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为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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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劳教制度是指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即劳动教养制度。

近年来,随着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劳教制度逐渐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最终于2024年被废止。

关于废除劳教制度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首先,劳教制度存在人权问题。

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对被教养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保护不到位,给予被教养人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这与现代社会的人权价值观念不相符。

劳教制度违背了保护人权的原则,成为了人权侵犯的集中表现。

其次,劳教制度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

原本制定和执行劳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往往滥用权力,将劳教制度作为打击政治异议和维稳手段使用,通过随意行政拘留来限制人们的言论和政治自由。

这种滥用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

再次,劳教制度存在司法不公问题。

由于劳教是行政拘留措施,并不需要经过法院审判,因此,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具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这种情况下,决定是否执行劳教的标准容易受到执行机关的个人意志和偏好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因人而异,司法不公成为劳教制度的一大短板。

此外,劳教制度也存在改造意义不大的问题。

劳教对违法者进行强制教育,旨在改造其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但很多研究表明,劳教制度的效果并不显著,改造成效较小,与其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不成比例。

相比之下,更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了更加注重人性关怀和康复辅导的刑罚方式,如社区服刑和康复矫治等,效果更加明显。

最后,废除劳教制度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

废除劳教制度是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推进法治进程的必然结果。

劳教制度的废除意味着更多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意味着国家治理理念的进步和方向的正确。

废除劳教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的刑事司法制度,提升国家形象和社会的公信力。

总之,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主要包括:存在人权问题、滥用权力、司法不公、改造意义不大以及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等。

劳教制度废除决定

劳教制度废除决定

劳教制度废除决定劳教制度是一种非法拘留制度,又称“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行政拘留措施。

劳教制度源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旨在管理社会秩序和打击轻微违法犯罪,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一度是必要的手段。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劳教制度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缺陷,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经过反复讨论和研究,中国政府决定于2024年1月1日废除劳教制度,并逐步实施新的社会矫正制度。

废除劳教制度是一个艰难的抉择,是中国政府积极回应人民需求的表现,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废除劳教制度的决定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以及国家法治建设的进展。

劳教制度废除后,通过和完善的临时拘留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来替代,以更加合法、公正、人道的方式管理社会秩序和处理轻微违法犯罪。

这一决定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提升国家形象和民众的满意度。

首先,废除劳教制度是遵循国际人权法和中国法律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

劳教制度在其存在的时间内,曾经引发了一系列的人权问题和社会争议。

劳教制度使用于轻微违法犯罪者,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滥用和滥用的问题。

有报道称,一些人在劳教期间受到虐待和酷刑,违背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废除劳教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避免滥用行政权力,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其次,废除劳教制度符合现代社会矫正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最佳实践。

现代社会矫正制度强调以人为本、教育为主导,鼓励犯罪者改造自己,回归社会。

劳教制度的废除为我国建设更加公正、合法和人性化的社会矫正制度提供了契机。

新的社会矫正制度注重对犯罪者进行心理辅导、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其并走向正途。

这将有助于改变犯罪者的行为和心态,并降低再犯率。

此外,废除劳教制度有助于解决劳务市场的问题。

劳教制度曾经容易被用来“招工”和“劳教者”强迫劳动的问题,这严重侵犯了个人的劳动权益。

废除劳教制度后,国家将加强对劳动权益的保护力度,依法惩罚和打击非法劳动现象,并建立健全的劳务市场管理机制,确保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的反思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迎来了废止。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项存在了几十年的制度,在废止之后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本文将从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废止的原因、问题与挑战以及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深入了解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所带来的深远影响。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我国上世纪50年代,当时被视为社会治安的一种手段。

最初的劳动教养制度主要是对突破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强制教育和劳动改造。

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教养制度逐渐演变成了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改造的手段,并扩大到了一些非法经营、传销等经济犯罪领域。

二、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政府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举措。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针对合法程序不健全:在过去的实践中,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合法程序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削弱了法治的公信力。

2. 新制度的建立: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劳动教养制度逐渐被新的法律规定所取代,如刑事拘留制度等,使得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3. 社会公众的不满:一些被劳动教养制度影响的公民,对其合法性和人权保障性持怀疑态度,也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原因之一。

三、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带来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必要的改革,但在实践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与挑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总结。

1. 社会治安问题: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一些轻微犯罪行为不再得到相应的惩罚,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问题的加剧。

因此,应加强其他措施的补充,确保社会安定与秩序。

2. 犯罪分子的改造与教育: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犯罪分子,如何进行有效的改造和教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立合适的法律制度,加强社会矫正工作,是必要的步骤。

3. 社会舆论的引导: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社会舆论多样化,对于新的司法制度存在一定的误解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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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一亏大了废止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一亏大了【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一亏大了】12月28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

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这无疑是中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

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推行半个多世纪来,各项弊端已凸显无遗:重复劳教、延长或变相延长劳教时限;赋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过多权力,又不具备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实施过程中造成操切任意、粗暴滥用等负面效果,甚至沦为某些部门、地方和官员压制正常异见、打击报复的工具。

劳教制度的废除,其意义显而易见。

但是废止并非意味着终点。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表示,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会议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

会议决定,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根据决定,在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教废止制度

劳教废止制度

一、什么是劳教制度?二、相关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从1951年到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逮捕、拘留了几百万犯罪嫌疑人,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判了刑,相当数量的人被判了死刑。

但是仍有不少罪行轻微不够判刑,或由于时间短一时查不清问题的人,继续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

紧接着,1955年至1956年,在全国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内部肃反运动,又有几十万人走进了拘留所、看守所,其中多数人只是由于历史问题而被关起来的,很难判刑。

怎么处置这些关在看守所、拘留所里的人,成了一个大问题。

于是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发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这个内部肃反文件时,明确规定:对这次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立功而应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

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

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与一定的工资。

劳动教养的对象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

1957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经过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

三、唐慧案件劳动教养弊端分析1、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1)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导读:本文是关于劳教制度正式废止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劳教人员剩余期不再执行】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教养制度今日正式废止。

此前,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一个村官在网上发了100多条负面信息,被判劳教两年;因对女儿被强奸案判罚的不满,多次上访的“上访妈妈”唐慧被当地政府判罚劳动教养一年半;一位母亲进京看望自己的儿子,被判劳教一年。

“上访妈妈”唐慧、村官任建宇等事件近年来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

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3年政法工作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包括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

本次官方会议消息让很多学者觉得“劳教改革”近在咫尺。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三中全会历来有历史性意义,本次对劳教“一锤定音”式的表述只是本次会议的重要决定之一。

“这么多年来,专家学者的呼吁没有白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

今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寿终正寝”。

劳教人员剩余期限不再执行2012年10月18日,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透露,目前中国被劳教人员数量有6万多,自我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最少时也超过5000人。

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一、劳动教养制度自身存在严重法律缺陷劳动教养是我国特定的行政机关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一种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中最为严厉的一种。

行政机关实施这一类具体行政行为,理应遵循科学、完整的法律依据。

但是,综观我国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发现其在法律上的缺陷十分明显。

(一)关于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混乱,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无法形成科学、完整的体系。

在我国,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都是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组成,制定主体层次不一,效力等级参差不齐。

劳动教养制度最早确立于中共中央文件之中,当时是针对在“镇反”和“肃反”运动之后,为了解决一部分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安置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根据上述两个行政法规,公安部于1982年1月21 日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是迄今为止最为完整的一部劳动教养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但其内容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有一定的冲突。

除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更多的劳动教养规范是由公安部或由公安部会同其他部门下发的各种通知、报告、批复等文件组成,这些文件从当时形势的需要出发,对劳动教养制度中的个别问题作出了特殊的规定,有许多文件甚至随意冲破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公安部规章当中的原有规定,对劳动教养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扩充性规定,既未经法定授权,又未经过严格的规范制定程序,其“应急性”十分明显。

对于劳动教养这一类较为严厉的、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依据全国人大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而是依据这些不成系统的、而且效力明显低于法律甚至低于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是严重背离法的科学性原则的。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劳动教养制度,即劳动教养管理制度,是我国20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旨在通过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等手段对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人进行惩罚和教育,以期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觉醒,劳动教养制度在废除的呼声越来越高。

本文将从劳动教养制度的问题、废除的必要性和效果等方面探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时间。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存在问题。

过去,劳动教养制度是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管理,而缺乏相应的立法依据。

这使得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容易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过于简单粗暴。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往往只需要以劳动改造的名义将其送入劳动教养所,缺乏具体审判程序。

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容易导致错误的判决,给无辜者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此外,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造效果也需置疑。

对于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过于轻描淡写地将其视为劳动教养对象,对其进行劳动改造,并不能实现根本的改造效果,反而容易令其重操旧业。

其次,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追求公平正义应该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符合这一原则的。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将使得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更加依法规范,避免滥用行政权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与此同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也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权。

每个公民都有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将为其提供更加公平的审判程序,保障他们的人权和尊严。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时间,应该是在我国法治建设达到一定程度后逐步实施。

虽然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但其也有一定的社会管理功能,尤其是对社会管理滞后的地区和群体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因此,需要在保证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逐步地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具体来说,可以设立过渡期,逐步减少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和人数,逐步提高其他更适用的行政处罚措施的适用力度,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方案提供充分的过渡期和准备时间。

劳动教养条例的废除

劳动教养条例的废除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热门城市:广安律师三门峡律师襄阳律师雅安律师驻马店律师潮州律师巴中律师济源市律师邢台律师阿坝律师劳动教养就是对一些有劳动能力,但是却做了违反乱纪的事情,但是这件事又没有构成刑事责任的人进行的一种劳动、教育、和培养的一种手段。

它也是我们中国在世界上独有的一种制度体制。

但是目前来说这种制度已经废除。

今天就为您详细讲解一下劳动教养条例的废除。

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劳动教养条例劳动教养是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是针对没有构成刑法上犯罪,而违反一些行政规定的人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教制度的废除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重大进步,是依法执政取得的重大进步。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立法规定所有限制人身自由必须要经过法律来规定,所以通过国务院的劳动教养条例来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公安、政府部门一方决定限制人身自由最长可达4年,这一条例在那个特殊年代有其一定的历史作用,但已经不适合现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中国了。

二、为什么要废除劳动教养条例。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而劳动教养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法理不通;2、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过重,已经与刑法差不多,具体执行虽然不在监狱执行,但对被处罚人来说并没有太大区别,也是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3、劳动教养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地市及公安机关决定,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那么严格的监督制度;4、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而有一些政府认为难解决的问题,便会命令公安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劳动教养,存在野蛮行政之嫌;5、近劳动教养被废止之前,有很多政府将“上访”人员劳动教养,对推进法制建设起到了阻碍作用;6、劳动教养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80、56号文件,在特定时期对社会稳控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特别是在没有刑事诉讼法之前,对打击犯罪起到了过度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80.56号文件也就随之退出了历史舞台。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五大问题有待解决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五大问题有待解决核心内容:劳动教养制度何时能正式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能够一废了之吗?“矫治法”能否重启?寻衅滋事会否滥用?劳教所何去何从?以上便是?劳教制度废止,亟待解决的五大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劳教制度在延续了50多年之后,将被废除。

但是受访专家向新京报表示,劳教制度的正式废止,还要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程序。

昨天,北京市劳教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劳教所目前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参与强制戒毒,按照今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已经暂停了新的劳教审批。

劳动教养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始于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近年来,废止或改革劳教制度的呼声一直不断,被视为劳教制度终结者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但始终没有出台。

今年1月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2013年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议上表示,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随后,新京报记者从多地政法部门获悉,已经停止劳教审批。

问题1何时能正式废止?昨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和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陈忠林都表示,尽管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废止劳教,但本着“谁通过谁废止”的原则,劳教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文件确立的,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废止。

按照惯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举行六次会议,本年度最后一次会议将在12月下旬举行。

此前,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包括北京在内的多个地区已经暂停劳教审批,不再新增劳教人员。

广东省司法厅劳动教养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现有劳教人员将在劳教期满后解除劳教。

应松年表示,废止劳教的文件尚未正式发布,不排除一些地方还可以使用劳教,但“相信这一空白期会非常短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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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为何废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教养制度今日正式废止。

首先,劳教制度废除源于劳教制度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劳教的严厉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符合等弊端,而劳教制度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在于它与国际人权公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三个法律依据的精神相冲突,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

按照劳教制度,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经由正当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是有违公约精神和原则的;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由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已失去合法性基础;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立法机关又在宪法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中国对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努力。

劳教的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

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需要实施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但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实际上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集中于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

并且劳教的严厉程度也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匹配。

劳教属于一种行政权决定的行政处罚,但剥夺人身自由可以多达4年,而刑法的有期徒刑最短只有6个月。

其严厉程度与刑罚相当,甚至比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更加严厉。

在劳教制度废除后,需要相应的新的立法衔接,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这些对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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