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及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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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成本规制

轨道交通成本规制

轨道交通成本规制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城市交通压力的不断增加,轨道交通被作为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

而针对轨道交通的成本规制问题也因此显得尤为重要。

一、轨道交通的成本组成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轨道交通的成本组成。

轨道交通的成本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建设成本:包括轨道交通线路建设、车站建设、车辆采购等费用。

2. 维护成本:包括轨道交通线路的维护、车站的日常维护、车辆的保养等费用。

3. 运营成本:包括人工费用、能源费用(如电费)、信号设备维护费用等。

4. 资本成本:包括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折旧和利息等费用。

以上成本组成是轨道交通成本的主要来源,也是轨道交通成本规制的主要内容。

二、轨道交通成本规制的意义轨道交通对于城市发展的影响不言而喻,既能改善环境、减少交通拥堵,还能带动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

但是,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成本并不低廉,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资金。

如果成本管理不当,就会形成不必要的财务压力,同时也可能会导致用户票价过高,影响轨道交通的普及度和市民的出行便利性。

因此,轨道交通成本规制的意义在于:1. 保障公平竞争:轨道交通成本规制能够防止企业恶意瞄准行业补贴而采取恶性竞争的行为,同时也能防止一些公司通过价格倾斜等手段实现不公平竞争。

2. 降低用户票价:如果轨道交通的运营成本得到有效的管控,就可以降低用户票价,提高市民出行的便利性。

3. 增强竞争力:同时,轨道交通成本规制能够使轨道交通公司在不断增长的市场竞争中保持合理竞争能力,提高整体效率,从而增加企业的利润。

四、如何实现轨道交通成本规制如果要实现轨道交通成本规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措施:1. 完善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法规和自律机制,维护公平竞争。

2. 课税:对于轨道交通公司的收入进行课税,将税收用于加强轨道交通的基建和扩建,增加其发展潜力。

3. 提高个人所得税抵扣:对于使用轨道交通进行通勤的市民,可以适当提高所得税抵扣的限额,减轻市民的出行负担。

《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审核办法(修订)》

《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审核办法(修订)》

东府办〔2011〕57号关于印发《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审核办法(修订)》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审核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五月五日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审核办法(修订)为进一步加快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审核工作进度,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关于印发〈穗莞深、莞惠城际轨道交通征地拆迁补偿审核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0〕92号)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本办法仅适用于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费用的审核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由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编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现场丈量以及办理有关资料送审等工作。

第二条明确穗莞深和莞惠城际轨道交通(东莞段)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补偿,由属地镇(街)负责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市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镇(街)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三条属地镇(街)可按本镇(街)现行且已对外公布的征收补偿标准或采取委托评估方式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第四条属地镇(街)审核通过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相关征收补偿款给被征收人。

市原则按照属地镇街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与属地镇街进行结算。

市联合审核小组将对属地镇街征收补偿项目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如抽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将直接按照被抽查项目核定的金额与镇街进行结算,超出部分由镇街自行承担:(一)补偿标准高于本镇街已经公布并正在执行的补偿标准5%的;(二)被抽查项目采用委托中介评估方式的,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明显超过评估时市场真实合理价格的;(三)没有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征收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7•【文号】发改基础〔2022〕427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建设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方案的批复发改基础〔2022〕42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上报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调整(2021—2026年)的请示》(粤发改基础〔2021〕275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一、总体意见为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网络,更好地适应城市总体规划,服务群众便捷出行,原则同意对《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3—2019年)》(简称《规划》)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二、主要调整内容(一)优化调整1号线一期和3号线一期工程方案:1号线一期起于望洪站,终于黄江中心站,全长57.5公里,调整后地下线由28.0公里增加到49.4公里,总投资由346.4亿元增加到379.8亿元,其中直接工程投资由167.5亿元增加到239.2亿元,项目建设工期7年。

3号线一期起于交椅湾站,终于东莞东站,全长51.5公里,调整后地下线由34.3公里增加到51.5公里,总投资由302.9亿元增加到368.1亿元,其中直接工程投资由157.5亿元增加到227.9亿元,项目建设工期6年。

(二)规划期调整为2022—2027年。

除上述调整外,其余规划方案仍按《规划》原批复要求执行。

三、资金安排建设期东莞市政府及有关镇政府财政出资占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40%,计299.1亿元,剩余资金采用国内银行贷款等市场化融资方式解决。

四、下阶段工作(一)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现代、安全、高效、绿色、经济的原则,统筹城市功能布局、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把握建设规模和节奏,量力而行、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东莞地铁运营方案

东莞地铁运营方案

东莞地铁运营方案一、地铁线路规划东莞市作为中国珠三角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发达,是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中的重要交通枢纽。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东莞地铁的建设意义重大。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出行的需求,东莞地铁线路规划应该建设合理、覆盖面广。

根据东莞市的交通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规划,东莞地铁的线路规划应分为三个阶段:一期规划、二期规划和三期规划。

一期规划:根据东莞市的交通状况和人口分布情况,首先应该建设一些交通密集的地区的地铁线路。

首先建设一条贯穿东莞市中心的地铁线路,连接东莞市内各大繁华商业区和交通枢纽,如万江、虎门、东城等地。

然后,根据市民出行的需求,向市区内设立一些分支线路,以方便市民的出行。

此外,也可以考虑将地铁线路延伸至周边的重要城市,如广州、深圳等地,形成地铁交通的相互衔接。

二期规划:一期规划建设的地铁线路可以为东莞市的交通状况带来一定的改善,但东莞市仍然存在一些交通拥堵的问题。

因此,东莞地铁的二期规划应主要解决市区内的交通问题。

在一期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可以继续延伸地铁线路,覆盖更多的交通密集地区,缓解城市的交通压力。

比如,可以在市区内再建设几条贯穿南北和东西的地铁线路,以便市民更加方便地出行。

三期规划:随着东莞市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数量持续增加。

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未来发展的需要,东莞地铁的三期规划应进一步扩大地铁覆盖面,将地铁线路延伸至更远的郊区地区。

这有助于解决城市郊区的交通问题,提高城市的整体交通效率。

在三期规划中,地铁线路可以向东南、西北等方向延伸,连接东莞市的各个新兴城市,为城市未来的发展提供便利的交通条件。

二、站点规划为了更好地服务市民出行,东莞地铁的站点规划应该合理、科学。

首先,应根据地铁线路的规划确定站点的位置。

站点的设置应考虑到市民出行的需求、交通分布情况和地形地势等因素。

在建设地铁站点时,应尽量考虑到市民出行的实际情况,确保地铁站点的设置能够为市民提供便利的交通服务。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组织办法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组织办法

附件1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系统、轻轨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协调机制,解决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实施运营监督管理。

市公安部门应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发改、财政、住建、交通、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生态环境、民政、卫生健康、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保护、应急抢险救援、综合开发保障及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等工作。

电力、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五条【运营单位职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运营服务。

运营单位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碍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社会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管理规范及乘客守则,不得危害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及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4•【字号】东府办[2012]132号•【施行日期】201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3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轨道交通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东莞市轨道交通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莞市轨道交通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公司”)运用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第三条东莞市轨道交通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的核算和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市轨道公司具体负责东莞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

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市会计核算中心和市轨道公司共同核算项目投资成本费用;市国资委负责加强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财务监督;市发改局负责按有关政策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市会计核算中心和市轨道公司设置专职会计、出纳。

市轨道公司负责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预算、支付、核算和决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企业财务报表;市国资委负责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预算审批和决算审核;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除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外的工程建设费用(以下简称“建设费用”)支出审批和支付,并审核建设费用的会计凭证和基建财务报表;市轨道公司负责编制建设费用的会计凭证、基建财务报表及相关附表,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27•【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27日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及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发改、公安、财政、住建、交通、安监、规划、城管、消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协调机制,解决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实施运营监督管理。

市应急、发改、公安、民政、财政、环保、住建、卫计、质监、安监、规划、城管及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保护、应急抢险救援、综合开发保障及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等工作。

电力、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运营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碍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按照里程分段计价,起步价2元,可乘坐4公里;超过4公里的,4至12公里范围内,每递增4公里增加1元;12至24公里范围内的,每递增6公里增加1元;超过24公里的,每递增8公里增加1元。

二、为体现城市轨道交通的公益性,实行票价优惠政策。

具体如下:1、东莞户籍适龄老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凭《东莞市敬老优待卡》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非东莞户籍适龄老人(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可凭《东莞市非莞籍敬老优待卡》享受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

2、我市已领取定期定量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因公致残警察等可凭《东莞市优抚对象乘车卡》、《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

3、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盲人等可凭《东莞市爱心乘车卡》等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

4、东莞市户籍并在我市辖区小学、中学、中职学校、技校、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办理相关乘车票卡享受单程票票价5折优惠。

5、每位成年人可免费携带1名身高1.2米及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1名按超过人数购票。

6、普通乘客持东莞通卡乘坐轨道交通可享受单程票票价9折优惠。

7、法律和上级政策有调整或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在政府规定的票价优惠政策基础上适时推出低峰优惠票价,以及定期票(日票、周票、月票、季票、年票)、特定线路通勤票、换乘刷卡优惠等多种票价措施,并报我局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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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及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及补贴实施方案,以下是一些相关内容的概述:
1. 运营成本规制:对于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需根据相关成本指标进行规制和监管,确保运营成本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2. 成本指标:衡量运营成本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护、人员工资、能源消耗、设备更新以及税费等方面的支出。

相关部门将根据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制定详细的成本指标。

3. 成本收入关系: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票价收入,但可能不足以覆盖全部运营成本。

因此,需要政府设立相应的补贴机制,以确保运营企业的正常运营。

4. 补贴实施: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补贴,具体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拨款、资金直接注入和优惠税收等措施。

5. 补贴审核:对于申请补贴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需要向政府提交具体的成本报告和运营计划,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以确保补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对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及补贴实施方案的简要描述,具体细节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规定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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