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交通肇事罪所遇到的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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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人孙XX亲属的委托,指派咱们负责其第一审辩护人。

依据理想和法律,现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咱们谨代表自己及原告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哀悼,对被告人表示慰劳。

一、原告人孙XX的犯罪情节普通,可酌情从轻处罚。

原告人孙XX因深夜驾驶车辆,开车疲劳,以至车辆和被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形成被害人当场死亡。

因此,其犯罪情节普通。

二、原告人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自首,对犯罪理想供认不讳,具有悔罪体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原告人孙X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即打电话向向110报警,同时人及车均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解决,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图、现场记录以及现场笔录等均有原告人孙XX的签字证明原告人停车报警、等候解决的理想。

因此,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通过和破获通过,对原告人孙XX的到案状况阐明存在矛盾,破获通过说孙XX案发后逃离现场显著和其他证据相矛盾,应以抓获通过为准。

归案后又能照实供述本人的犯罪通过,故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人孙XX有投案的情节,归案后照实供述本人的犯罪理想,今天在法庭上又能能照实坦白交代本人的案件理想和通过,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尊重理想,对此作出公正主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当前主动投案,照实供述本人的罪状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的规定,原告人孙XX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原告人踊跃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体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原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状况下,依然踊跃筹措资金四万元,先行赔偿被害人,可认定为具有悔罪体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散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解决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

原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踊跃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思考,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原告人,该当思考适用非监禁刑。

交通肇事逃逸答辩常用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答辩常用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答辩常用问题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参与者逃离现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答辩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1. 是否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答辩人在面对这个问题时,首先需要了解自己的案情,确切知晓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是事实,以及是否逃离了现场。

如果确实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则需要考虑其他答辩的方向和策略。

2. 为何选择逃离现场?答辩人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来解释选择逃离现场的原因。

这可能涉及到自身的紧急情况,比如需要去救助其他人或避免更大的危险。

答辩人应提供详细的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

3. 是否知晓发生了交通事故?答辩人可能会辩称自己对事故的发生一无所知。

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并未察觉到发生了交通事故。

这可以通过证人证言、交通记录或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

4. 是否存在故意逃离的行为?答辩人可能会辩称自己并非故意逃离,而是由于恐慌或其他非故意行为导致的。

在这种情况下,答辩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出于无意识状态,且没有明确的故意逃离现场的动机。

5. 是否承认交通肇事的责任?答辩人可以选择承认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但对于逃离现场的行为提出辩护。

此时,答辩人需要解释逃离现场的原因,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事故后迅速采取其他行动,如报警或寻求医疗救助。

6. 是否主动投案?如果答辩人事后自动投案,表现出悔罪态度并积极配合调查,有可能对其行为产生一定的减轻担保的效果。

答辩人可以提供投案的时间和原因,并描述自愿配合调查的过程。

7. 是否存在证人或其他证据支持自己的辩护?答辩人可以寻找证人或其他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

这些证人可以是现场目击者、法医、交通事故专家等。

如果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答辩人的无罪或减轻其责任,都应当积极提供。

需要注意的是,答辩人在回答这些问题时应保持冷静,并采用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

另外,答辩人还应尊重法庭、检察官和法官的权威,并且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2)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2)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涉及的交通肇事罪提出以下辩护词。

在开庭审理之前,我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以下几点:1. 事故责任非全归被告事实是证明的基石,而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根据目前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在交通事故中,并非所有的责任都应当由被告人承担。

根据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交警的勘验笔录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车辆行驶过程中并未违反交通规则。

相反,被告人操控得当,在事发时保持了适当的车速,并及时采取了刹车措施以减小事故造成的影响。

然而,由于受到对方车辆的突然变道,被告人无法完全避免碰撞。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被判定为交通肇事罪,也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到被告的身上。

2. 被告人无恶意故意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伤害他人或者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他只是在日常的驾驶过程中临时遭遇了一个突发状况,而他能够尽力避免事故发生,减小后果。

被告人是一位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员,在日常生活中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驾驶习惯。

他对交通规则都有着深入的了解,并积极遵守。

因此,无论是从被告人长期以来的行为表现,还是事故发生时的临机应变,都可以看出其缺乏恶意和故意的意图。

3. 被告人积极承担责任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没有逃逸,而是在事故现场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并且主动承担了责任。

同时,被告人也表示愿意赔偿对方的损失。

被告人具备出色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他绝不是一个逃避责任的人。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他深知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有意愿通过合理的方式来弥补和修复造成的损失。

4. 重罚不适用于被告人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慎重考虑判决时的量刑问题。

虽然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容忽视,但根据被告人的驾驶记录和过往行为表现可以看出,他是一个负责任、合规驾驶的司机。

以往从未有过交通违法行为的他,证明了他的能力和素质。

如果法庭过于严厉地处罚被告人,可能会对其职业生涯和个人声誉造成长期影响。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被告人的罪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并考虑到被告人的过往表现和对事故的主动承担责任。

交通肇事案无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案无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案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站在这里,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还原真相,我要向各位展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和理由。

我要强调的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是需要确凿的证据和事实基础的。

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我认为被告人应当无罪。

以下是我为此辩护的几个主要理由。

一、事故发生时的特殊情况
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面临的是一种特殊情况,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难以做出完美的决策。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的驾驶行为是无法避免的。

我们不能将被告人的无奈归咎于其过失或者故意。

二、交通环境的复杂性
现代交通环境异常复杂,要求驾驶员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并能做出迅速准确的反应。

然而,在我们的城市里,交通规则常常被无视,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行为不规范。

在这种环境下,被告人可能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和困扰,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证据不足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

事实上,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这表明被告人并没有逃避责任的意图,相反,他是一个有责任心的人。

四、被告人的良好驾驶记录
被告人过去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驾驶记录,没有发生过任何交通违法行为。

这表明被告人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责任心,不太可能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交通事故。

根据我所提供的证据和理由,我要求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对被告人做出无罪的判决。

被告人并没有故意或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他应该得到公正的对待和保护。

谢谢大家!。

庭审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庭审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庭审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以及各位在座的各位亲友:大家好!今天,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幸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这是一起涉及交通肇事罪的案件,而我将尽力为被告人辩护,揭示案件的真相,并为他争取公正的裁决。

首先,我想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危险的人。

他是一个勤奋、正直的普通人,他热爱生活,热爱家庭。

他并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任何交通违法记录。

因此,他并不是一个肇事罪的常犯,而是一次悲剧性的意外。

事故发生的那一天,我的当事人正在驾驶自己的车辆回家。

他并没有任何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然而,不幸的是,他在一个十字路口与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

根据调查结果,这起事故导致了对方车辆的严重损坏,并造成对方司机受伤。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要强调的是,这起事故并非完全由我的当事人所造成。

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得知,对方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也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

他们的车辆在红灯亮起之前就已经闯入了路口,这是一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因此,我们不能完全将责任归咎于我的当事人。

在庭审过程中,控方可能会提出一些证据,试图证明我的当事人的过错。

但我要强调的是,这些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他的过错。

我们必须看到,交通事故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往往涉及多个因素。

单凭一些片段的证据,是无法全面了解事故的真相的。

此外,我还要提醒各位,我们不能因为事故的后果而对被告人进行过度惩罚。

事故导致了对方车辆的损坏和对方司机的受伤,这是无法挽回的损失。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被告人的人权和尊严。

作为一个有家庭的人,他也有权利得到公正的对待。

在这里,我想要向各位陪审团成员提出一个问题:如果这起事故发生在你们身上,你们是否愿意接受过度的惩罚?如果你们是被告人,你们是否愿意被社会舆论和道德谴责?我相信,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公正的审判和对待。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不能因为事故的严重后果而忽视被告人的权益。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非常感谢您花时间听取本案的审理,我代表被告人XXX给您报告以下情况:
事故发生于XXXX日,当时被告人XXX乘坐电动自行车驾驶经过XX路段,因为当时驾驶的速度较快,突然发现行驶的前方有行人,只能紧急刹车,结果由于操作不当,自行车发生侧翻,造成行人受伤。

被告人XXX由于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电动车未携带有效驾驶证件,以及行驶中产生的危险犯罪行为,系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被告人XXX也有一定正当辩护,由于当时车速较快,被告人XXX紧急刹车,未能及时控制车辆而造成侧翻,他紧急情况下,仅仅致使他没有有效控制自己的车辆造成肇事行为,这并不能完全作为被告人XXX 故意肇事的证据。

因此,我们也请求法官考虑被告人XXX的特殊情况,及被告人XXX的自我解脱将被告人XXX的处理减轻,以帮助被告人XXX尽快反省自己,弥补自己的过失,从而实现被告人XXX最终的赎罪及成长。

最后,我代表被告人XXX再次向法官表达诚挚的歉意,也请求法官的厚爱和看护。

谢谢!。

交通事故责任辩护词

交通事故责任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的律师,针对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我提出如下辩护词。

首先,根据我对案件的调查和了解,事故发生时存在一定的情节和条件,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全部归咎于被告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一般由预见性负起各自的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驾驶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行车经验丰富,但由于对方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导致事故的发生。

因此,被告人对事故的发生并未具有过错。

其次,事故中对方车辆的超速行驶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根据事故现场的勘查报告和证词,对方车辆以超速行驶且无视交通信号灯红灯的情况下冲入交叉路口,与被告人的车辆发生了剐蹭。

若对方车辆没有超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那么本次事故很有可能得以避免。

因此,对方车辆的超速行驶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在本案中还需要考虑到意外因素的可能性。

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当时正值下大雨的天气,视线不佳,道路湿滑,这些因素都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被告人并未预料到对方车辆会以如此高速行驶且闯红灯,他在事发前已经减速准备停车,但由于天气和道路状况的不利影响,无法完全避免与对方车辆的碰撞。

这些意外因素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并对责任的划分进行合理的评判。

最后,事故过程中无人受伤,仅仅造成车辆的轻微刮蹭,对方车辆并未停车等待交警的到来,而是迅速离开了现场。

这种行为表明对方车辆的驾驶员也并未将事故当作一件严重的事情对待。

如果对方车辆驾驶员采取逃逸行为,那么他也应当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以上的辩护理由,我认为被告人对此事故并无过错,事故责任应当由多方共同分担,而非全责归咎于被告人。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该案,并依法作出合理的判决。

谢谢您的审理。

被告人辩护律师。

庭审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庭审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各位在座的各位尊敬的各位,大家好!首先,我要对今天的庭审表示感谢,也要对法庭给予我辩护的机会表示感激。

今天,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我要向大家阐述一下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观点。

交通肇事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它不仅对于被害人造成了伤害,也对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造成了威胁。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非故意为之,而是出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了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首先,我要对案发现场进行描述。

据事发现场勘查报告显示,当时的天气状况非常恶劣,雨势非常大,视线极差。

这种恶劣的天气条件对于驾驶员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即便是有经验的驾驶员也难以保持完全清晰的视线。

而我的当事人,作为一个普通的司机,对于这种极端天气的驾驶经验并不丰富。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天气条件是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关于事故的发生,我要指出,我的当事人并非故意违反交通规则。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报告,当时的路况非常拥堵,交通状况混乱。

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当事人试图避让前方的一辆突然停车的车辆,但由于路面湿滑,刹车失灵,导致了与前方车辆的碰撞。

这是一次意外的事故,而非我的当事人有意为之。

此外,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逃逸的行为。

他立即停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协助伤者就医。

这显示了我的当事人对于事故的负责态度和社会责任感。

他并没有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是积极采取行动来挽救伤者的生命。

最后,我要提及的是,我的当事人是一个良好的公民,平时生活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

他是一个负责任的家庭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这一点也从他在事故发生后的态度中可以看出。

综上所述,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非故意为之,而是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出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了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他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是积极采取行动来挽救伤者的生命。

交通肇事辩护词

交通肇事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检察官、陪审团成员: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代表被告人对本案提出辩护意见。

我要强调的是,交通肇事是一种不可预测的意外事件,任何人都有可能在交通中出现疏忽或失误。

被告人并无故意伤害他人之意,而是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

因此,我希望大家能够客观公正地审视本案,不要过于苛求被告人。

我想提出的是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中的情况。

根据事发时的调查报告显示,被告人在遇到突发情况时,采取了适当的紧急制动和转向措施,尽力避免事故的发生。

然而,由于环境条件限制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行为,事故仍然发生了。

因此,我认为被告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过错,不能将其定性为交通肇事。

我还想强调被告人的良好行为记录和社会评价。

被告人平时生活积极向上,为人友善,从未有过违法记录。

他是一位负责任的家庭成员和优秀的职场人士,在社会上也享有良好声誉。

这些都是对被告人人品和性格的有力证明,应当对其进行积极的评价。

根据现场证人的证言和交通事故鉴定报告,事故的发生并非完全由被告人所致。

当时道路上的交通状况复杂,其他车辆也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

因此,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归咎于被告人。

我们应该从整体上考虑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分配,而不是片面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我要强调的是刑事法律原则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人品和行为记录,我们不能过于严厉地对待被告人。

相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告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总结起来,交通肇事是一种不可预测的意外事件,被告人并无故意伤害他人之意。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采取了适当的紧急制动和转向措施,尽力避免事故的发生。

被告人平时生活积极向上,为人友善,从未有过违法记录。

事故的发生并非完全由被告人所致,其他车辆也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

根据刑事法律原则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我们不能过于严厉地对待被告人。

在此,我恳请法官、检察官和陪审团成员们,在审理本案时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待被告人,并给予其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交通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法过失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犯罪客体的差异虽然从同类犯罪客体上讲,交通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以公共安全为客体,但从直接客体上讲,交通肇事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即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致⼈重伤、死亡或重⼤公私财产的重⼤损失。

⽽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的⽣命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侵害的⼈员或财产损失的⼤⼩事前⽆法预估,具有危害随时扩⼤的可能性。

2.犯罪客观⽅⾯的差异交通肇事罪的客观⾏为表现为⾏为⼈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交通事故,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损失,其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犯罪领域具有特定性。

⽽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为⼿段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仅要求与放⽕、决⽔、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度可能性的⼀切⽅法,犯罪领域与⼿段⽅式较为宽泛。

3.犯罪构成因素的部分雷同交通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同点表现为,犯罪主体⽅⾯均没有限制,为⼀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均为过失包括过于⾃信的过失和疏忽⼤意的过失;犯罪结果⽅⾯,均要求造成⼀定的严重后果,只是前者要求具体实害结果,后者可以包括具体的危害性结果。

(⼆)交通肇事罪与重⼤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规定,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罪发⽣地点的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发⽣地点为“道路”或“⽔路”,此处主要讨论道路交通事故。

所谓“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公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之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的地⽅,包括允许社会车辆通⾏的公共停车场或单位内部开放式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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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交通肇事罪所遇到的辩护问题
在从事刑事辩解作业中,咱们经常触摸交通闯祸案子。

关于刑法修正前后有关此罪的一些规则,进行过对比性的研讨,得到了一些领会,对律师怎么介入能有所协助。

全国人大于一九七九年七月通过的《刑法》榜首百一十三条规则的交通闯祸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背规章制度,因而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格外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按照前款规则处分。

因为该罪侵略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在中国刑法分则中,被区分在损害公共安全罪中。

为合作上述榜首百一十三条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发布了《关于严厉依法处置路途交通闯祸案子的告诉》。

该告诉进一步清晰了构成交通闯祸罪的详细状况,其间清晰规则“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背路途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作严峻事端的,在详细剖析事端发作的主、客观缘由基础上,关于构成交通闯祸罪、应负事端首要职责或悉数职责的闯祸者,应依法追查其刑事职责。

”国家有关部门及各地方公布了一系列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办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办理条例》等。

国家交通运输办理机关也拟定了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这些都为此供给了法令根据。

该罪的主体是通常主体,是年满16岁、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人。

片面方面是过错,即行动人对已违背交通运输安全法规行动形成的严峻结果是过错的。

假如是成心的行动,那并非此罪,而是成心伤害罪、成心杀人罪,或许是成心损坏公私财物罪等。

交通闯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动人施行了违背交通法规的行动,并引起了严峻事端,形成致人重伤、逝世或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损失的严峻结果。

此处,应注意的是得发作严峻事端。

由此可见,此罪建立有两方面必不可少。

榜首,是违背了交通运输安全法规;第二,是形成法定的严峻结果,二者缺一不可。

因而,有时尽管违背了交通运输安全法规,但没有形成严峻的结果,即不构成严峻事端则不构成交通闯祸罪,仅仅通常违法行动,对其行动人能够进行治安处分;有时尽管形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产业的严峻损失,可是并非是行动人违章行进所形成的,而是被害人行动或许其他意外缘由致使的,也不能构成此罪。

那么,何为严峻事端呢?
交通事端通常是根据其所形成的人身伤亡或产业损失程度来区分等级的。

公安部于1991年12月2日发布的公字(1991)113号〈关于修订路途交通事端等级区分规范的告诉〉中已清晰路途交通事端分为以下四类:一,细微事端;二,通常事端;三,严峻事端;四,特大事端。

这儿严峻事端是指一次形成逝世1至2人,或许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许产业损失3万元以上缺乏6万元的事端。

特大事端是比上述更严峻的状况。

在这个告诉中已清晰:“为了习惯事端处置中对事端职责者的行政处法、追查刑事职责和收取事端处置费的需求”。

因而,在进行事端处置时首先要进行事端等级的区分,其次是职责断定等作业。

假如发作严峻事端,负事端首要职责或悉数职责的闯祸者才干构成交通闯祸罪。

因而,正确断定事端职责显然是断定该罪的条件。

可是,严峻事端并非是构成交通闯祸罪的仅有条件,该告诉还清晰规则了“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结果严峻的。

”也能够构成该罪。

此处的情节恶劣没有清晰的规则,实践中通常以逃逸、无证驾驭、酒后驾驭等作为要件予以考虑。

一九九七年三月修正后的刑法将交通闯祸罪列为榜首百三十三条,将违法的主体扩大为任何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人;法定的最高刑期由本来的七年改为十五年。

可见国家从立法方面加强了对交通闯祸违法主体的赏罚。

自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疑问的解说》中第八条清晰了在施行公共交通办理的范围内发作严峻交通事端的才构成交通闯祸罪;将形成产业损失,而且无能力补偿的数额定为三十万元;规则了“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的法定条件,即存在解说第三条中规则的状况,为躲避法令追纠而出逃的行动;一起还规则了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离事端现场的行动也构成此罪。

别的对与事端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指派闯祸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以交通闯祸罪的共犯论处;规则了行动人在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躲藏或许遗弃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逝世或许严峻残疾的,以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伤害罪处分。

咱们能够看出关于该罪修正后的刑法及解说较修正前的愈加详细清晰,更易操作;一起也看出国家加大了对逃逸的冲击力度。

新乡律师从另一个旁边面告戒闯祸者:不要心存侥幸,一定要保护好现场,依法处置事端。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交通事端的职责区分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对事端现场的勘查,对当事人各方进行问询,对有关车辆进行检查、查验,断定现实。

然后根据交通法规断定当事人各方有那些违背交通办理行动,对事端的发作效果巨细,结尾断定当事人各方应负职责的份额;另一种是因当事人逃逸等缘由,没有保护现场。

致使司法机关无法通过前一种方法断定现实,断定当事人各方的职责。

则只能根据国务院《路途交通事端处置方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则,以推定的方法断定当事人各方的职责。

关于上述两种交通事端职责断定的方法,咱们谈一些详细观点。

榜首种状况下,关于闯祸的车辆,应严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办理条例》第17条车辆有必要通过车辆办理机关查验合格,收取号牌、行进证,方准行进。

第19条,机动车有必要坚持车况杰出,车容整齐。

等有关条款进行查验。

此处所说的车况,当然包含制动器,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讲,制动器应肯定坚持杰出的作业状况,否则是最简单致使事端的发作。

进行交通事端处置时,无证驾驭者、酒后驾驭向来都是冲击的要点,以到达正常驾驭的状况,确保交通秩序的杰出运转。

其他超宽、超载等人为疑问也不该无视。

可是,要战胜一种倾向,即不论无证、超载、超宽与事端是不是有关,均以为违背交通办理法规,而断定其承当事端职责。

应根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置方法》第17条规则当事人虽有违章行动,但违章行动与交通事端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端职责。

第二种状况是推定职责疑问。

《路途交通事端处置方法》第20条,当事人逃逸或许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根据,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断定的应当负悉数职责。

此条规则显然是关于当事人片面上具有躲避职责的状况下所施行的行动的一种赏罚。

假如当事人在不知道发作事端的状况下,就不该该机械地照搬此条来断定闯祸方的职责。

大概关于详细状况,仔细剖析现场状况,进行职责断定。

只要在的确无法断定的状况下才干推定是脱离现场一方的悉数职责。

关于交通闯祸案子,职责断定非常重要,它是构成违法的关键所在。

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进行职责断定后,有必要得奉告当事人如对此职责断定不服,能够恳求上一级机关恳求进行从头职责断定,以确保当事人充分地行使应有的诉讼权力。

一起,也能够防止将治安案子错当成刑事案子处置,致使不必要的费事。

作为律师在处置这类案子时,一定要仔细地掌握好上述各个环节。

首先从职责断定方面,协
助当事人仔细剖析现场和关于交通办理的有关规则,关于与现实不符的职责断定及时地向上一级机关提出从头断定的恳求。

假如现已错过了恳求从头断定的时机,而职责断定又的确存在疑问的话,那么就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发布的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置路途交通事端案子有关疑问的告诉》中的第四条之规则,恳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时对现实予以从头断定;其次,假如是行动人自个报的警,并活跃保护现场,照实叙述案子发作的通过,应视为自首;其他关于抢救伤者、民事补偿等也是此类案子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一起,在程序方面严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及时地为当事人恳求取保候审。

只要这样才干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扬律师在此类刑事案子各个期间的应有效果。

参考资料来自于刑事律师/bianhu/
婚姻律师/info/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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