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宝辩护词
张某某辩 护 词 - 副本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张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甲、乙律师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庭审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本人对自己涉嫌犯罪的陈述和辩解,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开庭审理,现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发表辩护意见如下:首先我并不否认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的伤害,在我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他也不止一次的表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后悔及歉意,这是他发自内心的忏悔。
当然,作为辩护人,我们又必须且应该按照本案真实的面貌与我们国家现行的刑法原则及具体规定依法为被告人辩护。
因为,只有被告人公正、公平的承担他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才是对本案所有涉及家庭与人员的公平交待。
基于以上出发点,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无法认同,我们认为被告人张正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具体辩护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而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两个罪名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要件上面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对故意犯罪的规定,故意犯罪是指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行为的发生和结果的产生。
在故意犯罪中,还可以将其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而我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模拟法庭资料

法庭辩论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分歧主要在犯罪主观意愿及罪名认定上。
控方认为,张明宝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明宝的辩护律师则辩称,张明宝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过去有过酒后驾车经历,吃饭的地点离家较近,路况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同时考虑到张明宝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等,要求法庭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出示被撞伤的西瓜摊摊主王某和李某与张明宝达成的谅解协议,表示希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对张明宝的处罚。
还有包括张明宝邻居的证词,证明张明宝平时为人真诚热情,工作踏实勤奋,关心社区工作,关心家庭,是个好公民,没有劣迹。
但检察官反驳说,这些材料并不能为张明宝起到任何一点开脱,实际上,不少受害人,如康伟东与郑琳的父母就提交材料要求严惩,还有不少市民甚至希望对张明宝处以极刑。
因此,判决不应该受此影响。
辩护律师指出,张明宝肇事的那条道路缺乏相关安全设施,道路自身存在安全隐患,检察官认为这个理由很荒唐,不能睡不着怪床歪,难道贪污犯能指责制度缺陷吗,难道强奸犯能以被害人衣着暴露为减责理由吗?辩护律师忠于职守地进行辩护,张明宝是酒精肝病人,醉酒后控制力比健康的人要弱。
但检察官迅即指出,张明宝有酒精肝这种病,更应该注意不能酒后驾驶。
律师又说,张明宝曾有见义勇为的行为,听到“见义勇为”四个字,郑琳的母亲忍不住怒斥这是“屁话”。
而法官也打断这位律师,称张明宝有无见义勇为与本案案情无关。
随后,检察官也明确表示,这些所谓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情,也不能证明张明宝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因为张明宝是个好居民,好父亲,与他犯罪量刑无关。
法庭激辩“故意”还是“过失”检察官认为,张明宝明知酒后驾驶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审无罪辩护的辩护词范文

二审无罪辩护的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陪审团成员: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在这里我将为您呈现一系列证据并提出无罪辩护理由,并尽力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辩护。
首先,作为辩护律师,我将在这场庭审中明确表明,无罪辩护的目标并不是为了颠倒事实,而是要证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无罪。
针对控方提出的指控,我将通过对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的剖析来证明被告人的清白。
第一,我们看到,主要证人的证词存在许多矛盾和不一致。
首先,主要证人的证词和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并不在案发现场,而主要证人声称看到了被告人的身影。
此外,主要证人在警方调查的过程中多次改变了他的证词,这使得他的可信度大大降低。
这些矛盾和不一致的证词损害了主要证人的可信度,并对控方的指控产生了重大质疑。
第二,关于物证的调查和鉴定存在严重的失误和疏忽。
根据对物证的审查,我们发现控方在提取、保管和鉴定物证时存在许多问题,这导致了证据的不准确和可靠性的质疑。
例如,指纹鉴定报告的错误或不完整,使得物证无法证明被告人与案发有任何关联。
第三,我们在调查过程中找到了一些重要的缺失证据。
这些缺失证据的存在使得控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例如,控方未能提供与被告人相关的通信记录、社交媒体信息、证人证词等证据,这使得他们无法证明被告人与案件有任何联系。
综上所述,我们通过对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的分析说明了控方指控的不可信度和不足之处,证明了被告人在本案中的无罪。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无罪辩护并非是对受害者的不尊重或对司法程序的拖延,而是我们坚决捍卫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和客观,相信法官先生/女士和陪审团成员能够充分权衡证据并做出公正的判断。
在此,我请求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和陪审团成员认真考虑以及审慎判断,对被告人的无罪辩护给予正当的回应,并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
感谢您的聆听!。
刑法学视野下的公平与正义(刘刚).概要

• 争议焦点:
• 公诉机关指控张明宝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建议法院定 罪量刑。庭审中查明,张明宝事发前就常有酒后驾车的经历,他拥有 的3辆轿车2006年以来有过80次违章记录。张明宝明知酒后驾车违法、 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 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 而张明宝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张明宝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过 去有过酒后驾车经历,吃饭的地点离家较近,路况熟,属于“过于自 信的过失犯罪”,应当 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 区别 • 沉默权。“米兰达规则”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的沉默权是绝对的沉默 权,因为宪法明确赋予公民享有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 罪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不做任何供述。但是告知书要求犯罪嫌疑 人对于侦查人员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只有与案件无关的,才有权拒 绝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 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此在我国,犯罪嫌疑人享有的 沉默权是相对的。 • 对于聘请律师的权利。“米兰达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 利,当犯罪嫌疑人无力聘请律师的时候,法院会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 律帮助,这样就确保了每一个刑事犯罪嫌疑人都能得到律师的法律帮 助。而告知书中只是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但是对于涉 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聘请律师时还应先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并且在侦 查阶段,也没有律师法律援助制度。
• 二审:广东省高院发回广州重审 • 第二次审理 • 一审: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 二审:广东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从无期到5年的原因?
• 判无期的原因: • 依据的刑法第264条。许霆盗窃金融机构、且金额特别巨大的,起步 刑就是无期徒刑,进而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张明宝案件资料

张明宝案件资料张明宝案件资料-1-一方观点认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故意犯罪,理由是张明宝是驾驶人,明知驾车不能喝酒,但他事发当晚喝了8两白酒,酒量再大的人也知道8两白酒意味着什么。
张明宝明知醉酒驾车的后果仍驾车,这时,他的醉态就转化成了一种“危险方法”,并且关键还在于,他开车是冲着不特定的人群撞去的,“危险方法”加上侵害的是“不特定人群”,这就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另一方则指出就是“交通肇事罪”。
该罪就是过失犯罪而不是故意犯罪,那么,张明宝犯罪行为的“过错性”在哪儿?虽然张明宝就是酒后驾车,但如果他就是想要抵达另一目的地,就无法证明他就是想要“以?酒?作邪”,况且刑事法律中,从没规定“醉酒”就是一种“犯罪行为的故意”。
如果张明宝处在醉酒的无意识状态,也就无法证明他就是急于朝着人群撞来的,可能将连逃离现场都算不上。
肇事者张某饮用白酒后驾驶别克轿车沿途撞坏6辆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并撞到9名路人,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后被警方控制并刑事拘留。
经交警鉴定,张某属于醉酒驾车,当时血液中酒精浓度低超过381毫克/100毫升。
导致5死去4受伤的南京“630”空难事件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近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今年6月30日晚上,张明宝与朋友在江宁区金盛路喝茶并饮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伤9名路人,并撞到路边停车的6辆轿车,导致5人丧生、4人伤势的空难事件交通事故。
此案出现后,南京市、江宁区两级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早干预案件的办案工作,并案件的定性展开了多次研讨。
南京市检察院起诉书指出,张明宝醉酒驾车,对其犯罪行为可能将导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全然能预知,但纵容这种结果的出现,其间并无任何防止的措施,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身心健康抱持纵容的间接故意,其犯罪行为合乎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规定。
恶性交通事故该如何定罪?【议题一】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明宝案件资料-2-主持人:醉酒驾车、100%闯红灯,恶性交通肇事近来频频出现。
精选-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

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父亲张**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的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抢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就本案的量刑,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告人张**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就本案而言,其实被告人张**作为被告人的同时,也是受害者。
被告人张**本来在宿迁读书,是被告人李**怂恿他到徐州来抢劫的,不然不会发生今天这样的悲剧。
衡量被告人张**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比同案犯李**来说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 、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人张**.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人李**,被告人李**在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是谁提出来去抢钱的?”李**答:“一开始时我开玩笑说去抢钱,后来就玩真的了。
”被告人张**在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大约在一个月左右,我在宿迁的时候,李**给我打来电话问我现在怎么样,我说不好,李**就讲他早就想抢劫了,就叫我来徐州与他一起抢劫,弄点钱花花。
”2 、犯罪工具不是被告人张**提供的,犯罪用的刀具和口罩等都是被告人李**花钱购买提供的。
犯罪所用的电动车也是被告人李**提供的。
被告人李**在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刀是什么时候从哪里买的?”被告人李**答:“……我们俩人一起到易初爱莲超市到矿大这边路上的小摊位上买的,是我付的钱,两把刀一共40元钱。
”3 、抢劫所得的钱,由被告人李**保管,再由两人花费。
抢劫所得手机也是由被告人李**保管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即使没有认定为从犯,衡量被告人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仍然比同案李**的作用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伤害案辩护词(成功辩护)

伤害案辩护词(成功辩护)
尊敬的法官、评审员,大家好:
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的伤害指控,向贵庭提出辩护。
我将说
明几个关键点,表明被告的无辜,并向贵庭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
首先,被告无意对他人造成伤害。
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词,事件
发生时,被告并未有意伤害他人。
他只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未
故意进行暴力行为。
此外,被告从未有过过往的暴力行为记录,这
也进一步证明了被告无意伤害他人的事实。
其次,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
起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
明被告对他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受害人的医疗报告显示的伤势
轻微,并没有指示被告对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
此外,该报告
中并未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是直接导致了受害人的伤势,也没有
证明被告是故意造成伤害的。
最后,被告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措施纠正错误。
被告意识到自己
的行为可能造成误解和不当伤害,并表示愿意接受惩罚和承担后果。
他已经主动与受害人道歉,并同意支付医疗费用以弥补损害。
这表明了被告的良好意愿和对他人权益的尊重。
综上所述,证据不足以支持对被告的伤害指控,并且被告无意对他人造成伤害。
被告已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并愿意承担责任。
我请求贵庭对被告予以无罪裁定。
谢谢!。
模拟法庭辩护词

张明宝酒驾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江苏省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明宝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明宝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案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起诉书上事实不清。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主观状态属于过失,应定交通肇事罪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要求被告主观上为过失,虽然对于违规本身是故意,但对结果的发生仍然是一种过失。
本案中张明宝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一过去有过酒后驾车经历,他经常酒后驾驶,酒驾是家常便饭,因为没出过事,所以也就不大在乎,平时不管喝多少酒都开车。
张明宝名下3辆车共有80起违章,尽管他说有些时候不是他开的,但可见他也是个交通违法“老手”了。
有个证人说,他曾经听人说过,有一次张明宝喝了七八两酒,居然还从连云港开车回南京。
其二吃饭的地点离家较近,被告也认为对路况比较熟悉,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本罪与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张明宝对社会没有恶意,没有对现实不满,不存在故意泄愤,与那种驾车冲进不特定人群泄愤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关于放任和酒后驾车的问题被告人张明宝在案发当日的中午及晚间大量饮酒,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381.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法官:受被告人张明宝的委托,江苏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明宝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的职责是根据事实与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发表辩护词之前,请允许我们作为对本案的被害人的不幸遭遇表示哀悼,请接收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在庭审之前,我们查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工作,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对于本案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
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对结果发生持过失心态,应定交通肇事罪我们认为,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明宝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认定事实不当!我们认为,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明宝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被告人张明宝对于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是不是一种故意心态,被告人张明宝对于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时一种过失心态!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被告人张明宝只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公诉人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这里对于故意犯罪要求的是“明知”而非“应当知道”。
结合我国《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公诉人所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害程度的手段,在一种故意心态的驱使之下实施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那么本案被告人张明宝是否是“明知”呢?通过各种分析我们很难得出张明宝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我们知道,本案被告人出身农村,历经在城市的多年打拼,终于成为一个中产阶层的城市人,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收入,他有着温馨的家庭,有一个正在外地上大学的儿子。
我们很难想象这样的一个人会“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再看被告人事后的表现,他说“以前的张明宝已经死了,如果能给我留一条命,我一定要竭尽全力弥补被害人,回报社会”。
我们同样很难想象这样的一个人会“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他最多就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既然如此,他当然不会构成公诉人所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一个地地道道的故意犯罪。
二、关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是在一种间接故意的心态之下实施的犯罪,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在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态之下实施的犯罪。
当然,无论是在刑法学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正确区分简介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是一个难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来考虑。
从认知因素来考虑,二者虽然都已经预见到了行为可能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对于此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可能性却有着不同的认知。
在间接故意的心态之下,行为危害后果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但是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之下,行为危害后果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却存在着矛盾。
从意志因素来考虑,二者虽然都不希望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在间接故意的心态之下,行为人对于危害后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的心态,即危害后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愿望是不违背的,行为人对于危害后果的发生时不排斥的。
但是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之下,危害后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愿望是相违背的,行为人对于危害后果的发生时排斥的。
通过以上两点分析,结合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在认知因素方面,被告人对于危害后果的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因为他的过于自信,发生了错误的认识。
在意志因素方面,危害后果的发生时不符合被告人的愿望的,被告人对于危害后果的发生时反对的、排斥的。
因此,被告人张明宝的是一种过失的心态而非故意的心态的,因此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关于“酒后驾车”和“放任”的问题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在第一案发现场是车速是大约70公里/小时,而在最后一个案发现场的时候,车速已经达到了90公里/小时。
对此事实,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由此并不能当然得出公诉人所指控的被告人是“放任”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的结论。
辩护人注意到,公诉人提出的数据中,被告人当时已经超出醉酒标准的近五倍,可以说到了一种重度醉酒的状态。
同样根据公诉人所提供的数据,我们知道冲第一案发现场到最后一个案发现场,大约有1400米的距离,结合被告人当时的车速,我们可以得出从第一案发现场到最后一个案发现场,所有的时间不过仅仅1分钟。
我们可以想象,一个重度醉酒的人,在高度紧张的状态之下,在当时实际上已经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我们知道,他当时也曾试图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不但是被告人,恐怕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所供述的他当时想踩刹车但是却错踩油门的说法是比较可信的。
所以被告人并非公诉人所指控的那样“放任”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实际上,被告人当时已经无法控制的自己的行为,又何谈“放任”之说呢?当然,辩护人并不否认被告人应该对于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醉酒的为什么要负刑事责任以及到底应高怎样负刑事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这一点上,理论上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进行解释。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认为,行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而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犯罪行为,表面上看行为人是出于一种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但是由于此种状态的形成是行为故意或者过失形成的,因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是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同时认为,只有危害后果的故意,才是认定犯罪需要考虑的主观要件。
众所周知,在我国,“酒文化”盛行。
劝酒、拼酒、酗酒甚至为了逞能或者其它的目的而使自己故意陷入醉酒的状态非常的常见。
难道我们就能因此得出所有的故意使自己陷入醉酒状态而实施的违法和犯罪的行为都是故意的吗?显然不能。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国刑法就没有必要规定一个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中,很多都是在行为人醉酒的状态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对于结果的故意,才是犯罪所要考虑的主观要件。
辩护人至今人不明白公诉人从何处得出了被告人对于危害后果持故意态度的结论。
四、危害后果不应该成为影响本案定性的依据公诉人指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非常的严重,社会影响及其恶劣,要求对对被告人予以严厉惩处,以儆效尤。
辩护人从不否认因为被告人的行为,数个家庭支离破碎的严重社会后果。
但是如果我们仅仅因为某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就将一个明显的过失犯罪认定为故意犯罪,将严重的损害罪刑法定的原则,严重损害法律和法治的尊严,这样受害的将是我们每一个公民。
实际上,翻开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除了故意犯罪之外,还规定了中众多的过失犯罪。
就拿第131条飞行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第13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来说吧!飞行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发生往往意味着发生了空难,而一场空难的发生,往往导致数百人的死亡,但是刑法并没有因此将这个极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认定为故意犯罪。
再说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来说,在去年的汶川地震中,灾区无数的校舍因为低劣的质量而倒塌,无数的孩子惨死在楼内。
但是一年多以来,辩护人从未听说相关的责任人员被以故意杀人或者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这样的故意犯罪而被起诉和判刑。
难道本案被告人张明宝的行为比这些黑心的设计和施工人员社会危害性还要大吗?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如果对于某一种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行为,刑法的处罚却较轻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来处理。
辩护人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否认如果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的刑罚会相对较轻,但是如果仅仅因为这样我们就把一个过失犯罪认定为故意犯罪,就会严重的违背罪刑法定的精神,法治的尊严将荡然无存。
而所有的问题的最终根本解决应该探求其他的途径,辩护人在下边的论述还会提到。
五、被告人存在酌定量刑情节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也就是说,对于刑事被告人处以刑罚,不但要考虑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处以相应的刑罚。
我们可以看到,本案当中,被告人张明宝对于危害后果的主观恶性是很小的,他是反对和排斥危害后果的发生的。
至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更是无从谈起。
实际上,自案发以来,被告人已经每天都处于一种极为痛苦的精神状态之下,并已经通过各种途径筹集相关款项300余万赔偿被告人。
被告人已经向相关的欠款人发出催缴通知,并准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问题,以期能够在最大的程度上弥补被告人的损失,相关的证据辩护人已经向法庭提交。
当然,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同样知道,再多的悔罪和金钱也无法令死者复生,再多的悔罪和金钱也难以弥补被害人失去亲人的痛苦。
但是在既定事实已成无法改变的情况之下,被告人的行为还是能够最大的限度弥补被害人的伤痛。
这与“以钱买刑”想不相干,这是被告人真诚悔罪态度的表现。
请法庭考虑被告人真诚的悔罪态度和对于被害人的赔偿,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六、本案的反思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辩护人也常在反思,到底是什么让一个原本的守法公民沦为一个造成巨大悲剧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辩护人认为,目前我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成本太小,造成此类的悲剧不断地上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的,最严厉的处罚不过是拘留十五天、暂扣半年的驾驶执照以及二千元的罚款。
在刑事程序当中也存在较大的问题。
基于种种原因,交通肇事罪的宣告刑都相对较轻,甚至往往适用缓刑。
这样一来,本来我国法律对于醉酒驾车的处罚就比较轻,而我们在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程序中又往往“法外开恩”,这就导致了违法成本过于低微。
但是,辩护人在这里必须提醒法庭和公诉人注意,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民愤较大,就罔顾事实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将一个过失犯罪认定为故意犯罪;辩护人在这里必须提醒法庭和公诉人注意,我们今天为了法律之外的原因,将被告人认定为故意犯罪,将来受害的将是每一个公民;辩护人在这里必须提醒法庭和公诉人注意,今天我们为了以儆效尤,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犯罪,只能指标不可治本。
根本的问题的解决要通过解决我们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不足来解决!辩护人在这里必须提醒法庭和公诉人注意,今天如果我们以牺牲被告人的人权为代价,弥补我们在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环节的重大问题,对于被告人来说是极其不公正的!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不能成立,请法庭依据被告人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
江苏光明律师事务所张震韩冲律师200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