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2)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路晓[内容提要]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关系正文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一) 经济法的概念以及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一词,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的。
摩莱里认为,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是私有制产生的直接根源,因而他从分配上确立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原则,编制了“分配法或经济法”草案。
在这之后,法国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德萨米继承和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
在他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或经济法”专列一章进行论述。
他主张建立自由、慷慨、合理的平均分配的方式。
他认为,这种分配方式只有伴随公有制的建立而得到实现。
1865年,法国的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行政法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也就是说,行政法和民法不能调整的经济关系将由经济法来调整,他对经济法的认识已经接近现代经济法的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一般认为是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出版的《世纪经济年鉴》中最先提出的,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之后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和所颁布的法律中,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张云等学者认为,界定“经济法”的概念,首先应从法的一般概念入手,对他的外延和内涵进行描述。
历来,学者们对某种法的定义,大体上有三种方法:一是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这是一种通常的定义方法;二是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三是把某种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前两种定义方法,都可能给人带来认识上的缺陷。
第三种方法可以较为清晰地告诉人们,某种法是什么和为了什么,所以张云等学者采用了这种方法来给经济法定义。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论述题 1.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答: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
两者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民法作为历史上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形成有过重大的影响;民法的许多概念、范畴、制度、原则,经济法都可通用。
经济法产生后,它的主旨思想、理论观点,对民法的发展也在起着变革的作用。
在横向经济关系领域内,它们经常需要交错、配合调整。
(2分)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2分)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也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
(1分)(2)主体构成不同。
(2分)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则是承认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
(1分)(3)主旨思想不同。
(2分)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1分)(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2分)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实行综合调整。
可采取民事手段、行政手段,甚至于刑事手段。
(1分)2. 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以及区别。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是:(1)两部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
都属于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2分)(2)由于两部法的密切联系,有的国家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统一立法,统一调整,也有些国家采用综合立法模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采用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但该法律、法规中既有规制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也有规制反垄断的内容,对两类行为进行综合规制。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最主要区别是利益本位的区别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干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知,经济法是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
行政法是公法,它的利益本位是国家利益,它是国家用来规范行政权的法律。
在市场经济中,行政法主要是维护国家管理秩序,但它也兼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一方面授予行政权适当干预市场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
尤其是近几年来行政权具有膨胀的趋势,因此,国家必须加大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合法化,才不偏离行政法的国家利益本位。
[2]民法是一部私法,它的利益本位是个体利益。
这里所说的个体包括公民、法人、其它各种组织。
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利益受保护,合同自由、人格平等、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
民法主要就是用来规范个体合理合法参与民商活动,充分保护自身的民商权利,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
(2)、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
而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以规范行政权行使为主要任务。
民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以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部典型的私法。
调整对象的不同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区别的主要表现。
(3)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表现形式不同经济法是作为一部新兴的部门法律,其产生的历史并没有像民法的产生源远流长,但也区别于行政法的独特表现形式。
经济法主要表现为众多的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民法的历史很长,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也是因为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其法律规制表现得较为完整和统一。
行政法则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其表现形式则是以众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命令等集合体。
(4)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1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在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
(2*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社会整体调整机制,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利益,承担的是社会责任。
民法:自我调节机制,以个体为本位,维护个体利益,意志自由。
*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是强制性规范;民法是任意性规范。
2(1)联系:都借助于公权力。
经济法: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关系;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
行政法:调整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具有平等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横向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是地位不平等的行政管理活动,是纵向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内部组织。
行政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调整方式不同:经济法着眼于经济体制,行为人负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行政法着眼于行政体制,行为人负行政责任。
事义务的组织。
定义: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是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让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成立条件: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见。
5(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理,收回债务,偿还债务依法分配剩余财产的过程。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导言经济法和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都对人们的经济交往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虽然经济法和民法都属于法律范畴,但是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联系和区别。
本文将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以加深对两者关系的理解。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1 共同目标经济法与民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经济法旨在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而民法则是指导和规范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法律体系,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权益。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1.2 相互影响经济法和民法相互影响,互为补充。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然涉及到民法的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需要运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争议。
例如,在商业合同纠纷中,既需要涉及到经济法的合同法规定,也需要解析民法中的一般合同条款。
两者之间的互相依赖,使得经济法与民法密不可分。
1.3 制度框架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们在法律制度框架上有一定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都受国家法律和法律原则的制约和规范。
两者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2.1 不同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而民法主要调整的是个人和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涉及到的范围更广泛。
2.2 不同的权益保护原则经济法和民法在权益保护方面有所不同。
经济法更注重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强调市场机制和效率。
而民法则更注重保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强调自由平等和公正正义。
2.3 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经济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活动领域,涉及到商事合同、公司法、劳动合同等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课题研究论文: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154760 民法论文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0 引言首先应对经济法与民法这两个部门法有总体的认识。
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由国家干预的[1]。
经济法是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它系统而且全面地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
民法是相对平等主体而言的,它规定并且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经济法与民法皆为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内容[2]。
本文从经济和法律的视角分析二者的联系,从方法论的视角谈二者的区别。
1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尤为密切,这是学界普遍认为的,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的联系加以分析:第一,从调整对象来看,二者均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认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实质调整的就是经济关系。
第二,经济法和民法均保护当事人的经济权益。
本文将从经济和法律两视角来分析经济法与民法存在何种联系。
1.1 从经济视角看二者的联系从经济角度看,由于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具有盲目性、自发性、宏观无序性和公共物品缺失,存在市场失灵等问题。
要克服缺陷,就需要国家或者政府的干预。
但国家政府有时也有错误决定,如干预过度。
基于此,就要把市场与公共结合,此时需要的是经济法。
这是因为,经济法可以通过国家的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的相关问题,从而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民法则通过个人的意思自治来维护个人的利益,以达到促进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效果。
换言之,从调整对象这一角度出发,经济法和民法均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从法律作用角度来看,二者都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对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1.2 从法律视角看二者的联系从法律角度来看,经济法与民法存在着互补的关系。
民法的功能不是尤为全面的,也是具有盲目性和自发性的,即人们通常说的现代法律失灵。
既然功能存在不足,就要将之进行修正,然后才能促进民法现代化发展。
但单独靠一个部门法的发挥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这时就需要新的法律部门加以协助,即经济法。
经济法

1.经济法这一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
2.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律学科。
(4)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4.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
民法对于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5.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学科,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财政法等,而民法则是以调整民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进行浅析,探讨二者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从法律范畴的角度来看,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而民法则属于私法范畴。
公法是指以国家政权为中心,规范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而私法则是指规范个人之间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所调整的主体通常是以企业、国家等为代表的经济组织和经济行为。
而民法所调整的主体则是以个人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看出,二者在调整的范畴和主体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从法律目的上来看,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调整经济活动和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而民法的主要目的则是调整人际关系、保护个人权利。
在法律的目的上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尽管经济法与民法在法律范畴和目的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经济活动往往需要以合同的形式来确认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而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行为都是在民法的调整范畴之内的。
合同法是经济法与民法之间联系最为密切的一个领域。
经济活动中的财产权利、债权债务等问题也都涉及到民法范畴中的权利。
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既需要遵循经济法的规定,又需要考虑民法的适用。
经济法与民法还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影响。
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经济行为不断涌现,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经济法规于均需要与民法相协调。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经济法与民法的交叉适用的情况。
当处理一起公司合同纠纷时,不仅需要考虑合同法的适用,还需要考虑到公司法对于合同的特殊规定。
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在实际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经济法与民法虽然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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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内容摘要: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进行法学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理清两者之间
的关系对学习法学有很大的帮助。
经济法作为民法的延伸,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联系,但是又有很大的不同,并且在主体、法律属性和调整方法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区别联系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定义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它是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产物。
主要的调整对象为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所以简单来说经济法就是国家为了防治市场失灵从而对经济发展进行全局性干预而创造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百度百科上的定义:“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
民法是一门历史悠久的部门法,它源自与罗马私法。
民法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性、意思自治。
它调整的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门阀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
”虽然中国古代一直奉行“重刑轻民”的思想,民法的真正发展历史并不悠久,但是这并不影响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的迅猛发展。
中国还是坚持了最大限度的意思自治。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一)、经济法是民法的发展与延伸
经济法的联系是天生的,在经济法产生的时刻就决定了它与民法说不清,道不尽的千丝万缕的关系。
民法是完全支持自由经济的法律,但是经济法则是支持国家干预的法律。
在世界经济危机出现时,市场的自我调节已经难以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大量的垄断企业的出现使社会经济面临崩坏。
“市场是一张无形的手”这个说法就遭到了质疑。
当时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虽然僵硬,但却受到经济危机的伤害较小。
这时国家干预则刚好可以弥补自由经济的不足。
资本主义国家吸收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干预”,打破垄断,创造出经济法。
所以说经济法是民法的升级版,是对民法的补充。
我国经济法学者李昌麒从经济法自身发展出发,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与市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①也有学者从经济法本质出发,认为经济法为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
这些观点都道出了经济法是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完全由民法对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调整遇到障碍的必然产物。
②(二)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性
从调整对象上看,两者具有交叉性,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本质上是经济关系,在经济关系调整中与经济法相辅相成。
一方面,经济法维护宏观、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而另一方面,民法
①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1页
②代敏:《浅谈我国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02期
规范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行为,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由经济法作具体调整。
在法律作用上,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公民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而发挥重要功能。
①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跟民法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虽有联系,但是区别也有很多。
(一)调整对象和调整对象的特点不同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这是在国家干预中产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
从横向经济关系来看,主要有交易关系和竞争关系,经济法主要管理其中的竞争关系,交易关系由民商法管理,从纵向经济关系来看,则主要有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的是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两种关系。
总而言之,经济法就是代表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进行合理安排,调整的就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有社会性,国家本位性。
强调的是一种整体利益、社会利益。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从财产关系方面看,民法调整的是各个独立的民法主体的平等互利的关系。
它是通过对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调整,通过确认主体权利和确定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律制度,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提供必要的条件。
在经济活动中,大家掌握的资源相同,无差别的进行交易活动,强调的是利益分配和负担的对等性。
②权利义务的对称性。
他强调一种个人公平,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二)、两者的主体不同
经济法意义上的主体,是一种“社会人”,即要求经济法的主体要有道德责任,要承担对社会的义务,要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追求。
根据各个经济法的法律规定,经济法上的主体是与市场监督和进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
王全兴教授对经济法主体提出“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层主体框架理论。
其中市场主体又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
③
民法上的主体是一种“中人”即不强调好坏,没有道德意义上的要求。
他可以自私自利,可以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总之就是没有要求他一定要是一个“好人”。
民法上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还有其他组织。
(三)、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眼于全局和长远利益。
但是它也保护民法中无法涉及的领域,保护某些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经济法是一种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
而民法是突出个体权利,强调个人的的平等和自由,要求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国家不会对其经行干预,不可否认它是一种彻底的“私法”。
(四)、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对违法行为采用以行政性手段为主,民事、刑事的调整方法为辅的制裁形式,多带有惩罚性。
另外,经济法还有独有的奖励手段。
在经济法领域,若市场交易破坏公共利益的协调,即使交易是经济主体在平等、意愿基础上进行,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种强制手段即宏观调控,弥补自由交易状态卜的民
①钟婉珩:《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却别和联系》《法制与经济》2012年10期
②袁崇山:《浅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考试周刊》2014年32期
③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409页
法的缺陷。
而民法对违法行为则更多地采用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在民法保护范围内,个人的行为一般不会受限制,不过多对法律行为后果予以保护,尊重市场自由交易规则,由市场主控。
也就是亚当斯密所主张的自由经济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