须使用非《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项目时,应在检查单上注明“自费”字样,并要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在自费诊疗项目同意单上签字。

三、一日清单制度1、定点医疗机构财会科室微机操作人员,必须从参合患者入院当日就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格式及时准确地采集就医信息、病案信息和费用信息,并为患者出具费用项目清单。

2、实施垫付制结算的定点医院,应按照《垫付医药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采集并初审住院病历、一日清单等病案资料,并在出院是上传补偿信息。

3、县合管中心受理参合患者住院病案资料时,认真审查和复核医嘱、处方和一日清单,对于一日清单或与治疗方案不符的病历,不予拨付医药费垫付款。

四、入、出院管理制度1、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疾病病种目录》,掌握入院指征,经核对参合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2、参合人员住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要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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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规定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关于印发《彭原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委会:
现将《彭原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庆阳市西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基本权益,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完整和封闭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04〕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指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和政府资助及集体扶持等多方筹集,用于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基本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民办公助性社会基金。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自愿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和减免。

来源包括:
(一)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纳的20元合作医疗基金。

(二)村集体经济收入中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

(三)省、市、区三级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拨付的60元补助资金。

(四)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拨付的50元补助资金。

(五)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六)通过社会募捐、农村医疗救助等其他途径筹集的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收入。

第五条基金筹集的具体办法:
(一)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按年度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由乡(镇)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二)区财政局根据参加的实际人数和农民个人参合基金到位情况,安排本级补助资金,并会同区卫生局逐级上报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六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

基金严格实行封闭运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区级统筹,新农合基金分为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

其中,划转大病统筹基金标准为每人115元,门诊统筹基金标准为每人35元。

实施门诊统筹后,我区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全部用于门诊统筹,不再提取2元难入大病统筹基金。

第八条区财政部门在同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对财政拨入、社会筹集转入和农民个人缴费统筹部分的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按支出预算,并根据区合管办提交的“资金拨付情况统计表”,向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划转医疗补助资金。

第九条区合管办应在同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专户”,用于基金的日常结算和管理,该专户除用于接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只支不收。

第十条乡(镇)财税部门收缴(代收)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个人缴费,必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按规定将统筹部分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滞留。

第十一条各乡镇合管办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在指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帐户”,存储用于门诊报销的个人帐户资金。

第十二条区合管办在每季度末和年底,根据金融机构的对帐单据,按照统一要求分别编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季报和年度财务决算,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由区卫生局负责汇审,经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

季报和决算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三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按照《西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全额用于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费用支出。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区合管办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列入区财政预算,不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合作医疗基金的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章资金的申请报销方式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区、乡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申报和集中支付的办法,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花费的医药费用在所属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核报,在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在所住医(卫生)院按住院费和门诊医疗费分别核报。

第十七条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经医疗机构审核,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比例先由医疗机构负责垫支报销医药费用,在下月10日前报区合管办审核。

第十八条经批准转市外住院的医疗费用,由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按规定向负责转出的医疗机构申请报销。

第十九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个人持家庭帐户储蓄卡、合作医疗证、门诊发票或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到当地乡镇卫生院(西街办事处辖区的农民在区人民医院)审核、登记、盖章后在“家庭帐户”设立银行办理报销。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 违反资金申报程序要求的;
(二)擅自改变资金报销内容、报销标准的;
(三)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季(年)度报表,信息资料失真的;
(五)医疗机构检查治疗不认真、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的。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区合管办、卫生、财政、开户银行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协作、主动配合共同做好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区、乡合管办负责组织和办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事宜,向委托收缴的有关机构提供参合对象的具体数据,审核申报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并办理各项基金结算;负责基金收支会计核算,报表编制报送工作;
(二)受托收缴的乡(镇)财政所负责代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费,并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供征缴情况,办理收缴资金的划转;
(三)区卫生局负责指导合管办具体业务,研究制定相关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政策,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
(四)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财政专户管理,基金财务制度的制定及财务监督工作;及时归集,划拨资金,同时配合区卫生局制定补偿方案;
(五)国有商业银行及其委托代理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受托收缴机构开具的凭证划转基金收入,并根据财区财政局签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划转款项,按规定办理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门
诊报销,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提供基金对帐、实时查询、收支情况定期报告等金融服务;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合作医疗制度和各项医疗卫生法规,并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核算机构,按规定严格核算垫支经费,单独建帐,如实申报。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区、乡合管办要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卫生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共同参加的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及参合人员医药费报销情况等。

乡(镇)合作管办应在每季度末把本乡(镇)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医药费报销情况在本乡(镇)和各行政村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要根据有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办法和授权,建立完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的帐户、用途、流程、认证、透明监管,对接收的各类数据进行身份、交易权限和金额权限的合法性审查,切实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截留、挤占、挪用、拆借、贪污基金的;
(二) 将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三) 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的;
(四) 擅自改变有关标准的;
(五) 虚报、冒领、套取基金的;
(六)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西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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